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期货版讨论稿 9.26)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版讨论稿,2013.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权交易行为,维护期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权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权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对期权交易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权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权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期货交易所上市期权合约,应当选择市场规模大、透明度高、流动性好、抗操纵性强的交易标的物。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权利金、行权、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制度。

权利金是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期权卖方收取的权利金应当优先用于担保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和实施流动性服务商制度。流动性服务商制度应当兼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功能发挥。

流动性服务商应当依据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享有手续费优惠等权利。

第九条期货公司从事期权经纪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条例未明示设置行政许可,是否设置行政许可,征求二部意见。如需设置,需要明确条件、程序、材料)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权自营业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期权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资金安全存管制度等事项。(是否要建立IB制度,征求二部意见。)

第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客户适当性制度。(因通篇使用“客户”称谓,故此处未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从客户的期权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经济实力等方面,制定期权客户适当性制度的标准和指引。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客户分类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充分揭示期权产品特征和交易风险,测试客户对期权产品的认知能力,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第十二条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权利金等资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期货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期权业务培训,制定期权经纪合同指引和期权交易风险说明书。(实际操作中,《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是否已涵盖期权,即具体操作中新订还是修订,征求期货二部意见。)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客户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权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

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应当根据客户的期权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权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第十六条买入期权需要支付权利金,卖出期权需要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开展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会员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十八条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相应的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交易所应当提醒会员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

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则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反持仓限额制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期权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等协作机制。

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建立期权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的市场监测、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期权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期权交易即时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等相关信息。

实行流动性服务商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公布流动性服务商名单、服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期货交易所、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及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期权日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客户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客户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权及相关标的物市场价格,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证券公司若违法违规,处罚依据是否仅适用期货法规规章,还是也可适用证券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编造、传播有关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操纵期权交易价格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内幕交易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资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

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行权,是指期权合约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三)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约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卖出期权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四)看涨期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物的期权合约。

(五)看跌期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物的期权合约。

(六)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期权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七)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期权合约标的物市场价格的期权。(“平值”操作中有难度,还需要定义)

(八)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期权合约标的物市场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九)流动性服务商,是指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条件,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基础知识要点与重点汇总

期货基础知识要点与重点汇总 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要点与重点) 2.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后来成为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货权交易所的原址,其后,荷兰的阿姆期特丹建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 3.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在19世纪中期产生于美国芝加哥。(单选) 4.1848年,芝加哥的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了远期合同。(单选) 6.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865年推出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度创新,促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诞生。 7.192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BOTCC)成立以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结算公司,从此,现代意义的结算机构出现了。 10.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正式创建于1876年。 11.1726年,法国商品交易所在巴黎诞生。 12.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联系: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为基础,在现货交易发展一定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两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判断) 14.在现货市场上,商流与物流在时空上基本统一的。(判断) 16.远期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判断) 17.期货交易与远期的区别:交易对象不同、功能作用不同、履约方式不同、信用风险不同、保证金制度不同。(多选) 18.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合约标准化、交易集中化、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机制、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多选) 19.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判断)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一个9个月获利10倍的期货交易系统包含交易规则及策略

一个9个月获利10倍的期货交易系统,包含交易规则及策 略。 盘手网俱乐部盘手网,以丰富的期货、股票行业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以投资者的需求为核心,打造一个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平台。欢迎广大投资者交流、探讨。 【官方咨询QQ:2360179927】文前小编有言盘手网俱乐部文末的点击阅读文章,以及关注回复数字文章每周一更新,大家也可关注本公众号,查看更多文章。 我总的操作策略就是:以最小的风险(成本价止损的技巧),获取最大的利润(盈利加码),同时抓住最大的机会(箱体,平台,找波动大的品种)。 操作实践检验:本人9个月获利10倍,没有一个月亏损。 我的方法已经可以稳定盈利,完全严格操作,权益回撤一般不会超过20%。 铁木真同学公布了自己的操作方法,很值得让人学习,其十多年的交易所总结出来的东西,的确有很大的借鉴价值,但是系统是人做的,如果你不理解他的系统,你就无法驾驭!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分析一下 铁木真的系统。 1开仓 这个在其系统中相当明确,就是一个简单的突破信号。要么

