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通用范本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通用范本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492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

则通用范本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规则

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

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9〕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

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

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

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

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

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

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

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

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将审改落实情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情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现场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

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任,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任。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任;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其它

(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至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

(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组织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将相关通过评审、审查的材料、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报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