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 .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

(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 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

(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

(工商公字 [2008]7 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

(银条法 [1994]26 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

(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

刑法相关规定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 :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

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二).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

刑 , 并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 犯罪后有悔

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 ,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

及情节 ,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 ,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 , 在经济往来中 ,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 以受贿论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

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 是行贿

罪。

在经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

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 , 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

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 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七.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

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

一. 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

1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2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 ,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以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

二. 对单位行贿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

1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 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 ,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 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 1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 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

案 , 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3]167 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 , 供参照执行 ;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 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 年 11 月 13 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 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

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渭委派 , 即委任、派遣, 其形式多种多样 , 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 , 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 , 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 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

理等工作的人员 , 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 , 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

个特征 :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

务。具体包括 :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2) 依法懂

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 (3)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 (4)其他由

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 ) 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 , 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

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 , 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

财产等活动 , 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

工作 , 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 , 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三.关于受贿罪

(一 )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既包括利用本人

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 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

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下作人

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

阶段的行为 , 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 , 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

事项 ,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

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

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 , 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

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

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四)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

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

托人事先约定 , 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 构成犯罪的 , 以受贿罪定罪

处罚。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

贿的 , 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

罪共犯 , 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

受了他人财物 , 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对该国

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 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 近亲属以外的

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 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

取利益 ,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 , 构成受贿罪共犯 , 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

构成犯罪的 , 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 ) 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 , 或者非法

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 , 不能仅仅

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 , 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 (1) 有无正

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 (2)款项的去向 ; (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

无经济往来 ;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

谋取利益 ; (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6) 是否有归

还的能力 ; (7)未归还的原因 ; 等等。

(七 ) 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 , 应当注意 :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 , 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 , 没有支付股本金 , 为他人谋取

利益 , 构成受贿罪的 , 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2) 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 , 由于不是无偿收

受请托人财物 , 不以受贿罪论处。 (3) 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 , 行为

人仅支付股本金 , 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

应认定为受贿。

(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

发 [2008]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

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 结合办案工作实际 , 现就办理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3)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4)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6)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8)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 也包括为组织体

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销售方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为销

售方谋取利益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 以受贿罪定罪

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有前款行为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 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 , 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

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销售方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 为销售方谋取利益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有前款行为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 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 ,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 , 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

销售方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 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 ,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 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 , 既包括金钱和实物 , 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 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 (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 , 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 , 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 , 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 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 , “谋取不正当利益” ,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 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

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 , 违背公平原则 , 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 , 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 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

面分析、综合判断 : (1)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 (2)往来财物的价值 ; (3)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

式 , 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 (4)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 共同收受他人财物 , 构成共同犯罪的 , 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分清主从犯的 , 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 (2010.05.07 )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

取利益 ,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所有 ,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应予立案追

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的 ,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应予立案追诉。

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

见(试行) (2006.12.25 )

为依法治理商业贿赂 , 惩处商业贿赂犯罪 ,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 准确定罪量刑 , 依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现就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

一 . 本《意见》所称“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

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贿赂犯罪行为 , 包括受贿罪 , 行贿罪, 公

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单位受贿罪 , 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等。

本《意见》所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包括刑法第

163 条、 164 条经刑法修正案 (六)修正后增补规定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犯

罪及对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二 .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身份

的人员勾结 ,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 , 参照本院 2006 年 8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三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并与请

托人事先约定 , 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第 163 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 请托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数额较

大的财物 , 该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明知且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 , 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 385 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该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385 条的规定以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请托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依照刑法第 389 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 . 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

1. 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

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 8 个市)以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

大”, 以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

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 13 个市)

以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3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 刑法第 164 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自然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 一类地区以 3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 4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二类地区以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 3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单位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

的 , 一类地区以 3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 150 万元以上为“数额

巨大” , 二类地区以 20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以 100 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

3. 刑法第 387 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单位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

至 20 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10 万元为标

准), 或者受贿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1)肆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 (3) 其他严重情节。

4. 刑法第 393 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单位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

