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管窥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管窥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东北大学

本科生论文

科目:海商法

日期:2016年10月29日

姓名:王雪

学号:20130101

注意事项

1.考前学生将上述项目填写清楚

2.字迹要清楚,保持卷面清洁

3.交卷时请将本试卷和题签一起上交

东北大学教务处

管窥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The legal nature of Ante Dated bill of lading and

advanced bill of lading

王雪①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摘要: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实质上是侵权说与违约说的争论。本文从分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本质区别的角度探讨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并通过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提单的性质、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究竟侵犯了收货人何种权利等重要问题得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关键词: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侵权行为

Abstract: the carrier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pre through the bill of lading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various theories, in essence,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to say thatthecontroversy and breach of contrac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sign a bill of lading from the analysis of tort and breach of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ngle,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the carrierAnte Dated bill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or whether the consignee violated what rights the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the carrier to Ante Dated bill or pre bill of lading of tort liabilityconclusion.

Key words: Ante Dated bill of lading ;advanced bill of lading;infringement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且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根据《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国际公约、国内法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海上货运实践中常出现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流转秩序,而且使得提单持有人承担很大的风险。提单持有人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为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会影响到他们利益的正常实现。对于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定性,在学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和对于实践的总结中论述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界定

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的共同点是为了掩盖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迟延交货的责任。

预借提单是指: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期间的提单。基

①作者简介,王雪(1996-),女,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

这两种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构成虚假行为。因这两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均对提单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而形成损害赔偿之债。

那么,如果提单持有人欲对此追究责任的话,他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据此找到相应的诉由。

二、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不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说可以细分为三种:

1.合同法规定的强制义务: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的做法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其“根本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无效合同责任。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运输合同中的默示义务。在法国,类似上述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合同要件的“实质性违约”,在日本也将此种行为按“根本违约”判定责任[1]。

2.涉及两个合同的违约行为:有学者将合同责任细分为违反货物买卖合同和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前者,是由于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上船,违反了与买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后者,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履行运输合同成立后其应有的履约义务。

3.默示合同义务说:认为提单关系是一种新产生的“默示的合同”,即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放货时,在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份新的合同。新合同的内容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并有追溯到运输开始时的效力。这样的默示合同导致承运人对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具有默示的义务之一是准时签发提单,而非预借或倒签提单。

违约说的问题在于,混淆了与提单有关的法律关系的类别,事实上,与提单有关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提单债权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而提单债权关系的主体是承运人(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提单债权关系从提单签发时发生,到提单注销时结束;而运输合同关系则一般在提单签发前,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就运输条件达成一致,租船订舱时就产生了,因而也就有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作用之界定。两种法律关系下,因承运人相对方的不同,导致了承运人不同的义务,提单债权关系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特定的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履行货物运输义务。那么,如果说承运人在此处存在所谓“合同中的义务”,指的就应该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如果认定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违反了该合同中的义务的话,要明确的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中是否存在这样的义务[2]。

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主要有管货和适航。有部分学者主张,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72 条,承运人有着默示的合同义务,即“接收或者装船后签发提单”的义务,结合上面对于合同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明晰,可以发现,这种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存在着默示的“接收或者装船后签发提单”的合同义务,对此,托运人也应当明知。但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往往和这主张的基础相悖,即托运人与承运人共谋或托运人在提供善意保函的情况下使得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也就是说,托运人自己首先放弃对承运人默示义务的要求,那么承运人又何必遵守?同时,由于提单持有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又有何理由追究承运人违反“默示合同义务”的行为?

