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整理

民诉名词解释整理
民诉名词解释整理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

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中所

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面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这些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各自实施不同的诉讼行为,但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4.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又称诉讼法。

5.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

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6.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进行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7.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所所调整的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

9.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

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10.诉讼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

法律后果的行为。

11.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

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12.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13.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14.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15.变更之诉:指当事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16.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17.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18.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0.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2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2.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

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3.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

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分工。

24.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异议的解决。

2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

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26.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

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7.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

形式。

28.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9.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级成的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30.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

3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32.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

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人。

33.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

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3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

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35.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36.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为符合条件的

当事人。

37.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的特定需要而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民

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38.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

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39.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

形成的共同诉讼。

40.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

分别裁判的诉讼。

41.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为维护本

方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42.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

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3.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

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

44.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行

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45.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6.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

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47.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

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48.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49.原始证据:是指由当事人或证人直接感知的或由法律事实原始形成的,即通常

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50.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1.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52.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书面事实的

证据。

53.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及痕迹。

54.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

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5.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6.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已经受理但尚未进入调查阶段以前,对于可能灭失或以

后难以取得的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材料,预先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57.本证:是指当事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8.诉讼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

遵守的期限。

59.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

须遵守的时间。

6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61.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

送达方式。

62.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

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关法院代为送达。

63.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

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4.转交送达:是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

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65.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

证书。

66.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67.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

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68.财产保全:是指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

69.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70.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人民法

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临时措施。

7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

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72.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

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73.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某种情况下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

种强制措施。

74.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不得再犯。

75.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命令其退出法庭的一种

强制措施。

76.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强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一

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手段。

77.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

自由的强制手段,是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78.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故意阻碍或破坏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扰乱诉

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

79.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80.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

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81.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所征收的费用。

82.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8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立案受理的诉讼行为。

84.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

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85.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按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的,表明原告提起

诉讼的诉讼文书。

86.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87.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庭独任审判员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88.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

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89.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

种简便易行

90.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91.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92.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

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93.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案件所适用

的程序。

94.上诉期:即上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有效期

间。

9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96.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依法定程序而将案件提到本院进行再次审理的行为。

97.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要适用的案件有两

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98.非讼案件:是相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的。是指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而是由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于否请求人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件。

99.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00.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义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是一种迅速简易的督促还债程序。

101.债务人异议: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对支付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应当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102.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103.除权判决:又称无效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10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105.申报权利: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106.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审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制度。

107.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

108.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法律规定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财产。

109.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10.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

调义务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111.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112.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113.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设置的从事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职能机构。114.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115.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116.执行客体: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在我国,民事扫行案件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

117.移交执行: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118.申请执行:是指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119.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实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采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手段。

120.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121.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

122.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从而终结了执行程序。

123.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提

供保证人,以此担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124.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诸多方面含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12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126.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指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127.牵连管辖:是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128.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

129.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

130.涉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以保证将来法院判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诉讼制度。

131.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互相协商,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132.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在诉讼上所给予的协助。

133.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以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思想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和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3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设立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3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一定的仲裁机构

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136.经济合同仲裁:又称经济仲裁,是指国家法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37.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文学名词解释 整理版教学文稿

