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继续执行

一、在异议审查期间,裁定做出之前。

在此阶段内,人民法院不能对执行标的所有权进行处分,但是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执行异议裁定做出后。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该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十五日后可继续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此时当然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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