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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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参考样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3、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资料。

4、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应完善企业内部“三级”教育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5、应完善企业安全投入制度,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6、企业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7、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8、应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9、应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0、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年月日

(安监部门盖章)

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参考样本)

安监站: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为了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特向你办郑重承诺: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执行《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并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安全管理档案、台帐等安全管理制度。

6、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7、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9、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并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

称:(加盖公章

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现场总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

为了服务参建各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认真落实“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一)根据《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09】87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均应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分建筑施工企业达标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达标。

(二)标准化达标工地。分为申请、开展落实和申报三个阶段。总承包单位应制订本工程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及方案,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

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三)标准化示范工地(武汉市为黄鹤杯,湖北省为楚天杯)。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四)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武汉市为黄鹤杯,湖北省为楚天杯)申报创建首先由安全科组织监督组检查评定达到优良等级后,上报建管站根据该工程建设施工综合评定,综合评定通过达到市优良等级,才推荐市安全站标准化示范工地(武汉市为黄鹤杯,湖北省为楚天杯)参评。

二、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武建2004【276】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在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组织一次安全验收评价;高层建筑在主体施工至1/2时和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或装修阶段最少组织两次安全验收评价。

(二)工程达到形象进度时,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有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报请市(区)安全监督部门派员参加。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安全综合评价依据。评定内容:1、工程法定程序资料是否齐全;2、工程施工过程有无安全事故发生;3、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是否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实施;4、施工企业对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检查综合得分(百分制),施工企业对本施工现场评定等级;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情况的评定意见等。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

验收评价表》,并附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标准化的附件2至附件2-16检查评分表),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署意见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公布第108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资料报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及时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建设单位工程现场必须制定保障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管理制度。施工阶段应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施工现场使用多塔吊、市区主干道、邻过高压电线、与邻建筑物交叉等塔吊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吊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四)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未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不得挪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及(鄂建文[2007]23号)的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独立实施安全监理,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5、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6、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五、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三)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施工单位应填写《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审查后签字盖章。施工现场应有管理人员各类证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以备检查。

1、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总承包单位“三类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齐全有效,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c、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照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5000--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c、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照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不少于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配置。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置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六、施工现场几项强制性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消防台、挂设明显标志。

(三)建筑起重机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规定:

1、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 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5)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

2、凡在我市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手续。

3、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受过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未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4、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受过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

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械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塔式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程序:

(1)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的塔吊有交叉作业的。

(2)塔吊安装在市区主干道附近,在作业半径内的。

(3)塔吊作业半径内有高压电线的。

(4)塔吊作业半径与毗邻建筑物、构建物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模板支撑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文件规定:

1、模板支撑系统禁止使用木支撑体系以及无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脚手架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和结构转换层的模板支撑架,宜采用钢柱、钢托架钢管脚手架作支撑体系,并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认证审查办法》程序。

2、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支撑体系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搭设,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后应组织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建筑混凝土,并落实监理施工旁站制度。

(五)脚手架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武汉市建

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家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武建【2007】12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文件要求:

1、凡在我市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的脚手架搭设资质,且经市建委注册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审查脚手架搭设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企业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使用的脚手架须通过部或省级鉴定合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将搭设方案经市安全站进行专家论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式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92号)文件规定,安装使用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办理登记使用手续。

4、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式卸料平台、吊篮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规定实施,均应在安装搭设完毕后,分段组织验收,每次提升(下降)或重新安装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落地脚手架高度超过24米的必须加设双立杆,双立杆搭设高度不得低于10米,高度在50米及以上的落地脚手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分段悬挑式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8米,悬挑钢梁采用不小于16#工字钢,工字钢锚固件和反拉钢丝绳预埋件采用不下于Ф20mm原钢,反拉钢丝绳采用不小于Ф12mm,预埋件按专

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每步脚手架必须设置不少于两道拦腰杆。

5、禁止将报废的起重钢丝绳用作悬挑脚手架保护钢丝绳或卸载平台的钢丝绳,禁止使用竹篱笆代替施工脚手板。

(六)施工用电、安全防护

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实施。

(七)基坑支护

1、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以及市建委、东湖开发区监管站相关文件要求,自2011年2月起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并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施工措施。

3、必须对深基坑支护及毗邻建筑物进行监测。

(八)电梯井内施工操作平台及电梯井防护列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电梯井内施工操作平台基座必须采用16#工字钢固定,钢管搭设,每次提升(下降)或重新安装后,均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卸料平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按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手册实施》要求,落地式钢管卸料平台、型钢悬挑式卸料平台、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转料平台等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地式钢管搭设卸料平台高度不得超过10米,杆件搭设严禁与外架连接;型钢悬挑式卸料平台的主挑梁采用不小于16#工字钢,反拉钢丝绳采用不小于直径18mm钢丝绳,工字钢锚固、反拉钢丝绳

预埋件采用不小于Ф20mm原钢;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转料平台搭设高度超过24米的,必须设置双立杆,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加设卸载措施。

七、行政处罚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发生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停工整改,同时按法律责任规定对责任主体上限处罚:

