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

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

国际书面协议。

3、造法性条约: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4、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规则。

6、国际强行法: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

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单)

2、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在其《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

和“the law of national”。(单)

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

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耕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多)

4、国际法的国际性的表现:社会基础(国际社会)的国际性;调整对象(国际关系)的国际

性;形成方式(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的国际性。(多)

5、与传统的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更注重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国际正义;国际社会共

同利益;国际法治。(多)

6、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条约》,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常设国际法院(单)

7、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单)

8、国际法学说的代表人物: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普芬多夫);实在法学派(苏支、奥

本海);格老秀斯学派(沃尔夫和瓦特尔);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尼古拉斯、赛尔、克拉伯)】和【规范法学派(汉斯、菲德罗斯、孔慈)】;新实在法学派【权利政治学说(摩根索、斯瓦曾伯格、考夫曼、考贝特)】【政策定向学说(拉斯韦尔、)麦克杜格尔和雷斯曼】。(单、多)

9、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包括:一元论、二元论和联系论。(多)

10、国内法规定的种类及其典型国家:并入式(美国)、转化式(英国)。(单)

11、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原因:(问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两个法律体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互关联的反映和表现;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时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相互矛盾的反映和表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时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反映和表现。

12、条约的分类:(多选)

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13、国际习惯必须包含的两个要素:通例和国际判例。(多)

14、18世纪末,著名法学家边沁首先倡导对国际法机型编纂。(单)

15、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单)

1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多)

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使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17、1969年《维也纳公约法条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家强行法的概念。(单)

18、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问、多)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上述条约法公约中所定义的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9、联合国宪章原则:(多)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的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0、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多)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21、国际法的各个主体及其地位:(各小点的单选,大点可多选)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且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且是一种过渡性的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邦联的成员国是国际法的主体。

22、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特征:(多)

承认的主体是现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23、对政府承认的主要特征:(问)

政府承认的对象是新政府,但并非所有的新政府都能得到旧政府的承认,一般只对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

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通常依“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进行承认,即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的行使权力。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家交往权;

政府承认对于承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对政府的承认直接影响到国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成大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24、承认的效果:(问)

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立外交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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