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回访要求

健康险回访要求

健康险回访是指保险公司在客户购买健康险后,对客户进行的一种服务。其要求可能因地区、保险公司和具体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确认客户信息:回访时需要确认客户的个人信息、保险单号、保险期限等是否准确。

2. 解答疑问:回访人员需要解答客户对保险产品的疑问,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流程等。

3. 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回访人员需要提醒客户注意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限制,以及如何避免保险欺诈等。

4. 收集客户反馈:回访人员需要收集客户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反馈,以便保险公司改进产品和服务。

健康险回访是保险公司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客户了解保险产品和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10月31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险公司回访流程及话术

保险公司回访流程及话术 (一)告知客户回访流程 您看,您就在这里签字。由于我们这款产品还附带了保障功能,保障功能这块是由保险公司来服务的。为了确认一些信息的完整,并确保保障功能及时生效,XX保险公司会给你打电话回访,到时候会有一个95522的电话对您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您的签名是否是您本人签字,是否知道分红是浮动的。电话里可能会说得不太清楚,您只需要回答是或知道就行了,您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随时都可以来找我们银行,直接找我更方便。您尽管放心,我们的服务是全方位的。 (二)电话回访问卷内容 1、您好,您是***先生(女士)吗 2、先生(女士),您好,我是泰康人寿***号客服人员,请问您近期在***银行网点购买了我公司的***保险产品是吗 3、感谢您的信任,根据监管要求,与您做个简短的电话回访可以吗谢谢您,为了确保您的权益,我们将对回访内容进行录音。 4、为确保信息安全,我们要先为您做个身份确认,您的身份证号前六位是******,请问您的出生年月是是多少呢请问你这份保险的被保人是谁呢(或您身份证证件上的地址是哪里呢) 5、请问您和被保险人***在产品说明书,(电子申请书)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上亲笔签名了吗 6、请问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是您亲笔抄写的吗

7、请问您对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已经阅读并理解了吧 8、请问我公司电话销售人员/银行网点销售人员/业务员/我公司网上销售流程中是否已经对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都给您做了提示和说明这个您都理解了吧 9、您的保单缴费期限是**年,需要**(缴费频率)缴纳一次保费,首期交纳的保费是**元,这个您知道吧 10、您的保单保险期间是**年,这个您知道吧您购买的是一款分红险,我公司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我公司的精算假设,每年的红利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实际分配给您的红利多少是不确定的,这个您知道吧(分红型) 11、(这款保险产品合同中列明了产品的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金额,如初始费,退保费等费用,这个您知道吧(万能型)) 12、(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每月计价,每月结算的,这个您知道吧(万能型)) 13、为了您能及时享受公司的服务,我们要核对一下联系方式,您的通信地址是***,邮编是***,电话是***,对吗 14、感谢您的配合,今后如果您对产品和服务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22咨询。祝您和家人身体健康!再见!

重庆市人身保险新单回访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身保险新单回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新单回访工作,提高服务水平,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客户回访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实施的,重庆地区客户回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投保人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的回访。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从保单回执签署日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前回访的,应当在犹豫期内进行补访;在犹豫期后回访的,投保人在回访后7日内申请退保,应视同犹豫期内撤单处理。 犹豫期结束日为节假日的,投保人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犹豫期内撤单处理。 第五条因非投保人自身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未完成回访、不能提供有效回访证明或未妥善解决回访发现问题的,如果投保人

反映销售人员误导而发生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满足投保人合理诉求。 第二章回访流程 第六条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回访方式。电话回访应当制作并妥善保管回访录音。回访无法联系到投保人本人的,应当补正投保人联系电话后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再访仍无法联系到投保人本人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信函回访、上门回访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均不能完成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及不能完成回访的原因。 第七条电话回访时,回访人员应当语音清晰、语速适当。对客户疑问要及时作出简要答复,不得推诿回避,确实无法在线回答的,应当将该保单作为问题件,安排相关人员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解答。 第八条电话回访时,对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费用收取、退保损失、新型产品收益不确定性等有关客户权益的重要内容,应当逐一询问投保人,在得到明确答复后再转入下一个问题。不得将投保人未回答视为默认。 第九条信函回访和上门回访应当制作书面回访问卷,要求投保人正确填写、补正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回访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当核对投保人签名笔迹。信函回访和上门回访不得由销售人员单独完成。 — 2 —

