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739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739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739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

第四条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五条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

第八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核定定额方法

第九条核定定额原则上实行“成本费用核定法“,即以主要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该方法如果不能准确核定定额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三)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四)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五)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对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应采用同一种核定方法。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成本费用核定法“,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主要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

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率按下表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营业收入额占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为确保调查标准的相对准确和合理,具体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第十二条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天×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三条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双定户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或发票用量超过或低于定额的;

(二)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执行期满须重新核定定额的;

(四)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

第十四条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

双定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开始营业满一个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1),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核定定额

1、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2)中业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税务所调查人员意见“栏,如需进行经营收入抽查的,须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3)。调查结束后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报税务所定额初评小组,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初步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定额初评小组会议,根据双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集体审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前)“;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公示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可选择在税务所、办税大厅、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张贴,或者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行业、拟定定额、拟定税额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双定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或口头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双定户。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4、报批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及核实结果修改并确定定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后)“,连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调查资料报市(县)税务机关(海口为分局,下同)评税小组。

(三)核准定额

市(县)税务机关评税小组应对初评小组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进行审核,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县级评税小组意见“栏,并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附件4),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将结果下达主管税务机关。

(四)下达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批结果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双定户。

(五)公布定额

市(县)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新开业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定额期限为90天内。对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上月实际经营收入在每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调整定额程序:

调整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二)(三)种情形。

简易程序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种情形。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实际经营额或发票使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双定户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2、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同时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双定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进行重新核定。

4、对经重新核定不改变原双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重新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双定户。

(二)简易程序

对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三)双定户在未接到新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双定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的办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八条核定定额执行期一般为季度或半年,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第十九条双定户按以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双定户除按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外,不需要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其申报行为以缴税行为界定,即以纳税时间界定申报时间。

(二)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必须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15日内,根据执行期内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6),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第二十条双定户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一)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税款。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简并征期的期限为6个月,税款缴纳期限为第6个月终了后10日内。

(三)实行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应在每月10日前存入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在申报时缴清税款。

(五)发票使用量超过定额的,按发票用量超过定额部分计算补缴税款。

(六)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20%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双定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户的衡量标准,由市(县)税务局按税源规模、行业特征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双定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县)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但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五条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附件7),说明停业原因及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双定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双定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持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双定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重新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二十八条对未达到起征点双定户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8)。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双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双定户征管档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核定定额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日内““百分比“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双定户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环境背景与面临的问题-环境科学

