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全解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全解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全解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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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工作程序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接受评

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

地质环境条件建设和规划项

划分评估级别、确

地质灾害调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

现状预测

综合评估

防治措施

结论与建

提交报告或

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5.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表5-1 复杂程度

评估分级

项目重要性

复杂中等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

5.8.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5-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表5-2 复杂中等简单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

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

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

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

活动一般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5.8.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5-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模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摘要: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和治理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范围方法 0 引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 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

发 [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 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 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设计编写要求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设计编写要求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设计书的编写要特别强调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目的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人为中心”,即以人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的调查研究和保护为中心,为科学规范地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服务,为实施地质灾害预警工程和地方政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服务,为地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供系统的理论依据和防治对策。 二、工作任务 (一)一般进行1:50000以地质灾害为主的综合调查,对居民点、重要经济工程区,特别是集镇,查明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范围、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 (二)查明和预测人类社会活动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调查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类型、强度、范围、历史、已造成的危害和未来趋势; (三)调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水土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提出民居建设的生态地质对策; (四)评价工作区地质环境和各种地质灾害体的稳定状态,预测评价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和斜坡稳定性等地质灾害,预测其发展趋势; (五)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六)建立地质灾害GIS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综合分析系统; (七)对重点问题提出进一步研究建议. 三、工作内容

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地质灾害诸灾种的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研究 (一)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是综合性的,以各种地质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相关的地质环境、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的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灾种的地质环境、成灾历史、目前动态和可能的危害等: 1、崩塌; 2、滑坡; 3、泥石流; 4、岩溶地面塌陷; 5、地裂缝; 6、斜坡稳定性; 7、胀缩土; 8、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9、固体废弃物;10、采矿、采石和边坡开挖诱发的地质灾害;11、矿坑排水引起的地表水地下水污染;12、特殊地质环境因素;13、地方病;14、水土流失。 (二)评价内容 分以下三个层次建立研究区的概念模型和量化模型,开展区域地质灾害的时空规律预测。 1地质灾害发育度——区域地质灾害发育的现状评价指标/方法筛选; 2地质灾害风险度——风险评估/单因子分析、多因子分析 分析因子包括:地形地貌、岩组、地质结构、降雨、地表水、地下水、气候变化、人为因素、区域地质环境等的空间相关/时间相关分析; 3地质灾害危害度——危害强度+易损性分析。 四、综合研究的技术要求与技术路线 (一)工作标准 执行的技术标准: 1、地质灾害调查技术标准(1:2.5万—1:5万),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1999; 2、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规划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199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案精编WORD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案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本评估工作目的是: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地质环境特征,分析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对评估区现状地质灾害的类型、发育程度及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加剧的地质灾害以及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二、评估范围及评估级别 评估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场地地质环境条件,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的来源及可能影响范围。本建设项目属面状工程,评估范围一般为由用地红线外扩30~50m。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行划分。 三、工作部署、工作量 (一)、资料收集 收集建设场地及临近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有关资料,以及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最新成果资料。

