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法律实施)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法律实施)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法律实施)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法律实施)模拟试卷1

(总分:8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

(分数:2.00)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审判机关

C.国家监察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

解析:解析: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

3.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主体是( )。

(分数:2.00)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解析:解析: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4.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法律监督划分为( )。

(分数:2.00)

A.国家监督和非国家监督√

B.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C.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D.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

解析:解析:国家监督和非国家监督的区别就是监督主体和监督权的性质不同,国家监督的主体具有法定性,监督权具有国家权威性,非国家监督不具备这些特点。

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属于司法监督范畴的是( )。

(分数:2.00)

A.刑事诉讼监督

B.行政诉讼监督

C.民事诉讼监督

D.审计监督√

解析:解析:审计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中的专门监督。同时注意司法监督既包括法院的对内对外监督,也包括检察监督。对“三大诉讼”的监督都是司法监督,既有审判监督也有检察监督。

6.守法的最低状态是( )。

(分数:2.00)

A.不违法犯罪√

B.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C.在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方面都符合法的精神要求

D.守法主体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解析:解析:守法的状态有三种,其中不违法犯罪是最低状态。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实施的是( )。

(分数:2.00)

A.立法√

B.守法

C.执法

D.法律监督

解析:解析:法的实施是与法的制定(立法)相对应的概念,都是法的运行过程的一部分,法的实施的方式(环节)包括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但不包括立法。故A项应选。

8.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在法学上称为( )。(分数:2.00)

A.法律效果

B.法律适用

C.法律效益

D.法律实效√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实效的概念,它不同于法的实施,前者强调法的实施结果之状态,后者仅强调实施过程和环节。

9.在我国,司法权只能由专门的机关依法行使。这些机关包括( )。

(分数:2.00)

A.公安机关、法院

B.公安机关、检察院

C.法院、检察院√

D.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

解析:解析:由于司法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专属性,故在我国只能由法院、检察院行使。

10.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 )

(分数:2.00)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解析:解析: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1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律监督称为( )。

(分数:2.00)

A.审判监督√

B.立法监督

C.检察监督

D.行政监督

解析:解析:在中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虽然不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12.下列关于法的执行的特点表述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法的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B.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C.法的执行是一个从个别到一般的活动√

D.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广泛性

解析:解析:法的执行不同于立法,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的活动,即把一般的法律适用于个体的活动,与立法恰好相反,故C项表述错误。

13.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

(分数:2.00)

A.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的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解析:解析: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本题的干扰项是D项,在D项情况下,审判员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劝解,并不是在执行公务。

14.下列哪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 )

(分数:2.00)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C.法院对某检察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解析:解析:在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指人民检察院,故D项正确。15.小刘和小张打算结婚,他们向市民政局申请领取结婚证,市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给小张和小刘颁发了结婚证。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这一行为属于( )。

(分数:2.00)

A.法的遵守

B.法的执行√

C.法的适用

D.法律监督

解析:解析:市民政局是行政机关,其实施法律的过程就是法的执行。

16.下列行为中,属于狭义上的“法的适用”的是( )。

(分数:2.00)

A.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为由批准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B.税务机关以涉嫌偷税为由对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C.婚姻登记机关以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拒绝颁发结婚证书

D.法官张某周末在家休息时主动为邻居调解纠纷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狭义法的适用。在我国,狭义的法的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实施法律的情形。A项正是这种法的适用;B、C两项都是行政执法;D项张法官是调解纠纷而不是审理纠纷,因此不是司法行为,也就不是法的适用。

二、多选题(总题数:19,分数:38.00)

17.多项选择题第46-63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18.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 )。

(分数:2.00)

A.公民√

B.法人√

C.社会组织√

D.国家机关√

解析:解析: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即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是法律监督的主体,当然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19.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 )。

(分数:2.00)

A.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国家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解析:解析: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对象广义上讲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之合法性,其中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之合法性。

20.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 )。

(分数:2.00)

A.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

B.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

C.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D.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行为√

解析:解析:法律监督的内容是一切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合法性,重点是公职人员及国家机关公务活动,本题没有强调监督客体的重点,因此按广义理解。

21.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以下哪几类?( )

(分数:2.00)

A.一般行政监督√

B.专门行政监督√

C.行政复议√

D.行政监察√

解析:解析:国家行政监督有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之分,其中专门监督又可分为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监督。

22.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包括( )。

(分数:2.00)

A.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B.社会舆论的监督√

C.人民群众的监督√

D.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解析:解析:社会监督是与国家监督对应的法律监督的分类,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国家监督的一类,因此不属于社会监督。

23.法的执行的主体包括( )。

(分数:2.00)

A.国家公务人员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司法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解析:解析:在我国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4.法的执行具有下列特点( )。

