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自治区版权局:

本人(本单位)于年月创作完成了《》(作品名称),属于()类作品。为维护本人(本单位)合法的著作权,

现根据著作权法及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

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作品申请著作权自愿登记,请贵局

审核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为感。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作品说明书

作品名称作品类别

基本内容:

创作背景及动机:

所引用材料:

版权保证书(版权声明)

本人现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如下声明:本人保证该作品

为本人独立创作,创作过程中不存在抄袭、

剽窃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人所享有的著

作权不存在瑕疵。如该作品侵犯他人合法的

著作权,本人愿意承担侵权引起的所有法律

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版权保证书(版权声明)

本单位现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如下声明:我单位保证该作品为本单位委托独立创作的(职

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创作过程

中不存在抄袭、剽窃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存在瑕疵。如该作品

侵犯他人合法的著作权,本人愿意承担侵权

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声明人(盖章):

年月日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很多人会问,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什么是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作品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版权登记流程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 (1)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2)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3)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美术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方(许可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甲方为自然人时填 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联系: 乙方(被许可 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 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 位: 通讯地址:,联 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相关权利的有关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循。 第一条许可使用的作品 1.1作品信息 作品名 称:

完成时 间: 是否发表:,发表时 间: 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时 间: 作品其他信 息: 1.2 权利来源及依据 甲方权利来源方式为:(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原始取得;(2)继承取得;(3)受让取得;(4)其他方式取 得: (2)甲方权利来源的依据为: (3)本依据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行使作品下述第项权利(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或多项填写)。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 (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13)其他权 利: 2.2乙方行使前款取得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参考选用的使用形式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在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上使用;出版发行DVD 、VCD、CD等音像制品;在飞机、列车、广场、楼宇等公共场所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上使用;广告宣传、教材使用,等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三条许可使用的方式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的方式 为:(根据下述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专有使用权许可(在本合同约定许可的时间和围,乙方有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及甲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

汇编作品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5863号 原告詹启智,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云路,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启智与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稿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启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路,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徐波、彭向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启智诉称:200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一书授予被告出版发行,合同期5年。被告于2004年2月出版发行该书,印数15000册,定价25.80元,但至今未付稿酬。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7条、第28条和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6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应按照7%的版税率支付版税27090元。因被告不能恰当履行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出版2年多时间未支付稿酬,因此请求终止本出版合同的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被告立即支付版税2709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詹启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2、《当代世界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3、《新世纪高考金榜作文大全》图书。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辩称: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04年1月14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应于2004年2月5日前出版上述作品”,“乙方在出书后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稿酬”。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出版该书。本案中原告并未在图书出版后6 个月内,即2004年8月前,向被告主张其稿酬,同时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既未再次主张权利,也没有出现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稿费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保护。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实例

最新实例告诉你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怎么写 作者:杏林职苑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品牌,媒体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品牌LOGO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保护措施就是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规定,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5项《作品说明书》是证明作品原创的最重要的材料,需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如何写好《作品说明书》?本文提供最新实例供参考—— 作 品 说 明 书 一、创作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广网站平台、APP及产品,本人欲设计此作品用于网站、APP及产品的LOGO,作为该平台、APP及产品独特的标识使用,以方便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APP及产品时能够更准确的将其区别于其他同类或近似的平台、APP 或产品。 二、创作过程 本作品于2020年8月14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历经8次修改,于2020年8月21日在北京市创作完成。 本作品整幅图案由异形的“F”、和两条类似波浪的曲线等两大部分构成。采用自创“三圆构图法”绘制,大圆直径是中圆的两倍,中圆直径是小圆的两倍。截取大圆的一段弧线异形的“F”的竖线部分,截取中圆的两段长度不相同的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异形的“F”的两条横线部分,异形的“F”像船帆。截取小圆的四段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波浪”形状。 本作品在Excel中绘制而成,绘制过程如下图所示: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单位与作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进而约定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比如一些高校通过内部的管理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判断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应该是授权性条款,而非效力性规范。但该条规定的授权是有条件的,作品必须是职务作品是限定条件之一。如果允许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取得非职务作品的精神权利,将会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相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这是由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的不可分性以及人格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决定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是具有强行性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单位与作者就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了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要首先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进行

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最佳最经济的选择就是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通常美术作品包括书法绘画作品、LOGO商标图案、纺织花样设计、卡通动漫设计、产品外包装设计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人们表达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这些都离不开美术作品。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美术作品都是不可或缺的,美术作品的价值日益凸显,美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成为必然。而美术作品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却收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背后所代表的是人们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意识淡薄以及美术版权作品侵权的严重。 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美术作品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笑赢知产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西南大学《著作权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编作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汇编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B:汇编作品必须是由若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而成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D: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参考答案:C 2:[多选题] A:一种饮料 B:一种洗衣粉包装盒 C:一种生产饲料的机器 D:洗衣机说明书 参考答案:AD 3:[多选题] A:王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 B:出版社出版该剧本需经刘某、王某同意 C:刘某和王某对该剧本共同享有著作权 D:该剧本是王某、刘某二人的合作作品 参考答案:AB 4:[多选题] A:一种汽车 B:一种饮料配方 C:一种饮料的制造方法 D:一种电脑显示器 参考答案:AD

