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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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资企业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志(待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经外经贸部批准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中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宗旨

(一)推动会员之间及会员和当地工商界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增进相互了解、沟通,促进会员业务发展,扩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贸合作;

(二)协助会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督促会员合法经营,代表会员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重大经营问题;

(三)协助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经商处(室)指导和协调会员从事合法经营,进行有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地址: 协会总部办公地随即任会长。

第五条注册: 本协会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会员资格

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一)在国内有外经贸经营权的国营或民营企业;

(二)具有商务部批准在巴经营业务和设立办事机构的手续;

(三)交纳会费,参加本会的活动,遵守本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会员入会

入会须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需指定一名代表。代表更换需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会员大会,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便利的权利;

(三)了解本协会规划、运行情况、财务状况;

(四)对本协会规划和各项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申请退会;

(六)执行本协会所有决议,维护本协会名誉、权益、威信和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第九条会员退会、除名

(一)会员的退会申请须经由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有效;

(二)会员6个月不交会费,经警告后3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将被除名;

(三)会员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本协会规定,对国家利益或本协

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批

评、经济处罚直至除名。

第三章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召开:

会员大会通常情况下每一年举行一次。如经超过三分之一会员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的议案及会议时间和地点均由理事会确定,并提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到所有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任免理事会成员;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顾问;

(六)批准聘请协会会计师和律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主持、表决:

(一)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二)出席大会的会员达到全部会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大会表决有效;

(三)决议的形成须由到会会员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简单半数(含)以上通过;

(四)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由理事会表决决定,理事会赞成数和反对数仍然相等时,有协会会长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对议案的讨论和表决由秘书处记录在案,会员可随时查询。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为本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以及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和理事三名组成。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均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对内是协会的最高行政领导。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责。

第十九条会长职责是:

(一)主持所有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签署所有以协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通常情况下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名誉会长两名,分别邀请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经商处参赞和中国驻卡拉奇总领事馆经商室参赞出任。名誉会长参加理事会会。名誉会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通常情况下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会长也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起早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起草协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起草行业协调、自律准则、细则或有关行动方案、修改方案;

(六)批准接收、解除会员;

(七)对协会财产负责;

(八)批准协会各项活动方案;

(九)提名顾问、会计师、律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由会议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代表协会开展任何对外活动必须经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供会员查阅。

第五章会计师、律师

第二十七条协会聘用会计师、律师各一名,分别对协会的财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并根据理事会要求办理有关财务、法律方面事宜。

第六章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联名提议就某一方面事宜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或取消该委员会。

第七章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可以是非会员或会员代表),并根据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的职责为: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根据会长和理事会的指示,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协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三)根据理事会安排,非会员秘书长可列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四)负责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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