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缘份物业服务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

住所地:

乙方(受托方):缘份物业服务

法定代表人:印云虎联系:

住所地:市江干区三里新城橘苑11幢4单元二层201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的基本概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项目概况:,东临,南临,西临,北临。该项目由幢层组成,预计项目总户数为户。

(一)总占地面积: m2。

(二)总建筑面积: m2。

地上建筑面积 m2。其中高层建筑面积 m2、,物业经营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m2,消监控室等建筑面积 m2,地下建筑面积 m2。

(三)车位情况:车位数个。其中地上车位个(其中机械个),地下车位个。

(四)公共设施及公用设备:

绿地率: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以上技术经济指标来自规划的总平面图,最终结算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文件和实测为准。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乙方应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物业所处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第四条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甲方应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完整资料,并与乙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包括:楼面、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智能化系统、高压泵房、楼消防设施设备、建筑防雷设施、机械车库、电梯及消监控设备等。

第七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库、停车场(含地下车库车位以及地面泊车位)。

第八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等场所。

第十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但不承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保管与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协助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文化娱乐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提供服务,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使用手册》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诉讼等措施。

第十七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协助甲方完成房屋的一户一验及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至正式交付前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能耗费等业主需承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甲方要求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的其它委托事项:

在本物业保修期,如业主报告报修事宜,乙方应及时进行初步查验,查验后认为属于甲方保修围的,向甲方或甲方施工单位及时报告情况;如代为保修的,

不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服务的质量目标:

(一)房屋外观:

1、外墙无破损,无乱涂乱画现象;

2、户外无违章安装的防盗的栅栏和空调;

3、房屋场地无违章搭建;

4、商铺装修广告立面保持统一,控制噪音。

(二)设备运行:正常

(三)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共用部位无破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按照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四)公共环境: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五)绿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

2、美观协调。

(六)交通秩序: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整齐。

3、消防通道畅通。

(七)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1、秩序维护员服装统一,文明执勤;

2、物业管理区域防止重大责任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刑事责任案件;

3、实行24小时定时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工作。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小修:及时修理,两天完成,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急修:30分钟到现场,24小时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九)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参照市前期物业服务级的行业指导标准()并结合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水平执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

2、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向乙方缴纳(预交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含电梯物业服务费: 1.25 元/㎡·月(含公共能耗);

别墅物业服务费:2.00元/㎡·月(含公共能耗)。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3、纳入物业管理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空置房、商铺和地下车库泊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3.1甲方原因未交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空置房、商铺和地下车库泊位,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物业服务费100%的标准向乙方全额缴纳,计费时间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物业移交单位开始(以物业移交单为准)。

3.2甲方承担空置地下车库泊位物业服务费。

4、业主出租自有物业时,应由承租人直接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缴纳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付连带责任。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未能响应上述代收代支协定,而又不能促成高能耗费用缴纳之具体执行意见,导致拖欠高能耗水、电费用而发生停水、停电的情况,造成高能耗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乙方经催费后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7、物业经营用房和地面停车收入的管理:

7.1物业办公用房位于暂定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位于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7.2物业经营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单独立帐,具体用途为弥补物业服务经费不足,以及本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与管理等。

7.3地面停车泊位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收益单独立账,具体用途为弥补物业服务经费不足,以及本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与管理等。

8、生活垃圾清运费:市物价局核定的元/户由乙方承担,在收缴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9、装修垃圾清运费:本着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装修垃圾清运费由装修垃圾产生的实际业主承担,乙方按照《物价局关于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文件向业主收取,但涉及业主敲墙等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另行支付;并规装修垃圾堆放规定。

11、乙方按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五章物业的维护、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与停车场/库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车位使用费不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以下标准缴纳:

1、地面车位使用费:元/辆·月;临时停车元/小时(每天限收元),

2、地下车位租赁费:元/辆·月

3、地下车位能耗服务费元/辆·月

4、电瓶车、自行车: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双方查验后确认;

1、保修期的保修围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有甲方承担;

2、不属于保修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经营收入以及按规定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续筹;

第二十五条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就允许施工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费用、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及时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文本,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在物业安置(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中,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容。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5、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在保修责任,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两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6、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物业管理经营和办公用房(由乙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8、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物业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必须整改完结;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及时向乙方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按本合同第四章的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指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经业主同意后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的情况;

14、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物业经营、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完整档案资料,保证顺利完成交接工作。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相关条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解决,过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及第六章相关条款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过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就超额部分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

贰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止。

第三十五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12 页,一式 6 份,甲方 1 份、乙方 4 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实施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

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直至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通过合法途径选聘其它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市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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