1999年3月 ENVIRONM ENTA L SCIENCE M ar.,1999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环境背景与面临的问题 * 朱晓东1  夏明文4  陈秋波2  马 利3  张 进4  朱大奎 1 (1南京大学海岸与海岛开发国家试点实验室,南京 210093 E mail:xdzhu @https://www.360docs.net/doc/797972919.html, 2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南儋州市571737 3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海口570206 4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洋浦578101) 摘要 总结归纳了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地质地貌、海洋、大气和生态环境背景条件,分析了开发区当前存在与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环境控制与保护原则性的措施. 关键词 洋浦,经济开发,环境背景,环境问题,环境保护. * 中-英沿海环境保护增强工程项目(COZEE Project);南 京大学海岸与海岛开发国家试点实验室成果编号:SCIEL 21198113. 朱晓东:男,35岁,理学博士,副教授收稿日期:1998-07-02 Environmental Settings and Issues in Yangpu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Hainan Island * Zhu Xiao dong 1 Xia M ingw en 4 Chen Qiubo 2 M a Li 3 Zhang Jin 4 Zhu Dakui 1 (1State Pilot Laboratory of Coast &Is land,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93Em ail:xdzhu @p ublici,https://www.360docs.net/doc/797972919.html, 2South Chin a University of T rop ical Agricultu re,Dan zhou 571737 3Environm ental Science Research In stitute of Hainan Province,Haikou 570206 4Plannin g,Construction &Land Authority of Yangpu,Yan gpu 578101) Abstract Th is paper su mmarized the physical environm ental settings including regional geological background ,coastal o-ceanography and ecology ,atmos pher ic features ,and land vegetation and ecos ystem s of Yangpu Econ om ic Development Zone (YEDZ).YEDZ is on e of the bes t areas in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China.Now ,how ever,w ith the develop ment of a s eries of proposed new industrial projects ,variou s consequ ent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conflicts have ris en an d w ill rise.Bas ed on the sur vey of the present environmental status and future economic d evelopmen t of YEDZ,a strategy framew ork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ollu tion con trol is pr esented in the paper for solvin g the environm ental problems through op tim um s patial dis tr i-bution an d functional allocation of environment ,rational and enn vir on mental -friendly dir ection in indus trial development propos -al s electing ,effective ins titu tion of managem ent and technolog ical approaches.Keywords Yangpu ,coas tal zone,environ ment,economic develop ment. 1 区域地理环境背景 洋浦经济开发区位于海南省西北部儋州市北部的洋浦半岛上(图1),整个开发区属滨海平原,标高一般在10—80m 之间,坡度3‰至25‰.最高点为北部的笔架山,海拔208m,洋浦半岛中南部有德义岭,标高97.4m,莲花山65.1m. 开发区海岸线曲折[1,2],从峨蔓后水湾至白马井南缘(含新英湾)岸线总长110km.洋浦湾和新英湾北岸为基岩侵蚀海岸,基岩裸露,潮滩窄,坡度大,岸线曲折,港湾较多;新英湾南岸为冲积堆积海岸,潮滩宽阔而平缓,以泥质砂沉积为主.新英湾东部河口地区切割较深.干冲镇以北的北部海岸为基岩侵蚀堆积海岸,由于地形平缓,礁岩向海延伸较远,并发育珊瑚礁.区内 局部海岸地段分布有红树林和人工改造海岸,其中尤以新英湾南部和东部沿岸较集中. 与地质环境相关的资源最主要的是港口与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港口是洋浦最具优势的资源条件,主要的有洋浦港、新英湾,小港湾则有南滩港、盐丁港、峨蔓港、龙门港和鱼骨港等.洋浦港即利用洋浦湾内的一天然冲刷深槽,风平浪静,最深达24m .洋浦港港池[2,3]、航道水深在10m 以上,可建20多个万t 级的深水泊位,是海南岛不可多得的天然良港.邻近洋浦的北部湾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十分丰富,是洋浦开发的主要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本通知印发后,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市县制定。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2004-2020) (简本)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2007年4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3) 一、落实海南全省发展战略的需要 (3) 二、重新确定洋浦发展定位的需要 (3) 三、产业结构变化与用地结构调整的需要 (3) 四、多元平衡协调发展与空间结构调整的需要 (4) 第二章洋浦经济开发区概况 (5)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 (5) 二、洋浦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6) 三、洋浦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 (7) 第三章洋浦产业发展规划 (11) a)发展机遇 (11) b)发展战略 (11) c)产业定位 (11) 第四章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14) a)规划原则 (14) b)规划依据 (15) c)规划期限 (15) d)规划定位 (15) e)规划规模 (16) f)规划结构 (16) g)综合交通规划 (17) h)工业用地规划 (18) i)仓储物流用地规划 (20)

j)居住用地规划 (20) k)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1) l)绿地系统规划 (21) m)用地平衡表 (22) n)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4) 1. 给水工程规划 (24) 2. 排水工程规划 (25) 3. 供电工程规划 (26) 4. 通信工程规划 (28) 5. 燃气工程规划 (28) 6. 综合防灾规划 (29)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31) a)环境保护 (32) b)安全生产 (32) 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33) 第七章远景发展构想 (35) 附件:1、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修编)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 2、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二期) 3、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四届95次[2006]15号) 4、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区位图 5、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现状卫星影像图 6、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 7、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示意图 8、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远景规划图

