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职场陷阱曝光:发工资避税 离职吃大亏

6大职场陷阱曝光:发工资避税 离职吃大亏
6大职场陷阱曝光:发工资避税 离职吃大亏

2012-04-27

明明每月在单位领了1万元的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却声称只发过4000元的工资,其中有什么猫腻呢?今天上午,市一中院法官介绍了6种隐蔽性较强的劳动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这种工资发放两条线的方式。这6种方式,无一不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工资避税 离职吃大亏

华某在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法庭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录音,用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是,单位却指出,根据该工资发放明细表,华某的月工资仅为4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某同时领取案外人张某、冯某名下工资6000元,其实际月工资为1万元。

法官说法: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单位将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以避税为目的,将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没经过清算 企业关了张

还有一些小企业,在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等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企业已经注销了,案款无法得到执行,胜诉判决变为一纸空文。

法官说法:对此种行为,考虑到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会简单以企业注销为由裁定驳回员工诉讼请求,而要根据实际情形以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清算组为当事人,找到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同时,法官建议工商部门审慎审查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工资清偿完结的证明,有效避免劳动者讨薪无门的情形出现。

两个子公司 轮流签合同

某地产集团建立了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两家单位。柳某从2006年入职滑雪俱乐部,几年来却轮番和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滑雪俱乐部只承认和柳某有最后1年的劳动合同,

而柳某则指出,滑雪俱乐部与户外公司是一家单位,只是两块牌子而已,劳动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入职开始计算。一中院审理后,通过多种证据,确认柳某与滑雪俱乐部一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目前有的企业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让下属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等。表面上看,员工每年都受到劳动合同保障,实际上员工的多项权利被严重侵害。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破坏,员工无法证明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轮流签合同的方式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

有竞业禁止 没有补偿金

竞业禁止条款从前几年开始被高科技公司采用后,近年来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随着该条款被更多的企业采用,一些企业将竞业限制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有的企业只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对企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只字不提。

法官说法:这种行为限制了一般员工的择业自由,不能到自己具有专业优势的单位去工作。即使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遵守了竞业禁止条款后,也因标准缺失而很难向原单位索要补偿金。

名义是承包 其实是雇工

第三种违法方式是以承包合同代替雇佣关系。比如李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车间内的部分机器零件加工工作,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承包费,合同还约定,李某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接受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公司安排的生产任务。

法官说法:通过承包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义务的挡箭牌。这种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危害很大,如果按承包算,则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承包费用,无需承担任何对员工的义务。

发社保补助 逃社保责任

还有一种隐蔽性较强的劳动违法行为,就是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所谓的“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等条款,来规避法律。一些企业为逃避缴费或少缴费,强迫员工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就主张单位已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补助,不应再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这种辩解听似有理,实际上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员工的损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就是按自由职业者对待,将来享受的社保待遇就低,单位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使自己将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减少。

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有限公司 2016年度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一、离职率统计及范围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二)分析目的 1、通过对年度员工离职率及原因的分析,及时掌握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才队伍的流动状况。 2、通过对各岗位的离职分析,总结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以此发现公司目前存在的管理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1、分析数据来源 本分析报告涉及的离职数据均来自于公司2014年员工离职报表。 2、计算方法 年度离职率=年度员工离职人数/(年初人数+年度员工离职人数)*100% 二、离职数据分析

为更全面地反映2016年度员工的离职情况,本部分将从年度离职率、各岗位类别离职率进行分析。 (一)年度离职率(总体离职率) 2016年度总体离职率= 年度离职人数68 人/(86 人+68人)*100%=4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司年度总体离职率呈现偏高,已超过公司发展中正常的人员流失率(30%)。因公司发展需要,2016年新进人员161 人,离职人员为154人,新进人员离职率为95%。上述现象的出现,是导致公司总体流失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司2016年全年离职员工总数为154人,平均每月离职人。1-6月份离职人数为88人,占总离职率57%,7-12月份离职人数为66人,占总离职率为43%,其中2016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离职人数为24人,占总体离职率15% 从以上数据上看,公司在2016年上半年度离职率偏高,下半年度离职率较上半年低。其中12月至2016年1月份这两月份的离职率占总离职率15%,其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 1、受临近春节影响多人辞职领取全额工资提前返乡。 2、公司因生产订单情况没有过多招聘普通员工进行了大量的人员补充。 3、公司因生产订单减少,工人收入不高影响。 4、同时,公司在3月、4月、5月及6月这四个月份员工的离职率明显偏高。其 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本地区制造业人力需求数量明显上升,员工选择就业机会较多。受此因素的影响,2016年公司上半年离职率明显偏高。

