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深圳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深圳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汽车租赁行为,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租赁类的12座及以下载客汽车。

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为承租人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汽车租赁发展。遵循安全运行、规范管理、低碳环保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服务。

第四条本市汽车租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汽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金融服务、银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汽车租赁行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促进行业和经营者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完成办理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

托书;

(四)经营和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

(五)经营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汽车租赁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汽车租赁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经营者终止汽车租赁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交回备案证明。

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

(二)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

租赁类;

(三)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

(四)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

(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租赁车辆备案和注册登记的联动机制。汽车租赁经营者购买符合前款要求的车辆后,应当向上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和注册登记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向汽车租赁经营者发放租赁车辆备案卡。

租赁车辆退出租赁业务的,租赁经营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交回租赁车辆备案卡。

第十一条租赁汽车年度增长指标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汽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报请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汽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条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汽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汽车新增指标应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建立汽车租赁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汽车租赁经营者商事登记信息、租赁车辆机动车备案和登记信息、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等数据共享。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实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车况良好;

(四)租赁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租赁车辆的技术等级,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

(五)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将车辆的技术资料、维护保养记录、交通事故档案、技术检查记录、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以及营业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示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用户须知、服务承诺、救援服务保障方案、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张贴价格明细表或者悬挂标价牌,明示各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标准;

(三)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同时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四)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车辆,保证租赁车辆车况合格,车辆外观内饰完好整洁,车辆证件、保险单据齐全有效;

(五)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

(二)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

(三)出租外观以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等装置;

(四)使用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出租汽车或者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承租人身份信息、车辆用途、车辆车牌号码、车辆技术状况、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

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安全责任、救援保障服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汽车租赁示范合同,在行业内推广使用。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向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承租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承租人承租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

(二)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四)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

(五)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变卖或转租。

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

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分时租赁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第二十二条遵循低碳、集约的发展原则,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纯电动车辆开展分时租赁业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封锁或者垄断分时租赁市场。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应当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开展网络支付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下运营服务能力,建立完善车辆检查、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业务订单数以及车辆行驶状况等相关运营数据。

第二十七条对于分时租赁经营者,经营场所不具备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公示条件的,应选择网站、手机应用等其他途径予以告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依法有权向汽车租赁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汽车租赁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活动“双随机”监督制度,定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汽车租赁经营者、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前款抽查监督制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另行制定。抽查监督制度应当包括抽查监督的对象、比例、内容、方式、实施与抽查结果运用等。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各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汽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及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或者投诉进行分类。属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范围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属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进行转办。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设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二)将13座及以上汽车登记为租赁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时办理终止汽车租赁业务经营活

动备案注销手续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时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手续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辆车2000元的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时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注销手续,并交回租赁车辆备案卡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辆车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

育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2000元的罚款;

(五)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用户须知、服务承诺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外观以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或者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不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张贴价格明细表或者悬挂标价牌,明示各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1: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管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协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督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计划采购登记维护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策划。 (二)劳动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办理职工的招聘、考勤、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及时编送各种劳工报表,汇总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掌握劳动用工的概况。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管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9、及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颁布单位:汽车租赁协会 颁布时间:2001-04—06 实施日期:2001-04-06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汽车租赁就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得一种形式。汽车租赁就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就是一项可撤消得不完全支付得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得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得会员予以必要得教育与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行规 第七条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既就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得桥梁,亦就是经营者利益得代表者。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得有关政策、法规与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得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得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得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应按照诚信、守法得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得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与指示。 第十条租赁车辆得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经营者不得将她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得车辆用于租赁、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得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经营者应对承租方得资信予以审查。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得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规定得《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经营者与承租方得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二)租赁车辆得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颜色等。?(三)注明租赁期间被租赁车辆得所有权属于汽车经营者。 (四)租赁期限、起止日期限制、?(五)租金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日期与方式。? (六)租赁保证金得数额及处置。 (七)车辆交接地点、方法及车辆验收条款、 (八)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及管理条款。?(九)合同双方得权利与义务。?(十)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西藏拉萨租车:https://www.360docs.net/doc/7718615849.html,/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局印制 2002年9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汽车租赁业研究报告

