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

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父母,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梅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担。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2007年1月和3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了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18400元。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3000元。于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继承2间平房和6100元钱。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3.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

34.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同年6

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5.张某(19岁)与林某(15岁)共同商量搞钱,于是一天晚上潜入一仓库,抱走3台手提电脑,价值3万余元,后在销赃时被抓获。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36.杨某(男,17岁,中学生)2006年10月20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7.被告人某甲,男,二十岁,学生。2006年11月6日傍晚七时许,被告人看到一男青年在大街上侮辱自己的女友某乙,即上前指责,遭男青年殴打,某甲被迫自卫。在对打时,身穿便衣的民警某丙由此路过,即抓住甲某的手制止打架。由于某丙没有表明公安人员身份,某甲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逃跑。某丙受轻伤,经治疗已痊愈。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是过失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可无罪释放。

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8.2007年6月3日,许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和外系学生朱某撞到一起,许某手里端的饭盒被撞翻,菜汤泼到了朱某身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后大打出手。由于许某身高力壮,在厮打中占了便宜,后被本班同学拉开,朱某怀恨在心。6月5日晚9点左右,朱某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姜某、白某等人,截住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回宿舍的许某,二话不说,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请你分析许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9.王某(男)与李某(女)恋爱,钱某要求王某放弃李某,并商之于李某,李某回答决不会与钱某恋爱,钱遂怀恨在心。某日午后借约李某商谈工作之名,拿预先投下毒药的开水给李喝,李喝后回家毒性发作“暴死”。李家以为她是急病死亡,并按当地风俗当日即用棺材装殓埋葬。王某闻之即买了一套新衣来到坟上痛哭,尔后启开坟棺,要为李穿新衣,竟发现李身体未僵,心有微跳。王急忙送李至医院。经抢救,李得以复活,问明经过事由,怀疑钱在水杯里放了毒药,后查明杯中尚有剩余的毒汁。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钱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参考答案】:

30.答:(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辛庆国与任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40000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故辛庆国的遗产有20000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40000万元稿费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所以,辛庆国的遗产2000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10000元;最终任晓兰分得30000元。

31.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而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继承法也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王英英向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32.答:于东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且,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于梅可代其母杜广梅去继承杜玉军夫妇的遗产。因此,杜广平、于东方和于梅都是杜玉军夫妇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继承人于梅年幼,继承人于东方对杜玉军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两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杜广平虽为杜玉军夫妇的亲生儿子亦应少分。

33.答: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14000元。

34.答:(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①、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能有的那一半财产。②、保险公司给付的1万元保险金。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人生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应作遗产处理。而李某因公死亡后有关部门发给的5000元抚恤金,是国家对其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生活补助,应由受抚恤的对象所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故遗产包括家用电器的一半和7万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在李某死亡时,上诉期尚未定,一审判决也还没有生效,因此,王某仍是李某的配偶,与李某的父母一样,同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王某可得全部家用电器及人民币4万元;李某父母分得人民币3.5万元。35.答:张某已经构成了犯罪,林某未达到法定年龄,未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本案中,张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张某有盗窃国家财产的故意,具备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张某实施了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张某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具备了犯罪客观要件;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总之,张某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他已经构成了犯罪。36.答: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杨某面对几个人的追打,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这属于正当防卫;(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或者,不能针对第三人;(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杨某造成了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应当负必要的刑事责任。但是,杨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未成年人,又具有积极抢救和自首等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7.答:某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某甲遭男青年殴打,被迫自卫,这属于正当防卫。(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某甲把某丙误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夺路逃跑,这是他的假想防卫。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某丙突然抓住甲某的手,而且身穿便衣,并未表明本人身份,故某甲不可能预见到某丙是来维持秩序的民警。总之,本案被告人某甲不负刑事责任。(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

38.答: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由于姜某、白某等人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许某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这是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实施的行为。(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许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4)正当防卫不

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许某用一气筒向朱某打去,虽然造成了朱某的死亡,但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所为,这是他不能预料的,因此不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故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9.答: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本案中,钱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施了危害她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钱某因怀恨在心,有投毒的故意,具备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钱某实施了投毒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要件;钱某投毒,使李毒性发作“暴死”,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虽然李经抢救得以复活,但是钱某投毒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结束,故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复习资料

1.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使命:1、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 2、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 (1)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 (2)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 (3)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内容: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2.理想的含义、理想和现实的关系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关系: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假如理想与现实完全等同,那么理想的存在就没有意义。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人生为什么需要理想信念?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 原因:是人生的精神向导,是人生的精神动力,是人生的精神支柱 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引领大学生做什么人,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4.爱国主义的内涵、时代价值?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理解 內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价值: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 2、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3、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4、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理解: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在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献身于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 5.怎样做忠诚的爱国者? 答: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3.增强国防观念 4.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6.何谓人生观?当代大学生应树立怎样的人生观 人生观: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 答: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7.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关系是怎样的? 关系:世界观和人生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的人生观的基础。另一方面,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人的人生观如果发生变化,往往会导致世界观发生变化。 8.什么是人生态度?我们应当树立怎样的人生态 答:所谓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详解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2018年新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题答案

