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七条【托管机构的资质要求】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

(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

(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

(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信息系统资质】商业银行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完整支持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各项股权托管服务,系统服务能力应能满足银行股权托管业务的实际需要;

(二)股权托管业务使用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自主维护、管理;

(三)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未出现重大故障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业务连续性应能满足银行股权管理的连续性要求,具有能够全面接管业务并能独立运行的灾备系统;

(五)能够保留完整的系统操作记录和业务历史信息,并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

(六)能够支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银保监会制定的数据标准报送银行股权托管信息。

第九条【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对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服务协议】商业银行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托管机构承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态,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并按照约定向商业银行及时反馈;

(三)托管机构承诺对在办理托管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予以保密,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履行保密义务;

(四)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应约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

(五)托管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六)出现下列情形时,托管机构应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按照规定需要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而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

2.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未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质登记文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托管机构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违法违规的;

2.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的;

3.因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托管机构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

4.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八)如托管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或因自身不当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的,相应的责任由托管机构承担。

(九)商业银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需与托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上述要求体现于补充协议中。

第十一条【服务协议的报告】商业银行应当自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托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资质条件的说明性文件等。

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修改或者补充服务协议的,需重新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初始登记】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

第十四条【可以委托托管机构办理的事务】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为处理以下股权管理事务:

(一)为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股东提供股权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办理股权凭证的发放、挂失、补办,出具股权证明文件等;

(三)商业银行的权益分派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事务。

第十五条【更换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托管机构:

(一)因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其他机构登记存管股权的;

(二)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或者发生合并重组,且新的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托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对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托管机构被银保监会列入黑名单;

(五)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更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托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商业银行股权信息,并根据商业银行要求向更换后的托管机构移交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股权托管的;

(二)向托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三)股权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仍向托管机构报送股权变更信息的;

(四)不履行服务协议规定,造成托管机构无法正常履行协议的;

(五)银保监会责令更换托管机构,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股权托管相关监管要求的。

第十七条【对托管机构的管理措施】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商业银行更换托管机构: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其他监管要求;

(三)股权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未见批复材料仍为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股东办理股权变更;

(四)办理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登记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商业银行股权信息登记发生重大漏报、瞒报和错报;

(五)未妥善履行保密义务,造成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泄露;

(六)未按照本办法和服务协议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或报告;

(七)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更换托管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的黑名单制度】银保监会建立托管机构黑名单制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法律解释】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简要介绍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简要介绍 2014年9月 本文档状态记录

目录 第1章概述 (3) 1.1. 资产托管定义(来源于百科) (3) 1.2. 资产托管业务分类 (3) 第2章银行的托管业务介绍 (4) 第3章资产托管业务及相关资格 (4)

第1章概述 1.1.资产托管定义(来源于百科)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1.2.资产托管业务分类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2.保险资产托管 3.社保基金托管 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5.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6.私募基金托管业务 7.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托管业务 8.收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9.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0.信托计划托管业务 11.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 12.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

第2章银行的托管业务介绍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中间业务,其基本含义是在一段时间或一系列交易活动中承担保管标的资产的职责。合同中,合同标的资产称为委托资产,拥有委托资产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一方称作托管人。 银行托管业务范围通常包含以下具体的业务职责: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 ●监督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和相 关信息; ●对委托资产的资产、负债及投资情况进行会计记录; ●按有关要求对委托资产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 ●客观公正地分析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供相 关分析信息; ●其他与委托资产托管相关的业务。 委托资产可以是资金、有价证券等,由于银行参与的托管业务常以特定来源、用途的资金作为委托资产,因而资产托管也被称为资金托管。 第3章资产托管业务及相关资格 虽然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表外业务,但我国当前政策环境下,绝大部分托管业务都需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业务资格许可证才能实行。其中有些特殊的业务,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由房产局具体实施,商业银行只是配合。托管业务没有统一的主管单位,而是依据业务委托资产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主管部门和业务资格,下面按照认证部门的差异整理了我国银行业从事的大部分托管业务。 1、由人民银行颁发许可的托管业务: (基础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进行转受让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事宜,为了保证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过渡期工作免受影响,保证重组工作的连续性,并推动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股份国家股托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并作为过渡期内的临时性措施,其最终目标是实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受让。具体托管条款如下: 一、托管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计_________股股权(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交由乙方托管,乙方同意接受托管,并乙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止。在完成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后,本托管协议自动失效。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本协议所述之托管股权享有充分无瑕疵之所有权,并保证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与_________公司为唯一之受托人。 2.甲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前述之托管行为所需的手续,并保证不影响乙方作为受托人的合法利益。 3.甲方保证协助乙方调整原_________股份董事会、监事会,使资产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4.甲方积极做好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报批工作,在获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后,保证尽快将乙方托管之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在受托_______股份国家股后,抓紧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托管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保值增值 2.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没有行使或没有及时行使本协议条款下的合法权利,不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3.乙方承诺除尽快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外,在托管期间严格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企业,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生股权转让未获批准和托管终止之情况,乙方承诺对其托管期间新增的经营性亏损承担向甲方补偿责任。同时,甲方所属企业为_________股份银行贷款所承担的担保,在托管期间由乙方实行反担保,_________股份新增银行贷款由乙方实行担保或反担保。

