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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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拆迁制度的

重建

论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建

中国物权法将房屋拆迁纳入到征收制度之中(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 与国务院于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思路不同。正值国务院法制办着手修订该条例, 笔者不揣冒昧, 就中国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建提出意见, 仅供参考。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是房屋拆迁的发动机

1

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制度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成为征收房屋法律关系的中坚, 是推动房屋征收(含拆迁)的火车头。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却置身于房屋拆迁关系之外, 开发商等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 她们之间形成法律关系, 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尴尬的境地。如此一来, 产生了如下问题:

1. 被拆迁人的房屋未被征为国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被拆迁人处收归国家, 未将它出让给开发商, 开发商等拆迁人就将房屋拆迁, 这不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的漠视吗?!

2. 这也违反了房屋所有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正当根据的原则。被拆迁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权, 而无建设用地使用权, 违反了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规定。

3. 房屋拆迁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 不少事情至少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媒介”,甚至出面”协调”,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倒无权参与其中了, 有劲使不上。

事实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然要参与其中的。对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已经意识到了, 于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一款)”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款)于第十七条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一款)”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款)

在笔者看来,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 正是事物的原来面貌, 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置于中坚地位, 使之成为房屋征收的发动机, 用国家公权力统一处理房屋征收问题, 符合公法私法或公权私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开发商等所谓”拆迁人”不应是征收的当事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开发商等作为拆迁人, 成为所谓拆迁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 出现了如下问题: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谁享有?

不按照征收房屋处理, 开发商等所谓拆迁人先行拆房, 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取得该权, 开发商还得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如此, 莫不如先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此,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的规定, 开发商便取得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于此场合要拆的, 是开发商自己所有的房屋。

其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隐隐约约意识到了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

业已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例如, 其第六条规定: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规定: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些规定若变为现实, 必须以已经将房屋征收为国有为前提。因为只有将房屋征收为国有, 才会导致国土管理部门将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否则, 在尚未将房屋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 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会导致房屋所有权悬空存在, 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的规定。接下来, 悖论产生了: 既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 开发商等拆迁人已经拥有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的规定, 基地上的房屋就已经归开发商所有, 此时的所谓拆迁, 就是开发商等拆迁人在拆自己所有的房屋, 还用得着费那么大的力气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

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的规定, 再次证明了开发商成为拆迁人时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2. 谈判难度增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一款)”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第(二款)

在笔者看来, 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人谈判拆迁补偿, 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增加了谈判成功的难度, 至少会增加开发商的成本。就所掌握的情况看, 的确如此。如果按照征收处理, 这些弊端就会消逝。

3. 开发商等拆迁人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的实际表明, 开发商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上并非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而是开发商等拆迁人在”代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某些行政权利。如此, 开发商等拆迁人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有拆迁人说、受

托人说、代理人说、履行辅助人说等观点, 需要辨析。

拆迁人说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持的思想, 其不足已如上述, 下文还要继续分析, 暂且不论。受托人说难以令人信服地证成, 开发商这个民事主体何以能够接受委托而处理行政事务。代理人说的缺点在于, 所谓房屋拆迁系复杂的事物综合体, 包括占有、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等。众所周知, 代理发生在法律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

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

房屋拆迁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766房屋拆迁管理制度 Model of house demoli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

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 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

孝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直接负责孝感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县(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拆迁审批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裁决拆迁纠纷; (四)负责拆迁统计工作并建立拆迁档案; (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6020051.html,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示范文本

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新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安全管理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理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关 系,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查处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 筑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工 程安全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市 场和拆除施工安全监督员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加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局安全监

督站负责,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助,区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区建设局下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未获得《房屋拆除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对正在拆除的工程依法进行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进行安全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 三、严格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和拆除施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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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2010-01-29 08: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12月17日报道 12月16日下午1时许,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专家座谈会在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后才结束。 今天距离2007年12月14日,即新《拆迁条例》首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距离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而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目前出台前景依然不明朗。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加今天上午座谈会的部分专家以及相关业内人士后了解到,新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由于拆迁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比较固定的利益格局,即使是细微的政策调整也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如何平衡的问题。 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的话说,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然而,现行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彻底修改已经成为多方共识的前提下,修改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核心问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政府在拆迁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区分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等,目前仍无统一意见。

根治我国多年来拆迁领域产生的种种冲突,修改涉及拆迁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也绝无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能,但好在新条例的加紧制定,迈出了弥足珍贵的一步。 现行条例导致的政府角色错位 现行条例出台于1991年。律师王才亮说,当时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国务院公布了该条例,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现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也让地方政府开始借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修改后的现行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按照民商法法理,拆迁房屋包括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两种类型。征收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政府要通过征收先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

庐江县天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一生产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总结安全工作。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按“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五、组织对轻、重伤事故及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全员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运用现代化管理。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否决权。 九、参与重大工程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重的保证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十、严格遵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同时”“四不放过”的原则。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二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关经验。 三、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重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积极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 九、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公司及安全科的领导下,负责施工拆迁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经常开展安全检查。 三、掌握生产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按照拆迁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督促、检查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七、参加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电气机械及防护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八、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和登记报告工作。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四安全制度 一、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化管理,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管理和检查。 二、拆房现场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拆迁项目负责人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确保安全、科学规范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工作应积极支持、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屋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 第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

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危房拆除重建行为。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三条【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纳入土地整备范围的危房;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确定为整体拆迁范围内的危房; (三)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迁范围内的危房; (四)按照已批准规划,危房所在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属原村民私宅的危房。

如危房在按照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过程中被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迁范围,尚未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危房拆除批准文件的,不再批准危房拆除重建;已取得危房拆除批准文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危房拆除重建或按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房屋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房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其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 第五条【拆建原则】危房拆除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拆建审批手续; (二)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危房拆除重建不涉及原产权关系的变更; (四)原则上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登记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 (五)危房拆除重建后土地使用年限应按原土地合同的约定,不得重新计算和延期; (六)危房拆除重建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出资建设。 第六条【申报主体】危房拆除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empirenews.page--]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详细版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书详细版 Agreemen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contract parties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532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详细 版 合同编号: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称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区(镇)_____街道(路)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当前,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大量增加而越发复杂。[②]一方面,反映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公民开始敢于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制度的严重缺陷,既有法律制度在发展中的不完善,又有基本制度上的不合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本文初步分析探讨,希望引起关注。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私人房屋所有权的冲突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宪法对两种土地所有权原则规定,《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详细规定。关于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进一步详细规定。依据财产所有权理论,国家土地所有权也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样包括这四项权能。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时期和方式各种各样,有的是过去的私房;有

的是依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有的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有的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等等。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私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都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当然享有该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就不可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采取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存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形式;该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包含了国有土地的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形式。该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无论采取出让形式还是划拨形式,国家的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都已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3-24 17:08:00]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 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进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能够自行拆迁,也能够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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