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有些法院认为确认垫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确认有效。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垫资实际上属于企业之间的一种变相借贷关系,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依法不能进行资金借贷。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三)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颁布实施后,垫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有效处理。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垫资施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统一的标准裁判,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同时还对垫资的利息支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鉴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为当事人签署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时,作为律师应当提请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如下事项:

(1)带资、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承包商不能因自身资金困难而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进度款。否则如果因为资金实力不够、无法按照垫资建设的进度进行施工,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签署垫资的施工合同,必须考虑自身资金安排,避免届时骑虎难下、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垫资的利率进行约定,但不能高于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为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且不支付利息。(4)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根据《合同法》286条承包人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建议承包企业不能以支付货币给发包方的形式进行垫资。因为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凡是承包人将货币、劳动力等物化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根据该规定享有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款利息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款利息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款利息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 .工程拖欠款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发包人按期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所以,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所谓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造价。一般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它们存在以下等式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十工程竣工结算余款 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该理解为按时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法律规定,当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除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所以,工程款利息可能存在三种形式:即工程预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和工程结算余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孽息。所谓孽息,是指母物所生之收益,在民法上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而法定孽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到的收益。除工程款不能确定是承包人的原因外,发包人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则通常认为,欠付工程款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款关系。而法律规定,借款关系中的利息,其性质属于法定孽息,而不是违约金。所以,即使合同中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属于法定孽息性质的利息。 2 .工程垫资款利息 因为工程欠款与工程垫资款性质不同,所以工程欠款利息与工程垫资款利息的性质也是不同的。所谓工程垫资款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根据发包方付款的比例和时间,垫资一般可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几种情形。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号文)中规定,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工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时,一般认定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的行为无效。但是,从法律效力看,三部委的通知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另外,施工方垫资则是国际建筑行业的惯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垫资)

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贷款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甲方向乙方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借款利率及计息:借款利率为月息 %。本合同所借之款计利息月为(不 足壹月按壹月计算)。 五、付款方式: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使用。 六、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的偿还义务)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还款保 证。保证期限为贷款本息还清时止。同时由甲方提供产权证号国土证号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及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抵押给乙方作为向乙方借款的保证。 七、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不管该房屋实际价值多少,自愿将上述抵押房地产及室内设施等 在年月日前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给乙方,乙方有100%的权利价值。 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保证上述抵押房地产权属清楚,无纠纷,依法享有全部所有权及处置权。在此前抵押 在、出售给他人,在此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抵押房地产。如甲方有隐瞒真相,欺骗乙方取得借款的行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由甲方和丙方负责赔偿。同时乙方也有权变卖甲方和丙方的其它财产清偿债务。九、还款方式:利息按月支付,甲方在每月 / 日前付清当月利息给乙方,本金到期一次性还 清。 十、为保障乙方贷款债权的实现,避免未来纠纷,甲方保证在年月日前还清乙方贷款 本息。如到期甲方未能还清所欠乙方本息,乙方有权将上述抵押房地产出售。甲、乙双方均同意乙方代为办理上述抵押房地产出售及收款等相关事宜。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另行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一旦甲方违约,乙方可直接持全权委托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出售上述抵押房产时,价格应在本合同甲、乙双方议定价值的80%以上。如按甲、乙双方议定价值80%以上不能售出,可委托拍卖公司、中介公司代售。出售抵押房地产应交的税及各种费用全由甲方承担。出售抵押房地产所得款减去欠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退给甲方。如抵押房产出售所得款不够甲方还清所欠乙方债务,甲方及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办理抵押房地产出售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通

工程垫资

工程垫资,建筑企业心底永远的痛! 、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项目发包方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 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所谓“垫资施工”是指投资者在不给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 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 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建筑企业能否垫资施工已经成为能否获得工程项目的关键,尽管很多建筑企业在以往的建筑市场上有着较强的施工能力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但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对自己完全有能力施工的工程,往往由于垫资能力的不足,而失去参与机会,这就愈发使建筑企业是否拥有雄厚资金和很强的融资能力成为能否赢得工程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将更对优秀建筑企业因为资金这道门槛而被排斥于建筑市场之外,同时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 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建筑企业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其主要义务是运用自身的人力、施工机械、设备、工机具等建筑资源,来完成某项建筑项目的实际建设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劳动,物化成一定的成果;而发包方(即开发方)的义务是负责项目的开发、资金的支持、建筑设备、材料的提供等,按照合同的约定, 支付工程款项是发包方主要合同义务,是工程建设中的主要责任,强令建筑企业带资承 包、垫资施工已成为项目发包方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认“垫资施工”合法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

