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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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 车辆管理制度

3.1.2.3.1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 道路线型、断面与大厦布置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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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行道通至车库入口处;

3. 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可进入辖区;

4. 进入大厦辖区内车辆,均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5. 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有污染物品车辆或2.5吨以上货车,一律不准

驶入辖区;

6. 驶入辖区内车辆均需减速,时速不超过15公里,无鸣笛现象发生;(救护

车、警车、救火车除外)

7. 辖区内所有车辆均纳入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8. 车辆管理员礼貌待人、热情周到;

9. 车辆管理员熟知车型、车位;

10. 车辆管理员随时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及车辆的车况,遇有门未锁、灯未关、

漏油、漏水等现象发生时,立即通知车主;

11. 停车场内无货物堆积、道路阻塞现象;

12. 停车场内地面无水、无油、无污、无纸屑、无烟头等杂物;

13. 停车场道路平整无坑、无尖锐物、无金属钉状物;

14. 停车场内有明显禁烟标牌,且消防器械及设施均配备齐全,使用功能完好

率100%;

15. 大厦内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2%,丢失事故发生率为0%;

16. 地下停车场光线明亮,能见度高,目测距离50米以上;

17. 临时停放车辆收费率100%;

18. 外来进出车辆有登记,完成率100%,准确率100%。

3.1.2.3.2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了大厦的安全,规范大厦车库内的车辆停放,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务,保障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避免车辆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大厦车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本中心负责辖区内交通管制和机动车辆及单车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车主在

物业管理区内均要按照中心规定的有关场地、路线行驶以及停放,并缴纳相应的停放费用。车场管理员要具备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纪律观念,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

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场内秩序。

2.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将采用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

防设备和器材。

3.停放场内保持清洁卫生,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不得在场内摆买、会客、

喝酒、睡觉或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等。禁止装截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

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4.车辆进入停放场,必须服从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车辆进出要注意前后左右

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5.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专用车位停放,临时车辆按管理员指定位

置停放。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

自负。

6.进入车场时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物品和危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酒精、

香蕉水、炸药、雷管等),禁止在车场内吸烟,以确保车场安全。

7.车主要爱护停放场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

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车主要严格按照中心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缴交。临时停车者领取临时出

入卡,由车场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出车库时根据停车时间按规定缴交停放费。

9.若车主不慎丢失临时出入卡,应立即通知停放场管理员,车主应提供有关资

料经核实后缴交成本费由中心补发出入卡。

10.若机车车辆在停放场内停放后被损坏者,原则上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

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管理员与物业管理中心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1.大厦车库遵循大厦管理时间及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停放在

大门之外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3.1.2.3.3停车场管理守则

一、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

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

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二、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3.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5.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6.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7.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8.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10.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人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

镜。

4.在停车场(库)出人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5.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交缴保管费。

6.集装箱车、2.5吨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

区(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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