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学校(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学校(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学校(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 29 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信息公开是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信息服务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滋生腐败,促进完善治理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提升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建设阳光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开内容要及时准确,公开程序要科学规范。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三)公开信息时要遵守保密法规,严格保密审查责任,严密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日

常行政事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为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审议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二)协调推进全校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指导监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审查保密信息,确定信息公开事项;

(四)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学校工会负责人兼任,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管理中心、教育基金会、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副主任兼任,秘书由学校办公室信息科科长兼任,联络员由各部门、各单位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受理、处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指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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