绪论 一、我们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1.新时代是我们理解当前所处历史方位的关键词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三个意味着” ①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②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新时代的内涵①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 ②这个新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 ③这个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 ④这个新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戮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⑤这个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2.全面理解中国梦 (1)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 2)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 二、时代新人要以民族复兴为己任 1.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1)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2)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3)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讲求奉献,实干进取。 2.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 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是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有机融合,是新时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复习要点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新时代是我们理解当前所处历史方位的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意味着1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2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 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 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大学生怎样才能成为时代新人? 大学生应该以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为根本要求,成为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大学生成为做有理想有本领的时代新人, 要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牢记使命,自信自励; 要有高强的本领才干,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讲究奉献,实干进取; 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3.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方面,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另一方面,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制度保障。 4.人生观的主要内容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

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 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5.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实践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有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总之,人生目的表明人的一生追求什么,人生态度表示以怎样的心态实现人生目标,人生价值判定一个具体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人生目的决定着人们对待实际生活的基本态度和人生价值的评判标准,人生态度影响着人们对人生目的的持守和人生价值的评判,人生价值制约着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 6.个人与社会的辨证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根本的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只有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我的发展。 7.人类社会最先进的人生追求 “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8.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T,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丁?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血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白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耍的时候,也可以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晩上,孙某潜回家中,丁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课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止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口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X)8年6月21 口,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H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土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口己的行为会发牛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C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木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被告人魏某,2(X)9年4月15 口至18 口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丁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卷(有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卷A 年级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注意:请将答案全部写在答题纸上,每道答案前标明试卷纸上的题号。 一、简答题(3题×6分=18分,在以下四题中选做三题) 1、《参考消息》2011年6月10日第14版撰文称,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被很多人视为是一个没有理想主义的时代,但现在有人认为中国理想主义思潮在中国重新回来了。请以此观点为基础,简要分析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2、我们经常提到“爱国主义”一词,请简要谈谈该词中的“国”有哪两种不同的解释。 3、试简述“我爸是李刚”的用语表达的理念,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有什么冲突?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及后果。 二、辨析题(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与否或是否合理,并给予说明、解释,4题×7分=28分,在以下五题中选做四题) 1、求神拜佛也是一种信仰。 2、大学生若不对社会作出贡献便不具有人生价值。 3、恋爱是自己的事情,与他人无关。 4、“法不禁止即可为”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5、被告人黄杰(15岁)在上学途中见同学王某骑车驶来,想与王某开一玩笑,就趁王某骑到身边之时,将一树枝扔进王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王某翻车倒地,头部撞上坚硬的石块,当即昏迷。黄杰立即打电话给120,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黄杰对被害人王某应负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三、论述题(2题×12=24分,在以下三题中选做两题) 1、结合个人实际,谈谈当代大学生如何将爱国之情转化为爱国之行,走报效祖国之路? 2、有人主张“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如何认识这种观念,请阐释。 3、运用你观察到的真实生活情境,论述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四、材料题( 1题,共15分) 目前在我国公共生活领域,道路交通环境是一个重要的公共空间。据统计,我国现有机动车近两亿辆,拥有驾驶执照者近一点五亿,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个公共问题。 请阅读以下两份表格,回答问题。 表一:《人民日报》关于不文明开车行为及其原因的调查 表二:某市交管所一年中查处交通违章统计数据 有专家指出,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不文明现象看似个人私事,却折射出一些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要构建文明出行风尚,既是道德的呼唤也是法律的要求。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教育系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战场,为此,我国普通高技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坏建设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收集和整理了一百多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取材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案例的分析,观点正确、言筒意赅,反映了法学研究和应用的最新成果。该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教材,有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也可作为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教材及社会各界人员的普法读物。我们相信,以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实施课程教学和法制宣传,是有效的方式。经过这样的实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案例1 2002年8月5日6点40分,17岁的男青年李某下夜班后急急忙忙骑自行车往家赶。在下坡时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常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是已造成王某终生残疾。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费用等,共计60000元,并要求李某承担以后的医疗费50000元,共110000元。经法院查明,王某被撞确实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问题 李某未满18周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U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菜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最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案例2 2001年1月8日深夜,李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李某背起父亲上街拦出租车准备上医院。出租车司机王某见情况紧急就说:“收费500元。”李某本来不想同意,因为从他家到医院只需要10元钱。但是父亲病急;当时又无别的车可坐,无奈之下只好坐王某的车去医院。事后,李某后悔,找王某索要多给的钱。王某认为是李某自愿给的钱,因此不退。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多收的490元钱。

完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含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中,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的是 A.社会主义荣辱观 B.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D.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分析:绪论中(二)社会主义就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教材3页“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参考答案:A.社会主义荣辱观 2.“理想信念”是由理想和信念两个概念结合而成,包含了理想和信念各自的含义。其中,信念是指 A.人们对未来发展状况的随心所欲的想象

