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

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法律合规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合规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合规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条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法律合规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五章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当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评审的合同经财务、法务等评审通过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其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应当提供已经通过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审批流程。

第六章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

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法律审核成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要事项在审议或决策前不可逾越的环节。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当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审批。

公司集体审议或决策通过后,还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围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性别、职务、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容。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发起“网上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年度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年度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

(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

(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

(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一节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

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公司建立《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定。

第三十一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法律合规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

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案发单位经办人发起“网上诉讼(仲裁)案件审批管理流程”,填报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受理案件的机构、案发原因等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发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法律合规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同步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分管相关业务或案发单位的领导、分管法务的领导审查提出意见;

(五)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法律合规部组织应对与处理。

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或者涉及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和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合规部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及时将包括法律合规部法律意见书、主要案情、分析预

测、处理方案容的专项报告经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在法律合规部的统一组织下,与案发单位(必要时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策划应对。

第四十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加强案件策划管理工作,编制《案件策划书》,《案件策划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目的(意图)分析;诉讼请求(仲裁申请)的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和证据清单准备;法律依据、裁判规则、类似案件审判实务研究;诉讼(仲裁)风险、反诉风险的评估和应对;管辖策略、财产保全及执行效果评估;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外部法律资源的协同;案件调解、和解的可能性和选择;预期目标及实现概率等。

外聘法律顾问编制的《案件策划书》应当提交法律合规部。

第四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收到裁判文书后2日应当将原件交给法律合规部保管,法律合规部应当在2日,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案件审理结束后30日,法律合规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章非诉讼(仲裁)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外来法律函件(包括律师函等)的应对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各单位收到外来法律函件,应当由经办人发起“网上请示(报告)审批流程”,经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二)行政事务部转发法律合规部审查;

(三)法律合规部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交事发单位进行处理并给予指导。

(四)事发单位经办人根据法律合规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法律合规部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时,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法律合规部提出;法律合规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共同商讨应对策略,并报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妥善处理,将风险与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他外部单位可能有侵犯公司知识权产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科技发展部进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科技发展部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非诉讼(仲裁)法律措施维权的,应当发起“网上请示(报告)审批流程”,经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转发法律合规部进行处理,由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采取发送律师函、向知识产权行

政管理部门举报等非诉讼(仲裁)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公司科技发展部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诉讼(仲裁)法律措施维权的,应当发起“网上诉讼(仲裁)案件审批管理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商标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对下列商标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

(二)指导、监督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四)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工作,组织应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五)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中对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二章日常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

第四十九条法律合规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分别收集外部法律环境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信息库》。

第五十条法律合规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价工作,编制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第五十一条法律合规部指导各相关单位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控制或降低、风险转移或分担、风险承受和其他策略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或解决方案),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第五十二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实时跟踪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报告制度。法律合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以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

(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与全面自查情况;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五)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法律事务决策过程和法律事务管理执行中应当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实名电子、EMS特快专递等多种可追溯的方式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章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合规部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工作计划,经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由法律合规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法律合规部在人力资源部的支持下,通过知识竞赛、法治征文、培训讲座、座谈会、微信公众号发文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新进员工、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自觉主动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四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考评与奖罚

第五十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

法律合规部制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经公司分管法务的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作为依法治企的重要方面,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奖惩体系。

第五十九条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听取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应当交由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的;