劳动法内辞职工资结算

劳动法内辞职工资结算 1.公司没有侵犯自己的利益,自行提出辞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 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申请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维护我们个人利益的前提,辞职后可以获得劳动合同 内的工资,也就是自己停止工作的前一天的工资都能拿到。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如果我们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公司的过错,除了可以获得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职工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过错主要有几种 情况: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某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 规定致使职工主动辞职,职工可以获得工作年限x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个人擅自离职如果我们没有向公司提出任何辞职申请而擅自离职,不但得不到经 济补偿,甚至有可能要赔偿用人单位因你的离职造成的损失,所以,建议大家辞职的时候 一定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辞职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劳动法规定职工 辞职后可以获得劳动合同内的工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我们可以电话投诉 给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大队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应得 工资。或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赔,如果用 人单位仍不赔偿,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给公司发出支付令,依法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我国先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只要我们按照《劳 动法》规定提出辞职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如遇用人单位侵权,可依法提出诉讼,维护 自身利益。 经常抱怨和争执 员工经常提出反对意见可能是拖延时间等待正式宣布辞职的一种策略。当接到一项新 任务或工作要求时,员工可能会说"让我先研究一下"、"我手头忙"或"我觉得这么做不管用"等。在有些情况下,员工甚至会开始抱怨工作,或者开始说老板或公司的坏话。 斤斤计较 如果员工经常赞赏其他公司的企业文化,贬低自己的公司,这是他们很可能就要辞职 的明显迹象。对工作不满意的员工会开始攀比其他企业,就像一个不满意的丈夫会拿妻子 跟别的女人做比较一样。 办公室恐惧症 考虑离职的员工往往会找各种借口远离办公室,比如请很多次病假,上班迟到等等。 他可能会不准时上下班,找理由提前离开,也可能利用病假和上班空当去见招聘单位。一 个对工作不满的员工一般都讨厌一周工作日的开始,因此管理者要留心"周一缺勤者"。 工作效率变低

离职率计算公式

离职率计算公式 人力资源离职率的定义: 所谓离职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这个也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每100个员工中有几个员工离职。离职率的计算方法: 现假设某公司一年的前六个月中每个月的期初人数、期末人数、录用人数、离职人数如下表所示: 1、将分母定义为本月累计在册人数,所谓的累计在册人数是指本月曾经在册的员工的总数,它等于月初员工数量加上本月新进员工数量,也等于月末员工数量与本月离职人员数量之和。 我们以一、二月份的情况计算离职率: A、一月份离职率=35/(50+3)*100%=35/(35+18)*100%=66% B、二月份离职率=20/(18+35)*100%=20/(20+33)*100%=37% 因为离职率的分母为期末在职员工数量加上本期离职人数之和,它一定大于或等于本期的离职人数,故所计算的离职率总是小于或等于100%,不可能出现离职率大于100%的现象。 2、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计算方法:以离职率等于某一时期的离职人数比上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计算,则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为:上半

年离职率=70/(50+74)*100%=70/(54+70)*100%=56%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在计算离职率时如果能将分子定义为在某一时期内的离职人数,分母定义为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即该时期内的在职员工最多时的数量(离职率=离职人数/累计在册人数*100%),这样求出的离职率将更为科学。一方面应用这样的方法可以使得人们更加容易理解离职率的含义,另一方面,不论员工什么时候辞职,都可以在离职率上反映出来。 离职率计算与分析的目的: 通常来说,离职率是企业用以衡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离职率的考察,可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和满意情况。离职率过高,一般表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严重的矛盾,企业的凝聚力下降,它可导致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织的效率下降。但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率越低越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定的员工流动,可以使企业利用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制度,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识。大部分人力资源经理算离职率,仅仅是看一个数字,的确,我们算出了离职率,又能如何呢?一个数字而已,最多认为这个数字过高,要改进某些东西,这个数字适中,认为做的还不错!那么,要改进某些东西,具体要改进哪些呢?我们如何能通过离职率看出那些方面要进行改时呢?人力资源工作者应该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做个统计报表给