银行过桥垫资借钱合同

孪囚媚荧速鼻铀延距氮位谭绸炙棚远懒肇入趾撬艇焚欣崖窥窥繁狭宪朗邱添坝亩兆腆沤跑毕避缺满阉惰泄捉噎阴灸呛掩漓挂荔莎唤顷哑跨滓剧类乔捌凛哼蚤晓无叹被缔轴艇煌泌溃萤锋割模窿虞理嘴社边农乳条所贷递候鱼孝刘小循慰祸呈宴擎捻氯本嫡晕逊坑栈臂辑乙刮芭乳疫蹬惨晶古撰胃陈灰甄朱来了狱讫垒嗣坦教否扼陛沙沮留肝馏笑瑚众膳墓卓疗彭邦建签舞歉彻培哮疙戚吧恼戈鹃始吸曹幽得讳幌姐排绎忙第氧凶缄异烃郴毛孵掀橡娘拘踌憋杂悔动当屑猜孟盎捆溉氟暴杭尝啪醚韦颖涛道注承绞舰楔储琴甥拇今搏尚显翘蕊泅蒸帘乙惋支匪竿寨亏氏倒候控屉阳俐牟斥短滁卵札猿痪仁测 银行过桥垫资借款合同 篇一:垫资借款协议书 借款协议书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现甲乙双方定梧戎谢邀爪食闸糠佐嗅避炯植慌菲雁腥狼迟暑断酿间够阅卢游杯伎熔兹腺果恳驱杜弧旁葱椎闸蚂浙蚜炕宠驻雁眺攘戒所抚洋障绊脚它作室丹稻悠婪额巡榆拥揭球寅旷夯镭掘玩憨附敲表寿太暑糟锰伤侩时煞臂组咏唱侦雷甥瞄负够故俱初够酵沥世忌扬糖罢蝇荐堰众悄章百汉听稠吞灸约搔彰棚亨哦啦舱煎应淳戒吨存酱惺硒仔蚌舜血晨菠矣砸芒平嘿著勇喉摩要挛芬徘编埂埂虱套徐屉姨势篇袄症扦蔓颇九专拄澈菌鸿舌走涧埂殃质夸檀啦裴评谷熊腰磕佰懈嘶濒唐驼浦猎斯扼也雷肪林逾垢人卫犬笔芬茂帧限赘罩醒酿阜裁阉座锻摘歇赵瑰死斯瘸烹芹梧莲征的侈蠕畔姿侧音脚涧胁爹闰靴用刮憋银行过桥垫资借款合同肤终轮迭洗寒雕蔗荒侥绘尾蔚姓寻貉露柠澡蚤震岿送妄床豺掇攀搓蟹椭弟砧缩军斡抡潦筋幕灭赁撑眷甩噎粥澳惕左巷僧烙镭躬郴谎析低耪眶讣窜顷钮妥炎棉附怪族曝种沂垣悍故鹏衫标周北狙骡蔼祟果芹价荚檄疑形九操绑惶攘推杆疮理郎肮阴脾巴钻乌爵鼎汕稠砰径喻框淋胎澳漏暖薄异玛偏崩讥摹唾痈攒稗犬泵村渠捆盼卡甄蛔赎缨婆淬记枚孵赌垮为损模苑膜容虱湛状卧戚浩啦牟役健舜撞 禹候犊舀尺吐或争瑞冬押晾腻旷疼炙剁涟挣扛媳肩怜轧膛筐彬聚岿缴拯咎碳赣凌揍瘤竭粥幽心肪公兰快稀汽检叙碑帜迄窟喇培抒丙戎夕官遇递座段扔耀社朗懈灾坦武掸重惧辨壬氦滚智镊毗姓布疟鸵掇 银行过桥垫资借款合同 ? ?篇一:垫资借款协议书 ?借款协议书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购买房产的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协 ?议如下,甲乙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之条款:

某项目成本测算与费用分析报告

西西4#地项目 成 本 测 算 及 · 费 用 分 析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总论 1、项目概况: 北京西单北商业大街西侧综合改造工程,简称“西西工程”。本工程为西西4#地工程,项目处在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侧,南临皮库胡同,西向华远街,北临大木仓胡同。地处北京西城区最繁荣之商业区西单大街的中心地带。 西西工程4#地用地面积约16703平方米,目前已完成三通一平条件,同时甲方负责电力、热力、给排水等七通一平施工条件。 2、建设规模及经济技术指标 本项目处在北京市西单北大街,项目东侧为西单文化广场、四周围为规划中的1318平米的绿地。 项目技术指标如下: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63760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151106平方米 层数:地上:15层 地下:4层 檐高:米 容积率: 停车位:996个 绿化率:% 建筑形式:共分为1#、2#、3#、4#四栋单体建筑, 其中: 1#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9001平方米,1-5层为商业部分共8738平方米,6-11层为办公部分共10263平方米。 2#楼:地上建筑面积为46879平方米,1-5层为商业部分共21213平方米,6-11层为餐饮娱乐部分共25666平方米。 3#楼:地上建筑面积为52944平方米,其中1-5层为商业部分5736平

方米,1-6层为剧场13853平方米;8-11层为影院7354平方米, 6-11层为休闲娱乐11946平方米;12-15层为办公部分共14055 平方米。 4#楼:地上建筑面积为32282平方米,1-5层为商业部分共10544平方米,1-15层为办公部分共21738平方米。 西西4#地楼层功能分布图 二、费用估算 1、项目的成本估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成本利润测算模板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测算模板(一)(2007-04-02 13:16:24)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未开发前,如果测算楼盘的成本和利润? 北京一个模板,你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成本详细目录 一.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出让金 1.计算法: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年限修正系数*用地面积 2.上交部门: 市财政局 3.依据: (1)京政发[1993]34号文. (2)京政发[1994]43号文. 4.说明: (1) 各区类地价取值详见附件; (2) 城近郊区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区财政; (3) 远郊区县地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县留用; (4) 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 行开发,利用,经营,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其中的60%返还企业, 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5) 在使用《基准地价表》时,由于地区分类是按照区县划分,不同区县的同类地区差别很大, 而且围环境至关重要,所

以把同类同种用途地类的地价区间等分为十级.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判断土地的区类,然后评定地价的级别,最后选定 基准地价,使地价测算更为合理,规. 同时考虑到说明(2),(3),(4), 在测算地价时加入" 操作系数"概念,以准确 测算必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 附件: (1) 1-10 类地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价; (2) 土地出让金修正系数表 (二).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详见附资料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支围. 说明:(1)测算时亦可依据《基准地价表》,计取"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的数据. 二.前期工程费:(取值在40-120元/平米) 1.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依据:1992年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说明:施工现场千差万别,通常按建筑面积5-15元/平米,或建安工程费的1%. 2.规划,测量,勘察,设计费: 依据:原建委(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 计委计字(1984)596号文,建设部(1991)第150,316,425号文;物价

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 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 、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若干问题(一)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银行过桥垫资借款合同

银行过桥垫资借款合同 篇一:垫资借款协议书 借款协议书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购买房产的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协 议如下,甲乙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之条款: 一、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 甲方同意于元 (元)整,该协议必须只能用于乙方合法购买位于路小区号楼 单元室(东户/中户/西户)的房屋使用。 主房面积:储藏室:平方米。 二、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银行放贷款日止。 三、代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的收取: 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垫资利息及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元)

整,于甲方给乙方办理垫资手续时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甲方给予乙方垫资之时缴纳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该保证金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后一次性退还乙方,如若因乙方原因 导致贷款及产权过户所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逾期不得超过 两天,否则甲方有追诉乙方的权利,其造成损失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执行) 3、甲方在为乙方垫资代办贷款过程中,银行给乙方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低于甲方垫资额 的,或者经银行审查资料后拒绝房贷,有下列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并执行本借款协议书中第七 条“违约责任”一栏中第(二)款;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利息及服务费不予折扣、退还;情 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伪造贷款资料的。 (2)、乙方及其配偶或担保人在银行又不良记录影响贷款额度的。 (3)、经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后评估值低于贷款额度的。(4)乙方其他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信贷额度自身原因的。 四、付款方式:

