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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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回避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

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

二、回避事由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引起审判人员回避的原因。

审判人员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均可申请回避:(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7)、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8)、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9)、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10)、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11)、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及决定权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与本案之间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主动提出退出该案诉讼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有权向法院申请其退出诉讼的制度。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执行回避制度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消除其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又要避免和制裁恶意申请回避的行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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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1)1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 王桂花 T00714198 07编辑出版 摘要: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相应地.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加有关的行政活动,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回避的必要性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人的社会性、合群性,使其深受血缘、群体、伙伴情节的约束,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中,一群有特殊关系的人往往比另一群仅存在普通关系的人更容易作出互助互惠之举,因此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行使权力的官员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相对隔离,在客观上能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显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力腐败现象。故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同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按照我国“苏丹式”的亲属划分传统,所谓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凡是具有上述关系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回避。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它们均以亲属回避为中心。(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在一定职务范同内任职的规定。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共行政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等基本要素有本质上的冲突。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第l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 方直隶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介绍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相关法律法条】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

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1]16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 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 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 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 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 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 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 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 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 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 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 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制度的缺陷凸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探讨对其完善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

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从审判的实践看,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它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保护原告的权益,把便利原告进行诉讼和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设置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重要因素。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却恰恰相反,把所有的便利都让给了被告。特别是跨区的诉讼中,原告往往要千里迢迢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疲于奔命不说,而且在食、住、行方面要花费大量的财力。而被告却可以座等家中,以逸待劳,利用地缘优势,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特别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受到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制约,许多人从时间上和经济上无力承受诉讼所引起的沉重的负担,而只能无奈地放弃诉讼。这种以被告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诉讼的便利上,存在轻原告重被告,漠视了原告的权益问题,有失公平。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的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2.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村镇银行履职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发表时间: 2019年01月20日 07时35分 阅读次数: 240 张庆为某区某村主任,因该村换届后前任村干部不及时交接帐目、财务,以及非法卖地,非法采沙,老人补助不发放等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在一次发放老人补助款时,前任 干部将帐薄抢走撕毁,造成无法正常发放。报案后警方迟迟不予出警,导致矛盾升级,部 分村民自发到区政府、区人大上访解决,甚至包括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 在区政府、人大门前事逢该区人大主任下午上班,村民要求人大主任解决,该主任采 取躲避态度。张庆随要求主任给予解决,认为人大是监督机关、选举机关,村里选举问题 应该由人大解决,抓住该主任不让走。后该主任在保安护送下进入办公楼,十余村民到办 公楼内寻找该主任,没有找到。后到一楼休息室等待解决问题,随后到信访办。此时政府 报警,公安机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张庆拘留,后被依法逮捕。经某区人民法院7个 多月的审理,认定张庆系首要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该案的问题是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司法人员的整体回避问题,也即管辖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认为回避制度设立 的宗旨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或确定罪与非罪提供一个正当的程序, 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服从 司法的权威, 使裁判获得正当的基础, 具备强制执行的充分条件,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实 体的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 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管辖回避

管辖回避 2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1.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22.一般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 (1)犯罪地(2)被告人居住地 25.共同管辖如何处理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6.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目录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五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正文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关于人事回避制度的请示

关于人事回避制度的请示 公司领导: 为规范员工招聘和录用管理,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发华燃岳字(2009)第56号文《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招聘录用管理制度》就员工招录管理进行了规范。 现就公司招录及任用人员时的回避原则规定如下: 一、目的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二、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三、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日常操作和执行与监督检查。 2、内审部负责举报、揭发事件的受理。 3、各部门人员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入职管理 1、人力资源部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聘职位的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工作。 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在职员工原则上不得推荐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表亲等)到公司就职。除非被推荐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方可推荐进入公司备用人才库: (1)男35岁以下,女30岁以下,身体无残疾、精神类疾病,体检各项指标正常,无吸毒史和不良记录,无烟酒嗜好; (2)燃气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本人有符合公司需要的专业特长; (3)符合具体岗位其他要求。 3、公司在职员工如有配偶、亲属、朋友、老乡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想加盟本公司,如符合公司岗位需求及其他条件要求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根据后备人才库人员情况安排,不允许在职员工将应聘者直接介绍给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或用人

部门,严禁在职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指定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人力资源部和指定部门遇到此情况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4、公司员工如介绍人员应聘本公司岗位且被公司录用的,须与公司签订介绍担保书,明确介绍人的担保责任。 5、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应严格把关,指导应聘者如实填写求职表,要了解、掌握应聘者是否与本公司的人员有关系,如有则应在应聘者的档案上作相应的记录,以作为以后考核回避的依据。 6、对于被介绍人的面试,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面试确定,如面试考官为应聘人员推荐人或与应聘人员有关系的面试考官需回避。 五、考核回避管理 1、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配偶、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及公司二级机构及以上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2、公司在管理人员提拔、任免、培训选送时,公司二级机构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 3、公司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存在权责利益的夫妻、三代以内的亲属同在本部无二级机构的同一部门、同一二级机构、同一分子公司同一部门工作;不允许二级机构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的部门工作。如出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应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回避;更不允许二级机构及以上管理人员申请将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异动到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部门工作。 4、二级机构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配偶、亲属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向其他部门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公司将从重处理。 5、同一部门、同一业务单位的男女同事确定为恋爱关系或结婚,如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是权责利益关系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同在一个部门(指同一个二级机构、分子公司同一部门或同在财务、市场、物资等部门)。

公务员回避报告

镇级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自查报告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镇对本单位机关干部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是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实施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为加强《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落实到位,镇党委政府结合新组发[2012]6号文件《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宣传 结合我镇实际,认知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镇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学习。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干部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认真排查,严格执行 我镇按照规定精神,认真进行了自查。我镇现有领导班子成员12人,行政编制干部23人,事业编制干部87人,离退休人员58人,经排查,在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实行了回避,不存在违规用人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继续规范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在公务回避方面,要严格根据规定,做好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公务活动,确保《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在我镇得到更好的贯彻。 中共镇级委员会 2012年3月19日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含义: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 从理论上来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种类基本包括了可能影响公务的主要情形。 (一)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极其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2、任职回避的主要情形 任职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其中“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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