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合同审计

政府采购与合同审计

一、审计重点与方法

(一)政府采购审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是指对物资采购部门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各风险点和与造价相关的各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分为:预算审计、招标文件审计、待签合同审计、结算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等。审计方式主要是委托社会中介、聘请专家参与或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其审计重点和方法有:

1.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

(1)审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审查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是否明确相关岗位(部门)的职责权限,以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合同审核、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使用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审查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4)检查单位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采购文件内部审核、采购组织管理情况,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按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是

否存在排他性、指向性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采购组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开评标过程有无串标、围标嫌疑等。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审查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管理情况。在建设中是否坚持货物到货签收、安装调试时是否按规定流程组织、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签证或报批;是否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合同和政府招投标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门机构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人员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工期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证明)。

(6)审计单位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安装调试文档、培训记录、独立核算财务资料、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是否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7)审计单位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情况。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是否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是否按相关规定采购国产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是否严格报批,采购方式是否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形成充分竞争。

(8)检查单位是否制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货物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货物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方式执行;采购项目应有资金预算安排;采购项目应先立项,重大项目采购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属于控购项目应在立项前先办理控购手续;项目履约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采购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监督部门应有效参与采购监督。非法人单位(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

同。

2.政府采购审计

(1)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是否正确、完整,编制、批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活动是否按照财政采购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重点要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有无不经程序确定采购预算。有无任意追加或追减采购预算现象以及预算的追加或追减是否遵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存在超过采购人实际需要,重复采购、擅自扩大采购规模、贪大求洋,提高采购标准的情况;审查采购预算细化程度,是否存在因采购预算不明确而无法形成有效约束、粗放的预算不利于财政资金合理科学使用的情况。

(2)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对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和评审专家资格审查。是否存在允许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或不按规定抽取管理评审专家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

(3)审查政府采购方式是否恰当,有无违规调整采购方式而规避公开竞争等问题,重点关注将应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更改为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

(4)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信息的发布、投标环节、评标谈判环节、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和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委托关系权利义务不明确影响采购行

为问题,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和时间不合规问题,评标谈判程序不合法、评标过程不公平公正、影响评审结果问题等。

(5)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和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超出招投标范围订立合同或未经正规程序随意变更合同标的的行为,是否存在未严格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假验收等问题。

(二)合同审计

1.审查单位合同的内部控制情况

对照检查合同的内部控制是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审核、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3)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4)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5)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7)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8)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2.合同主体审计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经政府采购产生的合同主体重点审查供货方是否为经政府采购产生的中标人。

(2)非经政府采购产生的合同主体重点审查:

①供货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审查供货方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确认供货方是否为法人,避免与不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签订合同;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及时年检、企业营业期限是否已经过期或即将到期。

②审查供货方经营范围。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合同标的,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范围。

③审查供货方有无履约能力。审查供货方提供的各种资质文件,关注各种资

质的取得日期、到期期限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年检情况;审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了解资产结构、生产经营人员状况、生产能力及上一年度生产供应情况、库存状况,判断供货方的履约能力;适当审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

④审查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否合法。审查授权代理书是否经公司法人授权批准,授权书是否签章齐全,提供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否与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相符。

3.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价款审计(非经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

(1)注重对价格信息的收集。掌握采购物资的市场供需变化、价格变动趋势、供应渠道、运输方式等等。做好市场调查,通过亲临市场、电话查询以及网上询价等途径,了解各种物资材料的来源和供销价格,并建立对应的市场信息库。

(2)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事先将历次采购物资的价格、数量、供应商、合同订单号等情况按物料编码存入计算机系统,审计采购合同时,可及时从计算机中得到该物料以前已采购批次的采购日期、价格、供应商、订单号及审核日期等情况。审计人员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变化情况,估算现阶段合理的采购价格,并与合同价格进行对比,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3)加强对招标过程的审查监督。通常情况下,企业小量、小额采购业务由企业自购,批量、大额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招标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的要求,以及采购物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4.对合同条款的审计

(1)对合同内容的审计。严格审查采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

性及可行性。检查合同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自签订起就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否以真实的经济交易为基础;合同是否有缺陷、是否遗漏必要条款、是否存在不利条款;合同是否可行、是否显失公平等。