1、潜在写作:指17年和文革期间,许多被剥夺了正常写作权利的作家们的创作,包括他们当时不能发表的作品和本无发表预期的日记、书信等。如丰子恺的《缘缘堂续笔》,食指的诗,沈从文的家书等。“潜在写作”的相对概念是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两者一起构成了时代文学的整体。潜在写作(又称为地下写作):为了说明当代文学创作的复杂性,即有许多被剥夺了正常写作权力的作家在哑声的时代里,依然保持着对文学的挚爱和创作的热情,他们写作了许多在当时客观环境下不能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一种是作家们自觉的创作,如丰子恺写的《缘缘堂续笔》和食指的诗;另一种是作家们在非常时期不自觉的写作,如日记、书信、读书笔记等。 三突出原则:指的是“文革时期”特定的文学创作原则。根据江青的指示,开始由于会泳在《让文艺舞台永远成为宣传毛泽东思想的阵地》一文中提出的,“在所有人物中突出正面人物来,在正面人物中突出主要英雄人物来,在主要英雄人物中突出中心人物来”的三突出创作原则。后来有姚文元改定为“在所有人物中突出正面人物,在正面人物中突出英雄人物,在英雄人物中突出主要英雄人物”。这种创作原则是企图严格维护的社会政治等级在文学结构上的体现。 2、反思文学:是继“伤痕文学”之后出现的文学现象,因表现出对于社会历史痛定思痛的反思特点而得名。其把揭露与批判的文学承担前溯至五十年代甚至更前,具有较深邃的历史纵深感和较大的思想容量。但理想主义的理性色彩,使反思文学失去了“伤痕文学”刻骨铭心的忏悔与绝望,在某种程度上回避了揭露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实质。代表作家作品有:茹志鹃《剪辑错了的故事》,王蒙的《布礼》、《蝴蝶》,方之的《内奸》等。 3.朦胧派:一九八○年开始,诗坛出现了一个新的诗派,被称为“朦胧派”。以舒婷、顾城、北岛等为先驱者的一群青年诗人,从一九七九年起,先后大量发表了一种新风格的诗。这种诗,有三四十年没有出现在中国的文学报刊上了。最初,他们的诗还仿佛是在继承现代派或后现代派的传统,但很快地他们开拓了新的疆域,走得更远,自成一个王国。朦胧派诗人无疑

经济学名词解释整理版

1、通货膨胀税:政府因向银行透支、增发纸币来弥补财政赤字,降低人们手中货币的购买力。它一般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执行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 2、财富效应(也称庇古效应或实际余额效应):认为如果人们手中所持有的货币及公债等资产的实际价值增加而导致财富增加,人们更加富裕,就会增加消费支出,因而将进一步增加消费品的生产和增加就业。 3、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衡量单位总投入的总产量的生产率指标。分子是总产出(即,CDP),分母是资本、劳动和资源的加权平均数。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常常被视为科技进步的指标。全要素生产率的来源包括技术进步、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产出增长率超出要素投入增长率的部分为全要素生产率(TFP,也称总和要素生产率)增长率。 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经济增长是构成生产能力的诸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决定生产能力的各种因素都影响着经济增长;其次,经济增长是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一部分,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因素也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将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分为两大类:总投入量(即劳动和资本的要素投入量)以及单位投入量的产出量(即全要素生产率),其他(诸如土地、非正常因素、农业气候、劳动争议、需求强度)可以略而不计。由于全部要素生产率可以全面反映生产效率的变化,体现了技术进步的作用,因此,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常被用以表示技术进步的速度,而且在分析经济增长因素时,也常常用技术进步替换全部要素生产率这一概念。 3、流动性偏好陷阱或凯恩斯陷阱(Keynes trap):当利率极低,人们会认为这种利率不大可能再降,或者说有价证券市场价格不大可能上升而只会跌落时,人们不管有多少货币都愿意持在手中,这种情况被称为“凯恩斯陷阱”或“流动偏

名词解释整理

1、学习过程:指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以及教学信息的相互作用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 2、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3、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4、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有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这个时期称为关键期。 5、最近发展区:维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水平,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6、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7、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一般认为,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8、认知过程:是指学生借以获得信息、做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这个过程存在着个体之间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个别差异。 9、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10、掌握学习:是指向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提供最佳的教学和给予足够的学习时间而使绝大多数学生达到掌握的程度(通常要求成功地完成80-90%的教学评价项目)。 11、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 12、广义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凭借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变化。 13、知识:是客观事物的特征和联系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它是来自反映的对象本身的认知经验。(见43) 14、技能: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符合法则要求的活动方式,它是来自于活动主体所做出的行动及其反馈的动作经验。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现代文学名词解释

- 名词解释 1930 年“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简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文学组织,【左联】 3 于 月2 日在上海成立,会议选举鲁迅、沈端先、冯乃超、钱杏邨、郑伯奇、洪灵菲七人为常务 “左联”的委员。创办《前哨》、《世界文化》、《文学导报》、《北斗》、《文学月报》等刊物。 培养革成立,对于团结进步作家反击国民党反动派的文化“围剿”和推进革命文学运动,命介绍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青年作家队伍,繁荣无产阶级革命文学,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36 年在共产国际的干预下宣布自动解散。日成立于汉口。由郭沫3 月27 的简称,1938 年“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文协 若,会”茅盾、丁玲、胡风、夏衍等任理事,周恩来为名誉理事之一,老舍任总务部主任,负责“文“文协”的机