突破昨日高点,要么突破当日一小时高点。明确,具有一致性。(三重网/N字+拐点) 2平仓 主要采用移动止损的平仓方法。在获利后用一小时K线低点上移作为移动止损平仓。其平仓信号多采用止损信号,没有主观的止盈,容易把握一致性,其余平仓方法主要从止损策略中细谈。(ATR中轨,2倍盈利后采用一倍ATR跟踪止损)3止损策略 这个在其系统中用的较多。具体分为:1)开仓初始止损:开仓的时候设置一个距离突破点较近的一根中K低点,如果止损太大,其多控制在8-10个价位(ATR中轨)。2)开仓有了一定的盈利后,这个盈利被其定义为8-10个价位,止损被移到略有盈利的价位,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试错的成本(1倍ATR跟踪止损)。3)移动止损,这个在系统的平仓中已经说过。 4止盈策略 这个主要用移动止损代替,唯一一个就是当日无太大的盈利可能主动平仓。 3止损后 若价格继续往原开仓方向波动时的再次进入策略,这个也很简单,突破日内新高开仓。 6过滤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2013]17号公告颁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条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第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头寸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期货交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统一组织进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及、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 会员的不足时,应当及时或者自行。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即指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的为基准确定的。 四、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中,当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六、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有积极作用。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对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八、强制减仓制度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期货的含义 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 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这种现货可以 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广义 的期货概念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同时 上市期货与期权品种。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 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 投机。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 的动荡。 期权的含义 期权(Option),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力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力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力, 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和约方称作买方,而出售和约的一方则叫做卖方;买方即是权力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 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力的义务人。具体的定价问题则在金融工程学 中有比较全面的探讨。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一、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都是以买 卖远期标准化合约为特征的交易。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二、由于期权的标的物为期货合约,因此期权履约时买卖双方会得到相应的期货部位。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三、期货交易是期权交易的基础交易,内容一般均为是否买卖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权利。期货交易越

发达,期权交易的开展就越具有基础,因此,期货市场发育成熟和规则完备为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开展创造了条件。期权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又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工具,从而扩大和丰富了期货市场的交易内容。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四、在价格关系上,期货市场价格对期权交易合约的敲定价格及权利金确定均有影响。一般来说,期权交易的敲定的价格是以期货合约所确定的远期买卖同类商品交割价为基础,而两者价格的差额又是权利金确定的重要依据。 期货与期权交易之间的关系五、期货交易可以做多做空,交易者不一定进行实物交收。期权交易同样可以做多做空,买方不一定要实际行使这个权利,只要有利,也可以把这个权利转让出去。卖方也不一定非履行不可,而可在期权买入者尚未行使权利前通过买入相同期权的方法以解除他所承担的责任。

期货最基本知识 (第一步 必读)