1、建设工程未经安全措施审查,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的。

2、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行为。

3、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的。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审查、使用登记,擅自进行安装、使用的。

5、不按标准规范搭设脚手架、模板支撑和进行安全防护的。

6、“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要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定为8类,共115款,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根据不良行为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公示时间为3-6个月,需要撤销公示的须经原批准公示机关和部门批准。

(三)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武建【2007】21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

1、被省建设厅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2、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要求被通报的施工企业;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市、区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施工企业;一年内同一个企业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二次以上(含二次)存在安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处理。

3、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三次或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企业。

4、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根据《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武建【2005】243号)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3、被确定为市、区重点监控的单位。

八、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在认真贯彻和落实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方面的其它要求。

告知单位:武汉东湖新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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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范文篇一: 你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我单位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通知我单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书面告知。 欢迎对我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监督人员:,联 系电话:。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签收人:(安监机构公章) 年月曰年月曰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机构各一份。 工程安全生产通知书范文篇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xx]17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

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全市跨年度工程复工和新开工工程安全管理,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末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跨年度工程复工前检查工作 全市在建的跨年度工程在今春恢复施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共同组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整改。 (一)工程深基坑支护的稳定情况; (二)脚手架基础、架体拉接点及悬挑梁固定情况; (三)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扶墙装置设置情况及塔身结构及动力系统安全情况; (四)临时用电线路敷设、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设备安全状况; (五)四口、临边防护及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六)职工宿舍、食堂、娱乐室、及其它设施安全状况及防火管理情况; (七)职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八)作业岗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及安全网清洗、安全标语悬挂情况等。 经检查整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填写〈〈跨年度工程复工申报表》, 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复工,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申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3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标准要求情况。 6、审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及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验收记录。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

安全生产告知书

安全生产告知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保障 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告知书, 一、施工纪律 1、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和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 2、施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必须保证个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有碍室外高空作业的病症,严禁隐瞒病情或带病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正确识别并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标牌。施 工现场不准袒胸露背、赤脚或穿拖鞋,严禁吸烟及酒后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不准随地大小便。 4、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旷工。有事要请假,要写 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请假期限,不准捎假。不经项目部批准严禁私自外出。 5、服从施工安排,认真学习钻研施工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扬团队精神,有组织、有纪律、协同完成各项工作。 6、施工现场不准无故串岗,随意打闹。不属于自己的施工区域禁止进入和任意通行。 7、严禁违章操作,野蛮施工,施工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 险作业。 二、施工安全 1、坚持“以人为本”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每 个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爱惜使用工具,合理使用材料,节约成 本,杜绝人为浪费或损坏材料的行为,作业用各种工具材料不得 随意乱扔乱放,作业完成后及时回收。 3、施工人员在操作使用工具前应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 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4、高空作业时施工工具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后方可进行作业, 避免工具坠落,发生意外事故。 5、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及相应的 防护用品,安全带要做到高挂低用。正确利用“三宝”,安全帽、安 全带、安全网,的防护作用。高空作业严禁投抛物料,临边作业、 垂直交叉作业应进行相应防护后方可进行施工。做到不安全不生 产。 6、施工前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切实做好安 全防护措施。不经批准严禁随意拆除各种临边防护设施,做到远 离事故多发点和危险点,禁止在上述地点停留。 7、施工中如遇到不可预测的危险时,如狂风暴雨雷电等,应立即停止施工, 三、安全用电 1、认真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用电常识,施工现场 的临时用电或作业用电,需由电工接好后方可使用。严禁私拉、 私接电源,接通电源后禁止电缆线盘成团。 施工暂停或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2、熟悉各种电动工具的特性和正确的操作方法。所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插座和插头,必须有接地保护,各线路连接部件应牢固连接,防止断线造成触电事故。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书 为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参建各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地质水文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工程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强行开工。在施工期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基坑、二层结构、主体(高层每四层一阶段)装饰等阶段及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入《安全资料》中。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数量充足、专业分配合理的项目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管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安全保证体系。 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设起重机械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吊蓝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必须具备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证书应按

规定进行复审 四、建设、施工单位应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和支付计划,不得取消或低于规定取费费率。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汇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加强措施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监理单位应监督措施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前报安监站备案。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单跨18 米以上钢结构安装工程、房屋拆除爆破工程、桥梁面板吊装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要按定要求组成5 人以上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出明确的结论,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严禁随意变动。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安全监理职责,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监理或巡视监理的方式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不按照方案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上,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情况严重的,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服从的,应及时向安监站报告。 七、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设备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模板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我站受理工程的安全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核查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一)核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核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二)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三)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以便进行有关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一)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2、深度达到及超过5m,或深度未达5 m但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3、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与安装; 4、起重吊装; 5、脚手架的设计与安装; 6、卸料平台的设计与安装; 7、拆除与爆破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预应力张拉、网架、索膜结构、高6 m以上的边坡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 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受理工程的安全监督,本工程将由市安监站科监督,联系电话:。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要求,为使监督工作有序顺利实施,现将市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监督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程序 1、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合格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派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条件,对参建各方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并签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告知书》。如果现场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工程项目可以正式开工;如果现场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整改完毕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才能开工。 2、第一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楼面,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

