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中国律师网 2010-06-29 12:41:11 楼韬

楼韬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合同的签订更是纷繁复杂。律师在执业中经常需要进行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工作,这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也是律师的一项高风险工作,故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工作历来被各国的执业律师所重视。研究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作者从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着手,就风险的类型、产生风险的原因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和方法进行探讨,以求引起同行对该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从而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业务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咨询服务合同,只是咨询的内容限于法律问题而已。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其实是在履行一种咨询服务合同的履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律师如果违反合同(通常是法律顾问合同或者是单项服务合同)的约定,不但会依法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甚至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可见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实施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的审查和修改,法律风险也就随之而来。

笔者认为,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合同效力风险

律师必须考虑在合同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未提示或者错误提示以及错误判断合同效力的风险。

首先,合同的效力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第一重要的内容,不审查或者疏忽合同的效力审查,最终如果出现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结果,这绝对是律师的重大失误。

通常,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经验欠缺的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仅仅是在合同的文本上进行一些文字性的审查,却会忽略合同效力的审查。其实,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待审合同的效力会成为争议的问题,这恰恰是律师必须进行审查和思考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十分谨慎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防止无效合同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出现,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环节。

审查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仅仅从合同文本本身进行审查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律师必须借助于尽职调查等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律师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

同,律师同样会因为最终合同无效而被追究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目的误解风险

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对双方当事人背景意图的了解或者错误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产生的法律风险。

所谓交易的目的,是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真正动机或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交易背景,该项合同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当事人愿意成就合同的底线和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就该合同谈判中的主要争议条款是什么等等。在了解这些合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语气和条款的取舍,才可以了解当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与该合同存在的风险之间的比重,才能真正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履约能力风险

对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错误判断,以及在合同中缺乏对合同不能履行时风险可控制的条款设计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合同履行能力总是较高的估计,总是认为自己会顺利地履行合同,有时会签订一些超过自己实际履行能力的合同。一旦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必然会由于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限制带来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结果,最终造成一方甚至双方均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并且导致合同当事人产生重大损失。然而争端一旦发生,合同双方必然会讨论和深究出现这种结果时,合同中是否已经对这种结果有预期的救济条款的安排。这时往往是考量律师对合同发生争议情况下的条款设计的质量和律师的预测能力和水平,如果由于律师的经验不足和疏忽,在合同中没有对可以救济的条款进行预期安排,例如违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或者赔偿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争议的管辖等条款的设计,一旦出现风险,将会出现律师对当事人难以交代的尴尬局面,而律师作为与当事人的服务合同关系,这种服务质量的纠纷必然难以避免。

四、条款缺失风险

由于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缺乏对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审查,最终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中出现严重的障碍。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审查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的主要内容,律师在审查修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时,必须知晓该份合同属于《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中的哪种类型合同,或者是属于无名合同中何种法律关系的合同。作为一个从事合同审查和修改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应当明白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有哪些,当从事具体的合同审查和修改工作时,不应当对该类合同基本的审查内容发生遗漏。

五、履约先后风险

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合同当事人争夺的控制条款之一,而通常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条款设计中,有经验的律师不会满足于自己的委托人的义务条款在履行期限的设计中与简单的年、月、日挂钩;相反,很多情况下,律师往往会将委托人的义务履行设计置于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之后实施,而委托人的权利又往往会置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之前享有,即将合同条款设计成《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规定的先后履行义务享有抗辩权的条款。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股权并购合同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设计,这样的合同设计在合同履行中,会大大降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从而也必然降低律师的法律风险。

六、利益失衡风险

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和当事人利益反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份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其中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应当是平衡的,不应当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失衡的情况或者利益反常的情况。如果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发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合同中基本上是某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基本上只有义务,或者一方的义务明显要重于另一方,这样的合同相信是很难以达成一致的。即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这样的合同约定是否会发生效力很值得商榷。因为当争议发生的时候,裁判机关必然会考虑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依照职权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律师最终无法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其中的缘由。

七、操作障碍风险

合同条款中约定一些看似有利但却无法操作的条款误导委托人,一旦遇到操作障碍,容易引起委托人与律师的责任争议。

我们常常发现,一些当事人在提供的合同修改稿甚至是律师帮助起草的合同文本中,会有一些看似有利但是实际却无法操作的合同条款。当我们对这些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时,必须考虑合同条款尤其是反映权利义务的条款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一旦遇到操作障碍,当事人必然会迁怒于律师,律师的风险岂能回避?