离职员工薪资发放规定三篇

离职员工薪资发放规定三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用工的情形因而导致你辞职的,劳动者可以以以下形式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同意提前走,这是协商一致的形式辞职,走以前劳动者应该做好本工作的交接事宜,现在因为你不交接,用人单位扣押工资,属于很正常的做法,建议你还是做好交接工作,因为允许你提前走,用人单位已经很照顾你,按照法律他可以不协商,你必须提前30日或者3日辞职才可以走。 未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付自用工之日的双倍工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以及补偿办法如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主张以上权利需申请劳动仲裁,而且你必须证明你和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证据有工资单、保险单、签到表、证人、等等吧,最好和单位协商吧,仲裁也耗时耗力的。离职员工薪资发放规定2

如何正确计算离职率

如何正确计算离职率? 离职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总数的比率,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每100个员工中有几个员工离职。 人才的流动和流失,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用工的一大常态,在人来人往中HR毫无疑问的要计算离职率,并对离职原因进行分析,我们也经常看到HR必备100个公式、员工离职率的三种算法…… 可这些方法都是对了吗?小红人班主任今天为大家解读关于离职率的几种常见错误算法和原因解析,以及我们如何科学正确的计算离职率!关于离职率常见的几种错误算法 在众多的资料中,离职率的算法大多是以某一单位时间的离职人数与正式职工平均人数之比来表示,而正式职工平均人数又为单位时间期初人数与期末人数的平均值。但是,根据上面的离职率定义,不管如何,离职率不应超过100%,如果按上述这种算法来算,很有可能就超过100%。 请看下面的例子(注:本词条中所有相关数据都基于下面所假设的某公司的数据): 现假设某公司一年的前六个月中每个月的期初人数、期末人数、录用人数、离职人数如下表所示: 1、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和期末数量的平均,那么一月份的离职率为: 离职率=35/〔(50+18)/2〕×100%=103%(×) 解析: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离职率有可能大于或等于100%,所以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2、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那么二月份的离职率为: 离职率=20/18×100%=111%(×)

解析:这个结果可以解释为离职的人数为月初总人数的1.11倍,但如果用每100人中有111个人离职来解释该公司二月份的离职率显得有些牵强,所以这种算法也是错误的。 3、同样的道理,若将分母定义为期末数量,也会出现离职率超过100%的现象。如一月份的离职率: 离职率=35/18×100%=194%(×) 4、在计算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时,很多人力资源经理喜欢以各个月的离职率来平均计算: 上半年离职率=(66%+37%+11%+8%+5%+2%)/6=22%(×) 解析:很多人力资源经理之所以喜欢这种方法,因为它所显示的结果更为“漂亮”,各月平均值计算离职率将使得离职率的大小受员工离职时间的影响。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方法计算离职率并不科学。 正确的离职率计算方法

薪资核算及发放规定

薪资核算及发放规定 一、总则 1.目的:明确工资核算与发放的基本流程,规范工资核算及发放工作。 2.原则:根据职务不相容原则,以及本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制定本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二、细则 (一)职责 1.各部门、分公司经理:负责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核算依据的提交,并对提交的资料依据进行 初步审核签批。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薪资架构及薪资计算审核、完成各项与薪资有关资料的审核、工资表审 批跟踪。 (二)工资结算形式及流程 1.工资发放时间:当月工资下月15日发放(如1月工资,2月15发放),如遇节假日,按假期 时间延后或提前。 2.工资发放形式:目前全公司员工工资均走“银行通道”,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汇款的形式发放到 员工本人预先提交的银行账号上; a)指定银行通道:玉林地区——中国银行南宁地区——建设银行 (上述银行通道可根据公司实际财务运作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财务部下达的指令通知为准)b)原则上工资发放账户仅限员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本人账户无法接收款项,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的转账申请以及证明,方可转入员工指定的账户。 c)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均为电子银行转账通道,不执行现金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执行现 金结算)须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现金结算后须收款人书写“收条”。 3.结算工资的方式分为:新入职人员、正式人员、离职人员、临时工。 a)新入职人员结算流程:新录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工资。自报到之日起计薪,按实际出勤日 计算。上岗期间,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的情况按“自动离职”论处,不予补发工资。试用期满后正式聘用,由员工本人提交《试用期转正申请》,直属上级和部门领导按试用期间考核结果审批完成后,按其转正日期计发转正工资。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单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作者姓名:廖霄翔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邮编:410011 电话:内容摘要:员工离职时的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很大的复杂性,经常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着手,并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键词:离职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