关刊物是抗战期间坚持时间最久的《抗战文协”的日常工作。艺》。“文协”在成立后提出了“文章下乡,文章入伍”的口号。提倡抗战文艺的通俗化,要求文艺紧密地与“文协”的成立标志着文艺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最终形抗日斗争相结合。成。月,由特务头子陈立夫、陈果夫兄弟策年6 【民族主义文学】指由1930 划,并纠集一帮政客、帮闲、特务和反动文人,发起的反革命文学运动。其主要成员有潘公展、朱应鹏、范争黄震遐等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委波、王平陵、傅彦长、 国民党御用文人、上海市政府委员、员,、《前锋月刊》等。在《民族主义文学运动宣言》中鼓国民党军官等。出版刊物《前锋周报》 。攻击左翼文艺运动导致了吹“文艺的中心意识”,声称“文艺的最高主义,就是民族主义” “新文艺的危机”。妄图以封建意识和法西斯思想的混合物来冒充民族意识,以此来抹煞阶级斗争,否定阶级意识,进而否定“左联”提倡的无产阶级革命文学,并创作“杀人放火”的“屠夫文学”与左翼文学对抗。 【现代诗派】“现代派”因施蛰存在1932 年5 月出版《现代》杂志而得名。施蛰存在《现代·发刊词》中写道:“《现

整理的一些名词解释

庆幸;为意外地得到好的结局而高兴,是一种侥幸的心理。 无所事事:做事。前一“事”为动词;做;后一“事”为名词;事情。形容闲着什么事情都不干。 惹人注目:招引(别人)把注意力集中在某种事物上。 伤脑筋:形容事情难办,费心思。 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贵重 大事不妙:指遇到坏事,想不到办法 无懈可击:没有一点弱点可以让人攻击。形容十分严密,找不到一点漏洞。 莫名其妙:没有谁能说出其中的奥妙来,有称赞意。现在则用以形容事情的稀奇古怪,难以理解。 诚惶诚恐:形容尊敬、服从或泛指心中有愧而恐惧不安。 无微不至:形容关怀、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 无可挑剔:挑不出一点毛病或瑕疵,指非常完美。 仰慕; 敬仰思慕 截然不同:形容两者毫无共同之处;或同一个物在不同的时间不一样 小心翼翼: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颠沛流离:形容生活艰难,四处流浪。 仓促:做事急急忙忙,时间不充足,侧重指没有准备。 从容:镇定,不慌张。 千里迢迢:形容路途非常遥远 杳无音信; 没有一点消息。 潜移默化; 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一贫如洗:形容十分贫穷 无所不用其极:现指做坏事时任何极端的手段都使出来。 干预:是指过问(别人的事): 胆战心惊:发抖,哆嗦。形容非常害怕。 无可奈何:指感到没有办法,只有这样了 不可终日; 形容局势危急或心中极其恐慌不安。 冷嘲热讽:指用尖刻辛辣的语言进行讥笑和讽刺。 不屑一顾; 认为不值得一看。形容极端轻视。 言而不信,不知其可:一个人不讲信用,真不知道怎么能行。指人不讲信用是不行的。庆幸:为意外地得到好的结局而高兴,是一种侥幸的心理。 无所事事:做事。前一“事”为动词;做;后一“事”为名词;事情。形容闲着什么事情都不干。 惹人注目:招引(别人)把注意力集中在某种事物上。 伤脑筋:形容事情难办,费心思。 价值连城:形容物品十分贵重 大事不妙:指遇到坏事,想不到办法 无懈可击:没有一点弱点可以让人攻击。形容十分严密,找不到一点漏洞。 莫名其妙:没有谁能说出其中的奥妙来,有称赞意。现在则用以形容事情的稀奇古怪,难以理解。 诚惶诚恐:形容尊敬、服从或泛指心中有愧而恐惧不安。 无微不至:形容关怀、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 无可挑剔:挑不出一点毛病或瑕疵,指非常完美。 仰慕; 敬仰思慕 截然不同:形容两者毫无共同之处;或同一个物在不同的时间不一样 小心翼翼: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颠沛流离:形容生活艰难,四处流浪。 仓促:做事急急忙忙,时间不充足,侧重指没有准备。 从容:镇定,不慌张。 千里迢迢:形容路途非常遥远 杳无音信; 没有一点消息。 潜移默化; 指人的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受到感染、影响而发生了变化。 一贫如洗:形容十分贫穷 无所不用其极:现指做坏事时任何极端的手段都使出来。 干预:是指过问(别人的事): 胆战心惊:发抖,哆嗦。形容非常害怕。 无可奈何:指感到没有办法,只有这样了 不可终日; 形容局势危急或心中极其恐慌不安。 冷嘲热讽:指用尖刻辛辣的语言进行讥笑和讽刺。 不屑一顾; 认为不值得一看。形容极端轻视。 言而不信,不知其可:一个人不讲信用,真不知道怎么能行。指人不讲信用是不行的。

