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疗保障制度

日本医疗保障制度
日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日本的政治、经济、社会概况

日本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7亿,全国设47个都、道、府、县。

日本的政治体制是君主立宪制。保留天皇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但皇室不直接操纵国家权力。国家事务的管理由首相及其内阁承担。国家权利实行行政(内阁)、立法(议会)和司法(法院)三权独立运行。议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来自各个党派。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日本的政府管理层次分三级: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首脑也是由民众直接选举(地方全民公选)产生的,不是上级任命的。

日本的经济体制属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以“株式会社”的形式组织和经营经济实体。在某些特殊行业,也有国有经济成分。日本的GDP总量在世界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美国),人均GDP也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瑞士)。

日本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很高,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已不存在。而且,国家对农业实行很高的补贴,城乡差距很小,农民生活富裕而且安祥。其实,日本的各行各业、各地区、各种人群的收入差距都较小,加上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所以,社会比较稳定,人们安居乐业。

日本是一个人口老龄化很严重的国家。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人口的比例是18.5%(中国为7.3%),远超过国际通用的65岁以上人口比重达7%以上即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日本是一个实行高福利(日语称“福祉”)的资本主义国家,母子保健福祉、老人保健福祉、精神保健福祉等方面相当完善,著名的“社会福祉六法”即:生活保护法、儿童福祉法、身体障碍者福祉法、精神薄弱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和单亲家庭福祉法是全民福祉的法律保障。同时,日本还有健全的社会

保障制度上,包括公的扶助(即公费扶助,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几个方面。

二、日本的医疗保健体系概况

(一)日本的卫生行政体制

在国家层面上,“厚生劳动省”(对应于我国的卫生部和劳动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政策、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和领导全国47个都道府县推行卫生保健计划,设有统计信息部、障害保健福祉部、健康政策局、生活卫生局、医药安全局、老人保健福祉局、儿童家庭局和保险局、社会保险厅、地方医务局等。

47个都道府县都独立设置自己的卫生主管部门,名称自主决定(注:前面已述,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行政体制)。大多数将“卫生保健”与“福祉”的功能设置在一起,称为“保健福祉部”或“健康福祉部”,一般设有健康福祉课、医疗对策课、健康对策课、健康增进课、高龄福祉课、障害福祉课、儿童福祉课、药务课、福祉指导课、食品及生活环境卫生课,等等。

在基层的市町村,一般设有保健福祉课,下设民生系、保险系、卫生系等,主管当地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二)日本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医疗与保健分工

日本的医疗卫生体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医疗系统和保健系统。

日本的医院有国家办的,有地方政府办的,有行业部门公立的,也有私人办的。从数量上看,私立医院(民营性质,医疗法人)不少;但从规模上看,300张病床以上的大中型医院基本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办的。中等以下规模的医院和诊所以民营为主。

由于公立医院的社会定性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所以,以“提高效率、服务透明、安定运行”为目标,2003年全国平均医院收入/支出之比为93.9%,比去年还提高了5个百分点。这说明公立医院总体上是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

日本的“保健服务”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综合概念,可以说是除了医疗内容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关系到人的健康问题都属于保健的范畴。他们将“保健”的领域分为:对人的保健和对物的保健。前者涉及的法律主要有营养改善法、母子保健法、老人保健法、预防接种法、健康促进对策等,后者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医疗法、药事法、水道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还有特殊领域的保健则涉及到检疫法、医师法等各资格法,学校保健和职域保健则分别与学校保健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有关。保健服务由保健所和市町村的保健中心提供。

三、日本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地方自主、住民参与型的卫生保健计划运行模式

过去,日本卫生系统的运行也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的管理,由国家制定计划和指令,下达地方各级执行。随着地方自治体制的完善,这种“垂直命令”的运行方式已经停止。现在是倡导以市町村自主决策、住民参与型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卫生保健服务计划。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由地方自主决定开展哪些卫生保健服务,而不是等上级发指示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厚生劳动省和各都道府县对市町村给予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和资金补贴。