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

员工离职率计算方法

几种员工离职率计算方法分析 一、概念 离职率 员工离职率,又称员工流动率、员工流失率、人力资源离职(流失、流动率),是用来衡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情况及稳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它能客观反映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与满意情况。 离职人数包括辞职、免职、解职人数。统计离职率时通常是以月为单位。如果以年度为单位,就需要考虑到更多变化因素,如季节、周期及其他变动等。 离职率过高 说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大矛盾、员工薪酬满意度低、员工敬业忠诚度低,企业的凝聚力下降。 过高的离职率将导致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织效率下降。 离职率过低 过低的离职率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有可能固步自封,创新能力弱,外部竞争力水平低,规模发展缓慢。 正常离职率 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定的员工流动,可以使企业利用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制度,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识。 二、常用计算方法 常见人力资源流动率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1)人力资源离职率:=(离职人数/工资册平均人数)*100% 也就是以某一单位时间(例如:以月为单位)的离职人数,除以工资册上的平均人数然后乘以100%。“工资册上的平均人数”是指月初人数加月末人数然后除以二。 (2)人力资源新进率(Employment Rate):=(新进人数/工资册平均人数)*100% (3)净人力资源流动率(Netlabor Turnover Rate):= (补充人数/工资册平均人数)*100% 补充人数是指为补充离职人员所雇佣的人数。 三、关于月离职率计算标准的争议 按通俗理解,离职率应指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也可以理解为每100个员工中有多少个员工离职,因此离职率应不超过100%。而在离职率计算中,通常又是以“某一单位时间的离职人数与正式职工平均人数之比”来表示,正式职工平均人数是按“单位时间期初人数与期末人数的平均值”来理解。这样计算就可能出现上述,即离职率超出100%。难道员工全部离职了吗?而,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员工真的是全部离职,那么,按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离职率就=200%了,显然,这与人们理解的“离职率”是矛盾的,因此,目前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误区。 我们来演示一下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来求离职率: 例: 某公司上半年六个月中,一月份跳槽员工较多,二、三月份开始大量招聘新员工,四、五、六月份员工的变动较为平稳。其每月的期初人数、期末人数、录用人数、离职人数如下表所示:

新劳动法关于辞职工资的结算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职工资的结算规定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 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 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 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2、解雇离职: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 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 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 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HR必备100个计算公式

HR必备100个计算公式(2018版) 一、招聘分析常用计算公式 1、招聘入职率:应聘成功入职的人数÷应聘的所有人数×100%。 2、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底人数)÷2 3、月员工离职率:整月员工离职总人数÷月平均人数×100% 4、月员工新进率:整月员工新进总人数÷月平均人数×100% 5、月员工留存率:月底留存的员工人数÷月初员工人数×100% 6、月员工损失率:整月员工离职总人数÷月初员工人数×100% 7、月员工进出比率:整月入职员工总人数÷整月离职员工总人数× 100% 二、考勤常用统计分析公式 1、个人出勤率:出勤天数÷规定的月工作日×100% 2、加班强度比率:当月加班时数÷当月总工作时数×100% 3、人员出勤率:当天出勤员工人数÷当天企业总人数×100% 4、人员缺勤率:当天缺勤员工人数÷当天企业总人数×100% 三、常用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1、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 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 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 本费用总额×100%

