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集体合同应注意事项

订立集体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实施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全体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订立、履行和修改集体合同的有关程序

(一)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二)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三)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五)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修改后,重新报送;

(七)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八)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

(九)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集体合同应提供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

(二)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三)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五)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六)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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