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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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帮助员工解决患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困难,更好地体现本行对员工的关怀与温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是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参加了某市大额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员工和内退、退休人员。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并在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适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统筹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单独建立帐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不得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得变相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基金当年结余部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成立某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由行领导、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工会等成员组成,负责对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对于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的确认,以医保中心确认的报销单据为依据。

第九条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的计算方法。

住院统筹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进入大额医保统筹基金金额一大额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

第十条本行确定的补助比例:

本行给予职工的住院医疗费补助是指对参加医保的在职员工、内退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

(1)本行确定的个人自付报销比例如下:人员类别内容个人自付报销比例备注在职职工(含内退)住院 65%、退休住院 70%。当年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2)住院统筹医疗费补助金额=大额住院统筹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本行确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新进入我行的正式员工从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每年审批一次,即:每年的 12 月份凭某市大额医疗保险给付表及保险公司理赔单的复印件进行审查计算应补助的金额。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做到帐目清晰、公开,由专人负责对申请人提供单据的审核及费用的核算。

第十四条我行财务部门负责本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和支付。

第十五条在补充医疗保险单据的审核及费用的核算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由本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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