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采矿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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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采矿的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对无证私挖滥采组织巡查、制止和处理,对私挖滥采井口及时组织封填,严防私挖滥采导致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实行分片分村,责任包干到人。

(二)村、组职责

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是打击非法采矿的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管责任主体,守土有责,守矿有责。负责本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范围内的非法采矿巡查、制止和打击,有责任守好自己的山,护好自己的矿,看好自已的人,既不让外来人员到本村范围内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也不能让本村人员上山私挖滥采,要落实责任分组包干到人。制止或整治不了的要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进行集中整治。

(三)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对无证私挖滥采,越界越层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采矿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对于村(居)委会上报的非法采矿案件依法严肃查处,由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队依法调查,对破坏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下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10000元的罚款,破坏资源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委托对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所负责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的巡查,制止和打击工作,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县打击非法采矿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制止不了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集中统一整治。

(四)派出所职责

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协助工商部门没收用于私挖采矿资源的机械设备。

(五)工商部门职责

没收用于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机械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和汽车,生产设备等,并由法院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

(六)林业部门职责

依法对非法采矿造成林地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从重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部门职责

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电力设施和供电,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切断电源,没收电力设施。

(八)有证矿山职责

有证矿山负责在矿区范围内的非法采矿活动的巡查,制止和打击。对矿区范围内出现的非法采矿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封填,对制止不了的,要在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汇报,由政府组织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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