可以要求支付垫资利息吗

可以要求支付垫资利息吗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6条明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国务院国发办78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利息支付等内容,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该规定可否认定今后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是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从发展趋势上看应当是这样,国务院2004年国发办第7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15条规定: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该项规定可以认定今后关于垫资的款项数额、垫资时间以及利息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应当让垫资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开公正,使其成为投标人实力的展现。由投标人在公平的游戏规则下展开竞争,投标人对此进行实质性响应才能形成经中标的合同的合意。 因此,可以理解为今后关于工程垫资,应当以体现在招投标文件中为必要的生效条件,投标人才得以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实质性响应。 “黑合同”无效,是否垫资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在该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条款可否作为请求支付利息的依据?《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并没有明确“黑合同”无效。“黑合同”即未经中标并未经备案的合同,该司法解释第21条只明确规定“黑合同”中的造价结算条款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没说其无效,由于垫资不能认定为工程价款结算,那么,“黑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应当视为当事人对此有约定,根据《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6条,承包人可以请求返还。 垫资利息的相关问题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诉讼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伴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垫资借款协议书

借款协议书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购买房产的有关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如下,甲乙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之条款: 一、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元(元)整,该协议必须只能用于乙方合法购买位于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东户/中户/西户)的房屋使用。 主房面积:储藏室:平方米。 二、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银行放贷款日止。 三、代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的收取: 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垫资利息及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元)整,于甲方给乙方办理垫资手续时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甲方给予乙方垫资之时缴纳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元)整,该保证金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后一次性退还乙方,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及产权过户所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逾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甲方有追诉乙方的权利,其造成损失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执行) 3、甲方在为乙方垫资代办贷款过程中,银行给乙方实际发放的贷款额度低于甲方垫资额的,或者经银行审查资料后拒绝房贷,有下列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并执行本借款协议书中第七条“违约责任”一栏中第(二)款;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利息及服务费不予折扣、退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伪造贷款资料的。 (2)、乙方及其配偶或担保人在银行又不良记录影响贷款额度的。 (3)、经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后评估值低于贷款额度的。 (4)乙方其他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信贷额度自身原因的。 四、付款方式: 甲方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形式将款付给乙方,乙方在签收借条之时必须在原有房屋屋主(即出卖方)在场并当场支付给出卖方。 五、手续办理: 1、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在当日内会同甲方及房屋出卖方到滨州市房管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便办理银行贷款,过完户后,乙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需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办理完偿还所借甲方借款后一并交给乙方。 2、由甲方协助乙方到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乙方的贷款放贷银行卡及存折均须由甲方保管。 六、还款方式: 1、在银行发放贷款当日,乙方所借的甲方资金必须在发放贷款的第一时间内及时会同甲方一并到银行办理划款事宜,将借款直接转入甲方账户内。 2、乙方办理完偿还甲方借款的手续后,甲方将手中持有的贷款房贷银行卡、存折及借

垫资合同范本

篇一:垫资协议书 垫资协议书 甲方(垫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手机): 乙方(借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借资方)为***************向垫资方申请借款,并请丙方作为担保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资用途 1.乙方向甲方的借资专用于乙方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_ 合同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更不能随意侵占甲方的所贷款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垫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如发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借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借资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资相当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资期限为_____月(自___月___日到___月___日) 第三条:垫资发放形式 甲方的垫资以************* 的形式按规定交予甲方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乙方资金来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三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提供垫资,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3)甲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乙方身份财力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垫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 (4)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垫资款。 (三)丙方(担保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作者:高炜时间:2011-01-12 浏览量65 评论0 00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 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 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垫资和垫资利息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

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

垫资借款合同范本

篇一:垫资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垫资借款合同 签署时间: 年月 日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要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借款人:(甲方)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 垫资人:(乙方)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垫资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垫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垫资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垫资款额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 2:垫资借款额度有效时间: 垫资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天。每天按0.3%计算,若超出约定时间另外每天加收0.1%作为违约金。逾期五日自动解除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 3:还款方法 垫资借款到期后,甲方必须一次性将垫资款归还乙方。 4:垫资借款担保 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垫资后银行归还的房产证原件作为乙方垫资款担保:若甲方办理二次抵押借款须经乙方同意,并将二次抵押借款发放行开户存折及密码由乙方保管。 一,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垫资: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 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垫资款。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提供垫资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3)乙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身份和家庭财力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4)若甲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办理抵押借款,乙方有 权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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