至 20 万元以上 ( 一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10 万元为标

准 ), 或者行贿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1)为谋取非法

利益而行贿的 ; (2)向 3人以上行贿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刑法第 392 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数额在 2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以 3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2 万元为标准 )、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 万元

至 30 万元以上 ( 一类地区以 3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

准 ) 。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情节

严重: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 (2)介绍贿赂 3次以上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 刑法第 391 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 , 自然人行贿数额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

以上(一类地区以 10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5万元为标准 ), 单位行贿数

额在 20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以 30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20 万元为标准 )的, 或者自然人行贿数额在 3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应定罪处罚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向 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 刑法第 389 条规定的行贿罪 , 行贿数额在 1 万元至 2 万元以上 (一类地区

以 2 万元为标准 , 二类地区以 1 万元为标准 ), 或者行贿数额在 5 千元以

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应定罪处罚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

的; (2)向 3 人以上行贿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 行为人收受贿赂后 ,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 , 构成滥用职权

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犯罪的 , 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七 . 行为人收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财物的 , 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送、收双方无职务隶属或者业务制约关系 , 行为人收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

托事项的财物的 , 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犯罪 ;

2. 送、收双方有职务隶属或者业务制约关系 , 虽送方给予行为人数额较大的财

物 , 但无具体、明确请托事项 , 且双方对此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 , 一般不

认定为受贿犯罪 ;

3. 送、收双方无职务上隶属或者业务上制约关系 , 送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较

大的财物 , 后行为人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且双方对之前的送、

收财物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一般应将其多次收受的财物累计以受贿犯

罪论处。

八 .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以个人名义暗中收受

回扣的 , 以受贿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将以单位名义收受的回扣、折扣私自占为己有的以贪污或职务侵占论处。

九 .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并直接参与实施行贿或受贿犯罪 , 情节严重的 , 根据

其参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 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 389 条、第 393 条、第 385 条的规定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十 . 经营方在经济活动中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给予对方单位经办人员或主

管人员一定比例的商品或服务价款回扣 ,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 对给予回扣方和收受回扣方以商业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款回扣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387 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

经营方在经济活动中以现金、实物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折扣 , 但以明示方式进行并如实入账的 , 不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

十一 .国有医院等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职务之便

收受贿赂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385 条、第 383 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十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情节严重的 , 根据其主体性质分别依照刑法第 393 条关于单位行贿罪或刑法第 389 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391 条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 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刑法第 164 条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 .在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中 , 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串通 , 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并私分 ,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性质 , 对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 382 条或 271 条的规定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十四.在政府采购和国有工程建设招标等领域中, 受委托参与评标的评委在行使评委职责时视为刑法第 93 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十五 .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 依照刑法第 223 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串通投标 , 投标人与招标人的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或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犯罪的 , 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十六 .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 , 受让人与国有资产管理人通谋 , 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人的职务之便由受让人以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并私分 , 情节严重的 , 对受让人与国有资产管理人可以依照刑法第 382 条的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十七 .在产权交易中承担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收受产权

受让人贿赂 ,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的 , 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十八 .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八条【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

处 ;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 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 可以给

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 必须如实入

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二条【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

罪的 ,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2006.01.01 ) 第 148条、第 190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 0号)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 ,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 , 是指现金和实物 , 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

义 ,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 , 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 , 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

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

为, 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

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 以行贿论处 ;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 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 ,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

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 , 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

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 ,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 , 必须如实入帐 ; 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 , 必须如实入

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 , 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 ,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

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 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

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

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 ,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 在依

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 , 必须如实入帐 ; 中间人接受佣金的 , 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 ,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 , 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模版)教学教材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模 版)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山东省 一、协议签订依据及目的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二、商业贿赂 2.1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2.2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采购人员、高管负责人等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 2.3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佣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4本协议所称的其他形态,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2.5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甲方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为贿赂行为。