(二)保健所的综合服务和保健师队伍是日本公共卫生管理的特色

保健所为疾病预防、健康促进、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活动的重要机构,主要承担地域保健相关知识的普及和促进,人口动态和地域保健有关统计,营养改善与食品卫生,住室、水道、下水道卫生,废弃物处理、清扫与环境卫生,医事及其药事,保健妇(士)相关事项,公共医疗事业促进和增进,婴幼儿和老人保健,齿科保健,精神保健,传染病预防,卫生检验,住民健康促进以及健康危机管理等事务。保健所一般配备职员有医师、齿科医师、药剂师、兽医师、诊疗放射线技师、临床检查技师、保健管理营养士、保健妇及事务员等。

保健所的工作基本上把公共卫生面临的所有的问题都包含了。一个保健所的工作,在中国,是分散在卫生、民政、环境、药品监督、教育等5个政府部门,涉及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CDC、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老人院、环境监测站、药品监督所、学校等10种单位。所以,日本的保健所是日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一大特色,精干、高效。

很多国家都有公共卫生护士这一职业,英文为public health nurse。日本的保健师英语名称虽然也叫public health nurse,但是比公共卫生护士的学历要求高,55%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全国保健师资格获得执业资格的;42%是在社区护士的基础上再学一年,参加全国的保健师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保健师资格;13%是短期大学专攻科毕业再学习一年取得保健师资格。

保健师主要分布在病院、诊所、保健所、保健中心等机构,但80%以上的保健师分布在保健所和保健中心。保健所的保健师主要从事保健所内其它职种的协助,精神保健福祉,难病、结核、感染症对策等专门保健服务,参与制定保健计划,进行相关部门协调,参与健康危机管理以及对住民进行有关的支援等。市町村保健师则主要从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家庭访问指导和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保健计划并参与制定和实施市町村介护保险事业计划、障害者保健计划等。

(三)深山、孤岛和偏僻地区的医疗供给体系

目前日本有1000个左右的无医地区。这些地方的居民虽然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和各种福利,但是却不能及时方便得到医疗服务,所以叫“有保险、无医疗”。

偏僻地区医疗保健工作由市町村政府承担,但国家和都道府县都给予支持和援助,如运营赤字的补贴、设备建筑补贴等。但是,最大的难题仍然是如何动员医师到偏僻地区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32年前,各都道府县共同出资,办起了一所“自治医科大学”,为每一个都道府县培养能在农村和偏僻地工作的医生。学生读书期间的学费由各都道府县财政承担,但学生毕业后必须按所在的都道府县的要求到农村服务9年,其中5年在偏僻地区。服役期间享受地方公务员待遇。

目前,自治医科大学的毕业生已有2000多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但凡是服役9年期满的,大部分已经改行当专科医生了。愿意一辈子留在农村做通科医生的毕业生不到10%。所以说,自治医科大学的做法有成功的一面,也有悲哀的一面。

(四)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分别隶属于两个系统管理。一是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二是国民健康保险。凡没有加入职工医疗保险者,均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目前,全国加入企业医疗保险的人数7500万人,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人数5000万人。健康保险对所有的人员均按70%的比例报销医药费用。看病时,个人负担30%的医疗费,直接付给医院。其余的70%由保险组织与医院结算。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企业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一般是8.2%。其中,个人承担一半,所在单位承担一半。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交纳,一般与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合并计算。分以下类型进行测算:类型A,所得税比率额:根据各家庭前年度的所得来计算。类型B,平等比率额:一个家庭要交多少,按人口平均计算。类型C,均比率额:不论收入和年龄,根据加入人口数平均计算。医疗保险金上限额是53万日元,养老保险金上限额是7万日元。

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株式会社)运营,国民健康保险由市町村运营。国民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叫“国保连”,全称是“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连合会”,这是各市町村联合举办的一个公营组织,负责国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运行工作。这是一个委员会性质的组织,其议事决策层由市町村(市长、町长、村长)组成,