(2)对合同条款的审计。《合同法》中规定了购销合同的必备条款,对这些条款应逐项进行审计。

①当事人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址。该条款是对合同主体的明确,也是落实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主要审查合同单位名称与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与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一致,住址是否与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的法定地址一致。

②标的。重点审查合同标的物资是否与公司按计划要实施采购的物资相符,型号及规格是否准确、齐全。

③数量及质量要求。该条款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大小的关键条款。应重点审查合同上是否清楚具体地写明了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质量要求要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

④价款或报酬。该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实行招标采购的,应重点审查采购合同价格是否为中标价格,是否为一口价;非招标采购的,应审查价格是否进行过市场调查、询价、比价,价格是否含税,是否高于市场价,是否包括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

⑤结算方式及期限。审查采购合同是否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是否符合有关结算规定,如大额资金收支不能以现金结算。付款期限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经验收、决算等相关程序、是否预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返还的最后期限等。

⑥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时间、地点。审查采购合同是否明确了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⑦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审查验收标准是否明确,是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技术标准;是在卖方现场验收还是到货后在买方验收;是否约定了验收程序、期限的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审查合同的违约处罚是否明确具体,如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否确定,如协商、仲裁,还是诉讼,首选法院是哪家。

⑧审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合同,分析原因,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也为将来签订采购合同提供经验教训;审查合同的变更情况,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合同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是否履行了变更批准、审签手续等。

⑨合同附件应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供货方在投标过程中所作的承诺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常见问题与参考法规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表现形式】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货物、工程和服务);

4.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5.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政府采购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在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措施进行调查、测评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计。 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审计 在取得部门预算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的文件及全部追加、追减预算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审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照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审查是否存在已列入支出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审查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采购项目,是否存在突破预算的采购项目。 将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计划;将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名称、单项采购预算、数量、金额、资金来源等逐项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应编未编采购计划而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计划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问题。 二、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资金的拨付是否与预算一致,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资金汇集完毕;审查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采购活动结束后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挤占其他单位资金的情况;采购资金结余在下一年度有无擅自改变原有用途;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资金沉淀现象等。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审计 (一)抽查部分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文档 1、审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以不正当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列举的要求。 2、审查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组成、开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政府采购与合同审计

政府采购与合同审计 一、审计重点与方法 (一)政府采购审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是指对物资采购部门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各风险点和与造价相关的各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分为:预算审计、招标文件审计、待签合同审计、结算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等。审计方式主要是委托社会中介、聘请专家参与或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其审计重点和方法有: 1.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 (1)审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审查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是否明确相关岗位(部门)的职责权限,以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合同审核、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使用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审查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4)检查单位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采购文件内部审核、采购组织管理情况,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按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指向性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采购组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开评标过程有无串标、围标嫌疑等。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审查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管理情况。在建设中是否坚持货物到货签收、安装调试时是否按规定流程组织、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签证或报批;是否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合同和政府招投标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门机构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人员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工期和其他相关内

政府采购审计范围

政府采购审计范围: 1、审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金的预算情况、招投标的组织情况、资金的拨付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2、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计划申报采购物质,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3、审查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开展情况,看其采购程序是否公正、公平、公开,财务收支是否合规; 4、审查供应单位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价格是否合理等。 总之,不仅要弄清政府采购资金的来龙去脉,审查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而且要考察负责采购管理的工作情况,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切实做到“见人见事见结果,督查督办督到位”,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具体内容:⑴主要审计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有无可行性分析,是否通过财政专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对采购管理是否从资金分配延伸到使用环节,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有无事先做出详细预测和安排,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采购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开性,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谋利的情况,特别要重视对“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审计。(2)对供应商、中介机构的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的合同执行情况,要对供应商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环节,提供的商品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中介机构的公正、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3)对采购效益的审计。对采购效益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性审计,即通过政府采购,是否实现了货币价值的最大化,财产物资利用是否充分有效。二是效率性审计,即通过政府采购,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效果性审计,即通过政府采购,是否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 改进政府采购审计方法。为深化政府采购审计,应运用一些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一是搞好审计前调查。在实施政府采购审计之

