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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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女,XXXX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091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富塘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熊林芳,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男XXXX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122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佳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于20xx年在一起同居,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xx年10月2日生儿子李**。20xx年6月25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感情不合,20xx年5月5日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现今女儿李**实际上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实施家庭虐待,女儿李**不敢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第月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内举证如下: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20xx年5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双方约定女儿李**由被告抚养成人;3、

xxxx信息扫描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

被告李**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的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力,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系同村人,双方于20xx年同居生活,同年11月21日生女儿李**,20xx年6月25 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10月2日生儿子李**。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xx年5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李**不好,女儿李**不愿随被告李**生活,实际上一直随原告唐家璇某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xx年9月10日以前两次xxx联系被告李**协商其女儿抚养问题被告均予以拒绝。女儿李**表示愿意随唐**生活,原告唐某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唐某与被告李**离婚时虽约定夫妻所生两小孩由被告李**抚养成年,在离婚后因被告李**对女儿不好,女儿李**实际一直随原告唐某生活,被告李某未尽抚养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女儿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放弃要求被告李**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推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所生女儿李**由原告唐某自行抚养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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