由上可知,即使承运人存在着所谓的默示合同义务,提单持有人也没有立足点去追究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因为他就是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束的一方主体。

另外,我想在此讨论的是,是否承运人真的存在这样一个“接收或者装船后签发提单”的默示义务?如存在,承运人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这项义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44条和第 74 条,似乎可以看出第 44 条以强制性的规定限制了提单的有效性,排除了预借或倒签提单的效力,但是由于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于第 44张并不完全充分。对于倒签提单,根据英国法,属欺诈性误述,受害方可以取消合同。预借提单的道理相同。对于承运人签发提单时间的规定,国际上基本是一致的。我认为此处可以认定为承运人存在着默示的义务,但是此乃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提单持有人并无权主张其违约。

三、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不构成缔约过失行为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需要先解决提单的性质问题(对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而言) 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问题。

有人认为收货人受让提单后,提单就成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签发提单是与收货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违反了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导致合同(提单) 无效。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提单无论是就托运人和承运人而言还是就承运人与收货人而言都绝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该合同的证明,不同的是,对前者而言,提单是合同的初步证明,对后者而言,提单是合同的最终证明。合同的证明毕竟不是合同本身,不可混淆这两个概念。英国戈( Goddard) 法官在“亚耳丁轮” ( The Ardennes) 案中的判词中说“合同在提单签发之前已经存在了”。加拿大著名海商法学者威廉·台特雷教授也认为,提单只不过是合同的极好证明而已,真正的运输合同是要约、货载安排、承运人的广告、订载单、托运人的承诺、代理的声明等以及提单本身的全部总和。所以,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点不同: ⑴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成立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 承运人) 签发的。⑵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在提单签发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并且是提单签发的原因和依据。所以,提单不是合同,承运人签发提单也不是缔约行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更不是缔约过失行为[3]。

另外附带说明一个问题,虽然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对提单的篡改是重大的,但是未及于提单的实质,就提单而言,对价并未完全丧失。所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不会导致提单无效。

四、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行为

(一)从侵权行为的概念分析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Winfield) 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是最完备的定义,即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通过诉讼对未定数额的损害予以赔偿[4]。

套用上述概念,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违反了国际海上运输习惯法上规定的如实签发提单( 当然包括如实记载货物装船日期)的义务以及《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产生,并且,收货人因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遭受的损害只能通过诉讼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予以弥补,而没有一份合同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应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究竟侵犯了收货人的何种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多有争议,典型反映在“娅菲丝”轮预借提单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侵犯了收货人解除买卖合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二审法院则认为侵犯了收货人对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所有权。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定要指出承运人究竟侵犯了收货人何种侵权法上的有名权利没有必要也不现实,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应当受到侵权法保护的各种

利益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些利益不可能都有一个侵权法上的有名权利来一一对应。一种私法上的合法利益,只要不是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应当受到合同法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对这种利益的保护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之内,没有不当地干涉人们的行为自由,这种合法利益就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使收货人丧失了及时发现托运人违约进而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机会,并使收货人因丧失这一机会遭受经济损失,这种因丧失违约救济机会而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是应当受到侵权法保护的经济利益,因为:(1)这种经济利益不是基于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而是收货人在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依据法律享有了这一利益。(2)这种经济利益在承运人的预见范围之内 。

(二)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有学者观点认为,“大多数学者在论述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时,从违约责任之债、侵权责任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的形式要件方面论证,虽然这种论证方式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最终难以令人信服,因为这三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形式上基本相同,(1)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在);(2)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或损失;(3)行为主体主观有过失;(4)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之债、侵权责任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要件均应符合上述四要件。”但笔者认为,违约行为的实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下当事人实施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针对该合同做出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缔约过失行为的实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所以,违约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时空下发生的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将违约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机械地套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得出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都是侵权行为,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侵权行为是没有意义的结论。下面,笔者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侵权性质:

1.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是给收货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无损害即无侵权,所以侵权行为也称为侵权损害。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 收货人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为接收货物支出的费用,如关税、增值税、为处理货物而产生的仓储等包干费、价格评估费等; 申请法院扣押船舶支出的费用;货物转售的差价损失。