(三)应当采纳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第六十条法律风险事项因法律顾问审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顾问失职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制度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的法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或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制度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的法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国有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更好满足公司员工教育培训需求工作 2 职责负责公司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培训费用、继续教育的管理实施。 3 过程方法及要求 3.1 岗位培训管理 3.1.1 培训计划管理 3.1.1.1 每月的25日由人力资源处下发月度培训需求表,各部门于28日前将此表反馈至人力资源处(遇节假日顺延)。 3.1.1.2 人力资源处经综合平衡后结合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编制月份员工培训计划。 3.1.1.3 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 3.1.1.4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遇当月培训计划无法实施,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列为考核内容。 3.1.1.5 未列入当月培训计划又需要进行培训的,需到人力资源处办理临时培训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临时培训计划执行。 3.1.2 培训人员管理 3.1.2.1 各单位应执行培训计划,各单位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好授课教师和受培人员的工作时间,以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3.1.2.2 授课教师在培训前要向人力资源处提交一份授课计划表。 3.1.2.3 授课教师与受培人员都应准时参加,不得无故变更计划规定时间。 3.1.3 培训费用管理 3.1.3.1 按企业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 2.5%提取培训费,用于培训管理专项费用。 3.1.3.2 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 3.1.3.3 员工外出学习的培训费。 3.1.3.4 员工技能培训费、材料费(工、量具等)。 3.1.3.5 员工教育培训的奖励费。 3.1.3.6 兼职教师的代课费。 3.1.3.7 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费。 3.1.3.8 教材、图书资料、音像制品费。 3.1.3.9 低值易耗品和教学办公用品费。 3.1.3.10 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违者按《江苏省员工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当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3.1.3.11 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20元计算。3.1.3.12 工作日内业余时间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30元计算 3.1.3.13 双休日安排的培训,授课教师及监考教师报酬按每小时40元计算。法定假日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 贾立亮梁文莉 人力资源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发展密切相关,人力资源能否有效开发与管理,决定了组织竞争力的兴衰,已为世人共识。人力资源管理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挑战,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并努力开发人力资源,成为每个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可以说是政府的附属物,是一种垄断式经营,企业的命运主要取决于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的竞争压力。国家经济成分的单一,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大锅饭”式的工资待遇制度,保证其能够获得优秀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规范,现代制度的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存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以及中国加入WTO,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有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企业的边界日益模糊和淡化,阻碍人才流动的壁垒正在消失,这使得国有企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人才危机。 人才危机极大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持续、高速、健康发展。由于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缺乏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相关的人力开发政策不配套,给新老员工的待遇的不同,造成企业内部的矛盾,加剧了人才的外流。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自身缺陷没有改善,新员工在加盟企业后不久便滋生了不满;严格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客观上遏止了员工的个人发展,从而进一步阻碍企业的发展;不合理的制度,使员工的个性被扭曲,同样会导致内部员工的强烈不满,使员工对企业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造成信任危机,激化了人才的流失;不规范的做法给企业带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土政策使企业口碑变的很坏,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增加了员工引进的难度。 现在国有企业人才危机直观的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入口和出口。在引进人才的入口,表现为员工招聘困难,特别是对一流人才和优秀人才难以引进,企业缺少新鲜血液,供血不足。在人才流失的出口,表现为企业培养的大批成熟人才、优秀人才流向竞争对手(主要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失血过多。供血不足和失血过多的双重压力,使国有企业的人才队伍在数量、质量、层次、结构等方面

完善国有企业规章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规章制度 陈志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什么单位,国企也好,外企也罢,总有着这样那样的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员工们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规章制度有如国家的法律一样承担着神圣的使命,是规范化企业管理的载体,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管理出效益”人所共知,而管理的重要手段就是规章制度的执行,有人曾把制度喻为降低成本的关键工序、安全生产的保障。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你对现在公司的各项制度满意吗?你最爱的公司制度是什么?最恨的公司制度是什么?最难以理解的公司制度是什么?现实中许多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全面,墙上挂的、纸上写的,比比皆是,然而有章不循、半途而废、形同虚设、装潢门面,实际操作起来熟视无睹的,却屡见不鲜。这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制度本身有多么复杂,也不在于建立制度文本化的过程有多么高的技术含量,而是在制度推广以及执行过程中,所遭遇到的事实阻力较大,为什么呢? 这就是首先要探讨的问题,究其原因,乃规章制度本身之弊端所致。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弊端 1、企业制度的系统性不够 规章制度是每个企业实施科学和有效管理的基础。在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中,许多大型企业都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法则。而国有企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很少有一套系统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一些已经形成的制度也缺乏科学总结和动态完善,唯以保证制度的连续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企业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不仅可以折射出企业发展的步伐,而且可以让人了解企业的人文、社会等历史面貌。同时,它的生成和发展,必然经历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过程。白沙集团是我国著名的大型国有企业、湖南省利税首户,其实施“简单管理”就是由繁到简的较高境界,而许多国有企业连“繁”的水平还未达到。 2、企业制度的民主性不足 其主要表现是国有企业中多数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长官意志起着决定性作用,只要通过几个部门甚至是某个部门的风暴会议形成,经领导象征性会签后即可成文,很少是经过员工或职代会的充分讨论、修改后形成的, “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在多数国有企业中流于形式、口号化,没有形成真正重视员工、关心员工和激励员工的生产工作氛围,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表现为民主性不足,所以国有企业中员工对制度的认同度较差、对执行制度的主观自律意识低,仍属必然。 每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工作行为规范,其制定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得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国有企业员工规范化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规范化管理制度 目录 一、员工入职 二、考勤管理 三、假期 四、培训与考核 五、员工福利 六、人事异动 七、用餐制度