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琼州学院 2008届环境化学期末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________ 学院:理工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 化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08 化本(1)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 黄榕谢盛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05 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老师:___________ 苏利兴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11-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浅谈海南环境现状及保护措施 黄榕谢盛才(琼州学院理工学院海南五指山572200 )摘要:本文从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环境实际出发,结合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从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概述了海南省环境现状,并提出保护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的几点建议。关键词:海南;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 0 引言 海南省位于中国的最南部,是我国仅次于台湾岛的第二大岛。海南是中国唯一的热带岛,至今仍完整保持着热带海岛的自然风貌,其热带雨林、季雨林的生态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在界范围内也不多见。国际生态学家评价,海南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小区域生物种类最多、最复杂的地区之一。海南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旅游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1]。目前,海南省局部地区已出现了生态失调现象,但全岛的自然环境并未恶化。五十多年来,由于过度开垦滥砍乱伐,海南天然林面积大幅度减少,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加重,一些河流枯水期流量减少甚至断流,江河含沙量增大,从而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2]。至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以来,海南省更注重环境问题,以下就海南国际旅游岛生态、大气、海洋环境进行现状分析。 1 海南环境现状 海南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打造海南环境优势,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全省空气、河流、湖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生态和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 但是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 还存在不少问题。 1.1 海南生态环境现状 1.1.1 森林遭受破坏, 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 原始林覆盖率从1950 年的35%下降到1987 年的7.2%,到2003年仅存 4.0%左右。 58 %1 勺天然林郁闭度从50年代的0.8下降到2003年的0.4?0.5。生态公益林的防风固 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已经降低[3]。到2004年末,森林覆盖率54.9%,比2003年增长0.5 百分点。基本实现生态省建设五年目标。中部的热带天然林和沿海防护林、红树林得到保护。但毁林开荒、毁林养殖、毁林采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1.1.2 “三废” 污染程度随经济发展有所增加 与1990 年相比, 2003年全省工业废气排放量增长了 3.1 倍, 废水排放量增长了35.

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 I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目的 (1) 第二条指导思想 (1) 第三条规划原则 (2) 第四条规划依据 (3) 第五条规划范围 (3) 第六条规划期限 (3)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形势 (4) 第七条土地利用现状 (4) 第八条土地利用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5) 第九条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8)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0) 第十条土地利用战略 (10)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政策导向 (12)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目标 (13)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17) 第四章农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 (19) 第十四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19) 第十五条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20) 第十六条林地布局 (20) 第十七条园地布局 (21)

第十八条牧草地布局 (21) 第十九条其他农用地布局 (21) 第五章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 (23)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3) 第二十一条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24)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25)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26) 第二十四条旅游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27) 第六章土地利用分区与区域调控 (28)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8)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32) 第二十七条土地用途分区与用途管制措施 (34) 第二十八条实施统筹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 (39)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点工程 (43) 第二十九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3) 第三十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程 (45) 第三十一条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程 (46) 第三十二条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50)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治工程 (52)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5) 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措施 (55) 第三十五条经济调控措施 (56) 第三十六条法律约束措施 (57) 第三十七条技术措施 (57)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措施 (58)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地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尚未编制村镇规划的村庄,乡(镇)村建设确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编报、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集体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公开招聘辐射专业工作人员公告 海南辐射环境监测站单位概况 2005年8月,海南省编委批准设立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是隶属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本单位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污染单位进行监测,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承担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及全省放射性废物(源)的集中收贮工作,承担对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参与省内伴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为辐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公开招聘3名辐射专业工作人员,从事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辐射专业工作人员。 二、招聘岗位 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管理、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3个岗位。 三、招聘条件 1、思想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2007年应届毕业生)。

3、专业要求:核物理、放射医学、放射化学、核技术应用或相关辐射专业。 4、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常用电脑办公软件,曾从事相关工作且业绩突出者优先。 5、年龄:30周岁以下。 6、身体状况: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要求。 四、招聘程序 1、报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报名时间为2007年2月5日—3月20日。 2、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3、笔试。笔试时间另外通知。 4、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另外通知。 5、确定聘用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先聘用一年,聘用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可续聘或正式录用。 五、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2007年应届大学毕业生暂不交)复印件,以及反映个人成果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或反映个人工作实绩的各类证书复印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六、工作待遇 首年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享受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工资的80%;续聘后享受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工资。

