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及遗(增)补办

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及遗(增)补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三、申请条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已变更(注销)

四、办理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3、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4、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任命文件和董事会决议;

3、拟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4、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的A证。

(三)变更企业地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遗失补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补证的文件报告;

2、已登遗失启示的报刊原件(要求省级报刊);

(五)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的报告。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

(一)、变更遗失申请流程:

(二)、注销申请流程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投标、施工备案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投标、施工备案

二、设定依据:《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建市[2010]217号)、《关于外地园林绿化企业办理进铜投标施工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建政[2012]125号)。

三、申请条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

四、办理材料:

1、《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从事投标活动备案申请表》二份或《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铜从事施工活动备案申请表》二份.

2、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要求。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工程师职称证件。

5、提交的所有材料(含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复

印件(扫描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材料齐全直接窗口办结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三、申请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

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

3、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4、企业重大危险源目录

5、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监控运行信息相关资料(截图)(仅限于下列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

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和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5、其他要求:1、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材料均须按目录顺序装成合订本,不允许装订活页。2、企业在申请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证件、凭证应提供原件核对。3、所有申报材料中证件的工作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吻合。4、申报材料中涉及到文件的,应采用红头文件,落款加盖企业公

章。5、具体审核人员应在申报材料上注明“原件已核”并签字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5825229、5825228

八:办理流程:

(一)、首次/延期网上申报流程:

(二)、变更遗失申请流程:

(三)、注销申请流程

(四)、备案申请流程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核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三、申请条件: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近三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

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办理材料:(一)首次申请《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小一寸1张;

3、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4、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

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二)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体检合格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5、《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证书》不予延期:

1、超过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5825229、5825228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1、经企业所在地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合格,

2、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省厅安全办派人考试,且考试合格。

四、办理材料:1、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文件;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申办人员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表,一式二份;

3、省厅安全办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花名册)。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5825229、5825228

八、办理流程:市政务中心住房城建委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二、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二、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

四、办理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

二、设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

1、《铜陵市工程造价咨询跨区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承接项目的合同;

6、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建管[2008]50号)

三、申请条件:具有资质拟在铜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

四、办理材料:

1、《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信息报表》;

2、《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报》;

3、对应申请表内容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外地建筑企业进铜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外地建筑企业进铜备案

二、设定依据:《关于印发进皖工程承包企业资质备案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建[2002]128号)、《关于印发〈外地进铜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委建政[2003]106号)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

1、企业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已在我省登记备案的省外企业,由注册地市出具介绍信)。

2、中标通知书(议标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发包

函)。

3、《跨区备案表》(一式三份)。

4、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本省企业和已在省厅办理登记备案的省外企业需提供企业信用手册)。

6、施工安全许可证书副本。

7、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安全员证书。

8、跨区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任命文件。

9、省外企业需提供近两年信用证明(内容涉及农民工工资、安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铜承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铜承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

二、设定依据: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

3、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建设〔2008〕号)

4、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厅建设〔2007〕234号)

三、申请条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来铜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单项登记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3、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

6、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7、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上述材料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二)申请定期登记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3、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在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在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7、在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

8、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和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月的社保证明);

9、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中勘察设计人员信用信息登记表。上述材料

②—⑨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

(二)具备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协理证书或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须至少增加一名以上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独立的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业务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企业法人;

四、办理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五)从业人员聘用合同;

(六)房地产经纪合同;

(七)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即办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当场受理办结

新建物业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新建物业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备案

二、设定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受理、办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的资料;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资料;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资料;

5、物业管理的落实资料。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受理、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办理地点:市住建委窗口

六、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5825228、5825229

八、办理流程:市住建委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出具同意备案手续

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上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上报

二、设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申请条件:申请初始注册和变更、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

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初始注册申报条件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

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

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二)延续注册申报条件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注册。

四、办理材料:

(一)申报初始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成果文件、理论研究报告和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证明;

3、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4、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所在单位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6、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7、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申请表上贴2张、另附1张)。

8、装订要求:封面(申请人姓名、造价师资格证号、注册单位公章),用A4纸按申请注册表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具体时间由建设部通知。

