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https://www.360docs.net/doc/7a12374745.html,。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

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可采取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一般有如下方式和工作内容:(一)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招标发包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招标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加前款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其它工程招标方式)招标人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第三方担保或者金融业银行机构保证证明;

(三)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等,并与总承包方式和工作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有关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包括项目代建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各项审批、核准文件;

(二)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等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赔付能力、诚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功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三)赔付能力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及评审方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要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论报告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参考评审结论报告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二十条(预期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将被邀请投标的预期投标人数量,当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预期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预期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选定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未被选定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资格后审的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应当详细说明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总承包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语言文字、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勘察设计范围及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对勘察设计的进度、阶段和深度及知识产权等要求;

(四)采购范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方式、设备安装进度等要求;

(五)施工范围,对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的进度要求,对试运行或开车要求;

(六)总承包价款支付方式,其它社会规费如何缴纳的界定。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

(七)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要求原提交的通过资格预审文件仍然有效,并承诺确认无误);

(八)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

(九)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可以书面通知延长)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编制控制性标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控制性标底。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性标底,可以作为明标底随同招标文件发放告知投标人,供其参考。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含多个比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时,提交多个比选投标方案,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方案优选顺序,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非中标人的成果或方案的购买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购买非中标人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供其在必要时使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出卖承诺,并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数额或标准。投标人作出不同意出卖承诺时,招标人不得因此对其产生歧视或者排斥。

第二十八条(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五日内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有公证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周边环境条件和相关的国家政策情况。潜在投标人应当自行负责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招标人不得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不得泄露其他潜在投标人及其情况。

第三十条(招标答疑方式及规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投标资格要求)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第三十二条(对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

审查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一个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主体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供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料,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流程及规定)投标人申请通过资格预审并且收到邀请投标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招标人。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需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需要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

第三十六条(不得非法干预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进行。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

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规定)投标人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根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额不得超过工程发包内容造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五日内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有关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开标会不邀请投标人参加的,招标人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

第四十条(开标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在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读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标书可以是带密码电子文件、邮寄密封文件、送达密封文件),进入评标阶段。

第四十一条(评标规定及要求)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特殊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地方范围内专家不能满足相应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可以提前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或在全国范围内聘请。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遵循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评价,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项目的理解、实施项目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技术性能、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四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情形及废标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的或者未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指定地点(电子邮箱)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加密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签章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包括电子版);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是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比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五条(允许多次向投标人询问关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体现总承包招标的复杂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多次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内容,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六条(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的处理)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七条(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评估时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在章节上总则确定的内容与分节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总则内容为准。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八条(比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评标价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或等同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比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投标价中。

第四十九条(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章发出。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关于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招标文件未注明,后招标人又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

第五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总承包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六条(在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对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合同,重新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对中标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对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承包合同的中标人的违规处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严禁中标人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六)公证机构的公证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协助意向人中标的;

(二)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投标并且中标的;

(三)招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而未重新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

(二)招标人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的;

(三)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或者其活动不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或者没有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布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进入评标阶段的;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会在不邀请投标人参加时,没有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工作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没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的;

(三)工程总承包招标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条件的;

(四)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控制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的;

(五)招标人逾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六)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七)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条件的;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六十日内未将总承包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工程总承包合同签定后,招标人未按照约定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一)招标文件未注明,招标人又没有征得非中标人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

(十二)招标人干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或者向

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的;

(十三)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不要求其改正,也不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招标人违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并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处罚;对责任人可相应给予警告,或者停止一至三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执业的处分。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对投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以行贿手段竞标的;

(三)以明显陪标身份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严重脱离实际,表明有恶意行为的;

(四)通过其他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产生后果的;

(五)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的。

第六十六条(对投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六个月以内在行为发生地的全省范围内投标的处罚,同时在省级以上网络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构成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投标人将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的;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签定后,中标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四)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发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

(六)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多次再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违规的处罚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重新评标。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责任的评委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组建,或者不符合法定人数而继续评标的;

(二)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的;

(三)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内容,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的;

(四)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则进行修正的;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没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的;

(六)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出优选顺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受贿、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构成行政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自行组织招标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工程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责令纠正。

第七十条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构成招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办理。拒不依法办理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发现,或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构成前款规定招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情形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有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解除合同,招标人可视工程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附则