期货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多头和空头? 凡是股指期货交易,一定是既有买方又有卖方。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买进期货合约者称为多头,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者称为空头。多头认为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会上涨,所以会买进;相反,空头认为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高了,以后会下跌,所以才卖出。请注意,在股票市场上,也将买进方称为多头,卖出方称为空头。然而,在股票交易中,卖方必须有股票才能卖,没有股票的人是不能卖的。而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则不一样,没有对应一篮子股票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两者的差别实质上是现货和期货的差别。 2、开仓、持仓和平仓是怎么回事?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无论是买还是卖,凡是新建头寸都叫开仓。交易者建仓之后手中就持有头寸,这就叫持仓。而平仓是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由于开仓和平仓有着不同的含义,所以,交易者在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必须指明是开仓还是平仓。比如,某投资者在12月15日开仓买进1月沪深300指数期货10手(张),成交价为1400点,这时,他就有了10手多头持仓。到12月17日,该投资者见期货价上涨了,于是在1415点的价格卖出平仓6手1月股指期货,成交之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就只有4手多单了。如果当日该投资者在报单时报的是卖出开仓6手1月股指期货,成交之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就不是原来的4手多单,而是10手多头持仓和6手空头持仓了。 3、市场总持仓量的变化有什么意义? 对投资者来说,自己的持仓自然是清楚的。而整个市场的总持仓有多少,实际上也是可以得到的。在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信息中,专门有"总持仓"一栏,它的含义是市场上所有投资者在该期货合约上总的"未平仓合约"数量。交易者在交易时不断开仓平仓,总持仓因此也在不断变化。由于总持仓变大或变小,反映了市场对该合约的兴趣大小,因而成了投资者非常关注的指标。如果总持仓一路增长,表明多空双方都在开仓,市场交易者对该合约的兴趣在增长,越来越多的资金在涌入该合约交易中;相反,当总持仓一路减少,表明多空双方都在平仓出局,交易者对该合约的兴趣在退潮。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交易量增长时,总持仓却变化不大,这表明以换手交易为主。 4、股指期货成交量是单边计量还是双边计量?什么是换手交易? 交易所发布的实时行情信息中,有"成交量"和"总持仓"栏目。"总持仓"的含义上面已经解释,而"成交量"是指当日开始交易至当时的累计总成交数量。然而,在统计上,却有单边和双边的区别。我们知道,凡是成交,必定是有买进也有卖出的,而且两者在数量上是绝对相等的。比如,有人出价以1300点买进10张沪深300指数期货,同时有人出价以1300点卖出10张沪深300指数期货,结果这10手单子成交了。那么,总共成交了多少呢?如果以单边计算,则成交量就是10手,而以双边计算,则成交量就是20手了。显然,双边计算是将成交双方的数量加起来统计的。同样,"总持仓"的双边统计也是将多空双方的未平仓数量加起来计算的。请注意,在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和"总持仓"都是按双边统计的,而在国外,基本上都是按单边统计的。 换手交易有"多头换手"和"空头换手",当原来持有多头的交易者卖出平仓,但新的多头又开仓买进时称为"多头换手";而"空头换手"是指原来持有空头的交易者在买进平仓,但新的空头在开仓卖出。下面举例说明多空双方开仓平仓与成交量及对应持仓量的变化关系(假定统计之初的总成交量已经有5000手,同时总持仓量为80000手)。

期货投资与期权

一、论述题(每题20分,共100分) 1、请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下不正当投机对期货市场的危害。 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国债利率消息刚面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期货就出现了振幅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许多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在“327”国债的前期交易中,万国证券预期已经形成错误,当出现无法弥补的巨额账面亏损时,干脆以搅乱市场来收拾残局。事发后第二天,上交所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具有全国性效力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但却太晚了。 保证金规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极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规定客户保证金比率是2.5%,深交所规定为1.5%,武汉交易中心规定是1%。保证金水平的设置是期货风险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证金就能买卖2万元的国债,这无疑是把操纵者潜在的盈利与风险放大了40倍。这样偏低的保证金水平与国际通行标准相距甚远,甚至不如国内当时商品期货的保证金水平,无疑使市场投机成分更为加大,过度炒作难以避免。 缺乏规范管理和适当的预警监控体系。涨跌停板制度是国际期货界通行的制度,而事发前上交所根本就没有采取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手段,出现上下差价达4元的振幅,交易所没有预警系统。当时中国国债的现券流通量很小,国债期货某一品种的可持仓量应与现货市场流通量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并在电脑撮合系统中设置。从“327”合约在2月23日尾市出现大笔抛单的情况看,交易所显然对每笔下单缺少实时监控,导致上千万手空单在几分钟之内通过计算机撮合系统成交,扰乱了市场秩序,钻了市场管理的空子。 管理漏洞,透支交易。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以计算机自动撮合为主要交易方式,按“逐日盯市”方法来控制风险,而非“逐笔盯市”的清算制度,故不能杜绝透支交易。交易所无法用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的结算价格控制当日动态的价格波动,使得空方主力违规抛出千万手合约的疯狂行为得以实现。 监管职责不明确。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办法》颁布前,中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国债期货的主要主管机构。财政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期货与期权