下设办事机构叫“事务局”,作为办事机构。“国保连”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经费均由市町村合作供给。每年年底,“国保连”向市町村汇报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和预算,由市町村议会商议,市町村长官会议议定预算。连合会下面组成一个“医疗费用审查委员会”,分别来自民营医院、公立医院和国立医院三个方面,分别代表医疗机构、市町村和公益事业,集体办公,公正审查高额医疗费用的案例。为了减少和节约国民健康保险资金的支出,“国保连”还经常与卫生行政部门和保健所共同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五)老人介护保险制度

老人介护保险制度开始于2000年。这一制度是将老年福祉制度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合并而成的。其主要背景是:①由于人口的迅速老龄化,而且是高龄化趋势明显,痴呆老人越来越多,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②老年人的医疗消费和医疗费用负担很重。③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劳动人口比重和绝对数量也在下降。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职业女性增多,没人照顾老人。

所以,国家创立了介护保险制度,既能保障老年人生活不便时有人照料、有病能及时得到医疗和护理,又要尽可能提高劳动人口伺候老年人的效率(节约劳动人口的劳动力),而且通过专业人员的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延缓衰老进程,促进和维持健康状况,节约了大量的医疗费。

《介护保险法》规定,介护保险对象主要为65岁以上的老人,称为第一号被保险者。还规定40岁以上的国民必须加入并缴纳介护保险金,但65岁以上人群交纳数目根据家庭人口、是否领取老龄福利年金及家中是否有交纳居民税的人等不同而有不同。

按规定,享受介护保险服务必须等到65岁以后。但是,对于参加介护保险但不满65岁的中老年人,如患有早期痴呆、脑血管疾患、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15种疾病,可以享受介护保险服务。

老年人(被保险人)如果需要介护服务,个人必须先向市町村提出书面申请,市町村在听取主治医生(直接与该老人经常接触的社区医生)意见的基础上,派调查员前往老人家中调查健康状况。将调查结果送交介护认定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标准进行判定。30个工作日以内将判定意见和介护等级以书面形式通过市町村转告申请人。

申请人得到介护保险的认定后,有一名专业的介护师(取得国家认定的介护师资格)上门帮助申请人制定一份符合认定的介护等级、也适合本人健康状况和要求的介护服务计划。将此计划交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照此计划上门提供介护服务,或用车接患者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然后送患者回家。介护计划实施半年后,再进行一次健康调查和重新评估,根据健康状况的改善程度(或恶化程度),调整介护等级,制定新的介护计划。

介护保险服务利用者一般个人负担服务费的10%。但负担合计费用超过一定上限时(原则上为37200日元),超过部分予以返还。在享受介护服务的过程中,与介护有关的生活设施的购买和室内居住条件的改造,全部都由市町村出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研究领域:卫生经济学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一项基于异质性个体决策行为的理论研究 封进宋铮 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经济学院 复旦大学复旦大学 jfeng@https://www.360docs.net/doc/7b6793929.html, songm@iies.su.se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一项基于异质性个体决策行为的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2003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本文试图对以下三个人们关心的疑问作出理论上的回应:第一,这个自愿型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参与率有多大?第二,缴费偏低的体系自身是否可能实现收支平衡?第三,人头税形式的缴费方式是否会使穷人受损而富人获利?为此,我们构建了一个异质性个体的消费-医疗支出决策模型,在拟合中国农村消费-医疗支出行为的基础上我们估计了中国农民的效用函数和医疗相对价格并计算了现行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影响。结果表明,只要补助比例维持在50%左右,现行制度可以实现收支平衡,参与率在90%以上,健康状态较差的穷人是这个保障体系最大的受益者。因此,上述三个质疑并不能得到本文模型的支持。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参与率收支平衡福利效应 Abstract The present paper is aimed to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responses to the following three hotly debated issues regarding China’s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CMS), which was launched at the beginning of 2003. Firstly, how many people would join the system voluntarily? Secondly, can the system be self-balanced? And thirdly, would the lump-sum tax benefit the rich more than the poor? We build a simple decision model with heterogeneous agents and estimate the preference coefficients and the relative prices of medical goods. Then we compute the implications of CMS and find that if the co-payment ratio is round 50%, the balanced-system can be sustained and the rate of participation would be higher than 90%. Moreover, it is the agents with poorer health condition and lower income that benefit more from CMS. Therefore, our model does not support any of the above three doubts on CMS. Keywords: Rural Medical System The Rate of Participation Balance Welfare

