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补偿有关规定文件

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补偿有关规定文件
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补偿有关规定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51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

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7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解决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四、“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2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

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五、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部分失效)浙劳险[1999]53号浙财社[1999]1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有关部属单位:

鉴于近几年殡葬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丧葬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999-3-16

浙江省劳动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与经济委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7]109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

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

括:

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按企业破产时

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办法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止。

3.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提取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

4.提取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现行规定标准提取。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和财产清算资金不足以缴纳上述费用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一次性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分步到位,但到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社会管理机构应按政策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下列待遇:

1.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足额划拨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时、按标准支付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对不能足额划拨的破产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医疗费。由各地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制定具体报销办法。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破产企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除依法破产企业外,各地不得自行确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或放宽因病、非因工退休条件。对确有特殊情况需适当放宽提前退休年龄的,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征得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对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提前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拒付退休金,直至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负责管理的部门应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管理经费,积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做好离退休金的发放工作,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再次就业(包括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破产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不再就业也不愿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

系。

各地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应按政策规定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不得采取买断工龄或变相买断工龄的做法。对擅自买断工龄或变相买断工龄的,如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一律从重新参保时开始计算。

各级劳动、体改、经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努力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和社会保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破产时的社会震荡,以维护社会稳定。

1997年4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4]176号

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部门问题的请示》(浙劳社老[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

十三日

浙江省:退休人员,参保的,相关费用从保险基金支出,未参保的,单位支出。在职人员,相关费用由单位支出。

各省规定不太一样。

类别标准标准依据备注

一次性抚恤所有1000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劳[2006]175号)

丧葬补助费国有400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

按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

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

[1999]53号浙财社[1999]14号),

城镇企业为2000元,但该文件

已部分失效。故城镇企业一般参

照国有企业标准支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有企业1937/7/6前

参加工作

生前供养

配偶

105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

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1]51号)

抗战时期

参加工作

890

解放战争

参加工作

805

直系亲属非农业人

530

农业人口450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XX 乙方:,男,岁,住址,身份证号:系受害人XX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甲方单位职工XX,于X年X月X日在XX人寿保险公司值夜班期间意外死亡。后经XXX单位检验,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XXmg/ml,可认定为醉酒,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XX为非因工伤死亡。XX 于××××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为妥善处理XX非因工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费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一次性抚恤金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遗属生活补助费XX元(大写:人民币XX 元整);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元;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六、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XX其本次非因工死亡依法可获得的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双方之间无其他纠葛。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补偿款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九、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十、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模板

编号:FB-HT-05021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Work Injury Death Compensatio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陈××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1、罗××,陈××之子。 2、罗××,陈××之夫。身份证号码:………。 3、倪××,陈××之母。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职务:××。 丙方:洪××,身份证号码:………。 甲方罗××之妻陈××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6月21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20xx 年6月22日死亡。为妥善解决陈××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丧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

宜。所需丧葬费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费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 乙方向甲方之倪××支付赔偿金壹万元;向甲方之罗××、罗××支付赔偿金捌万陆仟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期限: 20xx年6月30日前支付倪××全部赔偿金壹万元,支付罗××、罗××部分赔偿金伍万元;20xx年5月21日前支付罗××、罗××剩余全部赔偿金叁万陆仟元。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众所周知,企业职工因工受伤,公司就会给予赔偿。那么,非工伤是否也能赔偿呢?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家来看下详细内容介绍吧。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为依据的。主要条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负伤或因病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丧葬补助费,其数额是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的两个月平均工资;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有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或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按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包括: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具体数额如下。 1、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十二个月。 2、丧葬费。企业职工平均2个月的工资。 3、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或因病,只要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照所在企业补助标准调整为5类:130元、140元、150元、170元、180元。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员工猝死是突发疾病死亡,是不符合工伤规定以及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可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a、直系亲属救济费: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X6-12个月。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示范协议)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示范协 议)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示范协议)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死者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身份证号码)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甲方,并于2015年5月5日凌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就死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确认:1、死者发病及死亡不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亦非工作原因,属于非因工死亡;2、甲方在事发第一时间通知了乙方,并支付了抢救费及乙方等人的食宿费余元;3、乙方属于死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4、死者在甲方工作的工资、福利已经发放完毕。 二、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包括但不限