员工离职率计算方法

员工离职率计算方法 离职率是企业用以衡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离职率的考察,可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和满意情况。离职率过高,一般表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严重的矛盾,企业的凝聚力下降,它可导致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织的效率下降。但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率越低越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定的员工流动,可以使企业利用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制度,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识。按字面理解,离职率应指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也可以理解为每100个员工中有多少个员工离职,因此离职率应不超过100%。在众多的资料中,离职率通常是以某一单位时间的离职人数与正式职工平均人数之比来表示,正式职工平均人数又为单位时间期初人数与期末人数的平均值。但按这样的计算方法,就有可能出现上面的情况,即离职率超出100%,难道员工全部离职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员工真地全部离职,则按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离职率为200%,这与人们通常情况下理解的离职率是矛盾的。那离职率怎样计算才合理呢? 现假设某公司一年的前六个月中每个月的期初人数、期末人数、录用人数、离职人数如下表所示: 该公司在一月份时跳槽员工的较多,故二、三月份开始大量招聘新员工,四、五、六月份员工的变动则较为平稳。我们来讨论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来求离职率。 一月份二月份三月份四月份五月份六月份合计 期初人数501833475552- 录用人数33520130374 离职人数3520653170 期末人数183347555254- 1. 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和期末数量的平均,那么一月份的离职率为: 离职率=35/〔(50+18)/2〕×100%=103% 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离职率有可能大于或等于100%; 2. 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那么二月份的离职率为: 离职率=20/18×100%=111%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因公司培养人才成本巨大,为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公司劳资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相应权益,针对离职员工工资发放,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常规手续办理离职人员工资结算: 1、离职员工必须于离职日起一个月内办完线下离职手续,逾期一个月不予发放离职当月工资。 2、提成发放:员工离职后上线的业务单按照签单人50%提成。 3、员工当月8日之前离职,其社保当月终止,员工当月8日之后离职,社保下月终止。 4、节假日出勤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下发邮件通知为准核算员工实际出勤。 5、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如必须办理,月初三个工作日不计算考勤,上月工资作为离职工资发放。 6、工资发放日期:离职员工当月工资于离职后第三个月21日发放。(例:1月10日离职,其1月份工资将在3月21日发放) 二、非常规办理离职人员工资结算: 1、试用期人员工资结算:试用期三天内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自愿提出离职申请的不予计算工资。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不予结算离职工资; 未按合同、制度规定,提前向人力资源中心申请离职(试用期三天、正式员工一个月),不予结算离职工资,如有特例需提报特别说明,经人力资源副总审批后方可结算离职工资。 未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或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暂时不予结算离职工资。若自离岗日起一月内补办完成线下离职手续,可参照常规手续离职人员工资方式发放,逾期一个月仍为完成线下离职手续,不予发放离岗当月工资。 未完成工作交接、未填写《线下离职交接表》,暂时不予结算离职工资。若自离岗日起一月内补办完成线下离职手续,可参照常规手续离职人员工资方式发放,逾期一个月仍未完成线下离职手续,不予发放离岗当月工资。 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索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离职员工工资发放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资结算流程,使之更加清晰化、透明化、公 开化、制度化。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人员。 三、员工责任、职责 1、离职人员:本人报部门主管经核准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 理离职手续,员工不应该提出超出程序范围的要求。 2、人事行政部:协助监督办理各项离职手续,提供离职人员薪酬、各项费用 及其他必要信息;按照《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批准离职文件。 四、扣罚情况 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人事行 政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2、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工作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者,按照市 价进行赔偿,其产生的费用从离职工资里面进行扣除。 3、培训损失赔偿金:接受公司外派培训,未能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应该退 赔培训费。 五、离职包含情况: 情况一:辞职员工,即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工资为每月25日发放。 情况二:自动离职员工,即不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员工,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公司暂缓发放薪资,公司重要资料,信息,账务账目及贵重物品交接不清者视情况严重作相应的处理。 情况三:劝退人员,凡是被公司辞退解聘的人员,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其薪资与辞职员工一起发放,即每月25号发放。

情况四:开除员工,凡是被公司开除人员,按照相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若有违法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其薪资与辞职员工一起发放,即每月25号发放。

员工离职率计算方式 员工离职率的计算举例子

员工离职率计算方式员工离职率的计算举例子 员工离职率的计算方式 离职率是企业用以衡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离职率的考察,可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和满意情况。离职率过高,一般表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严重的矛盾,企业的凝聚力下降,它可导致人力资源成本增加、组织的效率下降。但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率越低越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定的员工流动,可以使企业利用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制度,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识。 那么如何来正确的计算员工离职率呢? 目前,企业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来计算离职率: 方法一: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2}×100%;方法二: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初人数×100%;方法三: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末人数×100%;方法四: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100%;方法五: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 /×100%;哪究竟哪一种方法最合理呢?我们不妨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试算一下。 下表是某公司上半年的人员流动情况表: 一月份二月份三月份四月份五月份六月份期初人数501833475552 录用人数3352020 03