一、员工入职 员工入职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1.员工向综合部提交转正申请; 2.由综合部及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提交经理办公会进行审定; 4.如若审定通过,由综合部对入职员工办理相关转正手续,并签订人事劳动合同。 二、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的时间标准,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综合部另行通知。 (二)考勤 1.超过上班规定时间10分钟,视为迟到(虽未超过10分钟,但一周内累计出现该种情况三次及以上的,视为迟到一次);提前10分钟以上,视为早退(虽未提前10分钟,但一周内累计出现该种情况三次及以上的,视为早退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则视为旷工。 2.处理规定: (1)员工一周内迟到或早退二次及两次以上,扣20元

/次。 (2)员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6次(含6次),扣发当月基本工资10%(220元)。 (3)员工每旷工一次,扣当天的工资及补贴(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员工请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事假按天数扣发工资及补贴。一个月内事假天数超过5天(含5天)扣发请假天数工资的50%及请假天数的补贴(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低于5天的只扣发补贴,按15元/天计算。 (5)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旷工达到14天(含累计),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对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6)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被扣发三次以上(含三次)工资的员工,不得享有公司各项奖金。 3.确因工作需要而迟到,应在当天内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解释,应征得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的认可。 4.工作时间,凡外出的员工,需告知部门负责人及综合部。 5.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睡觉、打电话聊天、看电影。如有违反第一次提示、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按旷工处理。 备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国有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提升国有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全区国有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国有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引导国有企业优化管理,对国有企业明晰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塑造国有企业文化、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全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现代管理理念缺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品牌发展滞后、作坊式生产现象突出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有的甚至危及国有企业生存,严重影响国有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提高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典型示范、创新发展”的思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以区场为导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引导国有企业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区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跨越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引导和推动,全区国有企业管理理念明显提升,现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管理效益进一步凸显,涌现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现代国有企业,培育发展10户管理标杆国有企业。到 60%以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全区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造,引进职业经理人,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着力改变传统家族式管理模式。 (二)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引导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树立战略发展理念,精心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制定率达100%。引导国有企业把握国内外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 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全方位规范化科学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 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文件是传达方针政策,发布公司行政规章制度、指示、 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发扬深入调查、联系群众、结合实际、实 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和处理效率。 四、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 和要求完成。公司文件由总经办统一发放、传递、用印、保管和立卷归档。 第二节文件分类 一、规定。发布重要的行政规章制度,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用“规定”。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 定”。经会议讨论经过并要求贯彻的事项,用“决议”。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文件,要求下级办理和 需要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信息,用“通报”。 五、请示、报告。向上级请求批示与批准,用“请示”。向上级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七、函。商洽工作、询问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者共同遵 守的,用“会议纪要”。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节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企业人事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整个企业的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

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副总经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国有企业之招聘管理制度

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规范公司招聘流程,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效率,健全人才选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依据《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的招聘、试用、考核与转正管理。 第三条招聘应遵循的原则。 (一)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人岗匹配”、“先内后外”、“不超编”的原则,根据工作分析结果、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目前人力资源状况开展招聘工作,使用人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二)公开招聘原则:公司所有职位需求实时公布,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内聘或外聘。 (三)内聘优先原则:内部提拔和培养是公司用人原则,只要可以内部培养,则优先考虑内聘。 (四)按岗需要原则:人力资源缺乏部门填写《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明确岗位需求与目标,使日常的招聘工作有的放矢,并为招聘渠道的选择提供前提。

(五)有效渠道及分析原则:对所需人才可能适用的招聘方法进行分析,以取得有效的招聘成果。可供选择的招聘渠道有人才市场招聘、校园招聘、委托劳务公司招聘、大型招聘会、互联网招聘等。 (六)责任分解原则:在审核应聘人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各自优势在审核的内容上进行明确分工,使审核结果尽可能地真实。 (七)考核原则:试用期过程中严格考核,保证进入公司的员工最终素质与岗位匹配。 第二章招聘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为*****部,主管公司的招聘工作,其招聘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中、长期人力资源规划。 (二)制定和完善公司招聘管理制度,规范招聘流程。 (三)负责公司各岗位招聘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规范与控制。 (四)根据公司薪酬政策,与用人部门协商确定拟录人员的工资待遇,报批后执行。 (五)跟踪、考察新招聘员工的正常工作表现,及时提出试用期转正、辞退等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用人部门应积极参与本部门人员的招聘工作,同时应根据*****部安排,积极参与其他部门对口专业人员的招聘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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