各国不同世界医疗保险制度大对比

各国不同世界医疗保险制度大对比目前,养老和医保都是国民所关注的热点。许多人查看世界医疗保险机制之后,发现我国的医保水平很低。 加拿大:全民保险模式 特点: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 具体内容: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即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和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和地区政府独立组织、运营省内医疗保险计划。保险内容上覆薪所有必需医疗服务,医药适当分离。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公众免费享受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发展覆盖非政府保险项目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资,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德国:社会保险模式 特点: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具体内容: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投入,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参保人的配偶利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企业主、国家一起筹集保险金,体现了企业向家庭、资本家向工人的投入。在保险金的使用上,是由发病率低向发病率高的地区转移。对于月收低了61O马克的工人,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了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法国:全民保险模式 特点:在法国社会保险的众多项目中,最人注目、涉及面最广、覆盖人数最多的一项保险就是医疗保险。在全国6000多万人口中,医疗保险覆盖了全体国民。 具体内容:在通常情况下,投保者有权自由选择普通科医生。享受医疗服务,必须由社会保险部门认可的医生开出处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都制定了严格的范围和目录。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方式(如住院或门诊)、疾病谱、药品功能的差异而有所差别。为体现国家鼓励生育,照顾危重患者,防止疫情扩散,抚恤等社会政策,患者医疗费用自理部分费用。 美国:商业保险模式 特点: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又低档的,适合需求方的多层次需求。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制度,往往拒绝接受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 具体内容:美国实行的是私立型商业保险模式。在私立型商业保险模式之下,医疗服务以个人消费为主,政府对特别人群(老年、残疾、低收入等)提供费用补助,或采用特殊医疗保险方式。国家仅负担医疗保险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转移给患者或企业。 英国:全民保险模式 特点:英国实施公费医疗即“全民健康服务”(NHS)。所有合法居民,哪怕是外国人,都可以在NHS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上免费的医疗服务。国家为NHS付账的大头儿(80%)来自财政,一小部分(大约12%)来自国家保险基金(类似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还有一小部分来自向病人收费,因为“大体上免费”不等于什么都免费。由于英国是这一制度的鼻祖,而且最典型,这种做法被称为英国模式。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_王翠琴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王翠琴1,黄庆堂2 [摘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 在积极推进新农保试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的经验借鉴有:新农保的推行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入新农保;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新农保基金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日本与我国同为东亚国家,文化相近,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1.家庭养老保障阶段(二战以前)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日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1]。 2.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2]。农村人口开 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 ,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作者简介]王翠琴(1983-),女,湖北赤壁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黄庆堂(1987-),男,广西梧州人,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收稿日期]2010-06-20 [基金项目]华中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评估》(52204-09084)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09JZD0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0年10月第32卷第10期 当代经济管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 Oct.2010Vol.32No.10 DOI:10.13253/https://www.360docs.net/doc/7b6793929.html,ki.ddjjgl.2010.10.020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概要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 “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一)构建历程 1、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 多年的历史[2]。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及门急诊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4版)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及门急诊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就其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且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或门急诊治疗期间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就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或其他福利计划和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付,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就上述门急诊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或其他福利计划和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付,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在扣除本合同规定的门急诊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直至合同规定的每日最高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住院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七)未告知的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八)保单中特约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被保险人患职业病、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一)整容、美容、牙齿修复或整形、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最优补偿研究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最优补偿研究 陈在余 2012-7-20 14:51:25 来源:《世界经济文汇》2012年1期【内容提要】本文从理论及实证的角度对我国最优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继2003年以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是低缴费、低补偿的政策,而问题是这种补偿政策是否最优?考虑到医疗保障风险分散及道德风险的权衡,我们认为医疗保险最优共付率主要取决于农民医疗绝对风险规避系数、医疗支出风险大小及医疗支出价格弹性。运用2004年及2006年中国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CHNS)对相关参数进行估计,本文研究表明,我国现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最优共付率应为20%左右,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水平与最优共付率仍有较大的差距。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最优共付率风险规避道德风险 一、引言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政府多年来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继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开始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发展速度缓慢,直至2006年,中央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和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加速,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2 716个,参加人口8.33