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颁布实施,这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了更完善的法律制度。然而,从重庆床脆脆事件,再到格力空调废标案等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滞后。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试点,从此以后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我国政府采购金额从1999年的130亿元到2011年突破1亿元,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一、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9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分别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一些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方面没有明确。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还没有落实比较系统的审计操作规范,即使已出台了部分规章制度,其规范性和防范性也很欠缺,这些都导致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太模糊,缺乏操作性。(2)审计人员经验不足。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落后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部分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验还存在不足。(3)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阻力很大。很多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视不足,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而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时,要么不理解而不配合,要么由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抵制审计监督的进行,导致审计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最终影响了审计监督的质量。此外,部分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由于实行政府采购而导致自身采购支配权丧失,因此对政府 采购不理解甚至产生憎恨情绪,因此在接受审计监督时,不热情配合甚至有严重的抵触情绪,这都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审计中,审计监督遇到的阻力很大,审计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建议 (1)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建设。政府采购具有独特的审计特点、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因此,可以抓紧收集一些地方实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好办法和经验,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研,根据积累的良好经验制定出的独特的审计办法,这些办法不但能指导当前的审计工作,而且要有前瞻性。这些审计办法要明确政府采购审计的范围、审计方式、审计标准、处理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写等,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审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此外,国家应尽快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具体流程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质疑与投诉管理、采购质量管理、采购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也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本地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提供了充分的依据。(2)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质。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审计工作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大胆科学地进行审计,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其次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要对相关人员培训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管理、计算机水平等各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从而保证政府采购的顺利开展。(3)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围绕审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为核心,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要统一编制,并统一调配审计力量和人员,通过协调减少麻烦,增强审计人员的使命感,并及时发现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推行信誉淘汰制度,通过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暗箱操作、行贿、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触犯刑法的要移交相关司法机构处理。 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健康运行的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监督对策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监督对 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两年来,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效益审计及延伸审计调查,发现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审计监督亟待加强,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深 入健康发展。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没 有单独设立;有的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协调处理政府采购需求、预算、计划与运行等方面的关系,从招标、评标、签订合同到货物采购、验收等环节未能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

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约束不力。一是以 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致使政府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掌握有关部门所需产品名称、技术规格、数量等采购信息,难以形成批量采购计划和统一的采购流程。二是达到“门槛价”以上数额的采购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验收手续不完备甚至无手续等。三是随意性大,先采购后立项以及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四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采购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等。 三、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品种单一。目前,参与政府采购的项目仅限于电脑、汽车、办公机具等货物类商品,而财政投入较大的服务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没有开展 政府采购,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使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例偏低。另外,有的地方政府强制各采购人购买本地产品,甚至大型工程项目也由本地区自行承建,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全国统一采购市场的形成。 四、采购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匮乏。据了解,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中心,严重缺乏商业贸易、谈判技能、产业

对政采供应商的审计从哪些方面开展

对政采供应商的审计从哪些方面开展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查,评价其经济责任、鉴证其经济业务的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审计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均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应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检查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采购方式与程序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其中,对供应商的审计是一个关键环节。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对供应商的审计重点应放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情况上。 采购合同的审计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方和供货方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的,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在审查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样本的要求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一致(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外),重点是根据中标通知书、招标(谈判)文件、投(竞)标文件及投(竞)标人在开标时的书面承诺核对付款方式、供货时间和供货清单及清单内的技术要求,防止供货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不法手段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改变合同的重要内容和在投标过程中的重大承诺。供货商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手段主要包括:使用过期的或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产品;使用相似或假冒的品牌;品牌相同,型号不同,有的型号只相差一个数字或一个字母,但功能和价格有一定差距;规格或材质不同,因为有些设备的材料仅凭肉眼不易识别;执行标准不同;缺少配件、辅材或附件。 二、变更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指的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清单内标明的有综合单价的标的,而且是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追加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很多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理解为不管追加什么东西,只要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即可,这是错误的。该项条款非常严谨,减少了审计中的很多麻烦。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货物和服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范围的工程类项目不同,没有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项目从立项、设计、审批到招标用时较长,其间由于种种原因,难免发生追加与合同标的不同的货物和服务的现象,应引起立法、审计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分包情况。《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审核分包内容时应注意:分包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或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本项目可以分包;分包的内容必须是与本项目关联的非主体部分,不得分包项目主体;分包只能一次分包,不允许再次转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