三、回扣 3.1乙方在账外暗中给予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2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3本协议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 4.1乙方供应的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4.2 本协议所称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乙方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4.3本协议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五、礼品礼物赠与 5.1乙方不得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于RMB200以内的广告礼品或纪念品除外,否则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5.2本协议所称小额广告礼品,是指乙方为宣传其产品而制作的礼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200元以内。 5.3本协议所称小额纪念品,是指乙方为感谢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人员所做的努力而提供的纪念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200元以内的有价物品。 5.4春节、中秋节,以及其他节假日期间,乙方严禁以任何借口给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增送礼品(烟酒、土特产、电器类、有价证券、购物卡)等等。一旦发现并高于市场价格RMB200元,将按照公司反商业贿赂协议规定,追溯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商业管理制度

商业管理制度 (试行) 营运管理制度篇 一、营运部岗位职责 二、部门本职:负责商铺运营管理工作 三、主要职能:根据公司制定的经营业态及招商进度针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业主商铺和公司自有商铺进行后续运营管理。 1. 拟定营运管理文件及经营商户相关的营运指导准则。 2. 对项目周边已有商业项目的业态品牌调整情况及新开商业项目业态品牌分布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 3. 对项目周边商业的促销活动信息的收集,及时对本商业项目的促销活动进行调整。 4. 及时反馈市场最新动态及竞争对手营运情况。 5. 根据公司业态方针和营运管理标准推进商铺的门头及装修形象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6. 推进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商铺在确定时间节点内进场装修。 7. 根据商业版块制定的经营业态和商户形象标准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商户提供装修标准并对商户提供的门头及内场装修图纸(效果图等)进行审核。 8.定期与招商部协商分析商铺招商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商户调整建议和底商形象活动建议。 9. 负责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商户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好公司与商户的关系。 10. 随时了解经营信息和业主、经营户的经营动态,做好已租赁商铺的经营业主建档工作。 11. 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好经营商户进场、装修、调整、退场工作。 12. 对营运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预案,并对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建议处理办法。 13. 负责组织部门内员工的培训、考核工作。努力做好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估及士气与绩效的提高。打造一支学习型的有战斗力营运团队。 14. 完成上级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营运部各岗位上岗要求、职责及规范 (一)营运部总监 1、营运部总监的上岗要求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商业营运工作5年以上,对购物中心有专业化、市场化的理解,对不同规模的各种业态的行业特点、物业需求、技术要求、发展战略等方面有全方位的认识,同时具备转化为优秀营运管理的专业把握和沟通素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独立进行业务开展和交涉的能力。 5)能利用各种渠道收集、研究各类商业信息的能力,并建立和不断完善营运管理体系。 6)具有独立规划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分析市场动态,在经济活动中发现和处理问题。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

领导层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1、领导层: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2、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各项工作; 3、领导班子应根据本镇实际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公道、正派; 4、镇机构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要明确、合理,符合镇实际需要,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 5、镇领导自己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自我发现问题,勇于主动纠正,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处; 6、领导负有本镇反商业贿赂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党委书记、镇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7、镇领导加强各部门的动态监管,对职工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8、领导层在决策、制度及各项工作运行中要在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9、镇领导层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购进、销售资金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购进、销售资金的管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单独的银行帐户,并做好相应的帐目管理。 三、每年年终要对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应定期追踪购进、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用途。 五、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占用购进、销售资金行贿或转变成其它利益的形式向采购方进行贿赂。 六、不得利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违法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或用于贿赂。 七、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销售资金的收支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使用。 八、公司在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环节中一般应采用银行结算,尽量避免现金结算,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重庆商业ABC 商 业 运 营 管 理 手 册

第一部分:商业运营与治理 第一章商业运管公司筹备与打算(招商预备实施时期) 第一节前期商业运营治理的核心和物业服务设计方案 针对商业ABC项目(案名暂定)前期的运营治理工作极为重要,从预备时期开始,由专业的物业治理人员凭借丰富的使用、治理物业的经