亿人,参合率达94%(卫生部,2010)。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不高,至2009年,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合计1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卫生部,2010)。从合作医疗补偿来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目前合作医疗基金以县为统筹,主要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根据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居民中,仅有33.5%的门诊患者和85.3%的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得到报销,其中,住院患者报销费用仅占其住院总费用的34.6%。 长期以来我国合作医疗实施的是一种低缴费、低补偿政策(Wagstaff et al.,2007;Wang,2005),但问题是,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是否最优?补偿标准过低,则难以抵御农民的疾病风险,也达不到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作用。农村合作医疗是社区医疗融资的一种形式,从农户角度来看,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目的在于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障,因此,补偿标准过低,不仅影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使合作医疗的存在失去意义,而补偿标准提高,必然要提高缴费标准,除非政府大量补贴。事实上,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猛,这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推广,但合作医疗是以自愿为原则,如果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缺乏内在的稳定机制,必然影响到合作医疗的可持续性,正如上世纪80年代所经历的那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崛起,也会迅速走向解体。尽管目前由许多文献研究农村合作医疗,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 从医疗保障的角度研究合作医疗,必然涉及如何设计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规则,而由于第三方付费机制的引入,则带来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农民不关心医疗成本(Chernew et al.,2000;Manning et al.,1987),从而导致合作医疗组织收支失衡。最优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医疗保障带来的风险分散与道德风险的最优化,最早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无疑对中国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启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何?将如何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人员处理暂行办法》等。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据统计,城镇的覆盖面达90%,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仅为2.4%。二是企业保险存量过大。本来,社会保障应体现“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的精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功能与企业生产功能相混合的体制,“企业办社会”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内容单一。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的失业保险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不仅失业保险的对象过于狭窄,而且筹集资金渠道过于单一。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难以界定管理责任。五是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不仅挤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前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管理办法,难以使资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而向其他领域投资,国家政策限制较严。六是公民保障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企业包下来的方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缺乏。只强调并要求国家为其保障,不愿自己缴纳费用,且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十分严重。 (二)思考、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知,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当然,我们不能简单搬用日本的模式。虽然中日社会保障不乏共同之处,如中日两国对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问题之解决,都有既通过社会又通过自身家庭寻求解决的习惯。但同时,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社会保障发展的状况也有较大差别。不过,从日本筹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教训中,我们仍可得到不少有益启示。

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

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

日本的医疗保险

日本的医疗保险 日本的医疗费高得惊人,就算是拔一颗牙,动辄也要花上数万日元。如果身体有什么不适,在国内看完病后再出国。另外在日本加入健康保险是留学生不可缺的。但刚到日本的留学生是享受不到医疗保险的,因此日本政府的文部省特拨预算,对具有"留学"居留资格的留学生,实行医疗补助,以减少留学生的负担。补助幅度为在保险医疗范围内个人费用的80%,即留学生在指定受理健康保险业务的医院接受医疗时,只要提出申请,就可以得到补助,金额为本人已付医疗费的80%.目前,来日的"就学生"还得不到这一类医疗补助。预定在留期限1年以上的外国人都必须参加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在因生病或受伤到医院或诊疗所时,只要支付医疗费总额的30%就可以了。不过,也有全额都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住医院的个人要付"差额床费";使用在健康保险中没有被承认的高额的特殊治疗药物,及镶金牙的特殊治疗等;生产、人工堕胎也是全额自负的。 如果既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又获取了文部省的医疗补助,那么在实行健康保险的医院或诊疗所所付的治疗费中,个人实际上只负担6%.只是,所花的医疗费必须自己先付。在很多的大学校内,还没有以学生的医疗卫生为目的独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但也可能有一些类似于补助的有关条例,其内容依大学的不同而有差异,可向大学的留学生担当窗口确认。 只要持登录证明书,有1年的"留学"或"就学"居留资格的人马上就可以加入,但拿6个月的"就学"居留资格者,依市役所(区役所)的不同可能会要求提出记载有1年以上在学预定期间的在学证明书。如果有同住的家属时,家属也要一起加入。此时,要仔细确认在健康保险证上有没有记载家属的名字。 在申请时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保险费依所住的市乡村的不同而有差异。以东京都23区为例,没有缴纳住民税(都民税、区民税)的人是1个月2,175日元(1998年度)。另外,年收入在一定金额以下者申报的话,保险费可以减额70%或50%.减额是依照前年度的收入来判断的,就算没有收入也请申报住民税。这样如年收入在96万日元以下,每月只需交纳360日元。奖学金、亲属和保证人的赠款不算年收入。因此晚去办理加入申请时,也有可能被要求支付过时的保险费部分。 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是以到达日本时起算。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搬家,要带上以前的国民健康保险证到新住址所在公所换新的保险证,否则是不能享受国民健康保险的。如

