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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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电网、通讯、小型基建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技术改造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第四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国有独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国有独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其授权机构审批,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编制的责任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的财务、计划、基建(工程)等相关管理部门,是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责任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领导小组或编制小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共同配合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一)财务部门负责:

1.清理核对投资各方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借款到款情况;

2.清理工程借款利息支付情况,正确计算资本化的利息;

3.整理工程价款和材料、设备价款的结算情况,预留质量保证金;

4.清理工程债权债务情况;

5.做好其他费用项目的分析、分摊工作;

6.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清点登记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撰写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二)计划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1.提供“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批准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文本;

2.提供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1.及时完成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费用结算资料的审查工作;

2.提供“概算批准书”及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竣工验收鉴定文件等资料;

3.提供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监督的总结性分析报告;

4.提出预计未完工程量,填制“预计未完工程明细表”;

5.提供有关设备、材料清册;

6.清理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总结性文件;

7.会同财务部门确定工程资金结余或超支情况,并对节余或超支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8.提供征用土地各项审批资料,清理征地、租用、迁移补偿合同,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工程全部占用土地情况明细清单及占地方位图;

9.按时间顺序编制工程大事记。

(四)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1.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清点登记工作;

2.整理分析施工安全情况。

第三章编制原则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电源工程和220KV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220KV以下的电网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应当经项目法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未完工程。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

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概算价值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财务部门要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将资产暂估入账,待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批后,再对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的依据,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内容列示。

第十四条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时,要正确分析、分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四章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工程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全部支出。包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在安装设备、待摊基建支出和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形成的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封面及目录;

2.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概算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工程全景或主体工程实物彩照;

4.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5.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6.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1.说明工程建设依据,重点对“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批准文号进行说明;

2.说明主体工程造型、结构和主设备的有关情况,对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二)工程的总体评价

1.对建设进度情况进行分析,以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进行对比,分析提前或延期的原因;

2.对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等进行说明;

3.根据劳动、监理和施工部门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等进行说明;

4.与概算投资对比,分析工程投资节约或超支原因。

(三)工程施工管理,说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情况,所采用的先进施工管理技术,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有哪些经验和教训等。

(四)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实际工程支出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对建筑、安装、设备及其他费用分别进行分析)、单位投资分析,动用基本预备费的项目、金额、动用原因及依据的列表分析等;

2.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资金严重短缺和过剩情况及形成原因,并对筹资成本进行分析说明;

3.财务管理情况分析,说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在促进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对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4.结余资金处理情况,说明竣工结余资金的占用形态及处置情况。

(五)预留未完工程的说明,应说明预留未完工程的原因,项目内容,拟完成时间等。

(六)审计意见处理情况,需逐项说明对审计意见中各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债权债务清理情况,采用列表形式说明各项债权和债务单位、金额、原因等情况。

(八)待摊基建支出分摊原则,要说明待摊基建支出各项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对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方式、方法的说明等。

(十)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的重大事情及工程关键进度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报表(详见附录)

全部竣工决算报表共五大类17种。各表名称及编号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送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5.通信及自动化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5表)

6.其他基建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6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

7.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

8.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9.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10.待摊基建支出分摊明细表(竣建03附表)

(三)移交资产明细表(通用表)

11.移交使用资产总表(竣建04表)

12.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

13.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

14.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

15.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

(四)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五)其他工程竣工决算表(竣建06表及续表)

第十九条投资金额较小的技术改造工程、小型基建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只编制其他工程竣工决算表及续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录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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