八、指代错位风险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要注意合同的主体指代用语错位也会发生争议和风险。

合同中当事人的主体全称常常会被甲方或者乙方等词语所替代,这是惯例。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一旦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时,甲方或者乙方的指代关系是绝对不允许错位的。笔者就曾经见到过一份合同由于指代关系错位,引起一场数千万元的纠纷诉讼。

九、表意不明风险

律师还应注意,合同的文字意思表示不明或者表示错误导致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文字表述应当是十分严谨的,文字含义在条款中的理解不应当发生歧义。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意思不明或者错误的例子比比皆是。律师绝对不能在类似的问题上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否则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只有律师自吞苦果。

十、失职被骗风险

对当事人的诚信审查判断失误,也会导致法律风险。

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中,必须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度。律师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诚信度,是为了防止委托人由于轻信对方造成合同财产被骗。律师审查委托人的诚信度是为了防止委托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甚至利用律师社会信任度为自己掩饰虚假的、违法的目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合同诈骗或者金融诈骗的纠纷常常会牵涉律师,卷入被司法调查的尴尬。

总之,合同的审查和修改绝不是停留在表面的文章,需要律师用学识和智慧去履行该项律师的职责,一个律师如果要胜任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工作,必须勤勉尽责,理性智慧,依靠律师娴熟的业务技巧,对待审查合同反复研究,认真审查,依法修改,真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最终避免律师在该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律师风险委托合同