离职人数35206531 期末人数183347555254 方法一计算结果,1月份和6月份都超过100%,这显然不合事实,因为1月份并没有出现全部离职的情况; 方法二计算结果,2月份和6月份的离职率也超过100%,同样不合理;方法三计算结果,1月份和6月份都超过100%,同样不合理;方法四出现负数,更不合理; 方法五的计算结果比较合理。 按字面理解,离职率应指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也可以理解为每100个员工中有多少个员工离职,因此离职率应不超过100%、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在计算离职率时如果能将分子定义为在某一时期内的离职人数,分母定义为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即该时期内的在职员工最多时的数量,这样求出的离职率将更为科学。一方面应用这样的方法可以使得人们更加容易理解离职率的含义,另一方面,不论员工什么时候辞职,都可以在离职率上反映出来。因为如果有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当月入职,并当月辞职的情况,在用以上前三种方法计算的辞职率中无法表示出来,而新员工的流动往往对企业分析员工流动原因有重要的作用。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制度是怎样的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制度是怎样的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资结算流程更清晰化,透明化、公开化、制度化、简化工资结算和离职工资结算程序而制定。 三、员工责任、职责 1.离职人员:本人上报部门主管经核准后,按本公司员工《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不 应提出超出程序范围的要求。 2.人力资源部:办理各项离职手续,提供离职人员薪酬、各项费用及其他必需信息;按本公司《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 手续。 3.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批准离职文件; 四、定义、程序1.合同离职员工:按正常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 的人员。 2.辞退、解聘人员:凡被公司辞退、解聘的人员,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在2天内结算其所有薪资并与发放。 4.违约: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5.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财务科进行核算。 6.所有离职员工在部门主管签字后,必须在部门主管处交还所有工具。 7.核算、结算时间在离职员工离职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 担赔偿责任。 5、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7、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 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 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离职员工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由用人单位一起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实际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1、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 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 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 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 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 业人士指导。 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 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工资的······所以,如果你遇到上述哪种情况的话, 你最好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相信你会 得到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的。

离职率计算与分析方法

离职率计算与分析方法 人力资源离职率的定义 所谓离职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这个也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每100个员工中有几个员工离职。 离职率的计算方法 常见的几种错误的离职率计算方法 在众多的资料中,离职率的算法大多是以某一单位时间的离职人数与正式职工平均人数之比来表示,而正式职工平均人数又为单位时间期初人数与期末人数的平均值。但是,根据上面的离职率定义,不管如何,离职率不应超过100%,如果按上述这种算法来算,很有可能就超过100%。 请看下面的例子(注:本词条中所有相关数据都基于下面所假设的某公司的数据): 现假设某公司一年的前六个月中每个月的期初人数、期末人数、录用人数、离职人数如下表所示: 1、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和期末数量的平均,那么一月份的离职率为: 离职率=35/〔(50+18)/2〕×100%=103% 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离职率有可能大于或等于100%,所以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2、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那么二月份的离职率为: 离职率=20/18×100%=111% 这个结果可以解释为离职的人数为月初总人数的1.11倍,但如果用每100人中有111个人离职来解释该公司二月份的离职率显得有些牵强,所以这种算法也是错误的; 3、同样的道理,若将分母定义为期末数量,也会出现离职率超过100%的现象。如一月份的离职率: 离职率=35/18×100%=194% 4、在计算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时,很多人力资源经理喜欢以各个月的离职率来平均计算: 上半年离职率=(66%+37%+11%+8%+5%+2%)/6=22% 很多人力资源经理之所以喜欢这种方法,因为它所显示的结果更为“漂亮”,然而这种方法科学吗?我们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从离职率的含义来看,离职率所代表的是每百名员工中有多少人离职,如果以各月的离职率平均来表示则无法显示离职率所代表的意义。以该公司为例,用各月平均计算出的22%离职率代表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也即是在半年中每100个员工中只有22个员工离职,而我们知道在该公司上半年其员工的离职人数达70人,是上半年起初50人的1.4倍,因此可以明显感到22%的离职率有失偏颇。 二、若以各月平均值计算离职率将使得离职率的大小受员工离职时间的影响。如以上所示的这家公司,若将该公司一月份的离职人数和二月份的离职人数互换,即一月份为20人,二月份为35人,每月入职的人数不变,按以上方法计算可以得到一月份的离职率为38%,二月份为51%,上半年离职率平均为19%,比22%还低3个百分点。我们知道离职率反映的某一时间企业的人员流动情况,它应该是人员流动的静态的反映,它应和员工是否离职有关,而与离职的时间无关。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方法计算离职率并不科学。 正确的离职率计算方法 1、离职率计算方法: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许多企业在计算员工非满勤月(月中离职)的工资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者较多: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当然,本计算方式中应出勤天数及实际出勤天数中已经包含了当月或者出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在此处忽略不去详细讨论了。 按照计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应出勤天数不一样,同样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资会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个问题,可能也是经常困扰我们薪资负责人的一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思索与请教,同时结合一些其他论坛上的一些回复,建议如下: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