(分数:2.00)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权威性√

C.专业性

D.主动性√

解析:解析:执法不同于司法,具有单方性、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专业性不是其特点。

25.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分数:2.00)

A.国家权威性√

B.国家强制性√

C.严格的程序性√

D.合法性√

解析:解析:法的适用在我国专指司法,A、B、C、D都体现了其特点。

26.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主要有( )。

(分数:2.00)

A.个人√

B.体制√

C.环境√

D.法律

解析:解析:法律以外的所有因素都对法律的实施具有影响。

27.法律实效是指( )。

(分数:2.00)

A.法律具有约束力

B.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C.法律行为产生的有效的结果

D.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

解析:解析:法律的实效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实施状态的评价,但是又不同于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28.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是指( )。

(分数:2.00)

A.公民在立法上平等

B.公民在司法上平等√

C.公民在法的适用上平等√

D.人民在立法上平等

解析:解析: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指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29.下列选项可以成立的有( )。

(分数:2.00)

A.张某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行为属于守法行为√

B.李某阅报时针对某影星的偷税行为,对邻居张大爷说该影星将被判5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

C.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检举对王某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监督√

D.方律师在为一件产品致人伤害案代理时指出,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没有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也不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方律师的这一思维方式属于演绎推理

解析:解析:D项的推理是类比推理。

30.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分数:2.00)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

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

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无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解析:解析:执法的主体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守法主体则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故A项错误,C项正确;守法不限于消极被动地履行义务,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故B项错误;执法和守法都需要遵循程序性要求,故D项错误。

31.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

(分数:2.00)

A.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 000元√

C.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解析:解析:A、B、C三项不符合司法的被动性、专属性、中立性原则。D项则未违反司法原则。

32.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法的实施方式包括守法、行政和司法√

B.守法就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C.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D.所有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解析:解析:守法既包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非所有违法行为同时违反道德,如安乐死的问题、大义灭亲反而获罪等。

33.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依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命题论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B.法的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使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权利、职权、职责变成了现实√

C.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D.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即使有再好的法律,没有切实的法律实施,那么也只能说是形式上的法治√

解析:解析:此题考查的主要是法的实施的含义,要求结合一些法学家的名言来分析。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通过法的实施,就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将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所以A、B、C、D项都正确。

34.下列关于我国法律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有( )。

(分数:2.00)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B.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C.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

D.法律监督可以分为有权监督与无权监督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监督。在我国存在不同的监督主体,总的来说具有广泛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但是这些不同主体监督的方式和效力是不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A、C两项正确,B项错误。D项表述的错误在于我国法律监督不存在无权监督的问题,任何监督主体都是有权监督,不过是方式和效力上存在差异而已。

35.下列诸项表述中,能够成立的有( )。

(分数:2.00)

A.立法体制是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

B.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与终极性√

C.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而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

D.守法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运行的各环节。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划分立法权限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划分的目的在于明确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立法权力,因此立法体制只是对立法权的划分,而国家权力划分与制衡的体制是政治体制,A项错误。被动性、中立性与终极性是司法的基本特点,B项正确。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是由行政的广泛性决定的,但是由于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要求相对方的合意,因此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C项正确。守法是相对于违法而言的一种状态,D项正确。

三、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4.00)

36.简答题第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37.简述执法的特点。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解析:

四、论述题(总题数:6,分数:12.00)

38.论述题第70小题,本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39.论述现阶段我国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的关系。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的关系是统一的整体,二者不矛盾。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包括司法权力),会导致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从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看,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执政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本身就是形成和表达人民共同意志的重要机构。它能够比较迅速地体察到社会关系的新发展,尽快地制定出相应的对策。社会中的法律需要也往往首先被政党认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策是人民意志通往法律的道路。作为执政党,共产党有能力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且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法律受党的政策的指导,并不意味着法律只是简单地、被动地把政策“翻译”为法律条文。实际上立法过程中有大量的创造性工作要做,如通过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对多种意见、利益的衡量和选择,进一步丰富、完善党的政策,使政策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之与法的整体结构相协调,使政策获得相应的专门法律机制的支持。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执政党的政策只有被制定为法律,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更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调整所特有的方式和机制,而得到更好的贯彻。这一过程也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执政党政策的贯彻,能够规范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组织的工作能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和水平,尤其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政策的强化也有可能压制法的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贯彻什么样的政策。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在倡导法治的名义下,把政策与法对立起来,认为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这其实是对过去那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的矫枉过正,它没有认识到或否认了

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而把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其最容易导致的后果便是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解析:

40.从执法的特征的角度论述依法行政原则。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2)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3)意义: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进化的结果,也是近现代各国制度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坚持这一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不按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整个国家机器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其后果不堪设想。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由于执法具有主体特殊、范围广泛、活动带有强制性和主动性的特点,权力易被滥用,有可能滋生腐败,走向执法宗旨的反面。坚持执法合法性原则,既能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4)从执法的特征来看:①由于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因此必须依法行政才能从主体上保证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才不会造成滥执法现象、越权执法现象。②由于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是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渐深刻,这就要求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才能有效控制执法活动的界限,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③从执法的单方性、主动性上看,由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因此很容易造成单方意志的无限行使,从而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必须依法行政,才能规范单方意志。④由于执法具有灵活性,行政行为有一定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很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因而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

解析:

41.论述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性质表现在:(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被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尽管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

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比如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处理原本属于政府的事务。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虽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如我国专利权终局认定权属国家专利局。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解析:

42.结合宪法和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论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并且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以事实为根据的目的在于否定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古代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诸如“断罪具引律令格式”“一断于法”“缘法而治”以及法官责任等制度,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主性精华,但同时又规定了诸如“比附断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等不依据事实和法律断案的制度。我国古代司法由于缺乏民主性保障,因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从宪法的角度看,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法本身就意味着法治。法治原则的内容表现为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等基本精神。社会主义宪法也奉行法治原则,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实质上都是要求依法治国。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还将依法治国原则直接规定在宪法中,公开宣示和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反对法外特权。)

解析:

43.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谈谈你对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认识。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三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

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解析:

法理试题:法理学法律责任历试题

法理试题:法理学法律责任历试题 历年试题:50.因果联系原则是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含义是()。[2005]A.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B.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主体的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C.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D.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15、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2000判断]7、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2001判断] 1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2001判断]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2001判断]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2002] 44.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4、法定免责条件是指()。[2003] 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B.有效补偿C.自愿协议D.不可抗力30、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追究法律责任都要通过法律制裁。[2003判断] 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2003简答] 7、王某打架斗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罚款50元,这种处罚属于()[2004]A、刑事制裁B、行政制裁C、违宪制裁D、民事制裁 ?

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

法理学 概述:法理学很多人说难,我想主要是难在最后一个大题目,因为那是一个跨度相对大一些的题目,考察的知识点关联性比较强,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但是,由于法硕考试本身决定这个题目不会太难,而且其考试的重点基本上涉及到公正、平等、权利、法治这些基本的概念,只是从不同角度出题目让考生进行论述而已。比如04年就让考生从宪法的、法制史的角度进行论述平等,今年就让考生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论述权利。为了使解释更具有条理性,法理学的编排将放弃教材以及大纲的那些章节排列。按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四个方面进行编辑。 一、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历年试题: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2005]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2005分析]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迷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

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2001判断]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001判断] 三、简答题(本题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2002判断] 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2002] 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2003] A.柏拉图B.托马斯?阿奎娜 C.卢梭D.康德 5、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2003]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D.强制作用 27、强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2003判断] 28、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2003判断]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2004] A、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004简答] 2、法的要素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5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5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2,分数:4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律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律规则是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B.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C.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法律规则即指的法律条文√ D.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 解析:解析: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几个法律规则。因此,C选项认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完全重合的观点是错误的。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 (分数:2.00)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解析:解析:法律规则的划分是本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之一。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结合以上陈述,本题应该选择B。 4.我国《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根据法律规则内容不同进行分类,该规则属于( ) (分数:2.00)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解析:解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故排除C、D。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该法条是赋予受托人一定的权利,规定了一种“可为模式”,因而选择A。 5.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法律条款反映的是法律要素中的哪一部分( ) (分数:2.00) A.法律规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条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 方法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一)法律解释种类: 1、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一般指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一般解释方法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方法。 3、系统解释: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解释。 4、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该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三)特殊解释方法a、依解释的尺度:法律教育网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3、限制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b、依解释的自由度1、狭义解释:即严格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与字面解释的区别是,还要忠实于被解释法律的精神。 2、广义解释:即不拘泥于文字含义,进行比较自由的解释。 大陆法系倾向于广义解释,普通法系倾向于严格解释;发展趋势:都较多地采用广义解释。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编(4) 法律硕士考试报名不久将开始,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大家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手段和技巧,新阳光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整理了每年都必考的法律硕士考试题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46、简述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47、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答:(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48、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础通过国家制定和实施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如果人民没有掌握政权,没有争得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从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和发展。反之,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或践踏,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坏或践踏。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制约着法治的发展速度。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有权威,有力量,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和国家于部遵守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85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85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1,分数:4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 B.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 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渊源√ D.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个别性的行政措施等。这类文件是针对特定案件或场合的,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不是法律渊源。 3.关于判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中得到指导或帮助 B.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C.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是法律的一种“渊源”,但同时也承认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意义 D.在我国,判例从未成为过法律渊源√ 中国历史上,判例曾经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当代中国,判例在原则上不是法律渊源,不能参与创造法律,但特定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4.关于“宪法”渊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宪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从法律渊源意义上看,宪法也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D.宪法渊源与宪法部门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完全一致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不同于基本法律。 5.下列事项不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 A.人民检察院的产牛 B.犯罪和刑罚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6.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律渊源之列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C.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少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D.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7.关于行政规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在法定职权内针对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B.行政规章也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之一 C.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 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 (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非全法学王展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 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观点的定义有以下的理由: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的义务,具有必须去承担和实现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故意违反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这在道德评价上也是应该的;再次,引入义务范畴,有助于为解释无过错责任等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根据。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 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有利于保障行为人