汽车租赁业的研究报告 目录 一、国际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及主要企业的经营模式 1、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 2、国际汽车租赁业的发展背景 3、国外汽车租赁公司及经营、运作模式 3.1、国际主要的汽车租赁公司: 3.1.1欧洲汽车(Europcar) 3.1.2、赫兹(Hertz) 3.1.3、阿维斯(AVIS) 3.1.4、巴基特(Budget) 3.2、经营、运作模式: 3.2.1、在特许经营方式中,租赁公司履行职责: 3.2.2、特许经营店履行以下职责: 3.2.3、汽车租赁服务业务流程 3.2.4、汽车租赁服务业务的辅助支持 3.3、国际汽车租赁业的主要经营、运作特点: 4、汽车租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汽车租赁的现状及特点 1、国内汽车租赁的发展现状 1.1、现行的行业管理和政策法规 1.2、国内汽车租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 1.2.1、国内汽车租赁企业规模 1.2.2、国内汽车租赁车辆、用户的结构和租赁价格 2、国内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国内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特点 2.2、该业务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加入WTO对汽车租赁业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分析 1、我国加入WTO对汽车租赁业的影响 2、国内汽车租赁业的发展趋势 四、当前加快国内汽车租赁业务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汽车租赁市场研究 租赁,通常是指将商品拥有权从使用权中分开,出租人(lessor)拥有资产业权,承租人(lessee)拥有资产使用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根据定价结构,租赁可以分为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和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融资租赁在汽车信贷研究中已详细探讨过,这里我们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租赁的研究。 汽车的经营性租赁(下文中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消费者通过与汽车销售者之间签定各种形式的付费合同,以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汽车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实现投资增值的一种实物租赁形式。按租赁时间可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其中,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在西方各主要汽车大国,汽车租赁业已有很长的历史,从1918年至今,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竞争,在众多的汽车租赁公司中,已经形成了赫兹(HENZ)、阿维斯(AVIS)、巴基特(BUDGET)、欧洲汽车(EUROCAR)和福乐斯(FULLERS)等国际汽车租赁业的巨头。2000年,全世界汽车租赁营业收入达到1000亿美元,涉足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为5000多家。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国际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及主要企业的经营模式 1908年福特推出了低价位的T型车(当时售价825美元,8年后降至360美元),使汽车开始进入普通家庭;1918年美国人雅可布(Walter L.Jacobs)在芝加哥用福特的T型车创立了首家汽车租赁公司——Rent-A-Ford-Car Company),并迅速从最初的23辆车发展为1923年的565辆车,年销售收入达到百万美元,后被美国出租车巨头赫兹(John D.Hertz)购并,美国的汽车租赁业务开始发展。二战以后,汽车租赁业务在欧洲等世界各地迅速展开,形成了以欧洲汽车、赫兹、阿维斯为代表的多家国际汽车租赁业巨头。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从八十年代末的150亿美元,扩张为1997年的480亿美元,到2000年超过了千亿美元,约占全球租赁业总额的1/5左右。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数量也已经达到了5千多家。 1、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 当前,在全球千亿美元的汽车租赁业务中,以欧美国家的租赁市场发展最为成熟。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的保有及年需求总数约在200万辆左右(由于国际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更新速度约为8—12个月左右)。在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左右(1997年为36%,其中含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而旧车的租赁业务约为40万辆;日本每年的汽车租赁销售规模为200多万辆,约占全国新汽车销售量的1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趋势;德国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总数为250万辆左右;法国1997年以租赁方式使用汽车的人有300多万,占法国总人口的7%。世界主要汽车租赁公司的运营车辆都保持在数十万辆左右,管理着多达数千个遍布全球的租赁站点,以赫兹公司为例,其运营车辆为55万辆,管理站点达到6300多个。 汽车租赁在国际市场中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的产业,而且在经营性租赁的基础上,同时开展融资性租赁、二手车销售、车辆保险等多种与之相关的业务。特别是二手车业务成为其重要业务之一,并且通过该业务的开展,使之有效扩大了自身车辆更新的空间。 2、国际汽车租赁业的发展背景 i、生活环境及工作方式变化: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西方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人们对拥有汽车的观念也在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由于工作环境、劳动方式的变化,不再求长期拥有汽车,而是以“招之即来”的方式使用各种汽车。用户认为,租赁汽车可以节省大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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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 第 2 页共 4 页