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所有有可能需要甲方承担的款项)人民币元。 三、乙方指定如下第收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转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死者非因工死亡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若存在除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则乙方应当从已收补偿款中依法分配给权利主张者,确保其不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退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对本协议事项内容保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2)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甲方(单位):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乙方(死者直系亲届):_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_(身份证号码_)丁xxxx年xx月xx日入职甲方,并丁2020年5月5日凌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就死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确认:1、死者发病及死亡不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亦非工作原因,届丁非因工死 亡;2、甲方在事发第一时间通知了乙方,并支付了抢救费及乙方等人的食宿费_余元;3、乙方 届丁死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4、死者在甲方工作的 工资、福利已经发放完毕。 二、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丁供养直系亲届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所有有可能需要甲方承担的款项)人民币_元。 三、乙方指定如下第收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转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死者非因工死亡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若存在除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则乙方应当从已收补偿款中依法分 配给权利主张者,确保其不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退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对本协议事项内容保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_xxx乙方(签字):xxx xxxx 年xx月XX日签订于

深圳市非工伤死亡补偿标准

深圳市因病或非工受伤死亡补偿标准 关于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补助费、抚恤金的发放要看企业是否为该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村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2011年北京地区标准 一、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会产生以下两项强制性费用 1、丧葬补助金(又叫丧葬费) 2、抚恤金(又叫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北京市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本条已作废);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 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标准版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县××镇××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死者父亲,身份证号:××××。 ×××,死者母亲,身份证号:××××。 ×××,死者女儿,身份证号:××××。 死者×××,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系甲方雇佣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15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为妥善解决死者善后事宜,现 乙 ×。 4、甲方履行赔偿义务以银行付款证明为依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如甲方延迟付款,则向乙方支付贰拾万元违约金。 2、乙方代表死者所有供养亲属同意接受本起工亡赔偿为一次性了结,排除其他权利主体的存在。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近亲属应停访息诉,不得再就工亡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仲裁、诉讼等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渠道再次重复主张赔偿要求或至甲方处闹事或向有关媒体、网络、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3、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诉讼费、误工费(80元/天)、律师费等。 七、陈述与保证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自己身份及与死者供养关系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等),并需在甲方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为乙方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2、本协议条款是在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到对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的,各个条款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对本协议条款不存在文字理解上的歧义。 八、其他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明 乙方:×××、,系死亡人×××之父母。 乙方×××供养的全体亲属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甲方单位职工×××2010年5月日参加工作,于2010年6月××日18点下班后在宿舍内休息因患有××××疾病,起床后感觉眩晕随经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于××××年××月××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2000元、供养亲属补助金供养人为2人的为本企业职工9个月的平均工资9000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为本,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关于×××的住院救护费12000元,停尸费3500元由甲方承担。除法律规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费用共计39000元整。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非因工死亡和解协议书

非因工死亡和解协议书 甲方:(乙方公司员工之亲属),,生,汉族,身份证号:乙方:公司名 甲、乙双方因(员工名称)在休息时间,工作岗位外突发疾病死亡,就相关赔偿纠纷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共元作为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丧葬费、救济金、伤亡补助金、抚恤金、其它应发工资、社保等)。甲方同意取得上述补偿款后,确认已结清所有工资或相关款项。在签订协议当天支付元,乙方收到甲方加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授权书后支付元(指定收款账号为用户名为所属银行为)。 2、甲方同意取得上述补偿款后,甲方的亲属与乙方的所有劳动关系和死亡理赔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于当天撤回所有的投诉、控告等(如有)。 3、乙方以上支付的费用为甲方(员工名、甲方)所有的经济补偿和死亡补偿,甲方不得再以此事件或者其他潜在的劳动争议、问题为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或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控告、申请工伤死亡认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甲方有义务阻止其它家属做出上述行为,以及不得做出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4、甲方保证其是员工名的合法继承人,保证没有其它继承人,如果有其它继承人再次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赋有连带清偿责任,第一位向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如果判决乙方承担的,甲方已经收取的所有款项予以退回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包括向合法继承人支付的赔偿款)。 5、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赋有保密义务,因一方的原因泄露本协议内容而造成另一方声誉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6、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同意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执行或诉讼解决。 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执一份。 8、自甲方签名、乙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2016年月日日期:2016年月日