篇一:律师风险代理协议 律师风险代理协议 [ ] 委托方: 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之纠纷,委托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协商,双方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纠纷中的第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参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参与听证会以及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2、向当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3、出席法院的审判、调解等诉讼活动; 4、向法院出具律师代理意见书; 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二、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叙述真实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未能阐述真实案情时,有权终止代理。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终止,将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和办案费(膳宿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发生的办案费。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基于委托方对真实案情的 如诉讼过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本案全部诉讼标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师费。 四、相关费用的支付: 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预先支付: 1、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办案费用。 2、律师参与听证、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等鉴定费用以下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异地(青岛市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办案费用。 2、案件的送达、邮寄、公告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机构必要的查询、鉴定费用。 五、受托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风险已向委托人充分阐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受托方: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篇二:委托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委托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甲 方一案第审(仲裁或非诉讼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的纠纷案的第审(仲裁、非诉讼活动)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前言】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实现经济利益而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这些每时每刻都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需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可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是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通常情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运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 如何有效的防范买卖合同的风险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必须考虑的问题。那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自由空间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事前就做好风险防范,将风险尽量降低,即使发生纠纷后,也能使我方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课程收益】 1、正确理解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2、正确理解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和风险类型。 3、学会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有效预防买卖合同的风险。 4、学会运用合同的签署和设计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课程特色】 本课程主要是针对买卖合同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和风险类型,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合同签署和设计,有效的防范风险,有效的维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将买卖合同的履行成本降到最低。 【课程大纲】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1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2 买卖合同的种类; 1·3 买卖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和风险类型。 2·1 产品质量。 2·1·1 约定争议(包括未约定、约定模糊)。 2·1·2 验收争议。 2·1·3 使用后争议。 2·2 主体资格 2·2·1 虚假主体(包括法律虚假和事实虚假)。 2·2·2 无权、超权签字或盖章。。 2·2·3 隐形主体 2·3 管辖争议。 2·3·1 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2·3·2 管辖类型。 2·3·3 管辖纠纷发生的原因。 2·4 交付纠纷。 2·4·1 交付不能。 2·4·2 拒绝交付。 2·4·3 交付不当。 2·5 补充协议 2·5·1 补充协议的意义和类型 2·5·2 法律补充 2·5·3 事实补充 2·5·4 补充协议的形式: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2·6 合同履行。 2·6·1 合同履行的标准和方式。 2·6·2 履约判断权利人和方式。 2·6·3 履行过程的记录和保全(补充协议、电话录音、短信、传真、电邮等)。 2·6·4 合同履行的重点事项。 (1)、合同变更记录。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一、律师: 二、律师执业: 三、律师执业风险: (一)内涵 (二)来源: 1.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2.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3.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4.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风险。 5.我国目前这种司法环境存在大量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边缘地带,对律师违规进行选择性执法。 6.在陈瑞华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三)分类: 1.民商事风险: 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例如因写错诉讼主体等耽误了诉讼时效,或因过失错过了上诉期、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等。 ②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比如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等。 ③专业水平欠缺,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例如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④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非诉风险: 3.刑事法律风险: ①《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306条实际包含三个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引用最为广泛)。 ②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偷税罪: ④包庇罪: ⑤寻衅滋事罪: ⑥玩忽职守罪 ⑦诬告陷害罪 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合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⑨行贿罪 ⑩ (四)行政法律风险: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风险及诉讼方案的告知 甲方接受乙方咨询,因案情复杂,现就(20)江民二初字第号乙方同申屠其他合同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或号案件)之处理风险及诉讼方案告知如下: ①. 本合同中所表述的协议仅指乙方与申屠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协议,即申屠显文在纠纷案件中举证的协议。 ②. 经办律师认为,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存在争议,当为有效。乙方同意经办律师的观点。 ③. 乙方陈述并提供了一份证据(丁书写的还款说明),认为乙方已通过丁XX屠转交了19400元钱款。 ④. 基于上述2点,乙方认为上述19400元钱款是其与申屠解除协议的退款,故乙方追求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协议已于________年____月被解除。 ⑤. 由于乙方通过丁转交上述钱款,故丁的表述及其证实将成为乙方诉讼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依据。 ⑥. 基于上述5点,甲方提供并经乙方同意的诉讼方案如下: . 乙方向____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丁为号案件的 第三人; . 若____区人民法院未准许乙方的上述申请,则乙方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列申屠为被告,丁为 第三人,要求确认乙方与申屠签订的协议已被解除; . 上述第项起诉若被受理,乙方向____区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号案件的审理。 ⑦. 甲方告知乙方,乙方与申屠纠纷的诉讼风险如下:6点所列的诉讼方案若未能实现,即丁未能参与或参加乙方与申屠 . 上述第的诉讼,则乙方将承受败诉的后果;

购房合同解读律师版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 本解读 ?来源: (律师)王向和 ?发表时间: 2006-8-7 14:44:25 ?关键字: 商品房买卖合同 ?阅读次数: 3266 论文简述: 房地产纠纷在各类民商案件中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房地产纠纷案件又掀起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高潮。众多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最突出的。为了帮助当事人签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防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发生,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和律师撰写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文,逐条讲解每条含义,尤其是签约时,每条应该注意防范的问题。 房地产纠纷在各类民商案件中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房地产纠纷案件又掀起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高潮。众多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最突出的。为了帮助当事人签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防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发生,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和律师撰写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文,逐条讲解每条含义,尤其是签约时,每条应该注意防范的问题。希望王律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解读,能够对当事人及律师同行有所裨益。 关于《示范文本》封面 [解读]这是最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的内容。封面告知:“编号:GF-2000-0171”。这一信息告诉我们,2000年的《示范文本》是目前正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因为在此之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还曾发布过其它版本的《示范文本》。