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

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资产托管业务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等方面的优势,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外延内涵逐渐丰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托管规模、产品种类、数量及其收入上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商业银行应从管理、创新及培养人才等方面多措并举,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金融创新。 一、资产托管业务的起源 资产托管业务是在基金托管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基金托管业务是紧密伴随着美国的共同基金的诞生、发展与成熟的。1868年,伦敦成立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人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成立共同基金——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 托(the Foreign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投资信托,如1889年成立的纽约股票信托(the New York Stock Trust)、1893年成立的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等等。随着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黄金十年的到来,美国的共同基金业也得到前所未有发展,仅1924年至1929年的5年间,就建立了56个封闭式信托。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这些封闭式投资信托沉溺于高风险投资,甚至产生了滥用投资者赋予其投资职能的行为,使其价格大幅上涨,基金价格远高于其内在价值。到1929年间封闭式基金几乎按高于其内在价值的50%溢价销售。封闭式基金的种种投机、不规范行为和杠杆作用的操作,使得股市崩溃时基金持有人受到的伤害远大于普通股票持有人。针对20世纪20年代“大萧条”中金融监管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美国先后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规范证券交易及监管。 1940年,美国引入资产托管业务,由第三方对基金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托管,使得共同基金业务的发展得到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托管业务的引入给了共同基金第二次发展的机会。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共同基金托管业务伴随着其基金业务呈几何状态发展,到今天大多数基金都使用银行所提供的托管服务。多年实践证明,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引入,极大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对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前,全球前50家托管银行共托管了数百万亿美元的资产,而前十大托管银行就占到70%以上。诸如JP摩根、道富银行、纽约银行、花旗集团、法国巴黎百富勤、瑞士联合银行等机构均是全球资产托管业务的中坚力量。托管业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以道富银行为例,其客户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政府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其托管网络覆盖到100多个金融市场,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0%以上,而托管业务收入又占到中间业务收入的一半以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现状 我国资产托管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开展。1998年2月24日,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发展是建立有效利率体系、合理的投融资秩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弊病依然存在。近年来,在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参与主体和产品结构逐渐丰富。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短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银行间债市中,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降低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依赖,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对债券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并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仍不成熟,相关制度尚未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部和外部均存在许多需要关注的新动向和亟需解决的老问题。 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高速发展,发行次数和托管量增速均超过同期利率产品。截至2012年11月末,共发行1022支,较上年同期增加5.69%,发行量总计1.88万亿元。其中,截至2012年11月末,企业债共发行414支,发行量总计0.57万亿元;短期融资

券共发行2支,发行量总计0.04万亿元;中期票据共发行510支,发行量总计0.79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数据-统计报表)。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托管量达到6.2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其中,企业债托管量达到2.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中期票据托管量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2% 。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债券业务规模也在近几年取得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11月底,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为2.32万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约占全部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的73.4%,城市商业银行约占18.0%,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约占6.9%,外资银行约占1.6%。目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债券资产规模已达到其自身总资产规模的20%~30%。 银行内部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问题 加强债券业务资负管理。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早期,商业银行债券业务主要以利率产品(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为主,且针对单一利率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也较为被动。应提倡对债券头寸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ALM),即预判式ALM模式。期限不匹配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常态,预判式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科学预测债券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债券价格场景、业务策略、投资策略、对冲策略等的组合模拟分析,在总体市场风险容忍度的控制范围内,有效利用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 债券交易在银行内部的从属地位。目前,信用债券的交易和投资是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易业务所占份额较小,主要为满足做市要求。相对而言,投资

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范本模板

编号:WT-2021396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范本模板 The parties shall, when making a contract, have corresponding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ivil conduct.

[标签:titlecontent]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进行转受让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事宜,为了保证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过渡期工作免受影响,保证重组工作的连续性,并推动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股份国家股托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并作为过渡期内的临时性措施,其最终目标是实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受让。具体托管条款如下: 一、托管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计_________股股权(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交由乙方托管,乙方同意接受托管,并乙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止。在完成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后,本托管协议自动失效。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一、业务概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截至目前,中国有27家商业银行、14家券商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各类托管机构共42家。(见附表)

二、重要产品托管业务 (一)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1、目标客户: 1各地尚未获得托管资格、持续发售银行理财产品的银行 2各地暂无发行理财,但计划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 2、合作范围 1银行理财产品 2银行理财投资项目 3自有资金投资项目 4银行代销产品 3、托管费率:无会计核算,0.03-0.05%,有会计核算,不低于0.05%(二)开放式基金(公募基金)托管 1、目标客户 总行与基金公司业务对接,分行推荐基金公司进行营销。一般要成为基金产品的主代销机构。 2、主要收益: 1长期稳定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基金代销收入 2拉动沉淀资金、结算业务综合效益 3开拓优质客户手段 (三)基金专户一对多托管、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1、目标客户 1关注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动向,寻求销售能力强的证券公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深耕廿载 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