保险公司回访流程及话术

精心整理 保险公司回访流程及话术 (一)告知客户回访流程 您看,您就在这里签字。由于我们这款产品还附带了保障功能,保障功能这块是由保险公司来服务的。为了确认一些信息的完整,并确保保障功能及时生效,XX保险公司会给你打电话回访,到时候会有一个95522的电话对您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您的签名是否是您本人签字,是否知道分红是浮动的。电话里可能会说得不太清楚,您只需要回答是或知道就行了,您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随时都可以来找我们银行,直接找我更方便。您尽管放心,我们的服务是全方位的。 (二)电话回访问卷内容 1、您好,您是***先生(女士)吗? 2、先生(女士),您好,我是泰康人寿***号客服人员,请问您近期在***银行网点购买了我公司的***保险产品是吗? 3、感谢您的信任,根据监管要求,与您做个简短的电话回访可以吗?谢谢您,为了确保您的权益,我们将对回访内容进行录音。 4、为确保信息安全,我们要先为您做个身份确认,您的身份证号前六位是******,请问您的出生年月是是多少呢?请问你这份保险的被保人是谁呢?(或您身份证证件上的地址是哪里呢?) 5、请问您和被保险人***在产品说明书,(电子申请书)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上亲笔签名了吗? 6、请问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是您亲笔抄写的吗? 7、请问您对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已经阅读并理解了吧?

精心整理 8、请问我公司电话销售人员/银行网点销售人员/业务员/我公司网上销售流程中是否已经对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都给您做了提示和说明?这个您都理解了吧? 9、您的保单缴费期限是**年,需要**(缴费频率)缴纳一次保费,首期交纳的保费是**元,这个您知道吧? 10、您的保单保险期间是**年,这个您知道吧?您购买的是一款分红险,我公司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我公司的精算假设,每年的红利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实际分配给您的红利多少是不确定的,这个您知道吧?(分红型) 11、(这款保险产品合同中列明了产品的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金额,如初始费,退保费等费用,这个您知道吧(万能型)) 12、(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每月计价,每月结算的,这个您知道吧?(万能型)) 13、为了您能及时享受公司的服务,我们要核对一下联系方式,您的通信地址是***,邮编是***,电话是***,对吗? 14、感谢您的配合,今后如果您对产品和服务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22咨询。祝您和家人身体健康!再见!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

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中国人寿客户回访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客户回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寿险产品销售人员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寿险产品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保险业诚信的社会形象,确保寿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各寿险分公司寿险产品(重点是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两个渠道销售的寿险新型产品)和健康险产品客户回访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XX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下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回访的范围、对象、方式及内容 第三条回访项目范围:各寿险公司针对新契约业务应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应建立离司业务员保单的客户回访、保全项目回访、续期停效件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理赔回访等风险防范性及服务性回访制度。 第四条回访对象:购买各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产品(重点是新型产品)的投保人本人。客户(仅指投保人)与业务员为同一人的自保件应进行回访。 第五条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 (一)电话回访:由公司负责回访工作的人员通过专用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录音);

(二)上门回访:对于未能完成电话回访的客户,公司应派专门人员(非销售人员本人,但可由销售人员陪同)进行上门回访,并对回访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客户应在回访记录单上签字认定; (三)信函回访:对于电话联系不上、又无法进行上门回访的客户,公司应通过信函进行回访。并对客户反馈的信息进行记录。 以上三种回访方式,各公司应以电话回访为主,其它两种方式为辅,并严格控制采用其它两种方式进行回访的数量占回访总量的比例,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回访总量的百分之十。 第六条客户回访中,新契约业务电话回访的内容应参照《XX省寿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进行回访,其它回访方式的新契约业务回访内容也要以此为标准参照执行,各公司根据《XX省寿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的内容将本公司回访话术补充完整,制定详细的回访话术,并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部门报备。 第三章回访工作的要求、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回访工作的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特别是寿险新型产品的客户回访工作,充分认识回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回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回访工作考核制度。对新契约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回访内容进行回访,并做到100%回访,尽可能做到在犹豫期内回访成功,回访成功率【成功量/(应访量-拒访量-回访前撤、退保量)】应不低于90%。

