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工程索赔

fidic合同工程索赔

篇一: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工程索赔分析

0 绪论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银行贷款投资项目越来越多,客观上对诸多施工企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新的管理理念,要求我们既要敢于又要善于参与这种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熟练掌握FIDIC合同条款,学会趋利避害。完善和提高索赔管理体制,是建筑企业走向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走向招标承包竞争机制的时间还不长,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增多和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以及国内的部分大型建设项目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国际惯例实行公开招标后,索赔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因此,系统的学习和掌握FIDIC的各种合同条件,不仅有助于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我国在项目管理的模式上与国际接轨。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在国内,我国对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工程建筑企业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和在国内的大型工程建设中引入监理制度后才开始的。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在工程索赔研究方面整体水平较低,大多是对具体案例的经验总结和定性分析。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在工程管理方面的研究有了较大进展,不论是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研究主要集中在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方面[2]。XX年3月,上海同济大学丁士昭教授在建设监理培训教材《建设监理导论》中,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索赔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XX年由成虎和钱昆润编写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和XX年9月出版的由梁鉴写的《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是国内影响较大的两本关于索赔的专著,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商进行合同索赔管理的原则、方法、手段以及索赔事件的识别、证据的取得、索赔处理等进行了专门研究。

(2)在国外,工程承包企业把索赔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很多项目的索赔管理并不成功。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实力的不断增强,先前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所垄断的国际承包市场,已逐渐变成群雄逐鹿的局面。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参与到国际承包市场竞争中的国内涉外公司实力不断壮大,无论是在国外项目的竞争中,还是在境内采用国际招标项目的竞争中,我国的涉外公司都表现出了非常强大的竞争实力。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承包商的角度出发,系统地阐述了FIDIC合

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理论,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管理以及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解决

的基本方针和策略,说明了成功索赔对于承包商的重要意义,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附以真实案例说明,为承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下进行工程索赔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 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理论

“索赔”的基本概念

索赔的含义

索赔一词具有比较广泛的含义,其一般意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常履行施工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在英文单词中用“claim”表示,“claim”一词的解释为根据权利而提出的要求。换句话说,它本身具有主张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思[3]。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同时,索赔是一把“双刃剑”,自己可以用来攻击对方,对方也可以用来反击。所以从理论上讲,索赔都是双向的,甲乙双方都可以相互索取赔偿。也就是,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但由于一

些特殊原因,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较容易,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牵扯范围较广,处理困难,所以我们把后者作为索赔管理的研究的重点和主要对象。

此外,索赔还具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两种。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是广义的索赔。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索赔是指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这就是狭义的索赔。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因此,索赔一词并非一些人想象中的贬义词,它是一种补偿,而并没有任何的惩罚的意味。

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的分类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通常情况下,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

(2)费用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

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两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承包商就某一事件既提出工期索赔,又提出费用索赔。

在FIDIC合同条件下,还有一种索赔不得不提,那就是综合索赔,它通常发生在工程完工之前,它实际上就是将许多单项的索赔加以分类和综合整理,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以一揽子方法解决索赔问题。综合索赔中所包含的单项索赔通常都是在其发生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或合同一方对解决的结果不满意而累计下来的。其原因可能是单项索赔事件的原因较复杂,难于分析而导致的不能立即解决;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索赔的提出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而拖延下来或者是在施工过程中单项索赔虽然已经被处理,但其最终的决定没有使提出索赔的一方所满意而导致综合索赔的出现[4]。

总之,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或是承包商,都应当力求将单项索赔在工程的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尽量减少综合索赔处理的复杂性,这样,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

FIDIC合同条件的特征

FIDIC 合同条件体系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不要求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中将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和大笔可能发生的应急费用包括进去,而是主张如果确实发生了此类事件,由业主进行赔偿或支付此类费用,这为承包商的施工索赔提供了一个空间。它要求承包商对突发或应急事件反应迅速,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FIDIC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示条款,即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在相关情况下应给予承包商的经济和(或)工期补偿。另一类为默示条款,即虽然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给予承包商补偿,但根据该条款的含义,可以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权利[5]。