佛山工商注册[金帐本]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会计学习交流https://www.360docs.net/doc/797972919.html,会计实务操作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余穗珠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第二,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https://www.360docs.net/doc/797972919.html, 第1 页

关于印发《中共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澄迈县国土资源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的通知 中共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海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中共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是澄迈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领导核心,在澄迈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局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对澄迈县国土资源系统实行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局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与支持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局党组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局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审议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重要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二)研究、审议国土资源局机关、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对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加强对局机关、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三)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县直机关工委履行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加强对本局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化改革,扎实工作。 (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五)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

洋浦工业园区概况

我们认真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走势,客观分析洋浦的优劣势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确立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大力发展资源、能源型加工工业,把洋浦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进口替代加工基地,进而延伸产业链,打造若干产业集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拓国际市场,最终把洋浦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出口加工基地”的两步走战略。按照战略指导思想,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编制了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一港三基地”的发展定位,确定了“集中布局,上下游衔接,相关产业配套,环境友好,节约生产”的循环式发展思路,提出了打造“油气化工综合开发、林浆纸纸制品包装印刷、现代物流”三个主导产业集群的发展目标;根据规划的框架和发展思路,组织编制了《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链规划》、《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业布局规划》等一系列规划。这些工作,为洋浦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 1.开发区自然状况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自批示,国务院于1992年3月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也是中国目前唯一享受保税区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现有面积3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于海南省西北部,东经109°11’,北纬19°43’,距离海口市130公里,海口美兰机场145公里,距离三亚凤凰机场280公里。洋浦半岛北临琼州海峡,西对北部湾,处于新加坡-香港-上海-大阪国际海运主航线的中间位置。 气候条件:洋浦属热带岛屿季风气候,常年主导风向为东风和东北风,6级以上大风率仅为0.06%,各种工业污染易于控制与处理,环境代价低,投资成本低。区内年均气温24.7℃,降雨量约为1100毫米,相对湿度介于82%(夏季)与26%(冬季)之间,气候温和、湿润。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2011-2030年) 简本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年1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况 (1) 1.1 规划编制进程 (1) 1.2 洋浦经济开发区概况 (1) 1.3 规划修编背景与指导思想 (2) 第2章目标定位与发展策略 (4) 2.1 职能分析 (4) 2.2 目标定位 (4) 2.3 发展策略 (4) 第3章产业发展与人口规模 (5) 3.1主导产业发展 (5) 3.2产业用地规模预测 (5) 3.3人口规模与空间分布 (6) 第4章洋浦与儋州一体化发展 (7) 4.1 职能分工 (7) 4.2 空间组织 (7) 4.3 区域交通 (8) 第5章总体结构与用地布局 (9) 5.1布局策略 (9) 5.2 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 (9) 5.3 工业用地 (10) 5.4 仓储物流用地 (10) 5.5 对外交通用地 (11) 5.6 居住用地规划 (11) 5.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1) 第6章岸线利用规划 (13) 6.1 岸线利用原则 (13) 6.2 北部湾地区岸线 (13) 6.3 新英湾地区岸线 (13) 6.4 公共岸线资源控制 (14) 第7章综合交通规划 (15) 7.1 规划目标 (15) 7.2 交通需求预测 (15) 7.3 道路交通规划 (16) 7.4 客货运通道组织 (17) 第8章环境保护规划 (18) 8.1 环境保护目标 (18) 8.2 环境功能区划 (18)

8.3 环境保护措施 (18) 第9章市政工程规划 (20) 9.1 给水工程规划 (20) 9.2 污水工程规划 (20) 9.3 雨水工程规划 (21) 9.4 电力工程规划 (21) 9.5 通信邮政工程规划 (22) 9.6 燃气工程规划 (22) 9.7 环卫工程规划 (23) 第10章综合防灾规划 (24) 10.1 综合防灾应急体系 (24) 10.2 防洪潮规划 (24) 10.3 抗震减灾规划 (24) 10.4 消防规划 (24) 10.5 人防规划 (24) 第11章近期建设规划 (25) 11.1 规划目标 (25) 11.2 规划期限和规模 (25) 11.3 近期建设项目 (25) 11.4 近期建设区域 (26) 结语 (26)

