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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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下文是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

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或者确认违法;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其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一)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三)需要协调的其他争议。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执法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违法或者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

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材料的;

(六)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

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权利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致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

第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四,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五,舆论的监督。

第六,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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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 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 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 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 以设立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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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区行政执法监管条例理解练习知识题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关于《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政府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其他规范性文件 D.自治条例 【答案】B 【解析】《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 D.行政复议 【答案】D 【解析】《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B.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C.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D. 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答案】ABCD 【解析】《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4.关于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的主管部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B.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C.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D.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A 【解析】《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A.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B.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C. 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D. 行政执法的相关指标是否完成 【答案】D 【解析】D选项错误,行政执法不能搞指标化,必须依法进行。 6. 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情况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页脚内容1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页脚内容2

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几点认识_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

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几点认识* 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 【摘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党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审计机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座谈交流,以及对相关法规制度、过去涉及自然资源审计内容案例的分析研究等,我们认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对象应该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对象内容方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不仅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也为审计监督拓展了一个新的工作领域。目前国内外对如何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没有成熟的方法制度,社会各界对此认识也不尽相同。2014年6月14日中国审计学会和北京工商大学联合举办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讨会上,仅审计主体就有“一元观”“多元观”和“一元为主、多元参与观”等不同观点。为此,我们通过到市县审计机关调研、开展专题研讨交流,组织召开有省发改委、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和统计局、地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以及对相关法规制度、过去涉及自然资源内容的审计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等,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谁审”“审谁”“审什么”和“怎么审”等问题,形成了以下认识。 一、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 通过对自然资源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各审计主体职责权限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 (一)从自然资源的经济性看对其需要进行计量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自然资源,没有自然界最基本的物质及能量供给,人类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看,我们不仅需要掌握自然资源的数量,而且需要厘清自然资源的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就是要通过计量的方式列报水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和增值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显示某一“时点”上自然资源资产的“家底”,反映一定时间内自然资源资产存量的变化。通过定期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动情况,全面反映政府对各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维护及管理绩效,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的政绩观,从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课题组组长:戴克柱,成员:刘春华、王羚、程敏、吴宜、骆兴隆、张文祥、蒋文韬,邮政编码:230001,电子信箱:wangling@ https://www.360docs.net/doc/7b14324409.html,。

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大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镇安全生产管理上层次、上水平,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总的目标: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安全生产各项目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X年第三季度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抓好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监管工作 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全面深化监管工作。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实行专项督查,着重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三合一”企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监管;要在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告示、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要对食品安全四员进行四次专门培训,让食品安全四员能开展工作,会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人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行家里手。从201X年7月1日起,食品安全四员必须开始履职工作,要及时上报并监管好农村家庭举办的规模超过五桌的婚丧嫁娶、升学、参军等等宴席,摸清并上报并监管好各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计、上报并监管好农村宴席从业人员。(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村委会) 道路交通监管方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打击四不像载货汽车、非法校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严肃查处乱停放、无证驾驶、违章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开展危险路段和危桥的排查和治理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公路站)。 消防火灾监管方面:要深刻汲取今年全国各地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消防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重点对建筑设施完好情况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重点岗位人员值班,人员培训上岗以及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强化隐患整改力度,确保整治到位(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被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诚信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并对设立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行政执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第二章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下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领导的部门和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被依法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单位统称行政机关。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被依法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习审计的个人心得体会800字

学习审计的个人心得体会800字 #学习审计的心得体会1# 经过学校的师德培训,以及对《教学纲要》的解读,心里颇有感触。切合实际,适时而为是我们当前教育教学中所面临的首要任务。 高尚的德行是教师为人师之核心,一些道德失范的教师实际上是失去了教师本质的人。虽然中西方的师道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对教师职业道德都很重视。在我国,自古以来对教师的职业道德都有很高的要求,强调为人师表、以身立教,以及对学生的人格感化。西方则一贯强调通过教师的道德、人格感化学生。赫尔巴特指出:“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这要求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行为要具有“教育性”。现代教育的培养目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教师不仅要做到“传授知识”,而且还要通过传授知识去实现学生“人格的建设性变化”,这就意味着教师对学生的发展负有更全面的责任。因此,对教师专业素质的要求不只是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还要提高教师内在的专业品质,即实现教师个体专业技能与专业精神在知行范畴和道德范畴的高度统一。可见,做教师难,做一个符合标准师德的教师更难。官方给予教师的称号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园丁”,已经到了神的境界,其实我们压根儿就是人。 师德建设作为提高教师道德的系统工程,对促进教师专

业发展是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从师德建设与教师专业发展的密切关系来看,实现师德建设与教师专业发展的一体化是必要的。现在,教师在专业发展中技术至上的倾向仍占优势,加以社会竞争如此激烈,现实如此残酷,如何使师德建设与教师专业发展相结合,是我们一直探讨的话题。 教师的专业发展是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教师面临不同的发展任务,其发展水平、需求、心态、信念也各不相同。所以,我觉得教师专业道德的发展与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特征也应该是有阶段性的,同时也受到教师专业实践与整体专业水平所制约。比如,新入职的教师和学生发生“矛盾与冲突”,很可能是由于教师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不足引起的。因此,师德建设要适应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特征,确定师德建设的目标,在内容、方法上也要有所侧重。 因此,师德教育作为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教师专业实践相结合。尽管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众多,但是都不能代替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场景中的日常专业实践。师德主要表现在教师的专业实践当中,专业实践也是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教师的许多优良品质是在专业实践中形成与发展的,专业道德规范只有在专业实践中才能内化为教师的专业品质。道德具有实践性与情境性的特征,不同的教育教学情境会呈现出不同的道德现象与道德问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究竟会如何做,在专业实践中能不能主动按照教师专业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与他本人的实践经验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师德教育要与教师日常的专业发展紧密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一、选择题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 《安全生产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称为()。 A、危险源 B、危险化学品 C、危险物品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岗前培训 C、集中培训 D、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 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A、实施 B、组织

C、监督 D、检查 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部门 B、安监部门 C、政府部门 7.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 )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8.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 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工作场所 B、劳动者生活场所 C、用人单位范围内 1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A、赔偿 B、补偿 C、其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改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 — 1 —

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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