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表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材料

姓名: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材料编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监制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登记表

审验人员签名(单位)(县、区局)(地市局)(省厅)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第8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研究、社区护理、预防保健或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10.拟聘用人工作单位意见中,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

11.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士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主要指从事专职党务、人事、工会(青年团和妇女会)、政法、财务等工作。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延续注册。

12.“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管理工作。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的护理教学工作。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首页的填表说明(带﹡项均有说明)。填报日期:年月日

5、申请人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

贴照片处

资格证或者成绩单复印件

毕业证复印件

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今有______________学校护理专业______年级_____班学生_______在我医院完成__ _月临床实习。

实习临床专科如下:

特此证明。

实习手册查验:

护理部(签名盖章)

二〇〇年月日

医疗机构录用或聘用人员证明

兹有为我院护理工作人员,经临床理论及技术考核合格,拟安排在岗位(填写到最小护理单元),同意其申请护士注册。

日期:

单位盖章: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其他

广东护士执业注册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材料编号: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10.“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管理人员。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首页的填表说明(带﹡项均有说明)。填报日期:年月日1.申请人情况 3.是否首次注册﹡是□ 否□ 5.申请人签名﹡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 (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 (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7、获准开展健康体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 健康体健证明(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8、正面免冠白底半身彩色2寸近照2张; 9、考取资格证后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提交我省二级以上教学、 综合医院出具的3个月以上的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重新注册 1、《广东省护士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 (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 (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7、获准开展健康体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 健康体健证明(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8、正面免冠白底半身彩色2寸近照2张; 9、重新申请注册时,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须提交在 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收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 请审核表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附1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单位名称: 广东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10.“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管理人员。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护理人员资质审核制度.doc

护理人员资质审核制度1 护士执业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是护士准入的资格考试,新入院的护士应在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由护理部统一办理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护理岗位只能报考护士执业资格,不允许报考其他专业。(三)新入院的护士必须在两年内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未取得国家级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予录用。 (四)对中断护理注册5年以上者,必须在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五)调入人员严格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对需要办理变更的人员及时变更,确保持证上岗。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管理制度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因不能作为护士行使其职责。因此,各护理单元在使用时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概念(界定) (一)当年毕业未取得护士资格认证。 (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 (三)中断注册的护士。 二、岗位及工作范围 (一)护士长根据工作需求,安排无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护士配合上级护士完成护理工作。 (二)主动完成晨晚间护理,床单位的整理。 (三)参与基础护理,协助或帮助不能自理的病人做好生活照顾,如皮肤、头面部、口腔、会阴等清洁。 (四)经常巡视病房,了解病人需求,如饮食饮水、大小便排泄等生活护理。(五)对卧床及腹泻病人进行皮肤完整性的观察与护理。 (六)随时注意病人的情绪,以及卧床及活动期间的安全。 (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护士或医生。 三、管理制度 (一)护士长排班时不得安排无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护士独立值班。 (二)在排班表中注明无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护士的姓名并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 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5月12日起施行。 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经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材料编号: 广东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第8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10.拟聘用人工作单位意见中,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可以是职能部门负责人。 11.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 ③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延续注册。 12.“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管理人员。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1.doc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1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 和注册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申请材 料的复审工作,对复审合格者制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终审和颁发证书工作。 二、执业注册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 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以下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同版)。 (三)申请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附1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单位名称: 广东省卫生厅制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审核登记表 审验人员签名(章):区局(章):市局(章):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10.“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管理人员。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办理护士执业重新注册须知(电子化注册)

办理护士执业重新注册须知(电子化注册)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 (三)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 二、办理流程 (一)护士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栏目,进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已过期且中断执业未超过3年的,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2)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扫描件; (3)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系统自动生成,机构确认环节由机构加盖公章); (4)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电子版。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且中断执业未超过3年的,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2)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扫描件; (3)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系统自动生成,机构确认环节由机构加盖公章); (4)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电子版。 (5)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原件扫描件。 3.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基础上,提交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扫描件。 合格证明按照《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由个人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提交重新培训申请。 (二)医疗机构在线进行审核、确认后,打印具有唯一识别码的全套申请材料纸质版,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三)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将全套纸质申请材料(机构打印生成、唯一识别码、加盖公章)提交至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证书。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线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

【管理制度)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护士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且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之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于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之上护理临床实习,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壹)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关联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且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审核登记表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审核登记表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审核登记表姓名执业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审验区局审验市局审验省厅审验提交材料一览表 1.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 3.资格证(或成绩单) 4.毕业证 5.学历验证或计划内招生证明 6.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7.身份证照两张 8.健康体检表 9.临床实践培训考核证明 10.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副本 (执业单位集体提供) 审验人员签名:(单位)(受理工作站)(省厅)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材料编号: 广东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第8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10.拟聘用人工作单位意见中,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可以是职能部门负责人。 11.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延续注册。 12.“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管理人员。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 材料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一、提交材料要求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2、健康检查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六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科以及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原学校盖章及当地市教育局盖章);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1张2寸白底登记彩照;(另同底3张1寸白底登记彩照分别贴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以及健康体检表上) 二、学历证明要求 审核提交材料中关于学历证书一项,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湖北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1.申请人情况

护士变更注册制度1

护士变更注册制度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1.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1.2护士执业证书;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2.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2.1无精神病史;

2.2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2.3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2.4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3.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4.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4.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5. 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6.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6.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6.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7.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8.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

2020年护士首次注册所需材料

作者:旧在几 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 时间:2020.12.13 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毕业证书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 个月 内的《健康体检表》(附表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附表5 ); 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 书》各1张); 9、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 除提 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 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的证明。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5、 6、 7、 等); 8、 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

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确认。 附表1: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doc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1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1日制定) 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 法执业。 2、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护士注册管理: (1)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我院临床试用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 合格者;工作≥1年,工作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者。 (2)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自觉遵守≤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和临床实践的,必须在带教护士的指导

下进行。 6、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 理。 7、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 及的急救措施。 8、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 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9、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10、护士在护理活动中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等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10月1日

华彩6.天汉集团人力资源管控制度与操作 流程1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六 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控制度与操作流程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管控制度(5) 薪酬考核权限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二级子公司考核管理方式(5) 第三章二级子公司薪酬管理方式(6) 第四章附则(8) 高管人员述职报告制度(9) 第一章总则(9) 第二章述职概述(9)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材料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审核材料 姓名:.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材料编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监制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登记表 审验人员签名(单位)(县、区局)(地市局)(省厅)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第8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研究、社区护理、预防保健或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10.拟聘用人工作单位意见中,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 11.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士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主要指从事专职党务、人事、工会(青年团和妇女会)、政法、财务等工作。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延续注册。 12.“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管理工作。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的护理教学工作。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护士首次注册表

附录1 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 申请审核材料 姓名:. 证书编号:. 行政区域:. 材料编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监制 填表说明 (带﹡号为必填项目) 1.本表供申请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第8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符合国家注册条件的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由本人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研究、社区护理、预防保健或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10.拟聘用人工作单位意见中,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 11.护理工作岗位包括:“在岗”或“不在岗”。“在岗”类别:①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士工作;②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主要指从事专职党务、人事、工会(青年团和妇女会)、政法、财务等工作。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不得延续注册。 12.“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护理行政管理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管理工作。护理教育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的护理教学工作。护理研究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指非上述人员。 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首页的填表说明(带﹡项均有说明)。填报日期:年月日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氧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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