明示索赔条款及分析

明示索赔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类,即业主原因、工程师原因和客观原因。一般来说,由业主原因引发的索赔,承包商既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长,又可以得到相关费用甚至利润补偿;由工程师原因引发的索赔也是如此,这是因为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承诺了工程师代表他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工程师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认为业主违反了合同。由客观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的延长,有时可得到费用补偿,但不能得到利润补偿。

默示索赔条款及分析

默示条款的分类基本类似于明示条款。一般来讲,承包商利用明示索赔条款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利相对较易,而依据隐含索赔条款论证索赔权就困难多了,有时需联系有关明示条款、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并结合具体情况来解释和论证。

2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管理

FIDIC组织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它是唯一专门为土木工程施工在全世界范围发行的标准合同条件。该条件也是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在全世界招标时采用得最多的一种标准合同条件。虽屡经修改,甚至有时遭到批评,该条件仍然是世界上评定其它合同条件的标准和尺度[1]。

FIDIC合同条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他是一种国际惯例,到现在,这些文件不仅仅供FIDIC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也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一般的土木工程,其中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壤改善工程、道桥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等。

FIDIC合同条件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它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从理论上讲,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FIDIC合同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

利益及合法权利。

工程索赔管理的特点、作用和影响因素

索赔管理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如何看待和对待索赔,实际上是经营战略问题,是承包商对利益和关系、利益和信誉的权衡。不能积极有效的进行索赔,承包商会蒙受经济损失;进行索赔,或多或少的会影响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所以,要健康的开展索赔工作,必须全面认识索赔,完整理解索赔,端正索赔动机,才能正确对待索赔,规范索赔行为,合理的处理索赔事件。因此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对索赔工作的特点有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6]。

工程索赔管理的特点

(1)索赔工作贯穿工作项目始终

合同当事人要做好索赔工作,必须从签订合同起,直至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要认真注意采取预防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索赔义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工作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阶段,作为承包人应仔细研究工程所在国记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义务、付款、工程变更、违约及罚款、特殊风险、索赔时限和争议解决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将来可能的索赔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7]。在合同执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不断的寻求索

赔机会,同时自身应严格履

行合同义务,防止被对方索赔。一些缺乏工程承包经验的承包人,由于对索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往往在工程开始时并不重视,等到发现不能获得应当得到的偿付时才匆忙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汇集所需要的数据和论证材料,但已经陷入被动局面,有的经过数日持久的争执、交涉乃至诉讼法律程序,仍难以索回应得的补偿或损失,而影响自身的经济利益。

(2)索赔是工程技术和法律相融的综合学问和艺术

索赔问题涉及的层面相当广泛,既要求索赔人员具备丰富的工程技术知识与实际施工经验,使得索赔问题的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又要求索赔人员通晓法律和合同知识,使得提出的索赔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并且还要求在索赔文件的准备、编制和谈判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使索赔的最终解决表现一定程度的伸缩性和灵活性。这就对索赔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的个人品格和才能对索赔成功的影响很大。索赔人员应当是头脑冷静、思维敏捷、处事公正、性格刚毅且有耐心,并具有以上多种才能的综合人才。

工程索赔的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吸引外资和涉外工程要求按照国际惯例进

行工程索赔管理,中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建筑市场同样要求按国际惯例进行工程索赔管理。工程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建设工程的效益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8]。工程索赔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作用:

(1)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当事人一种保护自己、避免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风险分担的又一次合理再分配,离开了索赔,合同责任就不能全面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难以平衡。索赔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索赔的政策开展,可以把原来列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

(3)索赔是合同实施的保证。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对合同双方形成的约束条件,特别能对违约者起到警戒的作用,违约方必须考虑违约的后果,从而尽量减少其违约行为的发生。

(4)索赔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承包人在许多项目上提不出或提不好索赔,与企业管理松散混乱、计划实施不严、成本控制不力等有着直接关系。没有正确的工程进度络计划就难以证明