保险公司回访规程及话术

保险公司回访流程及话术(一)告知客户回访流程 您看;您就在这里签字..由于我们这款产品还附带了保障功能;保障功能这块是由保险公司来服务的..为了确认一些信息的完整;并确保保障功能及时生效;XX保险公司会给你打电话回访;到时候会有一个95522的电话对您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您的签名是否是您本人签字;是否知道分红是浮动的..电话里可能会说得不太清楚;您只需要回答是或知道就行了;您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随时都可以来找我们银行;直接找我更方便..您尽管放心;我们的服务是全方位的.. 二电话回访问卷内容 1、您好;您是先生女士吗 2、先生女士;您好;我是泰康人寿号客服人员;请问您近期在银行网点购买了我公司的保险产品是吗 3、感谢您的信任;根据监管要求;与您做个简短的电话回访可以吗谢谢您;为了确保您的权益;我们将对回访内容进行录音.. 4、为确保信息安全;我们要先为您做个身份确认;您的身份证号前六位是;请问您的出生年月是是多少呢请问你这份保险的被保人是谁呢或您身份证证件上的地址是哪里呢 5、请问您和被保险人在产品说明书;电子申请书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上亲笔签名了吗 6、请问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是您亲笔抄写的吗 7、请问您对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已经阅读并理解了吧 8、请问我公司电话销售人员/银行网点销售人员/业务员/我公司网上销售流程中是否已经对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都给您做了提示和说明这个您都理解了吧 9、您的保单缴费期限是年;需要缴费频率缴纳一次保费;首期交纳的保费是元;这个您

知道吧 10、您的保单保险期间是年;这个您知道吧您购买的是一款分红险;我公司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我公司的精算假设;每年的红利要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实际分配给您的红利多少是不确定的;这个您知道吧分红型 11、这款保险产品合同中列明了产品的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金额;如初始费;退保费等费用;这个您知道吧万能型 12、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每月计价;每月结算的;这个您知道吧万能型 13、为了您能及时享受公司的服务;我们要核对一下联系方式;您的通信地址是;邮编是;电话是;对吗 14、感谢您的配合;今后如果您对产品和服务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22咨询..祝您和家人身体健康再见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

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章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 第五章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监管下发的工作指示,切实为保险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监管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公司所涉及的员工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补和删减。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客户是指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受托人,或公司的准客户、潜在客户. 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负最终责任、经营层组织实施、

运营管理部推动落实、各部门配合参与的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各层级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是负责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客户服务管理职责:(一)制定公司客户服务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二)建立并完善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组织对公司客户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评估; (四)协调推动公司客户服务中发生纠纷的解决; (五)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客户服务管理职能。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是客户服务的职能部门,下设客服处负责客户服务的统筹管理.客服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完善的公司客户服务体系; (二)制定客户服务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 (三)统筹规划全系统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四)负责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投诉考评以及客户回访等工作; (六)负责对二级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第四章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 第五章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监管下发的工作指示,切实为保险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监管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公司所涉及的员工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补和删减。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客户是指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受托人,或公司的准客户、潜在客户。 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负最终责任、经营层组织实施、运营管理部推动落实、各部门配合参与的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各层级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是负责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客户服务管理职责:(一)制定公司客户服务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二)建立并完善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推

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组织对公司客户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评估; (四)协调推动公司客户服务中发生纠纷的解决; (五)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客户服务管理职能。 第五条运营管理部是客户服务的职能部门,下设客服处负责客户服务的统筹管理。客服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完善的公司客户服务体系; (二)制定客户服务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 (三)统筹规划全系统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四)负责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投诉考评以及客户回访等工作; (六)负责对二级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客户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应当下设客户服务中心,作为统一对外的接收客户诉求的端口。 第七条客户服务中心由运营管理部下设的客服处统一管理,客户服务中心设置客户服务岗,专职处理客户服务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1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供给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用度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用度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践发生的医疗用度付出,按照约定的标正肯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修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修订)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30 【实施日期】201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3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9年10月30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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