的行为自由,有利于保护责任土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1)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 法律责任土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和承担主体。比如国家机关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时的责任主体却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行为主体虽然是未成年人, 然而此时的责任土体却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可以是责任主体但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 体或完全承担主体。首先,只有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其思想 和行为之间才有因果联系,才说得上行为人在违法时故意或 过失的心理状态,才应该一让他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只有具 备正常的认识能力,才能够通过白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才能够承担并履行法律责任这种特殊 义务。认识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非所有的公民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井且精神和智力正常才有这 种能力。 (2)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 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 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般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 1 、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律的主要优点。 2 、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3 、试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4 、论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 、论法的局限性的表现及理解法的局限性的意义。 参考答案 1 、答:首先。 ( l )法的利导性是指法律具有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这样一种特点。( 2 )法律之所以具有利导性。在于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利导性的基础。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或选择的标准。( 3 )同时,法律的利导性又与它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性相关。( 4 )以双向要求为基础,权利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的约束与强制机制,使人们在行为过程中。选择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约束白己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形成了鼓励和禁止有机结合的利导机制。最终有效服务于法律迫求的价值目标。其次: (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高效率的优点。( 2 )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因而具有性、普遍性、统一性的特点。 ( 3 )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因而具有利导性的优点 ( 4 )法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因而具有有效性的特点。 2 、答:第一,法律渊源传统方面。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第二,法律结构传统方面。第三,法律适用传统方面,第四,法典编撰传统方面。第五,诉讼程序传统方面。第六,职业教育传统方面。(请适当扩充)

3 、答:纵观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能 够发现法律的发展有以下几点规律: ( 1 ) 法律持续进步的规律。法 律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总是持续进步的。法律从产生以后,即使在个 别时期、个别国家有时出现停滞甚至倒退,但从总体上来看。一直没 有停止过进步。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以往一些法学理论 认为法律是亘古不变的,这是唯心主义在法学上的反映。( 2 )法律受 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 3 )法律存有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4 、答:法的社会作用是联系法的本质和目的而考察法的作用, 所以法的社会作用也能够说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这 里我们论述法对社会产生作用和影响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阐明法究 竟是通过何种方式在杜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而达到其目的的。 l 、确认。 2 、调节。 3 、整合。 4 、制裁。 5 、制约。 6 、组织。 7 、引导。(请适当扩充) 5 ,答:法律存有其固有的弱点。中西方法学围绕人治与法治问 题所展开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利弊问题。以下介绍 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 、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2 、法律具有 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3 、法律无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成存有的社会现象。所以会存有遗漏。 4 、因语言的拙劣,使法律留有很大的自由裁 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 、法律存有着从管理 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这是法律源于规范控制作用 的一个弊端或局限。 6 、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是由大良的人力物力来执 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要件。其作用总是易受到社会或人为 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 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理解 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在使用法律的时候能注意对其弊端 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就理应实行适当的补充纠正。 补救的措施是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增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 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升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汇总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1政党制。(2普选制。(3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法理学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七章法的要素 一. 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 6.权益复合规则 7.规范性规则 8.标准性规则 9.调整性规则 10.构成性规则 11.强行性规则 12.指导性规则 13.法律原则 14.政策性原则 15.公理性原则 二. 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 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9.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0.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 A.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B.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C.实体性原则和程序原则 D.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 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2.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既有强行性规则又有指导性规则 B.有强行性规则而无指导性规则 C.无强行性规则而有指导性规则 D.既无强行性规则又无指导性规则 三.多项选择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术,法律要素包括()。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2018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2018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对通过做题反映出的易错知识点,考生要查找出错原因,并通过多做题举一反三加以掌握,相关知识点最好记在错题本上,有时间就要翻开复习,提醒自己做题时切莫再犯相同错误。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中心的编辑为大家整理以下学习指导内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 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其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三。组织社会化生产。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