(完整版)药剂学名词解释整理版

名词解释 1、药剂学(Pharmaceuticals) 药剂学是研究药物制剂的基本理论、处方设计、制备工艺和合理应用的综合性技术科学。 2、药典(Pharmacopoeia) 药典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标准、规格的法典,一般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纂、出版,并由政府颁布、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 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4、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 不需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6、助溶剂(hydrotropy agent) 多为低分子化合物,与难溶性药物形成可溶性分子络合物、复盐或分子缔合物等,以增加药物在溶剂中溶解度。 7、潜溶剂(cosolvent) 系指能形成氢键的混合溶剂。(P23)在混合溶剂中各溶剂在某一比例时,药物的溶解度比在各单纯溶剂中的溶解度大,而且出现极大值,这种现象叫做潜溶(cosolvency),这种溶剂称为潜溶剂。 8、酊剂(tincture) 指药物用规定浓度的乙醇浸出或溶解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亦可用流浸膏或浸膏溶解稀释制成,可供内服或外用。(P149) 9、芳香水剂(aromatic waters) 指芳香挥发性药物(多半为挥发油)的饱和或近饱和水溶液。(P147) 10、絮凝(flocculation) 混悬微粒形成絮状聚集体的过程称为絮凝。(P153) 在一定条件下,微粒表面带有同种电荷时粒子间产生排斥力,而且双电层越厚,则排斥力越大,微粒越稳定。如在微粒分散体系中加入一定量的某种电解质,离子选择性地被吸附于微粒表面,中和微粒表面的电荷,而降低表面带电量及双电层厚度,使微粒贱的斥力下降,颗粒聚集而形成絮状物,但振要后可重新分散均匀。将这种现象叫做絮凝,加入的电解质称絮凝剂。 11、反絮凝(deflocculation)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英国文学名词解释大全(整理版)

名词解释 1.Epic(史诗)(appeared in the the Anglo-Saxon Period ) It is a narrative of heroic action, often with a principal hero, usually mythical in its content, grand in its style, offering inspiration and ennoblement within a particular culture or national tradition. A long narrative poem telling about the deeds of great hero and reflecting the values of the society from which it originated. Epic is an extended narrative poem in elevated or dignified language, like Homer’s Iliad & Odyssey. It usually celebrates the feats of one or more legendary or traditional heroes. The action is simple, but full of magnificence. Today, some long narrative works, like novels that reveal an age & its people, are also called epic. E.g. Beowulf (the pagan(异教徒),secular(非宗教的) poetry)Iliad 《伊利亚特》,Odyssey《奥德赛》Paradise Lost 《失乐园》,The Divine Comedy《神曲》 2.Romance (传奇)(Anglo-Norman feudal England) ?Romance is any imaginative literature that is set in an idealized world and that deals with heroic adventures and battles between good characters and villains or monsters. ?Originally, the term referred to a medieval (中世纪) tale dealing with the love and adventures of kings, queens, knights, and ladies, and including supernatural happenings. Form:long composition, in verse, in prose Content:description of life and adventures of a noble hero Character:a knight, a man of noble birth, skilled in the use of weapons; often described as riding forth to seek adventures, taking part in tournaments(骑士比武), or fighting for his lord in battles; devoted to the church and the king ?Romance lacks general resemblance to truth or reality. ?It exaggerates the vices of human nature and idealizes the virtues. ?It contains perilous (dangerous) adventures more or less remote from ordinary life. ?It lays emphasis on supreme devotion to a fair lady. ①The Romance Cycles/Groups/Divisions Three Groups ●matters of Britain Adventures of King Arthur and his Knights of the Round Table (亚瑟王和他的圆桌骑士) ●matters of France Emperor Charlemagne and his peers ●matters of Rome Alexander the Great and the attacks of Troy Le Morte D’Arthur (亚瑟王之死) ②Class Nature (阶级性) of the Romance Loyalty to king and lord was the theme of the romances, as loyalty was the corner-stone(the most important part基石)of feudal morality. The romances were composed not for the common but for the noble, of the noble, and by the poets patronized (supported 庇护,保护)by the noble. 3. Alliteration(押头韵): a repeated initial(开头的) consonant(协调,一致) to successive(连续的) words. e.g. 1.To his kin the kindest, keenest for praise. 2.Sing a song of southern singer 4. Understatement(低调陈述)(for ironical humor)