深耕廿载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编辑:cba01 | 2018-07-31 18:46:1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335次 今年,是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20周年。 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起步,资产所有权、投资管理权和保管监督权相互分离、相对独立,有效解决了资产管理行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过20年的发展,托管机制已经渗透到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公司理财、银行理财、私募基金、QFII、QDII等各个领域,托管机制在塑造行业信任、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20年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历程梳理划分为初步探索阶段(1998年-2000年)、全面推广阶段(2001年-2011年)、高速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总结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十件大事铭记历史进程: 1. 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的序幕,托管机制也应运而生。1998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成为国内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同年首批五只封闭式基金获准募集发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托管部门并开办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破土而出。 2. 2001年9月,华安创新基金正式发行,这是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该基金由交通银行托管,托管流程和服务内容发生重要变革。 3. 2002年,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托管人。2004年2月23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管理要引入托管人,自此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起航。 4. 2003年1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五家中外商业银行获批QFII托管业务资格。2003年6月,建设银行获得汇丰银行在境内投资资产托管,成为国内首家开展QFII运作的中资银行。 5. 2004年6月1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法规中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任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托管行的职权和地位。 6. 200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自此,保险资产托管大门正式开启。 7. 2009年3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并相继发布《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等文件。 8.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托管机制。同年,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9.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施行,基金子公司托管业务和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开始。 10. 2016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银行业托管规模达141.5万亿元人民币。 回顾过去,锐意创新和深耕细作成就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二十年发展的功与名;展望未来,风险防控和高效运营将成为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的主旋律。托管人要以金融体系稳

股权托管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股权托管协议(协议范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股权托管协议(协议范本) 甲(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书》,现双方就甲方增资扩股后的股权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增资扩股的股权进行集中统一托管。托管年限参照《股权托管协议书》执行。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托管申请表; 2.同意公司增资扩股、调整股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3.增资扩股后的股东名册; 4.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此次增资扩股的股本为_________万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共计_________万股。其中

1.法人股_________万股; 2.自然人股_________万股。 四、开立手续 乙方为新增股股东办理股权托管及股东账户的开立手续,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已开户的股东除外) 1.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股东股份资料,为甲方的新增股东办理如下手续: 1.股权托管凭证; 2.股东账户卡。 五、费用 乙方按增资扩股股份总额的_____%向甲方收取托管费: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乙方向甲方股东收取开户服务费。其中:

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完整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目录 一、单项选择题 (2) ◇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2) ◇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3) ◇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7)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9)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0)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11)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12) ◇基金专户业务 (15) ◇托管营运业务 (17) 二、多项选择题 (21) ◇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21) ◇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23) ◇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28)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3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34)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36)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38) ◇基金专户业务 (40) ◇托管营运业务 (44) 三、判断题 (47) ◇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47) ◇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48) ◇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49)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49)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50)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0)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51) ◇基金专户业务 (51) ◇托管营运业务 (52)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测试题库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一、单项选择题 ◇托管业务基础知识 1、托管是()的发展和延伸。对托管的理解也侧重于与之的关系出发。 A.管理 B.代管 C.信托 D.监督 2、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担任。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 C.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D.金融机构 3、托管服务是为满足客户融资、投资、交易三大需求,由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为客户相关资产提供安全保管等服务。 A.投资管理人 B.独立第三方 C.行业协会 D.金融机构 4、托管服务容包括基础服务和()。 A.增值服务 B.资金清算 C.会计核算 D.会计自动对账 5、托管人履职的基本原则是()。 A.安全高效 B.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C.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 D.客户至上 6、以下( )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A.基金销售机构 B.基金份额持有人 C.基金管理人 D.基金托管人 7、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为基础。 A.主观事实 B.客观事实 C.基金盈利最大化 D.公司董事会决议 8、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是()。 A.真实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完整性原则 D.及时性原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股权托管协议书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791-88 股权托管协议书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股权托管协议书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xxxx股权托管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了规范管理和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甲方股本状况的公示性和公信力,根据股权规范运作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对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乙方的服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和股权变动登记(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股本变动等情形导致的股权数量变化);股权质押登记等其他登记;股份查询、信息披露、权益分派等股份管理业务。 2、甲方委托乙方集中托管的股份中,法人股股,占总股本的%;自然人股股,占总股本的%. 二、登记托管 1、甲方按照股权登记托管须知,向乙方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的必备文件和档案资料,经乙方审查符合登记托管条件后办理股权初始登记,进行集中托管。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文件材料准确、真实、完整,并对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负责。 2、所托管的股票(股权)是以实物券形式由股东持有的,由甲方派专人负责对原发出的实物券式股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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