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第 3 页共 4 页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 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详情请看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 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汽车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种隐患 ,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立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崔永峰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 抵制违章行为 , 维护交通秩序 ,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遵守劳动纪律 , 服从指挥 ,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觉做好车辆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汽车租赁商业计划书

一、市场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 1.1政治法律环境 1.1.1缺乏有利、有效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构 1.1.2汽车租赁企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不能享有政策优惠 1.1.3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使市场条块分割,连锁经营受限 1.2经济环境 1.2.1 我国总体经济环境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影响 目前,城市公交业、城际快运、物流业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由于运输工具在这些行业中的资产中属于核心资产,对车辆有着大量的和持续的需求,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从事这些客货业运输的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车辆更新的后续资金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更新需求和资金缺口的矛盾日益显现。解决车辆更新与增添问题,目前已成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关键。为此,道路运输企业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大。针对以上道路运输业的种种需求,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辅助服务子行业,汽车租赁业的各项功能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不但以有效满足这些需求,而且对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1.2.2 GDP与人均GDP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影响 国际经验表明,入均收入水平与汽车普及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汽车拥有率相对较低的国家在人均收入上升的过程中,汽车拥有率有加速上升的趋

势。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轿车开始进入高收入家庭,千人拥有率小于10辆;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轿车开始进入中等收入家庭,千人拥有率在50-200辆之间;人均GDP达到3000-5000美元,千人拥有率高达200-500辆。人均GDP在3000美元到6000美元期间和6000美元到10000美元期间是汽车拥有率上升最快的两个时期。 目前,中国已一跃已成为全球第四大汽车市场。中国汽车工业己开始在全球市场中堀起。汽车租赁业作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汽车制造商最为关注的一个重要促销渠道,随着中国汽车工业在全球汽车业内的迅速崛起,汽车租赁业也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 1.2.3居民消费水平对汽车租赁业的影响 从宏观趋势来看,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人均GDP 达到1000 美元以后,汽车进入家庭也同样是不可逆转的。目前没有出现汽车广泛进入家庭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汽车行业开始进入了调整时期。在完成短暂的行业调整后,预计下一轮高产即将到来。因为那时候国内车市应该初步完成了中低档车价格和国际价格的接轨,汽车业的增长开始实实在在的取决于国民的需求。 1.3社会文化环境 1.3.1消费者主观因素

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 (一)经常收集同行业和信息及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开发市场和拓展业务提供基础资料。 (二)车辆原始资料、客户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建立录入台帐及档案。(三)每日所发生租车业务,即时登记各类表格、台帐。 1、现金流水帐:记录详细的每日现金收取情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详细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四)掌握好车辆属性,及时清查车辆,做好准备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车辆的性能、排量、价格、特点,与客户做好沟通。 2、每次换班、下班都要对车辆点名、详细落实每一部车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管理工作,客户管理、跟踪服务等。 (一)经常收集同行业和信息及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开发市场和拓展业务提供基础资料。 (二)车辆原始资料、客户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建立录入台帐及档案。(三)每日所发生租车业务,即时登记各类表格、台帐。 1、现金流水帐:记录详细的每日现金收取情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 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 车单》详细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车辆属性,及时清查车辆,做好准备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车辆的性能、排量、价格、特点,与客户 做好沟通。 2、每次换班、下班都要对车辆点名、详细落实每一部车的状态: 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预计的租车业务,要提前安排好车辆和人员,与客户联 系。 (五)认真做好客户咨询、接待、投诉等工作,车辆调派工作。 1、对于客户的咨询,要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2、耐心、详细地为客户介绍公司的车型和服务。 3、对于客户的投诉,认真处理,解决矛盾。 4、填写车辆预定单,根据客户实际租、还车时间,科学安排车辆及行程,以达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实载率。 5、随时掌握已租车辆、待租车辆信息,提前做好预定、排班。(六)客户身份、证件查验、合同手续的办理。 1、汽车租车业务依托身份证监别器、银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详 细查验承租方及担保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等。 2、向客户解释租车合同条款,办理租车手续,收取押金. (七)违章保证金退还。