正确计算员工离职率的方法

HR该如何正确的计算员工离职率 离职率是企业用以衡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离职率的考察,可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和满意情况。离职率过高,一般表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严重的矛盾,企业的凝聚力下降,它可导致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织的效率下降。但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率越低越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定的员工流动,可以使企业利用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制度,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识。 那么如何来正确的计算员工离职率呢? 目前,企业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来计算离职率: 方法一: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100%; 方法二: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初人数×100%; 方法三: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末人数×100%; 方法四: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末人数-当月离职人数)×100%; 方法五:员工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月初人数+当月新进人数)×100%; 哪究竟哪一种方法最合理呢?我们不妨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试算一下。 下表是某公司上半年的人员流动情况表: 方法一计算结果,1月份和6月份都超过100%,这显然不合事实,因为1月份并没有出现全部离职的情况; 方法二计算结果,2月份和6月份的离职率也超过100%,同样不合理; 方法三计算结果,1月份和6月份都超过100%,同样不合理; 方法四出现负数,更不合理;

方法五的计算结果比较合理。 按字面理解,离职率应指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也可以理解为每100个员工中有多少个员工离职,因此离职率应不超过100%.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在计算离职率时如果能将分子定义为在某一时期内的离职人数,分母定义为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即该时期内的在职员工最多时的数量(离职率=离职人数/累计在册人数×100%),这样求出的离职率将更为科学。一方面应用这样的方法可以使得人们更加容易理解离职率的含义,另一方面,不论员工什么时候辞职,都可以在离职率上反映出来。因为如果有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当月入职,并当月辞职的情况,在用以上前三种方法计算的辞职率中无法表示出来,而新员工的流动往往对企业分析员工流动原因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计算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呢?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是否等于各个月的离职率的平均呢?我们还是以上述提供的数据来讨论。 方法一,以离职率等于某一时期的离职人数比上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计算,则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为: 上半年离职率=70/(50+74)×100%=70/(54+70)×100%=56% 方法二,以离职率等于各个月的离职率平均来计算,则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为: 上半年离职率=(66%+37%+11%+8%+5%+2%)/6=22% 大部分的人事经理可能更喜欢第二种方法,因为它所显示的结果更为“漂亮”,然而这种方法科学吗?我们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从离职率的含义来看,离职率所代表的是每百名员工中有多少人离职,如果以各月的离职率平均来表示则无法显示离职率所代表的意义。以该公司为例,用各月平均计算出的22%离职率代表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也即是在半年中每100个员工中只有22个员工离职,而我们知道在该公司上半年其员工的离职人数达70人,是上半年起初50人的1.4倍,因此可以明显感到22%的离职率有失偏颇。 二、若以各月平均值计算离职率将使得离职率的大小受员工离职时间的影响。如以上所示的这家公司,若将该公司一月份的离职人数和二月份的离职人数互换,即一月份为20人,二月份为35人,每月入职的人数不变,按以上方法计算可以得到一月份的离职率为38%,二月份为51%,上半年离职率平均为19%,比22%还低3个百分点。我们知道离职率反映

2020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的最新规定

2020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的最新规定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的最新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20xx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试用期工资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0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0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0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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