2.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与收货人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果联系的分析方法一般为“but for”法则,即如果没有该行为,该结果也会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如果承运人未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收货人会通过提单发现托运人的违约行为,进而与托运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因对第三方买受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而遭受的损失),或要求托运人降低货款弥补自己因货物迟延交付遭受的利润损失;而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后,提单上的虚假货物装船日期掩盖了托运人的违约事实,使得收货人不仅支付了货款,而且为接收货物支出了一系列费用,还有为追究承运人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扣押船舶的费用,以及因丧失要求托运人降低价款的机会而受到的货款差价损失( 在第三方买受人要求降低货款时)。所以,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与收货人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收货人因托运人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失和因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受到的损失,不可混淆两个因果联系。

3. 承运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承运人的主观过错形式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时,能够预见到未来的提单持有人会依据这份提单做出一系列行为并因此可能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该损失是否发生都不违背他的主观意志( 因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托运人,托运人可以通过该行为掩盖自己的违约事实,顺利得到货款,承运人却未因此获益,反而可能会官司上身,所以他不会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然而,承运人在明知损害结果会发生的前提下未主动避免,并且托运人一般会为其提供保函,保证弥补他因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受到的赔偿提单持有人的

损失,承运人不会因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有利益损失,所以,承运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并不积极反对),他对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所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时主观过错形式是间接故意。

4.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具有违法性。承运人实施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行为是违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习惯法上规定的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目前,对违法性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学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对违法性的认定包含在对过错的认定中。王利明教授主张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三要件说,将违法性排除在外。所以本文中对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违法性不多做论述。

五、结语

综上所述,承运人签发提单之前和当时,其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不构成违约行为。提单不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行为,所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不构成缔约过失行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违反了如实签发提单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习惯法义务,损害了收货人的经济利益,使收货人因托运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范围扩大,承运人在主观上对这一损害存在间接故意,所以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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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芳. 倒签、预借提单法律问题本质探析[J]. 湖南社会科学,2013,01: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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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海运提单的预借及倒签行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78842250.html, 简析海运提单的预借及倒签行为 作者:徐国松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4期 摘要: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本文主要阐述了海运提单的预借及倒签行为的危害及性质。 关键词: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运输合同;违约;索赔 中图分类号:F550.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057-01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担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冲突规范,不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承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因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应属无效。这一认定,也是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乃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

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二、提单的性质 已往人们(包括我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定义条款)多是从提单的功能角度对其下定义的;提单功能当然也能揭示提单的性质,惟将提单最终界定为一种“单证”,显得过于宽泛。有鉴于此,为准确揭示提单的性质,我们试图将提单定义如下:提单,是海运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运货物的收受或装船,并据以在目的港向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商品)证券。该定义揭示的提单的基本法律属性如下:(一)提单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证券 自德国学者创用“有价证券”的概念以来,有价证券制度包括其内涵与外延一直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①。现在人们一般普遍认为,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其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如汇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其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不完全有价证券,例如提单、仓单等;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金钱的,称金钱证券,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物品的,称为物品(商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 (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

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原则上承运人应按照提单所载事项向收货人交货。但允许承运人对货物的真实情况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并允许承运人就清洁提单所列事项以确切的证据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此时,提单不再是已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是已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仅包括上述收据性的内容,而且还载明一般运输合同所应具备的各项重要条件和条款,这些内容从法律上讲,只要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应具有约束力。同时,当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基于这些原因,可以说提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运输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才签发的,而且在货物装船前或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就已经在订舱时达成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A.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B.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于以分类: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班轮握本上载明运输合同的条款,船货双方受其约束。而租船提单则受另行制定的租船合同约束,故在使用该提单时,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中山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778842250.html,/zhongshan 交通法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778842250.html,/jiaotongshigu/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提单BILLOF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货运提单HOUSE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船东提单MASTER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已装船提单SHIPPEDORBOARD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直达提单DIRECT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多式联运提单MT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班轮提单LINER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记名提单STRAIGHT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指示提单ORDER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ORDER OF**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清洁提单CLEAN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 批注。 16)不清洁提单FOUL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或NON-NEGOTIABLERECEIPT