延误的发生及天数,没有完整详实的记录,就缺乏索赔定量要求的基础。

篇二: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

摘要:施工索赔是建筑业市场化的产物,是平衡“买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承包商获取赔偿、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途径。承包商索赔管理是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它体现着承包商经营管理的水平。合同救济是承包商索赔的法律基础,而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最常用的就是FIDIC 合同条款。在索赔如此重要的形势下,探索索赔成功的条件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FIDIC合同,承包商,索赔

Abstract: construction counterclaim is construction market product, is the balance "buyer market rules of the game, but also contractors obtain compensation,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critical path. The contractor claims management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working, it reflects the contractor management level. Contract relief is contractor claim the legal basis, while in international projects in the most commonly used is FIDIC contract terms. On the claim of such an important

situation, explore claim conditions of success i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double meaning.

Keywords:FIDIC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claim

1.概述

FIDIC 条款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 是国际土木工程项目管理最具权威的通用标准。对承包商来说, 认真研究 FIDIC 条款, 科学运用好 FIDIC 条款, 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取得更多利润的关键。其中索赔条款是 FIDIC 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而施工索赔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 所以对索赔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承包商或建筑企业的角度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事项、程序与管理等几个方面予以浅析。

2.索赔的原因

合同缺陷引起索赔

合同约定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是引起索赔的因素之一。为了避免合同缺陷,合同文件首先约定了组成顺序,发生矛盾时便依据组成顺序进行解释,排在前面的文件解释时优先于排在后面的文件。但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索赔

任何一个承包商均不会预见到业主不能及时移交现场、工程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化石,同时尽管业主已通过标书向承包商提供了大量资料,又组织承包商勘察了现场,但施工中仍然可能遇到业主和承包商事先均不知道的情况,如果这些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的,且当上述因素引起承包商费用增加或进度延误时,这时承包商便会向业主提出索赔。

承包商赶工引起索赔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明确要求承包商比合同工期提前完工。这种情况下承包商被迫雇佣更多的人员、动用更多的设备和材料,发生了额外费用,提出索赔。

业主责任引起索赔

业主责任引起索赔既有属于业主违约造成索赔,也有不属于业主违约造成索赔,除上面

提到的未及时提供现场占有权、要求承包商赶工及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外,业主责任引起索赔的还包括: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违约、提前使用全部或部分工程款,上述情况只要影响了承包商工作,无论是造成费用增加,还是引起进度延误,均会造成承包商索赔。

监理工程师责任引起索赔

监理工程师是 FIDIC 合同条件中的核心,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更多的沟通工作是通过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来

完成的。监理工程师责任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质量的苛刻检查;②干预承包商施工;③要求承包商提供超量资料;④删减工作量,下令停工。

3.索赔的分类

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

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2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

4.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处理就成了当务之急,无端的时间拖延只会增加索赔的成本。FIDIC 合同条件第53 条专门

规定了一个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效的关于索赔的约束方式,即索赔程序,并特别对索赔通知和证明提出了时间限制,要求保持同期记录。处理索赔大体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

2)准备支持索赔的当期记录;

3)出示索赔证据;

4)未遵守上述三款索赔程序时的处罚;

5)支付索赔金额;

6)索赔争议的解决

5.索赔管理

为了更好地进行在该条款下的项目索赔管理,承包商尽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培养一批精通索赔业务的管理人才

承包商应建立专门的索赔机构,有计划地培养一批既懂工程专业知识、预算成本知识又熟知FIDIC合同条款并具有公关、谈判、英语表达能力于一体的真正的复合型人才,他们要善于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善于用相关合同条款来处理问题,使索赔工作落到实处。

注意施工过程中索赔依据的收集和累积

国家法律法令文件、工程检验记录、工程照片、施工日志、来往信件、各种会议纪要、合同变更文件、工程洽谈记

录、建筑材料及设备采购订货的有关凭证等都可以成为索赔的依

据,这些资料应及时记录、整理和完善以供需要时选用,而不是发生索赔后再去收集。

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时间,结束的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工程师审核结果和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对发生的每笔索赔应及时登记。

注意工程索赔时间的要求

FIDIC合同条款中关于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应严格遵守时间上的规定来做好索赔,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掌握索赔权利,是索赔的前提。