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和经验

日本农村医疗保险的经验与启示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文章重点介绍了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总结出其建设和发展中经验,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概述 (一)政府强制性的国民健康保险 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有所萌芽,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村的农民。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但战争结束后,国民健康保险的参加人数只有战前总人数的40%左右,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颁布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到1961年,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随着情况的变化,《国民健康保险法》又几经修改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医疗保障的需要。 国民健康保险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农民、个体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都属于其保险对象,国民健康保险的第一保险者是政府,但政府并不直接经办保险,而是交给“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简称“国保联”)经办。它是由市町村联合举办的一个公营组织,负责保险的实施运作。 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各个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纳的水准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给予补助。具体的补助比例视市町村的财政情况而定。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 保险费应按缴纳期限到区市町村银行邮局的窗口缴纳或通过银行帐户自动转帐,保险给付主要是医疗费的给付,一般需自己负担医疗费的30%,医疗保险组织负担70%。此外,还有分娩育儿一次性补助金、高额疗养费、丧葬费等。 (二)互助保险组合 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农村的农产分散、生活贫困,虽然国民健康保险可以报70%的医疗费用,但一些农民仍无法支付另外30%的医疗费用,甚至有的不能支付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而国家财政此时全额负担农民的保险费用也不可能。日本针对这种小农经济社会出台了一些基本政策: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分散的小农户组成全国统一的互助团体和发展地方网络,全国团体就互助医疗、互助养老等问题与政府直接对话,并在协商决策后通过其地方网络全面推行。日本的农民互助保险组合既不同于商业保险,也不同于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它的资金由所有成员交纳的会费及保险费构成。而且它不需要像商业保险一样由保险代理人推销。因为参加保险的人相互之间比较熟悉,他们交的钱全部用在了自己的身上,通过他们之间的互助,极大的减轻了个人的就医负担。现在,日本几乎人手一份互助保险。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崔万有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日本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战前就已有所发展,但其真正的发展则是从战后才开始的。1947年日本实施新宪法,开始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On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Japanes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UI Wan-you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Though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development before World War II, the real development started well after the war. With the new constitution established in 1947,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as started to come into being and under construction. As the economy experienced its takeoff, high gross, low gross, standstill, long term recession and recovery,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period of setup, expansion, difficulty, reformation and other problems. Over sixty years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grown into a complicated and complete system. Key words: Japan; social security;social welfare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是千差万别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世界各国的政策文献和有关论著中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特点和认识来描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即使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一致,也很难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而统一的定义[1]4。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虽然此前已经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具体实践,如英国早在1601年即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则于18世纪末率先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但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障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2]4。 作者简介:崔万有(1969-),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制度、国际贸易与日本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内容呢?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小编 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简单概述 简单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 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 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二、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 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主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我国社会福利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现状和对策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爱民惠民的民心工程,但这一公共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是领导作一次报告、政府发几个文件就能解决的,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本文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单分析。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否解决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形式,它以农民为主体,是由政府组织、引导以及扶持,参合者即农民遵循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通过政府、集体以及个人多方筹集医疗资金,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通过互助方式共同抵御疾病,是一种既能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又能保障农民健康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民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二五规划刚要》中第八篇明确提出,要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医疗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运用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

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形式,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现状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我国农民(农业户口)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 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 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 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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