B.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 C.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D.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分析:理想信念含义问题在第一章《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中有详细介绍;13页 参考答案:D. 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3.人们的理想信念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类型。其中,追求高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魅力,做一个为他人所喜欢、为社会所推崇的人,属于 A.生活领域中的理想信念B.职业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C.道德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D.社会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分析:一章《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理想信念的四种类型。要求掌握每种类型的包含的内容。17页 参考答案:C.道德领域中的理想信念 4.在人类历史上,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社会的向往和追求源远流长。共产党人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是 A.实现工业化B.实现共产主义

(完整版)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历年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0370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是( B ) A.理想 B.信念 C.人生观 D.价值观 2.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即使同一个人,也会形成关于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 许多理想信念。这说明,理想信念具有( D ) A.片面性 B.政治性 C.共同性 D.多样性 3.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戚继光抗击倭寇到郑成功收复台湾,从三元里人民抗英到全民族抗日战争等,这些都表现了 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中( D ) A.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精神 B.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的精神 C.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的精神 D.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的精神 4.不同时代有不同时代的任务,这一任务反映到爱国主义的内容上就是特定时代条件下爱国主义的主题。我国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 D ) A.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救亡图存 B.加强国防建设,维护世界和平 C.加强国际交流,提升国际地位 D.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5.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上,启迪和指引历代优秀人物壮丽人生的一个共同思想因素是( C ) A.功利主义 B.爱国主义 C.民主主义 D.社会主义 6.人们对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观点是( C ) A.自然观 B.历史观 C.人生观 D.世界观 7.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评价一个人社会价值的大小,第一位的是看他( A ) A.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B.从社会获得的尊重和满足 C.是否选择了正确的人生价值目标 D.从事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的思想动机 8.下列选项中,正确运用了人际交往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的是( C ) A.时刻提防、猜疑他人 B.冷漠严肃,不苟言笑 C.宽容待人,诙谐幽默 D.尽量拉近人际空间距离 9.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态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和能力。道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其中反映 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和能力是道德的( B ) A.调节功能 B.认识功能 C.教育功能 D.评价功能 10.重视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强调一个人在独处、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做到严于律己、保持操守。这种道德修养的 方法叫作( A ) A.慎独 B.学思并重 C.积善成德 D.由学而进 l1.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应该是( C ) A.集体主义 B.爱国主义 C.诚实守信 D.为人民服务 12.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具有多层次的道德要求。其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 D ) A.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B.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C.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D.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 13.在家庭生活中努力劳动、不辞辛苦、不懒惰,且爱惜财物、合理支出、不浪费。这是家庭美德中( D ) A.尊老爱幼的要求 B.男女平等的要求 C.夫妻和谐的要求 D.勤俭持家的要求 14.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公有的环境、公用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活动,称为( C ) A.经济生活 B.私人生活 C.公共生活 D.文化生活 15.乘车、登机、坐船时主动购票、自觉排队;出行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游览观光、购物、提款时按先后顺 序,不插队等。这是社会公德中( A ) A.文明礼貌的要求 B.爱护公物的要求 C.助人为乐的要求 D.保护环境的要求 16.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滥用职权,不损人利己, 不假公济私等。这是职业道德中( C ) A.爱岗敬业的要求 B.诚实守信的要求 C.办事公道的要求 D.服务群众的要求

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 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笔记整理

蓝色为注意出选择题,红色为注意出简答题,紫色为注意出论述题 一、绪论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一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①、是时代发展的需要。②、是适应国际环境剧烈变化要求的需要。 ③、是执政党担负引领社会思潮的政治责任的需要。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二、第一章 1、理想的含义: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 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使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 3、理想的类型:①、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②、 从理想的时序上划分: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③、从理想的对象上划分: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④、从理想的内容上划分:社会政治理想、社会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4、信念的含义: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 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5、信仰的含义:信仰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信仰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虚幻世界、不 切实际的观念、荒谬的理论的盲目相信、狂热崇拜;另一种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以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基础的思想见解或理论主张的坚信不疑、身体力行。Eg:马克思主义 6、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包括:(1)理想与信念的作用:①、指引人生的目标。②、 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③、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理想信念与大学生:①、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②、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③、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7、如何正确立志?①、立志当高远。②、立志做大事。③、立志须躬行。 8、如何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①、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②、坚定的 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③、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9、对于理想与现实关系的错误认识,为什么会陷入这样的误区。两种错误认识,有一种认识偏向,是 用理想来否定现实。还有一种认识偏向,是用现实来否定理想。之所以会出现这些认识误区,从思想方法上讲,是由于不能辩证地看待和处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①、理想与现实存在对立的一面,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②、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一方面,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另一方面,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既包含着现实中必然发展的因素,又包含着由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条件。 三、第二章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 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①、爱祖国的大好河山。②、爱自己的骨肉同胞。③、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④、爱自己的国家。 3、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①、热爱祖国,矢志不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位卑未 敢忘忧国。”;“报国之心,死而后已”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③、维护统一,反对分裂。④、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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