处理好反索赔工作

业主也会利用FIDIC条款对承包商提出反索赔,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承包商也必须依据FIDIC条款,正确地组织履行合同,从雇主利益出发提改进建议,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反索赔,把反索赔减少到最低程度。

结束语

承包商的索赔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进度和质量管理,甚至项目的成败。随着我国加入WTO 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长期处在建筑领域“买方市场”中的承包商,在索赔管理过程中必须提高索赔意识,

熟练掌握国际竞争规则,认真熟悉研究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条款内容和签署的合同条款; 注重对索赔专业人员的锻炼和培养;树立自上而下的索赔意识观念;合理控制工程索赔的时间; 尽量避免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工程索赔,运用合同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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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承包中的索赔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承包中的索赔案例分析摘要:简述了索赔的原因、程序、依据,并通过详细的案例中承包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回复,讨论了索赔案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今后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的启发。

关键词:工程索赔原因、程序、依据、案例、经验教训

Abstract: the paper, reasons of claim procedures and basis, and through the detailed cases of the contractor’s claims, supervision engineer and the owner of the reply, discussed the claim of the cases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n our future in the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of the project work inspired the claim.

Keywords: engineering claim causes, procedures

and basis, case, experience, lessons

一般而言,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在施工承包中,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了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而向业主所要求费用和工期方面的补偿。换言之,凡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但应得到经济和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因此索赔是一种合理要求,是应取得的补偿。

一、索赔的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1、业主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违约;2、合同文件缺陷;3、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4、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不适当的指令;5、不可预见的因素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

二、施工索赔程序: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取得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合理处理好施工索赔是业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控制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亚行贷款等国际工程项目一般采用FIDIC合同条款,其第款详细说明了承包商在寻求索赔中必须遵循的步骤。

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有关施工企业索赔 及除斥期间的有关条款。 1、1.6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2、1.9款:处理化石、文物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1.10款:满足交通运输需要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4、1.11款:知识产权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2.4款: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3.4款:承包人现场查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3.7款:履约担保的索赔(费用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3款:监理人指示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5.1款:质量要求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5.2款:质量保证措施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3款:隐蔽工程检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内容提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主要条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工程索赔; 重点难点 本章在2003年考试中占1题,占20分;2004年1题,占20分。2005年的考核重点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2.示范文本主要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5.工程索赔程序、计算与审核; 内容讲解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第一节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一、合同类型的分类[03考题既让选择合同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是由承发包双方就所承包的项目协商确定的,一笔包死,不能更改。合同总价除非在设计及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相应的变更,否则一律不能变动。 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总价,但如果遇到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如通货膨胀等,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一种形式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估算工程量报单价,在每个阶段办理结算时,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直至竣工时按照竣工图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另一种合同是不可调值单价合同。又叫固定单价合同。清单报价所采用的既是此种。它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尤其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比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案例分析中,无论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索赔事件的分析都是以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的,因此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在例分析中很要。尤其是承发包双方责任、工作、义务、风险承担范围,定价、调价条款,工期调整条款。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摘要:以FIDIC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对土木工程施工索赔的起因、种类、索赔的依据、索赔程序及索赔成功的关键进行探讨。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 )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 Procedure for claims ),以5个分条款(?)的篇幅 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 Con tractor )来说,施工索赔工作 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 stractor )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 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 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 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 )。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 BOQ- Bill of quantities )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 Engineer )指令增加新的工 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 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 )。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 )。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 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最新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例简介 1、签订合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某电建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 (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 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设公司,电建公司依照 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2、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3、结算争议: 电建公司与电厂公司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确定包死合同价 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概算价下的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但在合同的实 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 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 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 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 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 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 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 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 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届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仲裁过程 1、收集证据:该电厂工程从1999年9月开工,至200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 延续到2003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络单、项目部施工会议纪要、设备到货记 录、设备检验及交付使用记录、施工统计报表、工程量增减及其签证手续、质量验 收手续(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付款 凭证等资料。由于此案是针对整个工程结算进行仲裁,工作量大而繁杂,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及后期的补充工作从2003年12月开始至2005年11月,历时近两年,先后动用了人员有50余人次,全力收集整理开庭证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2、正式向仲裁委申请:2004年6月,电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电厂公司随后提出反请求,双方涉案标的达一亿伍千万元。仲裁委受理双方的仲裁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于2004年1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承包方举出变更的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的实际工程量大大超出签订合同时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一、索赔分类 按照索赔的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费、保险费、利润及管理费等。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 工期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二、索赔的依据 索赔要有依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 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及技术 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 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 送停电、送停水、管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 效性。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方违反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方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方的费用增加; (5)发包方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公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 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关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讲,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体会,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缘故是专门多的,要紧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补偿各种风险引起的缺失。这确实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 n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缘故。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紧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体会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专门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形,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缺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阻碍,经常显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打算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本章基本知识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主要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5.工程索赔的内容与分类; 6.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7.工程索赔程序; 8.工程索赔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9.工程索赔的计算与审核。 基本内容: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二、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种类 目前,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典型的施工合同文本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合同文本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同时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示范文本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主要内容以及使用要求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和变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共八章。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概述 1.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简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3个格式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通用合同条款参考FIDIC有关内容,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 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业特点,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相互说明。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 背景: 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2000m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持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 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论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超声波学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楠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扣留工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 程保修金。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 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