海南岛生态环境问题的讨论和意见

海南岛生态环境问题的讨论和意见 一、海南岛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1.以森林为主体的自然生态系统日渐衰退①森林资源 面积锐减。据1956年《广东省海南岛热带亚热带资源勘察资料汇集》,全岛有森林1,295万亩,占土地面积的25.75%。至1979年底,天然林只剩下497万亩,近两年以25—30万亩/年的速度递减,到1981年上半年,已减到432万亩,复盖率为8.5%。其分布范围大大缩小,低海拔丘陵台地次生林已几乎消失。现存天然林主要分布于坝王岭、尖峰岭 二、海南岛东南海岸带,具有漫长的海岸线,拥有众多的岛屿和港湾,自然资源极其丰富。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是该地区开发的根本与切入点。本文分析了海南岛东南海岸带地区经济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出该地区应以生态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生态宣传教育,以重点项目为契机加快生态经济建设,按生态功能区优化生态经济结构,以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海南在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经济,把好土地供应“闸门”—— 1月15日,虽是隆冬严寒时节,但在海南省人大会堂召开的“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动员大会”,却让850万海南人民感受到了早来的融融春意。 以蓝色海水、洁白沙滩、明媚阳光、大片热带雨林和四季盛开鲜花名闻天下的海南岛,在新年来临之际迎来了继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后又一个新的重大历史发展机遇。2009年12 月31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1月4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准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消息一经发布,再次将中国南端这个风光旖旎的热带海岛推到了世人眼前。 2010年作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开局之年,海南省高度重视,目前各项工作已陆续展开。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开发步伐的启动,将会引发并推动新一轮投资开发热潮,而这有可能对海南有限的生态环境与国土资源容量问题带来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在动员大会上明确指出:为了确保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在科学规划指导下规范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上、破坏资源环境、形成房地产泡沫,省委、省政府决定,在2010年3月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正式审批之前,全省暂停商业性土地出让,暂停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多留一些土地资源给子孙后代。保护好生态环境,让有限的资源环境发挥最大效益。 省委书记向世界做出“绿色承诺”,环保、健康、低碳将成主要标志 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标志着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成为国家战略,海南省也因此迎来了继建省办经济特区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政策

关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探讨 按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但由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上位法的原因,因此并未对换发的土地属于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予以确定。为此,国内各省市均发布了各地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或办法),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对于填海造地换领土地证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应直接予以换发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即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企业直接领取土地证。这个观点的代表是辽宁省。 于2005年4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观点二:换发土地证,可不用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如转让或改变原填海用途,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这个观点的代表是江苏省。 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围垦、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

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参考范本)

编号:**市(县)20******号 海南省 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参考范本) - 1 -

二〇年月- 2 -

为有效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切实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字(20 )号)有关要求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 )号)第四十五条约定,保证土地开发利用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和供地文件有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签约主体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平方米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期:年(首期年,次期年,末 - 3 -

期 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海南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为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规划、开工、建设提供指导服务。 (二)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及评价。 (三)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核查项目履约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应用于发展(产业类别)项目。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项目发展方案,明确项目名称、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设计生产能力、竣工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到生产经营指标的时间)、产出效益、节能环保等要素。乙方入驻项目须符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产业发展要求,同时承诺满足下列要求: 1.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年内(约定有“弹性年期”的,不得超过首期土地使用年期)。 2.项目达产时,本宗土地在约定达产时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用地为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其他用地 - 4 -