关于租赁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 关于租赁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问题的建议 1、运营车辆管理规模问题分析 目前租赁公司车辆总规模83辆,其中停驶待租10辆,公司内部公务用车5辆,旅游大中型客车25辆(归旅游分公司自营部管理),租赁分公司履行管理运营车辆仅40余辆,设置一个分公司管理,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量、规模均存在偏小的问题。 2、租赁车辆客户构成分析 目前租赁分公司在租车辆分布情况,福田公司24辆,怀柔农商行12辆,昌平人保3辆,昌平公安局3辆,租赁客户数为4—5家,日常车辆维修、客户维护和服务工作量较小。 3、管理属性分析 目前旅游分公司自营部服务客户均属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与租赁服务客户属性相同,运营方式接近。因此从管理角度而言,在客户的开发、客户的维护、客户的服务等方面均存在一致性。目前的机构设置存在业务交叉。 综上所述,建议合并重组现有旅游分公司自营部和租赁分公司相关业务和人员,其优点为: ●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将统一管理属性的业务集中管理,符合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求。目前同行业如新月、万泉寺等公司正是采取此种管理模式。 ●强化车队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质量,整合后管理队伍在组织能力、管理能力

和市场开拓能力得到了提升,车队管理更加趋于专业化。 ●细化业务分工,避免内部产生交叉业务,形成汽车租赁业务大中小并存,业务品种多样化。整合后现有租赁公司人员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客户维护和服务、车辆整备、新业务的拓展。 ●有利于管理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有利于内部绩效责任考核。 二、租赁业务拓展问题的建议 1、加速建立公司租赁业务网站,尽快成立专业性的网站建设小组,参考首汽、北汽租赁公司网站页面,完善公司租赁网站,网站内容重点包括:公司简介、业务介绍、租车须知、租车报价等内容。要求页面设置新颖美观。 2、在北京青年报或北京晚报租赁专栏等报刊进行租赁业务广告宣传,先期可每周投入一次,根据客户信息反馈情况决定后期的广告宣传频率。 3、在昌平区繁华地带增设租赁门店和巨幅广告,扩大在昌平区内租赁业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4、加快编制企业租赁业务宣传彩页,有利于业务人员和员工在拓展和走访客户时增加客户对企业整体认知和了解。 5、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全员参与的开拓租赁业务专项活动,公司对于成功介绍租车业务的员工实行奖励。 6、经营方式以开展长租业务为主,短租业务为辅的运营模式,具体体现在: ●新车定租,租车时间一年以上 ●短租和月租业务,仅限公司待租车辆 客户条件:公司员工担保;政府机关担保或介绍;缴纳抵押金为车辆净值;确保不发生骗租情况。

汽车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消除各种隐患,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可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立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永峰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措施。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抵制违章行为, 维护交通秩序,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指挥,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自觉做好车辆" 三清例保"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国内外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国内外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汽车租赁市场 租赁,通常是指将商品拥有权从使用权中分开,出租人(lessor)拥有资产业权,承租人(lessee)拥有资产使用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根据定价结构,租赁可以分为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和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融资租赁在汽车信贷研究中已详细探讨过,这里我们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租赁的研究。 汽车的经营性租赁(下文中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消费者通过与汽车销售者之间签定各种形式的付费合同,以在约定时间内获得汽车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实现投资增值的一种实物租赁形式。上海租赁市场上按租赁时间可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其中,30天以下为短期租赁,3-6个月为中期租赁,一年以上为长期租赁。 在西方各主要汽车大国,汽车租赁业已有很长的历史,从1918年至今,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和竞争,在众多的汽车租赁公司中,已经形成了赫兹(HENZ)、阿维斯(AVIS)、巴基特(BUDGET)、欧洲汽车(EUROCAR)和福乐斯(FULLERS)等国际汽车租赁业的巨头。2000年,全世界汽车租赁营业收入达到1000亿美元,涉足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为5000多家。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一、国际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及主要企业的经营模式 1908年福特推出了低价位的T型车(当时售价825美元,8年后降至360美元),使汽车开始进入普通家庭;1918年美国人雅可布(Walter L.Jacobs)在芝加哥用福特的T型车创立了首家汽车租赁公司——Rent-A-Ford-Car Company),并迅速从最初的23辆车发展为1923年的565辆车,年销售收入达到百万美元,后被美国出租车巨头赫兹(John D.Hertz)购并,美国的汽车租赁业务开始发展。二战以后,汽车租赁业务在欧洲等世界各地迅速展开,形成了以欧洲汽车、赫兹、阿维斯为代表的多家国际汽车租赁业巨头。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从八十年代末的150亿美元,扩张为1997年的480亿美元,到2000年超过了千亿美元,约占全球租赁业总额的1/5左右。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数量也已经达到了5千多家。 1、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

