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的重要功能,是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性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与考核,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技术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因地制宜

山东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卫生厅 文号:鲁卫基妇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卫生局: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紧紧围绕卫生工作中心

任务,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健等开展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展不平衡,城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工作网络不健全,人群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不高,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工作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和支持性环境,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到2010年,城市和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积极开展以学校、医院、公共场所、工矿企业等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二、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书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 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xxxx采购服务 合同编号:xxxxxx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 甲方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供应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xxxxx办发〔xxxxxx〕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xxxxxxxxxxxxxxx向xxxxxxx购买xxxxxx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为统筹、协调、管理、推进xxxx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力量服务,研判、汇总全区xxxxx进展情况,日常报表和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二条:时间节点

20xx年1月至20xxxx年1月。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经费与支付:经商议,甲方支付给乙方年服务费用xxxx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元整),包括乙方进行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等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 2.支付方式:以上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须在正式转账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票据,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 年,自 20xxxx年1 月20 日起至 20xxxxx年1 月19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后与相关规定内容、要求不一致,或发现乙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 文号:鲁卫医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不断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为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卫生改革不到位,补偿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医疗服务还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态度、服务行为及医德医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倡导良好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厅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十条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善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负责制。自觉遵守《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挂牌上岗,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微笑服务。患者来院就医、咨询、投诉,首位接待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能够马上解决的,要立即给予答复;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讲明原委,并限时答复。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要将病人引导至责任科室。路遇患者咨询,医务人员要耐心解答,并将其正确引领到某科室或找到某人,直到对方满意。各医院均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电话礼仪、接待患者、路遇患者、诊疗患者等服务用语和行为细则,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为患者就医提供温馨的全程服务。 二、简化就医流程,方便患者就诊。门诊设立导医服务台、便民门诊,增配轮椅、担架、便民服务车等设施,全天候运行。对老弱病残或其他需要帮助的患者实行全程导医服务;住院患者由导医人员帮助办理住院手续,引导至病房。门诊实行划价、收费、取药一站式服务,对急症患者提供检查、治疗、收费、取药、抢救“绿色通道”。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设臵公用电话、候诊椅、供水等服务设施,增加诊室,改善服

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工业工程:产品说明、目录手册、设备安装、调试手册、使用说明、标书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项目招标书、质量手册、行业标准经济贸易:销售手册、用户手册、备忘录、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产品目录、促销材料、商业信函、营销计划、企划方案、案例分析、科研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财务分析、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商业计划书等、会议资料、新闻发布、网站文字、企业内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标书、上市公司年报、公告通知、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证书、证明、专利资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 个人资料:个人简历、入学申请、求职申请、学历证书、成绩单、证明材料、公证书、签证申请、往来信件、邀请信、委托书、国际证明、学术论文。 文化文艺:散文、诗歌、广告、杂志、著作剧本、影视对白IT:用户手卌,技术文献,其他有关电脑技术文书的翻译。用户网站本地化/国际化。 图书翻译:经济类、畅销书、小说、电子商务、工程类。拥有众多翻译案例,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图书翻译公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就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她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处

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

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一、网络直报条件: (一)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 1、硬件配置: 2、软件配置:

3、人员要求 数据管理员:熟悉网络直报业务工作,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具备指导和培训本地区直报人员的能力。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直报平台,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网络接入 部、省级直报平台采用宽带接入因特网,地、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用户直接登陆省级直报平台。 目前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资源组建VPN专网。建立部省级专网后,省级数据中心通过专网与部级数据中心链接。 (二)地、县级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 1、环境要求:配备工作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客户端使用Windows XP和Windows 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直报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求: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 (一)用户管理 1、用户角色: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帐号设立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帐号,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为本级设立多个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医疗卫生机构只允许设立1个直报用户帐号。 直报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划分用户组织结构,自动设立以下两类用户帐号:各级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系统管理员帐号(6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15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8位)由本级系统管理员设立。设立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字代码,01-49为数据管理员,50-99为数据使用者。 县级系统管理员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用户帐号和初始密码通知所属单位直报人员。 3、帐号密码安全 用户使用初始密码首次登陆直报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用户密码一般应在6位以上,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建议用户半年更换1次密码。 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固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号,但要更换密码。各级系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发现密码被盗应立即通知直报用户更新密码。直报用户丢失密码或发现本单位数据被篡改,要及时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并及时更新密码。 (二)用户权限分配 1、系统管理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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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 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标 签】预算管理,公立医院财务公立医院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财社[2016]21号 【发文日期】2016-06-13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省属部门预算管理公立医院: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规范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运行,加强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控制,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 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 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 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收支情况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按照同级财 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 定,按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要严格区分收入性质,准确填报收入来源,打 实、编准收入预算;统筹考虑非税收入、结余结转资金、财政拨款等资金,根据业务需要, 按规定合理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积 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及时收取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 确保收入规范合理、准确完整。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医院发展计划有较大调 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 1 / 11

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 2 / 11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第一章帐户及权限 第一节帐户及权限 卫生局系统管理员的登录帐户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担负审核、订正、催报、分析、使 用数据,分配基层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负责卫生机构增减及代码变更等功能。详细用户帐号设定基本情况和用户权限分类情况见用户帐号设定表和用户权限分类表。 表1 用户帐号设定表 表2 用户权限分类表 第二节系统登陆 登陆方式参考前述基层单位部分。