5:[多选题] A: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B: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C:知识产权是私权 D:知识产权基本上可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参考答案:ABCD 6:[单选题] A:时事新闻 B:《新闻学》一书 C:新闻评论 D:《新闻调查》节目 参考答案:A 7:[论述题] 参考答案: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 从实质公正角度来讲,先发明原则比先申请原则公平。 但从法律实践角度而言,先申请原则远远优于先发明原则,一是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促使发明人将其发明的新技术尽早地申请专利,这样最新的技术便可尽快地公之于众,既避免了重复开发,又可给后续开发提供借鉴;二是实行先申请原则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减少因诉讼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三是采用先申请原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专利权人未必是最早的发明人,所以如果实行先发明原则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是不稳定的。 8:[单选题]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于年月日入职甲方处,担任职务,在任职期间乙方创作了《》文字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鉴于乙方创作的该作品是完成甲方工作上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系职务作品。为明确该作品及相关智力成果的著作权权属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关的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果)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在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归甲方享有所有权。 第二条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甲方对该作品摄制成的短视频以及任何形式的衍生品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自主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甲方有权对该作品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再次改编、创作、商业开发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摄制为影视剧、短视频及进行翻拍、制作游戏、制作动漫或改编创作为其他种类的作品,由此产生的改编作品、演绎作品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由甲方单方所有。 第三条乙方在该作品以及相关衍生品、宣传品中有权进行署名,乙方确定使用“”作为其在该作品、相关衍生品及相关宣传品中的署名并就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自甲方处离职一年后,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归乙方享有。自乙方享有该作品全部著作权之日起,甲方对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

版权-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自作品产生之日开始,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有的人不理解,既然都自动有了著作权,为何还要进行版权登记呢?版权登记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之所以著作权人要进行版权登记,大多都是因为可以在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证明。版权登记还是非常重要的 版权登记的流程 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 2、打印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文件提交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 3、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 5、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6、版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定是否需要补正 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版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作品著作权: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作品样品图、作品创作说明书; (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供); (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3)源代码(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30页且每页50行(总共3000行),如果全部源代码不足3000行的应当提交全部源代码); (4)设计说明书或操作说明文档(一般10页以上);

(5)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版权登记办理时间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版权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版权(著作权)登记流程及细节

版权(著作权)登记流程及细节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版权登记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版权登记流程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大概30个工作日) 需要的材料: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作品登记 作品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手续,即可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并不影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但登记作品有助于解决著作权纠纷,能作为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证据。作品登记可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作者或其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方式 可选择个人去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相关的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作者条件 必须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创作活动且有了创作出的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著作权法案例教学教材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 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 (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版权-作品著作权申请的一般流程和所需材料

很多人会问,照片如何申请版权呢?照片属于图片作品,对于图片版权属于作品著作权的范畴,根据图片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类型官费也会不同。下面来看看作品著作权申请的一般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原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三、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图片,是相对于盗版图片的概念。通常指经过图片的著作权持有人,也许是创作图片的作者或者机构,授权可以用于商业,出版,展览等用途的图像作品。这些图片都可以最终追查到图片的版权持有人获得他们的使用授权。但是这类图片的使用,往往需要支付给版权持有人一定的授权费用。 以上就是著作权申请的一般流程以及所需材料。虽然整个流程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实际申请下来总是会在一两个小环节上出现偏差,导致整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 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 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 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登记办理流程

如何么进行版权登记 一、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版权登记委托流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提供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样一式两份及版权登记确认书; 3、签订委托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在《版权代理

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申请版权登记的意义: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版权登记办理流程 1、登记主体: 个人;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长沙版权代理中心,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1)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印件; 5)、权利保证书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我们来谈谈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如何。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

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著作权案例分析】出版社侵权案例

【案例分析】甲出版社侵犯作者权益案 案情介绍: 甲光盘出版社从事将杂志刻录为光盘的营业,为求简便,与国内大多数杂志社签订了合同,这些杂志社同意甲出版社使用它们的文章,而甲出版社则给以一定数额的使用费。鉴于作者众多且分散,甲出版社将本应给作者的部分也委托杂志社代为给付。此事后为部分作者知晓,他们以甲出版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1、杂志社对自己的杂志有何权利?作者的权利如何体现?2、刻录光盘有无改变形式?若有,是否须权利人再次授权?若无,杂志社一次付酬,两次使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3、本案有无法定许可的适用?4、甲出版社与杂志社的约定是否及于作者? 案件分析与结论: (一)汇编还是编辑 着作权法已经修改,而本案时间不明,故不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此处适用新法。 杂志社的地位与所从事行为的性质首先应予明确。杂志社是否属于邻接权人中的出版者?出版是复制与发行的结合,一般多为图书的出版,但报社、期刊社也可从事出版行为。《着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以“图书、报刊的出版”为题,显然将期刊所从事的行为作为出版行为。杂志社的法律称谓应为“期刊社”,即“期刊的出版者”,因而属于邻接权人。 邻接权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的称谓,享有邻接权的本质原因是这些主体从事了演绎创作,从而使原作品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但我国将邻接权理解为传播者权,加上对出版社作用的重视,将纯粹进行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出版行为的出版社提高到邻接权人的地位,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 图书的出版,出版者所从事的是纯粹的出版行为,而无演绎创作的存在。但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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