(合同知识)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合同知识)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 析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网址:http:///3498/index_4.html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文章日期:2008-2-268:46:53打印 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壹体。 咨询工程师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根据合同秉公决断,即将有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正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咨询工程师且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壹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且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利,业主无权影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于这个意义上,能够说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主要是和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于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推荐。要特别注意,和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壹切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且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于某国承建的壹个公路项目系采用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壹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于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和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俩国边境,停止向这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经过壹年多的艰苦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且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该项目于燃油危机发生后,于和咨询工程师及业主的索赔交涉中,经过认真研读标书,我们主要运用了FIDIC合同以下有关条款。 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教学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摘要】施工过程全程如何做好索赔与反索赔,以便获得高结算和可观利润及更合理的工期。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因素;程序;方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房建项目技术水平要求并不高,客观上造成了目前的工程招投标大多是在价格竞争,于是作为投标方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的承包权,便采取盲目压价,低价中标后一方面进行施工过程全程索赔以期望高结算,另一方面要预控发包人的反索赔,以下我主要对承包人对索赔和反索赔的概念、主要因素及如何处理应对加以简述: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一)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二)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 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

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三)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主要因素及承包人应对反索赔策略: (一)、发包人反索赔的主要因素: 延误工期的反索赔: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设计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的对该项目的使用和运营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该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比如获奖)的反索赔:承包方一方面是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材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不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要求而出现的质量缺陷,该质量缺陷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另一方面承包方虽然完成了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工程,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获奖工程奖项,发包方就此而进行的反索赔。 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承包方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担保(比如说履约保证金或担保、银行保函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第3版)》试卷三答案

试卷三答案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共6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A. 2.D. 3. D. 4.C. 5. A. 6. A. 7.A. 8. D. 9.C.10. A.11. D.12A.13. B.14.D. 15.C.16.C.17.C. 18.B 19.D 20.D 21.C 22.C 23.C 24.A 25.C 26.C 27.D 28.A 29.C 30.C 二、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ABE 2.BD 3.BC 4.BCE 5.BDE 6.AE 7.ACD 8.DE 9.ABD10.ABD11.ACD 12.ACD 13.CD 14.ABDE 15.BDE 三、问答题(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有何关系? 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修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案例一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 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 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持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论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 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 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 年3 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 年9 月3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肆仟元人民币(Y 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 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超声波学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 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楠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 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2 年3月5 日 合同订立地点:XX 市XX 区XX 街XX 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分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 元/m2 调整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一、索赔通知 按照F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二、索赔记录 按照FIDIC条款第53.2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三、索赔报告 按照FDIC合同条款53.3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 (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 (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需要从国外进口; (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 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需从国外进口的; 我们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 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 而且, 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 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 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 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 享受免税待遇, 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 其次, 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 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 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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