洋浦重点企业

中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发布时间:2011-03-03 由名列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800万吨炼油项目,总投资116亿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正式投产,预计年销售收入约333亿元人民币,实现税收(含海关税)47.7亿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5套生产装置、30万吨原油码头和配套成品油码头以及公用工程、罐区等系统配套设施。主要产品为液化气、航煤、汽油、柴油、硫磺、燃料油、苯和聚丙烯等。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是金光集团APP(中国)在中国大陆投资建设的第十三家特大型制浆造纸企业,地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占地6000余亩。项目于1997年由国务院及国家计委批准设立,1998年12月正式奠基,2003年5月动工兴建,2004年11月建成试生产。公司现有员工1600余名,总体规划为两条浆生产线,八条纸生产线。全部建成后,可达到木浆年产量200—250万吨,纸年产量500万吨,纸品年产量500万吨的规模。一期工程总投资102亿元人民币,产品为年产100万吨化学漂白硫酸盐桉木浆。产品品牌为龙头牌。 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制浆生产线,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具有超大规模、技术领先的单一制浆生产线。除采用一流先进生产工艺外,公司全部主体设备及电器、仪表等自控设备,均采用国际著名专业厂商产品,代表了当今世界制浆造纸领域的一流先进水平。 公司秉持“植树造林,造福自然;制浆造纸,造福人民”的经营理念,实现“生态营林、环保制浆、绿色造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发展。公司生产原料主要来自与海南省合作营造的350万亩人工速生丰产林。投产初期,除自营林外,还将收购海南、广东、广西木材、木片,以及由国外进口木片。公司承诺,禁止采购来自于原始森林木材,并要求浆厂在自己的木材供应链中剔除任何来自于已被确认为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热带雨林的木材。 公司为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大部分废弃物,在污染治理方面投入24亿元人民币,引入一流的装置、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严谨的管理体制,除生产流程中回收循环使用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外,确保所有最终排放物经过处理均达到或优于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按总体规划,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将发展成为林、浆、纸、纸制品一体化的特大型联合企业,成为耸立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纸业城。

洋浦港口简介

洋浦港港口介绍 港口简介 洋浦港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境内,位于海南儋县西北部洋浦湾东海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43分26秒,北纬19度11分24秒,位介于海口港与八所港之间,西接洋浦鼻,北依洋浦村,东邻白马井角,面临琼州海峡西口。洋浦港水路北至海口港86海里,至湛江港173海里,西达八所港54海里,南抵三亚港174海里,水陆交通便利。洋浦至西线高速公路出口28公里。洋浦港素有“水深、避风、回淤量少、可利用海岸线长、天然深水良港”之称,是海南西北部工业走廊出海通道的重要出海口,是国家一类开放口岸。 自然条件 1.气温: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4.7度,7月气温最高,平均气温29.3度,1月最低,平均温度18.9度。 2.降水:年平均降水量111 3.8毫米,5~10月份,11月至翌年4月为旱季,年平均降雨日数为100.8天。 3.风况:常风向东北风,频率22.31%,每年5至10月为台风季节,年平均有3至4次台风入侵。台风达10至11级,风速为33.2米/秒。6~10月份为台风季节,每年平均有2~4次台风。 4.雾况:全年以12月至翌年4月间雾日多,年平均雾日16天,最多雾日21天。其中3月份最多。 5.潮汐:属于正规全日潮港,最高潮位4.06米,最低潮位0.24米,平均潮位1.91米,最大潮差3.60米 6.潮流:洋浦湾内潮流为往复流涨落潮流的方向近于北东-南西方向。涨潮平均流速一般不大于1节,落潮平均流速一般不大于1.5节 交通情况 水运交通:至海口秀英港86海里,至八所港54海里,至三亚港174海里,至湛江港172海里,至广州黄埔港447海里,至广西北海港125海里,至越南海防151海里,至香港389海里,至澳门345海里,至日本大阪1693海里,至新加坡1829海里。 公路交通:洋浦港疏港一级公路至环岛西线高速公路出口26公里相连接,对岸的白马井通过6公里的公路也与西线高速公路相接。洋浦港至儋州(那大)60公里,至东方市124公里,至海口市137公里,在海口再经海峡轮渡与大陆西南各省公路网连接。

海南省2017年土壤环境

海南省2017年土壤环境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到2017年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比例保持在81%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 工作目标: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量化考核任务。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海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期)的调查、采样和分析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全面排

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收集重点行业企业潜在污染地块基础信息,初步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1.制定并发布土壤污染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在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2017年12月底前,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市县政府逐步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 1.建立定期监测制度。 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县全覆盖,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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