Chapter 1-3 March 29 Chapter 4-6 April 19 Chapter 7-9 May 17 Chapter 1 Introduction 1.2 Explain carefull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hedging, speculation, and arbitrage. 1.27 The current price of a stock is $94, and 3-month European call options with a strike price of $95 currently sell for $4.70. An investor who feels that the price of the stock will increase is trying to decide between buying 100 shares and buying 2,000 call options (=20 contracts). Both strategies involve an investment of $9,400. What advice would you give? How high does the stock price have to rise for the option strategy to be more profitable? Chapter 2 Mechanics of futures market 2.15 At the end of one day a clearinghouse member is long 100 contracts, and the settlement price is $50,000 per contract. The original margin is $2,000 per contract. On the following day the member becomes responsible for clearing an additional 20 long contracts, entered into at a price of $51,000 per contract. The settlement price at the end of this day is $50,200. How much does the member have to add to its margin account with the exchange clearinghouse? 2.24 A cattle farmer expects to have 120,000 pounds of live cattle to sell in 3 months. The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

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期货交易的风险收益是对称性的。期货合约的双方都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想免除到期时履行期货合约的义务,必须在合约交割期到来之前进行对冲,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交割期到来时才能行使。 而期权交易的风险收益是非对称性的。期权合约赋予买方享有在合约有效期内买进或卖出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买方认为市场价格对自己有利时,就行使其权利,要求卖方履行合约。当买方认为市场价格对自己不利时,可以放弃权利,而不需征求期权卖方的意见,其损失不过是购买期权预先支付的一小笔权利金。由此可见,期权合约对买方是非强迫性的,他有执行的权利,也有放弃的权利;而对期权卖方具有强迫性。在美式期权中,期权的买方可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权合约,而在欧式期权交易中,买方只有在期权合约履行日期到来时,才能要求履行期权合约。 二、交易内容不同 在交易的内容上,期货交易是在未来远期支付一定数量和等级的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是权利,即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按敲定的价格,买卖某种标的物的权利。 三、交割价格不同 期货到期交割的价格是竞价形成,这个价格的形成来自市场上所有参与者对该合约标的物到期日价格的预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预期价格上;而期权到期交割的价格在期权

合约推出上市时就按规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约的一个常量,标准化合约的惟一变量是期权权利金,交易双方注意的焦点就在这个权利金上。 四、保证金的规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因为他的最大风险是权利金,所以只需交纳权利金,但卖方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必要时须追加保证金。 五、价格风险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所承担的价格风险是无限的。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的亏损是有限的,亏损不会超过权利金,而盈利则可能是无限的——在购买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购买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期权卖方的亏损可能是无限的——在出售看涨期权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权的情况下;而盈利则是有限的——仅以期权买方所支付的权利金为限。 六、获利机会不同 在期货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着保值者放弃了当市场价格出现对自己有利时获利的机会,做投机交易则意味着既可获厚利,又可能损失惨重。但在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的买方可以行使其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权利,也可放弃这一权利,所以,对买方来说,做期权交易的盈利机会就比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权交易,无疑会增加盈利的机会。 七、交割方式不同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2014年期货基础知识真题:期货交易制度(一)答案详解

2014年期货基础知识真题:期货交易制度(一)答案详解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的强制减仓制度,根据的是()。 A.结算价 B.涨跌停板价 C.平均价 D.开盘价 【解析】强制减仓制度是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2.目前在我茵,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规定描述正确的是()。 A;P艮仓数额根据价格变动情况而定 B.限仓数额与交割月份远近无关 C.交割月份越远的合约限仓数额越小 D.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最小 【解析】一般持仓限额与距离交割月份远近有关。距离交割月份越近,限仓数额越小。 3.()是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A.基础结算担保金 B.风险结算担保金 C.变动结算担保金 D.交易结算担保金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

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4.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应当在()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A.三个交易日内 B.两个交易日内 C.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D.当日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5.在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A.30% B.25% C.20% D.15% 【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6.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髙于以下哪项标准中的较低值?() A.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7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3倍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

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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