封面信息还告诉购房者,《示范文本》是正规印刷装订的,不是用订书机装订的,同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上述信息,可以帮助购房者判断行将签订的文本是否是《示范文本》。需说明的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以《示范文本》签约。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向购房者明示上述《示范文本》。 法律之所以规定发展商必须向购房者明示《示范文本》,就是为了防止在发展商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立合同陷井,欺诈购房者。无论购房者是否以《示范文本》签约,自己签约的合同和《示范文本》对照,从而发现有无问题,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好办法。 还需说明的是,《示范文本》本身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既有对《示范文本》条文理解上的歧义问题,也有《示范文本》的缺陷问题,以下的解读中将详述。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示范文本》第二页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共有七点说明,实际是以《示范文本》签约的注意事项,这一内容也同样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示范文本》的有些条款设订了许多可供买卖双方选择的条款,未被选择的,一定打×,以示删除。《示范文本》的很多条款是以空白形式出现,由买卖双方协商后,在空白处填写双方协商的内容。购房者此时应注意,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加盖“空白”章或划掉,以免日后填写其它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坚持要求买卖双方另行签订房产部门制订的非《示范文本》合同,造成买卖双方存在两份合同。虽说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办证之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诉讼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风险代理合同

编号:FS-DY-81555 诉讼风险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XX律师(成都)事务所(乙方) 地址: 负责人: 甲方(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有限公司因与(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为甲方的本案一审、二审(如有)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应如实向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仅提供证据复印或复制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因甲方无法提供原件到庭核实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乙方和代理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关材料,并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代理律师; 3、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指定(邮箱:,电话:,传真:)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联络人,有权代表甲方接收乙方之文件或工作指示,亦有权代表甲方向乙方递交文件资料或传达甲方之真实意思。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 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 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 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

第二节证据审查 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四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拒绝代理。 第4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 律问题 凭样品买卖系《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之一。但是,自《合同法》实施4年以来,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于凭样品买卖缺乏较深入与系统的研究。事实上,凭样品买卖应探讨的问题颇多。诸如:凭样品买卖与附生效要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等的关系,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凭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主张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均有待确定。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引起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种买卖法律制度。 一、具有独立内涵的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较之普通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 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将瑕疵履行归为违约责任适用范畴。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比较法研究》XX年第1期。)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 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 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注: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2页。) 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 其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其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

合同28个常见条款及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 律师必须考虑在合同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未提示或者错误提示以及错误判断合同效力的风险。 首先,合同的效力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第一重要的内容,不审查或者疏忽合同的效力审查,最终如果出现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结果,这绝对是律师的重大失误。 通常,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经验欠缺的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仅仅是在合同的文本上进行一些文字性的审查,却会忽略合同效力的审查。其实,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待审合同的效力会成为争议的问题,这恰恰是律师必须进行审查和思考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十分谨慎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防止无效合同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出现,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环节。 审查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仅仅从合同文本本身进行审查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律师必须借助于尽职调查等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

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律师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律师同样会因为最终合同无效而被追究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目的误解风险 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对双方当事人背景意图的了解或者错误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产生的法律风险。 所谓交易的目的,是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真正动机或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交易背景,该项合同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当事人愿意成就合同的底线和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就该合同谈判中的主要争议条款是什么等等。在了解这些合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语气和条款的取舍,才可以了解当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与该合同存在的风险之间的比重,才能真正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履约能力风险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正式版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正式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5258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正式版 律师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范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

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法律。 关联法规: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事务所) 承办律师: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甲方与借款人 XXXXXXX公司及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借款合 同(借款为X笔,总计借款本金为XXXXXXXX元,利息为XXX 元)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 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的履 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全权代理诉讼、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3、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

论; 4、在不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在调解、审理及执行过程中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 5、代理清收现金或抵债物; 6、委托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代理期限及范围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该案件处于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或审理阶段,即由于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或审理期限延长的原因,造成该案在一年之内没有审结或乙方为甲方没有实际追回损失,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撤诉及案外和解)。 五、代理费用给付标准 收回现金或抵债资产(资产以法院评估作价为准),按照执行收回本息总额的XX%支付代理费。 六、代理费用给付期限 代理费给付期限:收回现金或资产入账之日起XX日内,甲方给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 2、有权对乙方律师因违纪或失职行为所造成的甲方合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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