(二)变更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变更

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⑶现注册单位聘用合同,如现注册单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同时提供现注册单位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⑷变更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当地人才(县级以上)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2、跨省变更

2.1 调出变更

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

⑵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⑶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

⑷执业专用章收回,批准同意变更注册。

2.2 调入变更

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⑵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⑶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变更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当地人才(县级以上)交流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报建设部重新换发新证书、新执业专用章;

⑸装订要求:封面(申请人姓名、造价师资格证号、注册单位公章),用A4纸按申请注册表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2、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指南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指南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叁份): 1、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公函;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6、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叁份):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企业申请变更的文件报告,须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新申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企业申请变更的文件报告,须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5、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三类人员“A”类证书。 6、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省级以上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件壹份); 3、企业申请补办的报告文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数量,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完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办申请表》; 2、企业申请增加副本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三、周五下午为内务时间,不对外办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十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套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套资料
第一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目录 一、岗位各类人员责任制
1、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3、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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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6、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7、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8、材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9、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
10、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1、作业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生产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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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部门职责
4、设备部门职责
5、财务部门职责
6、安全教育部门职责
7、综合管理部职责
8、后勤部职责
9、项目部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职责 岗位各类人员责任制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 责任逐级落实到单位每个人的身上。b5E2RGbCAP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介企业 经营管理的基础。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落实到实处;通过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生产中各个环节、工艺、 工种岗位应禁止和应遵循的事项,规范工人的操作行为。p1EanqFD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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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危化)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变更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

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等管理型企业,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变更事项”中“变更内容”栏,填写变更前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或者隶属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求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申报资料的说明 一、新申报(新注册)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一式三份) (二)保险证明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1、工伤保险开户证明; 2、工伤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时间自资质批准之日起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之日,所有月份); 3、工伤保险缴费人员(至少提供申请表中所列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社保网上打印); 4、不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三)附件材料(单独装订,一式三份,双面复印) 1、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根据企业资质要求设置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真实好用、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施工方案审批制度等;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以有所不同,但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行等。 (4)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中5个工种以上的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5个以上本专业工种的操作规程。专业承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应提供1个以上工种的操作规程。 3、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变更换证程序26页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白纸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红头文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表;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最终版胶印)及企业整改情况说明表; 1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不变更许可范围的延期换证企业不用提供本项材料);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

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5、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 1、自动化系统未持续有效运行或未按规定完成升级技术改造的; 2、厂区未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的; 3、未为驻厂安全监督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办公条件的; 4、安全标准化未按新标准达标的; 5、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消除或未依法处理;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许可手续的; 7、未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8、企业未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红头文件、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年修订】 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 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 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 步加强。 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 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 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 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 面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套资料(已通过)

目录 第一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错误!未定义书签。 许可证申请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检查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 定 1.建立、 2.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5.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9.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9.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3个

3年" 1.特别重大故事。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 100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10人以上30人以50人以上1005000万元以上1亿元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 10人以上501000万元以上5000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101000 里所称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 其常委会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 "平等主体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3 1.婚姻、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 1.众所周知的 2.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 4.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2.重要设备、材 100 3.勘察、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 1.完成建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新建企业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一.取得试生产许可证(试生产批文)需要所需要的工作流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环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职业卫生预评价(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设计(设计院)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院)消防建审报告(消防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静态验收)试生产批复文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消防的验收报告(消防部门) 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锅检所) 防雷检测报告(气象局) 重大危险源备案(安监局) 应急预案备案(安监局)注:在备案前必须编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应急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备案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三.需要联系以下机构 1. 评价机构: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评价报告(安评公司) 重大危险源评估及辨识(安评公司) 环评报告(环评公司) 2. 监理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 环保监理 3.安监局: 应急预案评审备案 重大危险源评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技术质量监督局 设备、管道、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四:需要取得的证件 1.危化品登记证 2.试生产许可证(批文)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销售许可证

五.试生产备案需要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两份);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两份);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两份);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两份);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两份);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两份);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两份);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两份);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两份);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两份);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两份);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两份);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两份);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两份)。 六.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下文是,欢迎阅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 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 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 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 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 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 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编号:SM-ZD-9983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删去第四十条。 六、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共计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以下是关于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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