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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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男)与乙(女)结婚3年,一直无子女,1986年,两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7

岁的女孩丙。女孩10岁那年,乙遇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甲一直未再娶。女孩上大学后,对父亲的感情发生变化,对其产生了爱慕之情;甲也喜欢年轻漂亮的女孩,但他想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遂拒绝了丙的感情。请问:依《婚姻法》规定,甲与丙可以结婚吗?若二人坚持结婚,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不能结婚,因为在法律上他们是父女关系。若二人坚持结婚,应解除抚养关系。

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小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1994年赵向法院提出离婚。现家中财产有:存款1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此外,还有赵参加历次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请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中现有财产和赵所得奖金10万元

奖牌10块属于赵个人财产

3、白(男)与齐(女)1995年登记结婚。1996年10月,齐生了一个男孩。有人开玩笑说孩子和齐的上司胡某长得很像。引起了白的猜疑,提出要做亲子鉴定,面对鉴定结果,齐只好承认她在婚前就与胡相好,并在婚后多次与胡发生性关系,孩子也不是白的。白十分气愤,于同年12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齐不服,上诉到中院,理由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问:齐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齐的上诉理由不正确,虽然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中有女方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婚后与人以致怀孕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4、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就在判决书送达双方,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李某车祸死亡,请问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分析: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婚姻还未终止。婚姻终止的时间包括领取离婚证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5、张(女)自幼父母双亡, 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李(男)结婚,次年李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李生病去世。当时张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张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李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张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

请问:本案4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分析:4间房屋都应由张的姐姐继承。4间房屋属于张和李的共同财产,李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分别由他的妻子张和未出生的孩子。孩子出生死后,孩子的1间房子由他的母亲张继承。这样张有4间房屋。张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李德哥哥继承。

6、叶老汉老伴早逝,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在外地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子叶伟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1998年叶老汉写下一份遗嘱,“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后来小儿子叶伟夫妻去省城打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1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

所有?

(2)叶老汉的10000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分析: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有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时具有优先性。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按照遗嘱,10000元存款小儿子有5000。剩余的5000按照法律继承大儿子和小儿子一人2500。即,小儿子7500,大儿子2500。

7、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并各有子女,均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不幸坠入山涧,双双死亡,甲遗有一笔财产,价值120万元。请问:

(1)此案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遗产?

分析:死亡时间不确定时,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甲先于乙死亡。甲的其他三个儿子每人继承30万,乙的子女转继承乙的30万。乙妻没有遗产,乙子得30万遗产。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与甲的其余几个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乙子代位继承乙的财产。即:乙妻和乙子各得24万。

8、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好,随后把赵的寡母接来赡养。两人共有房屋10间,存款4万元。后来二人又将赵亲戚的孤儿宋玉(9岁)收为养子。5年后,赵死于心脏病,赵母和宋玉仍由韩供养。不久,韩子死于车祸,留下一子韩晶,韩某非常悲痛,留下遗嘱自杀而死。遗嘱内容:“属于我的财产按下列方法继承:(1)幼孙可怜,留给韩晶扶养费3000元;(2)其余财产按法律规定继承”。

请问韩家这笔遗产如何继承?(注:韩某父母早亡)

分析:赵的女儿和韩某以及韩的儿子与赵某不构成抚养关系。

赵的女儿:1间房4000元

韩的女儿:3间房11000元

宋玉:3间房11000元

赵母:1间房4000元

韩晶:2间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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