2018年惠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惠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惠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惠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惠州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惠州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费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死亡人之父母。 乙方供养的全体亲属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甲方单位职工(姓名)年月日参加工作,于年 月日点下班后在宿舍内休息因患有疾病,起床后感觉眩晕随经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于年月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本企业职工个月的平均工资元、供养亲属补助金供养人为人的为本企业职工个月的平均工资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为本,医院、医院关于的住院救护费元,停尸费元由甲方承担。除法律规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费用共计元整。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武汉市员工非工死亡赔偿标准以及依据

武汉市员工非工死亡赔偿 一、赔偿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的相关判例1,赔偿项目以及金额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社保基金列支) 1、丧葬补助金 3684.33元*3个月=11052.99元(2014年的判决金额) 3860.92元*3个月=11582.76元 (2015年判决金额) 2、抚恤金 3684.33元*10个月=36843.3元(2014年的判决金额) 3860.92元*10个月/180个月*12(按实际缴费月数)=2573.95元(2015年判决金额) 两项共计:14156.71元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2011.07.01)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判例:https://www.360docs.net/doc/772739816.html,/zgcpwsw/content/content?DocID=1b1a8058-5692-4421-813c-cf28523163fd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正式版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217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正式版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死者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身份证号码)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甲方,并于2015年5月5日凌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就死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确认:1、死者发病及死亡不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亦非工作原因,属于非因工死亡;2、甲方在事发第一时间通知了乙方,并支付了抢救费及乙方等人的食宿费余元;3、乙方属于死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4、死者在甲方工作的工资、福利已经发放完毕。

二、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所有有可能需要甲方承担的款项)人民币元。 三、乙方指定如下第收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转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死者非因工死亡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若存在除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则乙方应当从已收补偿款中依法分配给权利主张者,确保其不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退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对本协议事项内容保密。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600-900元/㎡ 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450-600元/㎡ 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450-500元/㎡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 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 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 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60-90元/㎡ 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 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 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耀武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死亡赔偿,涉及的规定相当多,各省市规定不一样,有的与社保法相冲突,本文以山东省为例,对相关项目及规定进行了梳理。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丧葬费、救济费、供养费、医疗期间工资。 第一、关于医疗费。 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有保险的有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

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4、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第二、关于病假工资。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

非因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因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系xxx之,代表xxx亲属全权处理其善后事宜。 乙方:广东x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现对xxx非因工死亡之补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xxx于2010年xx月xx日到乙方处工作,不幸于2010年xx月xx日晚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方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了甲方,乙方领导带队并指派专人赴xx协助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 二、乙方随后即向xx市劳动部门及社保部门,xx县劳动部门及社保部门多次咨询后,得到的答复是xxx之死,不符合我国现行有关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经甲方谨慎思考之后,决定不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xxx工伤认定的申请,也不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xxx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三、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总计15个月的工资,即: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以上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经过查询,xxx市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xxxx元。故,乙方支付甲方因xxx非因工死亡之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x元。(15个月×xxxx元/月=xxxxx元) 四、根据xxx在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其家庭目前实际的经济情况,也考虑到

xxx在乙方工作十年之久及甲方积极、合理的态度,经乙方董事长xxx的提议,乙方积极组织了乙方全体员工(包括xxxx公司),进行了爱心募捐活动,募得善款总计人民币xxxxx元。为了表示乙方及其全体员工对xxx不幸之哀悼之情,特向其家属赠送《慰问信》一封,同时,乙方将对xxx2011年xx月份工资按足月计发。 五、xxx的不幸引起了乙方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决定,在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款项外,乙方额外补偿甲方人民币xxxx元,此额外补偿包含甲方往返车费、住宿费及xxx的抢救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六、以上款项及《慰问信》,乙方将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甲方不得再以xxx 非因工死亡而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 七、考虑到甲方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部门不熟悉,经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xxx有关社保退保及退住房公积金的事宜。经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其可退社保:xxx个月*xxxx元/月=人民币xxxx元,可退住房公积金:人民币xxxx 元。同时,甲方委托xxx协助乙方办理xxxx有关社保退保及退住房公积金的事宜。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签约地点:广东省xx市xxx县。 甲方:乙方:广东xxxx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 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 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 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 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 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 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 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 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 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 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 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五)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 1

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 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 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 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这 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 应当赔偿损失。” 2000年5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订)》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 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 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 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直接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个进步。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 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