有关提单上的解释

关于船证明中不显示品名的原因解释 关于在船证明中是否可以显示品名、件数、毛净重、件数等,与货物相关信息。 我们的建议是不建议在船证明中予以显示。 原因如下: 1)根据我司提单背面条款: 第11条:货主的描述 1.货主或他的代表装入有铅封的集装箱,对于货物的描述并不约束承运人,货主在提单正面所申报的货物的描述仅是由货主提供并仅是为货主但不限于货代使用的资料。货方认识到,承运人未对铅封集装箱的内装货物、重量或尺码进行核对,因而承运人不提供关于铅封集装箱、货车、条板箱或货箱的情况,亦不提供重量或尺码,且不提供内装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货名、条件、唛头、或号码,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有信用证及(或)进口许可证及(或)销售合同、发票及(或)订单号码以及承运人不是其当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详细资料在提单正面载明,这种资料的出现乃是全然应货方要求为货方方便而列出。货主同意,上述资料不得视为对价值的申报,因而对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绝不影响,货主承认,除本提单第7款外,货物的价值不为承运人所知。 第12条:货主的责任 2.货主应向承运人保证,本提单正面填列的关于货物描述,在收到本提单时已经核对,而且此项描述以及由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代表提供的任何描述均属恰当并正确,货主还保证,货物乃时合法货物而非禁运品。 4.货方应遵守所有海关、港口及其当局的规章或要求,并应承担并支付由于未遵守此项规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货物唛头、编号或地址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的捐、税、罚款、输入税、费用或损失(包括退运货物的全部退运运费,或续运货物之自提单所载卸货港或交货地点运往改正后的卸货港或改正后的全额运费),并应就此而给予承运人赔偿。 2)我司提单正面货描中是加入"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条款。 该条款强调的是在集装箱内货物是由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自行装、点、封的行为,由此,集装箱内的货物在箱封完整的情况下,其货物由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来承担信息的真实完整。 3)我司最近提单中所要求加入的FCL-FCL条款,即整箱接收--整箱交付。 该条款也是保证了我司做为集装箱承运公司,仅对集装箱负责,而不承担箱内货物的完整真实负责。 4)我国海商法规定:

(完整版)海运提单习题

海运提单的练习 操作1:根据下面海运提单回答 Shipper: _HANJIN ARTS AND CRAFTS I/E COPR.TIANJIN,CHINA COSCO Consignee (收货人)TO ORDER B/L Notify Party (通知人) SCHLITER CO.BREMEN. 3601 AW.HERO ROAD,BREMEN,GERMAN Pre-Carriage By (前程运输)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 Ocean Vessel(船名)V oy. No. (航次)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 PA VL RICKMERS XINGANG,TIANJIN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Place Of Delivery (交货地点) BREMEN Marks & Nos . No. Of Containers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标记与号码) Or P’Kgs. (包装种类与货名) 毛重(公斤) 尺码(立方米) (箱数或件数) S 150CTNS “WILLIN PRODUCTS" 4200KGS 6M3 BREMEN (15PALLETS) ART NO.TSSR-16 NO.1-150ON BOARD DATE:AUG 1,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MUMBER OF CONTAINERS FIFTEEN PACCENTS ONLY OR PACKAGES(IN WORDS) 集装箱数或件数合计(大写) FREIGHT &CHARGES Revenue Tons (运费吨) Rate(运费率) Per(每) Prepaid(运费预付) Collect(运费到付) (运费与附加费) FREIGHT PREPAI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repaid At(预付地点)XINGANG,TIANJIN Payable At(到付地点) 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地点) Number of original Bs/L 3 XINGANG,TIANJIN AUG.1,2004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as agent 签名根据上面单据回答: (1)托运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提单号码,船名, 装货港,目的港, 唛头, 件数和包装, 总毛重,总尺码, 货物名称, 运费缴付方式, 正本提单份数,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 货物的装运日期。 (2)根据提单内容,说明提单的性质分类

第八章 海运提单教案汇总

第八章海运提单 [学习目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计划学时]三讲6学时 [重点与难点] 重点: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难点: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海运提单的外贸单证业务中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两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讲(2个课时)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第二讲(2个课时) 第三节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第四节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三讲(2个课时)