政府采购审计

对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摘要:政府采购审计是伴随着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而出现的,主要是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谋划执行及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和延伸。这是审计工作的新领域,应该在审计过程中把握哪些关键环节?经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什么问题?今后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措施?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这些疑问进行了论述和回答。 关键词:政府采购审计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政府采购审计是伴随着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而出现的,主要是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谋划执行及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几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实践表明,这种采购方法不仅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经费使用效益,还规范了政府消费行为,推进了政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但是集中采购方式将购买权力过度集中,企业有可能用财物等手段贿赂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现新的腐败领域。为防止这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永远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采购审计应运而生。这是审计工作的新领域,审什么?怎样审?经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什么问题?今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等都是当前审计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审计的关键环节

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审计的监督,是政府采购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和政府采购机制能够顺畅高效运行并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抓住以下10个重点环节:一是对内控制度的审计;二是对采购计划的审计;三是对采购预算的审计;四是对采购供应商的审计;五是对采购实施的审计;六是对采购合同的审计;七是对采购结算方式的审计;八是对物资验收、分发的审计;九是对采购责任的审计;十是对采购效益的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把握好这10个环节,就基本上能够做好对一个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了。 二、政府采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基础建设与审计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政府采购审计法规亟需完善。现行采购审计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12年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单位制订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赋予了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物资采购审计监督的职能,但缺乏系统性,协调性,造成采购审计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处于“走过场”的境地。二是审计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政府采购对象具有范围广、品种复杂、价格多变等特点,决定了审计部门只有在全面了解市场、详细掌握采购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准确地做出评价。但目前缺乏相关的软件,采购信息动态网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构建。商家的订价权与用户的知情权极端地不

方案-浅谈政府采购的审计

浅谈政府采购的审计 '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是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但从现实情况看,不少财政部门内审机构及审计部门的人员对此还比较生疏,甚至有的还无所适从。为此,本文试就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内容及方法,试作粗浅的介绍,以求推动政府采购审计 。 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有四方面: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即各级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如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科;集中采购机关,一般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一般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 团体,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非企业性单位;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事务所等。 1.对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计的内容。首先,审计主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政府采购 管理制度,是否依据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采购机关执行。其次,审计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行使的审批职能是否合法合规。如对社会中介机构 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审批,被批准的申请者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 的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再次,审计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如监督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号财政部[2000]11号《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要求;是否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等。第四,审计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否提前支付等。 2.对集中采购机关审计的内容。概括起来讲有五个方面:一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财政部门主管机构的要求,是否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层层编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是有否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有无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行为,追加政府采购支出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随意追加政府采购支出的行为。三是审计政府采购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不仅要审查所运用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有否“张冠李戴”,而且要审查某一具体采购方式在运用中是否符合规定,如实施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是否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了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凡没有这样做,就说明所采用的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在具体操作上违规了。四是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着重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有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人数是否达到要求,其中专家是否占成员总数的2/3,有评标库的是否随时选取评标人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按程序定标。五是对采购 签订和履行情况的审计。首先,审查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其次,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集中采购机关是否按规定向中标人收取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所购物品经采购单位验收无误后,是否及时退还保证金。再次,审查集中采购机关在发现中标人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后,是否作违约处理,限期由供应人更换,并负责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