名词解释整理

《教育心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学习过程:指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以及教学信息的相互作用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 2、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3、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4、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有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这个时期称为关键期。 5、最近发展区:维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水平,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6、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7、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一般认为,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8、认知过程:是指学生借以获得信息、做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这个过程存在着个体之间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个别差异。 9、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10、掌握学习:是指向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提供最佳的教学和给予足够的学习时间而使绝大多数学生达到掌握的程度(通常要求成功地完成80-90%的教学评价项目)。 11、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 12、广义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凭借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变化。 13、知识:是客观事物的特征和联系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它是来自反映的对象本身的认知经验。(见43)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现当代文学名词解释

中国当代文学名词解释集锦 1、“朦胧诗”——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坛上涌动着一股崭新的诗潮,因章明发表《令人气闷的“朦胧”》一文而得名。其成员包括北岛、顾城、舒婷、杨炼、江河、芒克、多多、梁小斌等。他们从自我心灵出发,以象征、隐喻、通感等现代诗歌的艺术技巧创作了一批具有新的美学特点的诗歌。如北岛的《回答》顾城的《一代人》等。 2、“样板戏” 又称作“革命现代京剧”。是20世纪中国文学史上的一个极其特殊的称谓和现象。产生于六十年代,流行于文革时期。它是对传统京剧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改革,由于江青的参与,样板戏过多地与“阶级斗争”的政治现实相联系,形成“三突出”、“三结合”等一系列模式化的文学观念,给文革期间的创作造成恶劣的影响。习惯上将京剧现代戏《红灯记》《沙家浜》《奇袭白虎团》《智取威虎山》、《海港》,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白毛女》和交响音乐《沙家浜》并称“八个样板戏”。 3、新写实小说——新写实小说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创作特点是:特别注重现实生活原生形态的还原,真诚直面现实、直面人生。新写实小说对含有强烈政治权力色彩的创作原则给予拒绝和背弃,努力还原生活本相,表现生活的纯态事实。力求复原出一个未经权力观念解释、加工、处理过的生活的本来面貌。代表作家有刘震云、方方、池莉、苏童、刘恒、王安忆等。 4、先锋小说——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马原、莫言、残雪、格非、孙甘露、余华等为代表,在叙事革命、语言试验和生存状态三个层面同时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激进的试验。所谓先锋精神,就是以前卫的姿态探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与之相关的艺术的可能性,它以不避极端的态度对文学的共名状态形成强烈的冲击。先锋文学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启蒙与人性的怀疑,打破了传统的文学规范,使得极端个人化的写作成为可能,对以后的文学创作影响较大。 5、纪要:1966年2月,江青得到林彪的支持,并以林彪的名义在上海召开了“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了由江青、张春桥、陈伯达定稿,并由毛泽东审阅修改的《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共分十条内容,包括文艺黑线专政论、破除对中外古典文学的迷信、文艺上反对外国修正主义并点名批判了一批文艺作品。纪要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发全党,给以后的文艺界造成极大的祸害。1979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建议撤销1966年2月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请示》,同意撤销《纪要》。