第五节实训指导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一、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何谓海运委托书 海运委托书又叫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也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依据。 提问:1、哪一方缮制海运委托书? 2、海运委托书能证明什么? 二、海运委托书缮制样本 1、海运委托书的内容 参照书中海运委托书样本,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2、海运委托书缮制 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缮制依据。 三、租船订舱业务流程 结合书中租船订舱业务流程图,说明租船订舱业务过程。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明已将特定的货物装上船并经海洋运至目的地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2、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从一则案例分析甩货预借提单纠纷及风险防范

从一则案例分析甩货预借提单纠纷及风险防范国际贸易 从一则案例分析甩货预借提单纠纷及风险防范 孙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夏亮复旦大学 在外贸实践中,甩货预借提单常有发生,它也是我国中小外贸企业面临地现状.预借提单(),是指信用证规定地装运期和交单期已届至,但由于某些原因货物未能装船或全部装船,托运人为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地已装船提单().出口商可凭此提单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而进口商则延迟收货甚至收不到货,极易导致各种纠纷.下面就以一则因船舶延期甩货而签发预借提单地案例来对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案情介绍 卖方香港某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买方日本某公司(简称公司)于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地铝锭销售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公司又作为买方于月日与卖方国内某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地铝锭销售合同,付款方式为,装运港青岛.公司开出地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限为月日. 月日,公司委托某市运输公司(简称公司)向某远洋运输公司(简称公司)所属地某轮集装箱船(简称轮)装运由青岛港运往日本大阪港地出口铝锭,共需个集装箱.公司接受委托后,同日向公司委托地某市外轮代理公司(简称公司)出订舱单,书面要求“订轮航次(月日船期)”.因各种原因,轮拖期,于次年月日抵港.月日,公司按要求货物全部装箱后送公司指定地港口集装箱场站完成交接,并由轮大副在收货单签字确认.月日,公司凭收货单向公司换取了已装船地正本提单(提单编号为),并将正本提单交给了公司.因轮拖期,为结汇方便,应公司地要求,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月日.次年月日,公司收到公司递交地全套单

据,并将其交给银行议付货款,并同时将有关单证传到公司,以便办理提货手续. 轮月日装完货后离港.月日,公司业务员在现场发现箱货根本没有装上轮,仍然留在港口地集装箱场站,随后通知公司.月日,公司去大阪港提货,发现轮没有装载提单项下地货物,随即电告公司,取消了合同项下此货物地买卖,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地违约金.议付行也将全套议付单据退还公司. 事后,公司向公司提起海运欺诈诉讼.公司诉称:()由于公司预借提单地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宣布解除买卖合同,公司因此损失差价利润约万美元,且还需支付公司地违约金.()由于国际市场铝锭价格下跌,公司遭受合同价格与目前可比价格之差价损失近万美元.()公司还需承担货物占箱费和堆场费及不能收回资金所致地利息损失. 公司辩称:()因该船货载极满,经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改装下一航次,后因货方要求退货,结果未能出运.()为了结汇方便,公司明确要求倒签提单,由此发生地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公司和公司承担.()公司指示公司在货物装船后予以倒签,但在未装船地情况下,公司擅自签发预借提单,公司并未知悉,公司属于一种越权行为,责任和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在开庭前,公司考虑到甩货、漏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承运人违约,主动与公司商谈,达成如下协议:()公司撤诉;()公司向公司赔偿美元;()适合地时候,公司将箱货运抵目地港;()诉讼费、占箱费和堆场费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地承运人因爆舱而随意甩货,并因船舶拖期而预借提单、倒签日期所造成地经济纠纷.爆舱甩货、预借提单和倒签日期等问题是本案地关键.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

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MASTER 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 多式联运提单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 班轮提单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 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 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

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 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 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 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 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 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 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 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 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 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 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 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 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 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 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 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 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 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 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 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 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 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 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 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15 6 结语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

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Endorsed to×××”,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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