联法规:

第七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投诉。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议,重新作出评标报告。

关联法规:

第七十二条(办法解释权属)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 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市政设施养护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为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兴建并已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或 外资、集资兴建并办妥资产接管手续的公共市政设施。其它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实 施。 第二章养护、维修、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第五条养护、维修、管理综合评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5

分为合格单位,小于85分者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者,每低于合格标准(85分)1分,扣除该单位当月养护经费1%。连续两次达优秀单位,可免检下一次;全年都达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政设施维修养管项目(共七项),为便于检查评比时操作,评定分为500分, 相当于综合评分标准分的100分。 1.车行道、人行道(含路容、路貌)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2.桥梁、隧道、涵洞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3.排水管网、渠、沟(暗、明沟)、井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4.抽水泵站养护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5.岸堤、防浪堤、护坡、挡土墙、拦杆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6.截洪沟、排洪渠养护管理50分,占总分的10%。 7.安全文明生产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上述检查项目如有缺项,计分时,该项目视为满分) 第七条市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具体按审批部门审定 批准的期限执行),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要定期对雨水口、检查井、管道、沟渠(明、暗沟渠)进行清疏(按1994年颁布的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及表格大全》(2010年版)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2010 年版)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文件资料,是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档案材料,它全面反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及验收情况,也是对工程进行检

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结合本市近几年存在 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技术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造成工程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不便的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 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 号)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依据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5]110 号、陕建建发[2001]394 号文件的通知,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订了适用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文件管理、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文件管理的《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 年版)及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以供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技术人员、建设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和各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资料管理人员使用。由于汇集编制人员水平的局限性,难免出现编辑中的遗漏与不足,请各相关单位在应用中多提供意见,以资修正。并 望将意见和建议收集转达西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市 药王洞47 号,邮政编码:710003 ) 本“管理办法”审核人:李有良、王峰、丁兆民;主要起草人: 任军峰、张佳生、文丹、沈造、任秋社、侯建立、鲍玉芬、王学选、 邓晓青、郑进玉、樊小平、胡耀军、余浩军、范军伟、刘丽、黄波、关锐、王利、张涛、樊翠珍。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 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2年8月21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 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 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 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 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 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 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 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道循先地 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部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八条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 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批准占用、 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 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 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重车、铁 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十二条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低价投标可以挤垮对手;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又可以弥补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然而,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第一,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20〕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

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审查编号: (全本)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项目施 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自律委员会 (印章) (印章) 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监制

说明: 1.本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2.本合格书应在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主城区内建设工程应加盖自律委员会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印无效; 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涉及的所有子项及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工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 应单独填写审查结果表;3.项目审查负责人应仔细核查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人员签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相关规定等建设法规内容,并签字认可。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此表一式十份; 2. “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内容由设计单位如实填写,其余内容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 3. 同一建设工程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 4. 扩建、改建工程需送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 5. 审查机构应在符合送审情况的送审表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6. 工程概况栏子项目多的可加行,子项目情况相同的可采用“M-N栋”方式填写; 7. 涉及安全且工程特征与主体工程截然不同、规模较大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应单独填写送审表; 8. 送审的蓝图或白图(与蓝图同比例)、计算书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规定签字、盖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二、招投标阶段的注意事项 三、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 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章名】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招标办: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 定》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2005-6-30 一、关于资格预审 “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要求办理: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 载明资格预审的主要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等内容,其中申请人须知中必 须明确资格预审申请的合格条件、投标报名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书密封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时限和地点以及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等。 资格预审文件重点反映对投标申请人承包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可以针对投标 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财务状况、技术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技术装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建设部关 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中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评审办法另见市招标办制定的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备案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 (表3-1),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受理和备案流程见附件资 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 3、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或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 (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出售(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当向招标人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 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收表上签字。 4、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准备和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未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时,递交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上签字,招 标人应给投标申请人签发收条。 投标申请人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按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拒绝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江口锦绣南街至海防路污水管抢修工程 招标人:莆田市江口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招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8年11月5日 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2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5.1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5.2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和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6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5.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7.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7.2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7.2.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3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目 录 一、 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 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 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21号2002年3月8日 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 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 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 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 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 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 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

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 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 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

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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