第二节密码设定 系统用户的初始密码均为123456,登录系统后请尽快修改密码。以本单位帐号、密码 登录系统后,选择功能菜单栏中的密码设定,修改密码。 第二章数据代报 县(区)卫生局需要为诊所、卫生所、医务市、村卫生室和不具备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 单位代报数据。报送方式分为两种形式:以基层卫生单位名义登录系统,逐一填报;以卫生局名义登录批量报送。以基层卫生单位名义登陆代报请参考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直报手册部分。本章主要介绍县(区)卫生局批量报送(以句容市卫生局为例)。 第一节在线批量代报 1. 县(区)卫生局在批量代报前首先要将所代报的机构归类。再县(区)卫生局帐户登录 系统,选择功能菜单中的“数据报批”。 2. 选择要代报的调查表,如是诊所等就点击“卫统1-3年报”,点击“浏览”。 3. 登录后显示基层医疗机构列表页面,可查看本辖区单位数据,代码,名称,可执行操作 以及上报情况。 _________ 在机构列表上方设置有工具栏。苴中,“查看”按钮可按照数据“是否上报”工具栏“是否通过 审核”对基层单位进行筛查显示;“查找”可以通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等方式实现机构定位;“删除”则可以删除选定的机构(慎用该选项);通过“报表期”菜单可以查看更多报表: “锁定/解锁”主要用于解开数据锁定状态或重新加锁,保障数据安全;“辅助功能”可以对 上报情况统计。 4?点击机构列表上方工具栏中“代报”按钮,在网页对话框“代码”栏输入代报机构ID (即 *)后回车,打开代报机构的调查表。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附件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一、网络直报条件: (一)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 1.硬件配置: 类别设备名称说明 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建议双机) CPU主频3.0GHz以上 高配2-4CPU,8GB内存 低配1CPU,4GB内存 应用服务器、数据交换服务器高配2-4CPU,4GB内存, 低配1CPU,2GB内存 网络设备交换机2台(骨干局域网和接入局 域网)、路由器2台、防火墙高配带宽至少50兆低配带宽至少10兆 存储设备磁盘阵列、磁带库高配2T,低配1T 安全设备VPN设备、其他安全设备 2.软件配置: 类型产品说明 数据库操作软件Oracle(高配) SQLServer(低配) 高配25用户企业版 低配10用户标准版 应用服务器软件IBMWebSphere ApplicationServer6.0 高配2-4CPU,低配1CPU 表单设计工具紫光华宇i@Report 报表分析工具润乾报表 数据交换中间件IBMWebSphere MQ6.0

系统安全软件网络版杀毒软件等 3.人员要求 数据管理员:熟悉网络直报业务工作,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具备指导和培训本地区直报人员的能力。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直报平台,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网络接入 部、省级直报平台采用宽带接入因特网,地、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用户直接登陆省级直报平台。 目前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资源组建VPN专网。建立部、省级专网后,省级数据中心通过专网与部级数据中心链接。 (二)地、县级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 1.环境要求:配备工作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客户端使用Wi ndows XP和Wi ndows 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直报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求: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 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 (一)用户管理 1.用户角色: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帐号设立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帐号,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2.08 【实施日期】201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 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衔接 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管理、签发机构未使用的旧版证件回收、登记,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原件(证件上标

识“作废”字样)送交省妇幼保健院,由省卫生厅核准后统一销毁。 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一)明确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二)固定签发人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和人员的复核批准。各签发机构要配备证章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操作人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登录管理,禁止一卡多人使用,禁止非专职人员签发。 请各市于2014年2月底前将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省妇幼保健院;因工作需要,各市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和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省妇幼保健院备案。 (三)规范签发内容。《出生医学证明》要严格按照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3)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实事求是签发。 1、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 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 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 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目标,是我省医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为此,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了《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11-2012年)》(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4号,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任务是:到2012年底,通过转岗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1名全科医生、为每个乡镇卫生院(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全科医生。2011-2012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见附件1。 二、遴选确定培训基地 各市根据《方案》要求,遴选1个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理论培训基地、3个临床培训基地,每个临床培训基地对应3个基层实践基地,并确定具备一定教学能力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公共卫生实习基地。理论培训基地应设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医学院校或经我厅批准认定的省全科医学培训基地;临床培训基地为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综合医院,符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临床基地标准》(附件2)要求;基层实践基地应符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实践基地标准》(附件3)要求。请各市于6月25日前将遴选的培训基地报我厅,由我厅审核认定公布。 三、做好培训计划安排 各市要结合实际,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编制,认真组织落实。培训可分1-2期进行,第1期培训学员应于今年6月底前进入培训基地,第2期学员于2012年1月底前进入培训基地。各市2011年培训人数应达到2011-2012年应培训人数的50%以上,到2012年底必须全面完成培训任务。要抓紧做好2011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报名组织工作,请各市于7月15日前将《2011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4)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至sdsqkyx@https://www.360docs.net/doc/7b3690385.html,。 四、培训管理 各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要求,制订具体培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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