政府采购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2012年是《政府采购法》施行的第1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而“奢侈动车”、“天价U盘”等事件的曝光,也使得作为外部监督重要工具之一的审计备受关注。本文探讨政府采审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问题;对策 1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2002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突破1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0%,相比2002年1 009亿元的规模,10年间增长10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11年为国家节约资金1 500多亿元;政府采购方式逐渐多样化,国际通用的采购方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采购项目的范围不断扩大,采购项目结构失衡的局面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规范了财政支出行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仍存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完备,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约束力不够,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效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对政府采购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2 我国政府采购审计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采购审计标准不足 政府采购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政府采购事项判断是非,评价优劣,作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标准等。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尚不完备。比如: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施细则》,虽然各地根据《政府采购法》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细则,但也造成了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再如: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和金额逐年快速扩大,但是审计准则中还找不到关于政府采购的专门性准则或指南。使得被审计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缺乏必须遵守的规则,导致政府采购审计缺乏必要的审计标准和监督内容的实际缺失。 2.2 预算管理不足 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是审计人员判断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出现以下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刚性不足,实际操作性差,也使审计人员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政府采购工作,无法对政府采购进行预算控制和监督管理。一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脱节,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资金难以保证。二是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前缺乏市场调研,导致预算随意性大,编制技术方法不科学。三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实际工作中因为目录不够明确使大部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漏编预算。可见,预算管理的盲目性会导致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2.3 审计深度、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是与国际水平还相差甚远。同时,我国

政府采购审计

一、政府采购简介 我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于1995年。1996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步入了真正的试点阶段。1998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启动。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铺开。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正式走上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道路。预计2011年,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可以出台。 政府采购作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正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力仍然很大。而且从集中采购的比重分析,集中采购的规模也比较小。 从中央本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臵来看,目前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3个集中采购机构,另外,还陆续成立了4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政府采购审计简介 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于政府采购在国内仍处于摸索阶段,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何通过审计监督手段来规范政府采购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一)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的发展状况 政府采购审计是在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产生的。政府采购制度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由于政府采购支出巨增而强化预算管理与经济直接干预作用所建立的一种政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法规对政府采购审计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现状 我国自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各项检查包括审计检查就参与其中,在预算执行审计、各专项资金审计、基础建设投资审计等方面广泛存在。大规模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2008年5月至10月,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2009年政府采购审计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已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完成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采购法制化、制度化、电子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但通过审计与各部门的沟通交流,发现当前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合同审计实施方案

采购合同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重点与方法 (一)政府采购审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是指对物资采购部门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各风险点和与造价相关的各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分为:预算审计、招标文件审计、待签合同审计、结算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等。审计方式主要是委托社会中介、聘请专家参与或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其审计重点和方法有: 1.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 (1)审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审查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是否明确相关岗位(部门)的职责权限,以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合同审核、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使用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审查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4)检查单位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采购文件内部审核、采购组织管理情况,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是否按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指向性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采购组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开评标过程有无串标、围标嫌疑等。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审查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管理情况。在建设中是否坚持货物到货签收、安装调试时是否按规定流程组织、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签证或报批;是否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合同和政府招投标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门机构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人员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工期和其他相关内

方案-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 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颁布实施,这使我国的政府采购 有了更完善的法律制度。然而,从重庆“床脆脆”事件,再到“格力空调废标案”等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滞后。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试点,从此以后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我国政府采购金额从1999年的130亿元到2011年突破1亿元,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一、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9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分别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 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一些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在政府采购 中很多方面没有明确。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还没有落实比较系统的审计操作规范,即使已出台了部分规章制度,其规范性和防范性也很欠缺,这些都导致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太模糊,缺乏操作性。(2)审计人员 不足。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落后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快速 ,部分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验还存在不足。(3)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阻力很大。很多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视不足,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而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时,要么不理解而不配合,要么由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抵制审计监督的进行,导致审计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最终影响了审计监督的质量。此外,部分 团体、事业单位等由于实行政府采购而导致自身采购支配权丧失,因此对政府本文由联盟 收集整理 采购不理解甚至产生憎恨情绪,因此在接受审计监督时,不热情配合甚至有严重的抵触情绪,这都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审计中,审计监督遇到的阻力很大,审计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建议 (1)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建设。政府采购具有独特的审计特点、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因此,可以抓紧收集一些地方实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好办法和经验,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研,根据积累的良好经验制定出的独特的审计办法,这些办法不但能指导当前的审计工作,而且要有前瞻性。这些审计办法要明确政府采购审计的范围、审计方式、审计标准、处理意见、审计 的编写等,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审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此外,国家应尽快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具体流程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 管理、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质疑与投诉管理、采购质量管理、采购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地方政府 部门也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本地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提供了充分的依据。(2)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质。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相关人员的 道德 ,使他们树立坚定不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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