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理事会架构及章程

高校理事会架构及章程
高校理事会架构及章程

可供参考的章程: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章程(2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简称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理事会)是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和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的决策机构,邀请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内外有关知名专家及优秀企业家等共同组成(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与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作,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为研究机构开展公共政策研究活动提供决策指导。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与研究机构合署办公,日常办公设在杭州市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公共管理学院2楼、西溪校区教学主楼6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作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决策机构,审议研究机构重大决策、研究项目及成果,结合各位理事丰富的管理实践,为公共政策研究献计献策,全面支持研究机构发展、做大做强。

第五条 通过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第三方社会科研平台,以各种方式参与浙江省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制订、决策论证、评估等,总则

组织架构 权利与义务 附则 理事会章程 说明设立背景 说明理事会的组成, 连任等。

权利;义务:参加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开展调研工作;提出建议等。 补充事项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政策科研水平和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服务,从而促进浙江区域领先发展。

第六条本会作为政府、学界、企业界及社会互相沟通、联系、对话的重要桥梁、纽带及平台,将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再聘可以连任。担任理事的对象为政府有关负责人、相关知名学者、相关优秀企业家及其他人士等。第八条理事会设1名理事长、若干名理事、秘书长。理事会逐步发展壮大后,以后计划增设若干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时,下设3个专业委员会: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公共政策研究基金委员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理事权利如下: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修改章程;

(三)审议研究机构重大决策、研究项目及成果等;

(四)参与有关公共政策研究、制订、决策论证、评估及专题汇报等;

(五)优先享有研究机构科研成果及应用、知识产权、前沿信息、专家人才资源、项目对接合作机会以及研究机构品牌资源等;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义务如下: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相关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四)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并为研究机构做大做强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若干次会议和开展多项调研及相关活动,由秘书长提议及召集,报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秘书处酝酿人选、联络、征求意见、提名;

(二)候选人自愿加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三)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理事退会程序

(一) 理事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二)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予以退

会除名。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由研究机构筹集提供,研究机构经费来源主要如下:

(一)研究机构开办自筹资金;

(二)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机构资助;

(三)科研项目合作经费;

(四)公共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所有经费收支开列在研究机构帐户(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或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所有资金必须用于研究机构科研及事业发展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数上表决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理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秘书长提议,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数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进入终止程序后,由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秘书处。

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理事会章程(长江大学文学院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研究院理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院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长江大学楚文化研究院章程》授权范围内,负责研究院发展目标和重大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理事会聘任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研究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理事会由校内外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研究院牵头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方针和政策,制订研究院章程,明确研究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二)负责研究院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变革;

(三)审议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作事项、重要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负责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的聘任与考核,聘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落实研究院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八)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对研究院进行评估和检查;

(九)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理事会理事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

1、具有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具有表决权;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对研究院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4、具有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5、优先采用研究院的科研成果。

(二)义务

1、认真履行理事职权,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支持研究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3、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研攻关;

4、加强与研究院的联系,及时反馈科研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理事会理事长在前述委员的权力和义务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或授权签署研究院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理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检查理事会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研究院院长工作汇报;

(四)决定和指导处理研究院对外事务、研究院财务工作中重大事项及研究院重大业务。

第九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秘书。理事会秘书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如下:

(一)协助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委员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秘书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研究院首届理事会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理事会章程(2015)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a10812929.html,/view/a4add10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9.html)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浙大求是创新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加强与海内外浙大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统筹管理浙江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非本会会员而对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0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6年5月21日第二届代表大会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浙江大学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