(二)、技术要求 1、开展工作前,组织项目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2004]69号文及广西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统一认识,熟悉了工作程序,明确了本次工作的重点。 2、在调查前,熟悉收集到的资料,了解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和工程建设规模、特点。在分析和研究收集到的资料基础上,经野外踏勘后,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制订详细的评估工作大纲。 3、野外调查采用1:10000、1:1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手持GPS定点。 4、室内资料整理按《评估规程》工作程序,在综合分析研究既有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工程措施和建议,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三)、工作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本次评估工作以采用收集现有资料、野外实地调查访问为主,野外以1:10000、1:1000地形图作工作底图,采用GPS定点定位,皮尺,罗盘量测,记录本或卡片描述记录,室内对所获取的数据采用定量、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工作次序安排 1、前期工作准备、搜集资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围。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评估工作概述 2 第一节工程概况与征地范围 2 第二节以往工作程度 4 第三节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4 第四节评估范围与级别的确定 7 第二章地质环境条件 8 第一节气象、水文 8 第二节地形地貌 10 第三节地层岩性 11 第四节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 13 第五节工程地质条件 14 第六节水文地质条件 15 第七节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16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17 第一节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 17 第二节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20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26 第一节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方法及内容 26 第二节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 26 第三节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29 第五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30 第一节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与评估方法 30 第二节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 31 第三节建设场地适宜性分区评估 31 第四节防治措施 31 结论与建议 33 一、结论 33 二、建议 34 附图: 大夏河阿一山水电站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成果图 1:10000 前言 受甘肃林海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了甘肃省夏河县大夏河阿一山水电站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本工程评估主体为阿一山水电站引水枢纽、引水隧洞和发电厂房等建设场地,评估的目的和要求是阐明工程建设场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建议;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具体任务是: 1、研究评估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工程地质、水文地 质条件,分析地质条件与地质灾害的内在联系; 2、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稳定程度及危害对象、危害程度等,对 各灾种分别进行危险性现状评估; 3、结合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及工程类型、规模,分析预测水电站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使用后,地质环境与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分析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灾害的类型及危险性; 4、分析评价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5、对工程建设场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价; 6、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建议。 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有: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及其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国土资环发[2004]15号); (4)《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中国地质环境 监测院); (5)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颁布的《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技术 要求》; (7)《甘肃省夏河县大夏河阿一山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甘肃省水利 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甘肃省夏河县大夏河阿一山水电站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第二分院)。 第一章评估工作概述 第一节工程概况与征地范围 一、工程概况 夏河县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全县辖3镇、11乡,总人口7.78万,其中藏族占72%;2002年全县国民生产总产值为2.28亿元,农牧民人均收入1450 元,夏河县是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县。 阿一山水电站位于甘肃夏河县的大夏河干流桑科~土门关的达麦乡段,是大夏河梯级开发的第六座小水电工程,本水电站采用引水式方案开发,枢纽建筑物挡水高度为5.51m,正常蓄水位2778.45m,最大净水头48.7m,最小净水头44.0m,保证出力0.84 MW,电站设计引水流量13.06m3/s,设计保证率为P=85%,多年平均发电量2206万KW﹒h,装机年利用4411h。 本工程初设拟定两个方案,设计采用上坝线方案,即处于达麦乡下游1.37km河段为上坝线方案。工程主要建筑物由引水枢纽、引水隧洞和厂区三部分组成。引水枢纽采用闸坝结合的布置方式,从左至右依次为:左岸溢流坝长10.8m,泄洪冲砂闸长17.2m,右岸泄冲闸上游布置引水建筑物进水口。 引水建筑物主要由进水口、隧洞、调压室、压力管道组成。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 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 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 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

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注:①灾情分级——灾情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几个等级?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表1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么?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一、《县市地灾调查细则》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 表6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 表7 地裂缝规模分级标准 表8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 表1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②险情分级——险情采用“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栏指标评价。

二、江西省县市地灾调查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规模分级标准表1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表2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表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表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五、《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税金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的相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流程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相关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评估级别核定和确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由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广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B45/T382-2006)确定,并由评估单位对评估级别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一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应由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规定,一级、二级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评估说明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评估报告(说明书)的备案 (一)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估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经市地质环境管理(含矿山土地复垦)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评估报告备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审定稿);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4、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纲;6、评估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部审查意见(内部专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等级评定表;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会审会专家组名单;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修改说明;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相关附图;13、评估报告光盘。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2004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

1 使用说明 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

地质灾害评估样本

前言 一、评估任务由来 为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农村集镇农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发展地方经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海安县孙庄镇人民政府拟利用其集镇上的有利地理位置,实施建设农民安居楼工程。海安县分属于长江三角洲冲海积平原、里下河泻湖积平原和滨海堆积平原,第四系及新近系松散层厚度较大,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已有发生,有软土及液化砂土层分布发育。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安县孙庄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其拟建农民安居楼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的依据 1、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3、苏国土资发【2004】187号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4、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为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及防灾、减灾提供依据,其主要任务如下: 1、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分析论证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4、对拟建工程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 5、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建议。