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检方式进行抽查,对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给予认可,并备案。 3、第二次达标抽查:房建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经项目监理部核查达标后,向市安监站填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市安监站责任监督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评抽查,做出综合性评定意见,并备案。 4、巡查和抽查:市安监站还将对该工程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和抽查。 5、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须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验收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段验收表》等安全管理资料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06]22号)以及《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春节后复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告知书

春节后复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告知书 辖区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新年伊始,农民工已陆续返城,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即将复工,且春季气候多变,是高坠、火灾等事故的高发期。为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施工企业的法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确保春节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落实制度,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要把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落实到位,特别是要加强施工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春节后,在施工工地复工前,各施工企业要组织一次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对节后返城进场的农民工和其他建筑工人集中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未经安全教育的工人一律不得上岗。 三、严格检查,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项目部应组织自检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各施工企业节后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故隐患,重

点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教育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包括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设备、临时用电等。 四、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整治。为巩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各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做好扬尘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扬尘整治“六不准”、“六必须”要求。 五、加强监督,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各监理单位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对节后复工的项目必须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并下达复工令后方可复工,未经安全检查不得动工。 之江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一二年一月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模板)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检查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位。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明确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未持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五、加强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规定组织开展“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编制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绘制本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全面识别安全风险,有 —1 —

效落实管控措施。 六、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公示的闭环管理。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规范作业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交叉作业现场专人统一协调指挥,对发包工程项目、出租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并加强监督。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九、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挤占、不挪用。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范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如果你单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单位将被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关闭等;主要负责人将被警告、记过、撤职,终身不 —2 —

安全生产告知书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参考样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3、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资料。 4、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应完善企业内部“三级”教育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5、应完善企业安全投入制度,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6、企业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7、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8、应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9、应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0、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年月日 (部门盖章) 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参考样本) 安监站: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为了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特向你办郑重承诺: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严格执行《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

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和承诺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要求我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和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指导简单和组织实施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9、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 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 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方式 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一)、质量方面 1、建筑工程 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基桩子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钢结构和网架子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幕墙子分部验收、节能分部验收、屋面防水工程验收、住宅逐套验收、卫生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试压(通水)试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等。 2、市政工程 (1)道路工程:特殊路基处理、路床弯沉、基层、面层等验收; (2)桥梁工程:地基验槽、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桩基子分部验收和桥梁基础及墩台等下部结构、重要部位钢筋混凝土工程、桥梁预制及安装、桥跨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附属构筑物及引道等验收和桥梁动静载试验; (3)给(排)水工程:沟槽验槽、安装管道验收、给(排)水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回填土验收等; (4)泵站工程:地基验槽、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 (5)园林工程:广场、园林道路、建筑景观、湖、景观灯、绿化工程等验收。 (二)、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告知书

安全生产告知书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安全生产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等情况如实告知您。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时,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操作和防护不当,该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我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您发放合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情况处置办法,并制定了本岗位的《岗位安全提示卡》,请您认真阅知。您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您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您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享有的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告知书(施工单位)

蒲江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安全文明施工告知书(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活动中对建设单位告知如下: 1、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报监的同时须与我站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严格按照《文明施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整治与文明施工工作。 2、施工单位结合自身工程实际情况,成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并将扬尘治理小组名单交我站备查。 3、施工单位要根据地不同季节施工特点编制季节性施工的措施交我站备查(如雨季汛期施工需要编制防洪紧急预案,制定防洪值班人员名单等),严格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做好不同季节的安全文明施工。 4、施工单位须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落实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保体系。 6、建立安全机构,配备足够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按规定工程规模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部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五十个工人设置一个专职安全员,每十个工人设置一个安全协管员)。 7、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8、开展安全活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有评价资料)。 9、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上报(并对外来人员有专项的安全管理措施)。 10、确定施工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实施(并按规定制作危险点源公示牌进行每日公示)。 11、起重设备等设施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在检定合格后10天内持有关资料到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未登记备案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12、危险较大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符合施工现场“六不准”、“六必须”和“五牌一图”规定)。 六不准:不准露天搅拌混凝土;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六必须: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备设施、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以上告知内容请被告知单位认真阅读并签收执行。 工程名称: 被告知单位(盖章): 年月日告知单位:蒲江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企业委外作业安全管理告知书 参考模板

附件1: 企业委外作业安全管理告知书 (参考模板) 各工贸企业: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委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建立安全准入和定期审查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实行承包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应实施统一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承包单位进行入厂(场)安全教育,监督承包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应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作业标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应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处置并报告事故。 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责任,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允许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应落实到位,要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请各工贸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事项和《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1月

安全生产告知书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告知书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声音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放炮 12、火药爆炸 13、锅炉爆炸 14、容器爆炸 15、中毒或窒息 16、粉尘 17、挫伤、轧伤、压伤、挤伤 18、辐射 19、其它伤害 三、防护措施 1、认真执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事故应急措施 1、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停止作业,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执行公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告知书签发单位:广西五建南宁分公司九个半岛一期西区项目部被告知人(签名): 告知人(签名): 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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