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教育心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学习过程:指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以及教学信息的相互作用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 2、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3、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识时,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4、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有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这个时期称为关键期。 5、最近发展区:维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的现有水平,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6、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7、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一般认为,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8、认知过程:是指学生借以获得信息、做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这个过程存在着个体之间的认知方式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个别差异。 9、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10、掌握学习:是指向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提供最佳的教学和给予足够的学习时间而使绝大多数学生达到掌握的程度(通常要求成功地完成80-90%的教学评价项目)。 11、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 12、广义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凭借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变化。 13、知识:是客观事物的特征和联系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它是来自反映的对象本身的认知经验。(见43) 14、技能:是通过学习而形成的符合法则要求的活动方式,它是来自于活动主体所做出的行动及其反馈的动作经验。 15、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思想工具,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 16、强化:是指在刺激-反应联结中改变同类反应在将来发生的概率的手段。 17、正强化:通过施加满足刺激来提高反应发生的概率。 18、负强化:通过撤消某一厌恶刺激来提高反应发生的概率。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古代汉语名词解释汇总

古代汉语名词解释汇总(参照南大参考书目总结,仅供参考) 《康熙字典》《辞源》《辞海》《古汉语常用字典》《经藉篡诂》《经传释词》《词诠》《 现代汉语词典》《诗词曲语辞汇释》《经典释文》《说文解字》《广韵》《中原音韵》《切韵 》直音法反切法 偏义复词本义引申义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联绵词古音通假假借字古今字异体字繁简字判断句被动句同义词训诂四书集注说文四家三家诗诗韵韵脚韵例双声叠韵正义传笺十三经注疏集注曰为谓之章句谓之谓言貌犹之言之为言 读为读曰读若读如如字衍文脱文形训声训破读毛诗论辩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檄传状碑志杂记箴铭颂赞辞赋哀祭句读四六词类活用三十六字母稽古引经 倒置迂回委婉夸饰平水韵黏对拗句拗救流水对借对词调 名词解释。 1、直切:用同音字来注音,如“根,音跟”。 2、反切:是用两个字合注一个字的音,称为“某某切”或“某某反”(唐前),上字取声母。下字取韵母合声调,合称被注字的音。如“毛”,“莫袍切”。《康熙字典》用此法。 3、偏义复词:古代汉语中的一种复音词,用两个单音的近义词或反义词作为词素组成,其中一个词素的本来意义成为这个复音词的意义,而另一个只是作为陪衬。如“有缓急,非有益也。”“缓急”指的是“有急”,“缓”字无意义。 4、本义:词的本来意义。如,向,本来的意义是“向北的窗户”。 5、引申义:从本义“引申”出来的,即从本义发展出来的意义。,向,本来的意义是“向北的窗户”。引申意义是“朝着”、“对着”。直接引申是从本义直接派生出来的意义。间接引申是由直接引申而再引申出来的意义,与本义为间接关系。 6、假借义:如同朱骏声所说是“本无其义,依声托字”,与本义不相。如解通邂(解逅即邂逅)。 7、六书:许慎的《说文解字》认为汉字形体的构造有六种: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只有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造字之法,转注、假借为用字之法。 A、象形:把事物轮廓或具有特征的部分描画出来,构成一个字,如日、月。 B、指事:用记号指出事物特点的造字方法。如上、下、本、末、亦、刃。 C、会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形体组成,把它们的意义组合成一个新的意义的造字法。常常是两个象形字的结合,如及。 D、形声:是由意符(也叫形符)和声符两部分组成的,意符表示意义范畴,声符表示读音类别,如江、沐。意符相同的形声字意义上大都合意符所标示的事物或行为有关。如贝与财物有关,言与言语有关,心与心理有关。 E、转注:说法不一。 F、假借:“本无其字,依声托事”,如“令”本为“发号”的令,后来借用为“县令”的令。 8、古今字:由于历史的发展,汉字的演变,产生乐一个新的字代表一个字的一个或者几个意义,分担那字部分的意义,那么前一个字为古字,新产生的字为今字。如“责”,其“债务”等意义已经为“债”所替代,但“责任”等意义担任着,故而两者为古今字。 9、异体字:由于时间或地狱的关系,人们为同一个词造出两个或更多的字来代表它,形成乐形体结构相差较大,意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的字,如睹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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