汽车租赁公司薪金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 薪金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是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金管理规定,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企业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体现了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2、本制度旨在客观评价员工业绩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鼓励员工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体现以选拔、竞争、激励、淘汰为核心的用人机制。 1.3、本制度适用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正式员工,但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执行年度任期目标考核人员、营运驾驶员。 2、薪金内容与结构 2.1、正式员工的全部薪金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业绩奖金三部分构成: 2.1.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的基本工资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新进职工在试工期内其基本工资按80%发放。员工基本工资的标准将根据公司的效益一年一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则。 2.1.2、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 2.1.2.1、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对工作不易量化考核员工的岗位、职务、工种的工资性补贴。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岗位设置设定为若干等级。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能力,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等级。其标准如下: 科员:××××元; 分公司部门主管:××××元 公司部门主管:××××元; 公司部门经理(主任):××××元。 通过招聘并被录用的新进员工所对应的岗位津贴标准为: 第1~6个月(含试工期):无; 第7~12个月:25%; 第13~18个月:50%; 第19~24个月:75%; 第25个月起:100%。 2.1.2.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对能准确进行量化考核员工的岗位工资评定。公司目前能准确进行量化考核的岗位为业务员岗位,其评定考核办法适用《业务员薪金分配考核办法》。 2.1.3、业绩奖金 业绩奖金是对员工工作业绩的奖励部分,以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考核利润目标完成情况计发。业绩奖金由基数业绩奖金和超额业绩奖金二部份组成。 2.1. 3.1、基数业绩奖金

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

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

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 2011-05-12 [ 字体:大中小] 来源:中国汽车报 近半年来,在许多城市的写字楼内,汽车租赁公司的广告遍布电梯、楼道。不少汽车租赁企业打出惊人的促销价,以吸引客户。 这种情况在以前并不多见。几年前,汽车租赁似乎还是个较为冷门的行业。然而,自去年以来,汽车租赁市场急剧升温。无论是企业投入的资金规模,还是市场容量,都快速增加。 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有关部门关注。4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今后5~10年是汽车租赁发展的关键时期。该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并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为什么交通部会出台这样一个通知?这不光是因为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因为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行为不规范等,这些因素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有望填补法律空白 汽车租赁的一个“硬伤”是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行业运营,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承担着很大风险。 由于缺少相应法规,很多租赁公司被人骗租,导致经营亏损,企业经营风险大。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渊博举例说,租来的汽车被租车人恶意转卖,法院只能按照经济纠纷处理,对租车人罚款了事。而且往往由于被骗租赁车辆无法寻回、不能办理相关过户、注销手续,到报废期也无法实施报废,租赁公司拿不到车辆更新指标,不能重新购车。又例如,如果租车人交通违章,不缴纳交通罚款,租赁公司只能垫付。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

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汽车租赁合同管理制度(7)_合同大全.doc

汽车租赁合同管理制度(7)_合同大全 四、机务管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新车选型、维修、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新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的综合考虑进行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配置清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行索赔。 3、及时办理新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管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注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视故障情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三)为提高小车技术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小车一星期出租率达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实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检制度。检验台建立单车单页的检验记录台帐,检验合格的小车开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并将检验车号录入电脑,备于小车派租时查询。小车拟出租前,租赁部派租调度人员应查对小车最后一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或电脑录入检验的时间,并根据小车出租率情况,对安全例检到位进行把关。 (四)强制小车按行驶里程维护。严格执行维修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按照DB35T164-2002《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轿车一、二级维护工艺规范”标准的维护间隔里程或时间安排小车一、二级维护,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必要时参照小车说明书规定的维护里程或时间间隔安排小车一、二级维 篇三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司我合一”的企业管理精神,通过一套简洁、直观、实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操守和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公司团队的整体功能,以便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作息安排 第一条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因季节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条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如需加班,公司将 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适时调休。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226 【实施日期】 19980401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章名】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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