第一章评估工作概述 一、工程和规划概况与征地范围 海安县孙庄镇人民政府拟建设的农民安居楼工程位于海(安)王(垛)公路孙庄路段的北侧,孙庄供销社西侧。具体征地地点在孙庄村中心组,规划用地面积1263.4平方米。 该农民安居楼规划为4~5层。 交通位置见图1。 二、以往研究程度 南通地区内的地质工作研究程度较高,各地质、科研单位开展过较多的不同比例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地质资料。其中对本次评估工作有参考价值的主要勘查成果有: 1、《1/20万江苏省滨海地区南通以东地段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普查报告》江苏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1966年; 2、《1/20万南通市幅、南通县幅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江苏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1980年; 3、《1/50万长江三角洲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察报告》江苏、上海、浙江地矿局1984年; 4、《江苏省南通市地质图系说明书》江苏省地矿局1986年; 5、《南通市环境地质研究报告》地矿部环境地质研究所1990年; 6、《1/10万南通市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南通市水利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本评估工作目的是: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地质环境特征,分析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对评估区现状地质灾害的类型、发育程度及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加剧的地质灾害以及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二、评估范围及评估级别 评估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场地地质环境条件,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的来源及可能影响范围。本建设项目属面状工程,评估范围一般为由用地红线外扩30~50m。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行划分。 三、工作部署、工作量 (一)、资料收集 收集建设场地及临近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有关资料,以及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最新成果资料。 (二)、技术要求 1、开展工作前,组织项目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2004]69号

文及广西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统一认识,熟悉了工作程序,明确了本次工作的重点。 2、在调查前,熟悉收集到的资料,了解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和工程建设规模、特点。在分析和研究收集到的资料基础上,经野外踏勘后,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制订详细的评估工作大纲。 3、野外调查采用1:10000、1:1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手持GPS定点。 4、室内资料整理按《评估规程》工作程序,在综合分析研究既有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工程措施和建议,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三)、工作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本次评估工作以采用收集现有资料、野外实地调查访问为主,野外以1:10000、1:1000地形图作工作底图,采用GPS定点定位,皮尺,罗盘量测,记录本或卡片描述记录,室内对所获取的数据采用定量、半定量分析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工作次序安排 1、前期工作准备、搜集资料; 2、进行野外勘踏、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及野外调查; 3、室内资料整理、编制图表、编写报告、进行内审; 4、复制,送专家组审查; 5、按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正式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 前言 1.1 任务由来 为加快新华区经济建设步伐,确保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改善青龙镇人民生产生活居住条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新华区人民政府规划在青龙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受新华区青龙镇人民政府委托,我公司对该青龙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该项目分为三个居民居住区:柏树湾新村、罗塘新村、十一队集中居民点。 1.2 目的、任务 本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对拟建项目用地地质环境条件和现有地质灾害调查,作出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遭受、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价,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达到有效保护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从源头上减轻人为不合理工程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如下:(1)在充分收集利用区内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野外调查和综合分析,查明评估区内的地质环境条件; (2)全面查清评估区范围内地质危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和特征,并对区内的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现状评估; (3)对该工程建设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预测评估;

(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并对规划建设用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 (5)根据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和遭受的地质灾害提出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建议。 1.3 评估工作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3)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4)川国土资发[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的通知》。 2 评估工作概述 2.1 工程项目概况 2.1.1地理位置及交通 青龙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该项目分为3个居民居 住区:柏树湾新村、罗塘新村、十一队集中居民点)位于青龙镇,青龙镇 内村村有道路相通,3个集中居民点均有村道相通,交通极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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