验,站在业主和使用者的角度和立场,对整个项目日后的各种使用方案进行全面的确认、提出意见,并开展一些必须在这一时期进行的运营治理前期工作。如此能够使业主方的投资达到预期的效果,节约不必要的开支,使不适应日后使用、治理的因素及时得到整改,为日后的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封顶前后、设备安装工程时期 依照以往的运作经验,任何一个新建项目由于设计和施工等种种客观因素,将会给项目日后的治理运行过程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例如:能源消耗的计量问题、施工质量造成设备设施不能充分发挥系统应有功能的问题,诸如这些问题在项目装修及系统设备安装时期如能得到及时纠正,则会大大减少对使用人的阻碍。因此,在现在期公司将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土建、电气、空调、给排水等几名专业工程师组成的前期物业治理小组深入工地。要紧进行以下工作: 1、确认物业的可行性研究,各专业设计图纸,对不适应日后使用、 治理、维护的因素向进展商提出报告及改善建议。 2、监督施工质量,了解隐蔽工程情况,防止施工单位粗制滥造,维 护业主方的利益。

3、协助业主方办理市政、供电、热力、交通、供水等方面的有关手 续,并建立有关档案,为日后治理打下基础。 4、制定商业ABC各类治理性文件; 5、协助业主方收集、整理物业图纸资料,建立专业化物业档案。 6、协助业主方收集、保存、治理各类定货备品、备件,防止流失造 成损失。 7、调查、确认整个物业使用材料、设备详细情况,编制清册和备品、 备件预备打算。 8、协助业主方制定施工期间的保卫方案,适时介入成品爱护工作。 9、组织专业人员参加设备系统的调试工作,使所有设备系统完全达 到设计要求和应有的定货功能。 二、接管验收和物业治理的前期预备时期 1.参加商业ABC各设备系统的调试,进行楼宇及设备的全面验收, 建立详细的交接档案; 2.依照设备交验情况,建立缺陷档案,协助甲方督促施工整改。 3.做出治理打算,建立完善的运作体系;

【合规培训】法律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培训资料全

专题培训之“商业贿赂” 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7月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2214件,涉案金额260.6亿元。2013年,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521件,案值15.24亿元。《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提请审议中,拟进一步加大贿赂等犯罪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明晰何为商业贿赂,便于大家在经纪、投行、产品代销及投顾等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防商业贿赂风险,依法合规展业,我部特制作本期《法律知识传递之商业贿赂》,供参阅。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我国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中与行贿、受贿有关的十项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 1、商业贿赂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含服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简称《规

定》)对“回扣”及“帐外暗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2、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刑法》规定 1、十项罪名 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十项,基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规行为 包括不限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反商业贿赂合同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编号 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使甲乙双方的基建业务工作顺利进行,彼此树立良好的形象,达到双方共赢之目的,甲乙双方 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做到廉洁自律,惩治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行为,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 拟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业务合同,并共同签订本反商业贿赂协议。本协议的商业 贿赂是指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或从甲方取得比甲方对其他供应商更多的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而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回扣、礼品、馈赠、娱乐、招待等行为。 二、乙方不得有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的行为。例如:借以表示增进友谊等为由。乙方通 过甲方业务人员馈赠给甲方物品,甲方业务人员应及时交公司总裁办公室,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做岀返还乙方或礼节性回赠等处理。乙方其他对甲方业务工作人员个人的请客及馈赠行为甲方工作 人员应当拒绝。 三、如违反上述规定,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有权依据以下条款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以馈赠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甲方业务人员,花费在1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乙方有行贿 行为,甲方员工有受贿行为。 2、甲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财物。对此行为乙方有权拒绝并反馈至甲方总裁办公室。 甲方有义务作细致调查,依据事实、按制度严肃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乙方,如乙方未能在一 周之内通知甲方此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业务合同。 3、乙方向甲方业务人员馈赠钱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查证核实,甲方有权要求 第2页共3页

公司领导层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附件1: 公司领导层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1、公司领导层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务负责人及其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公司领导层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药品经营活动; 3、公司领导层应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公道、正派; 4、公司机构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要明确、合理,符合企业经营需要实际,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 5、公司领导层自己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自我发现问题,勇于主动纠正,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处; 6、公司领导层负有本公司反商业贿赂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承担由公司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7、公司领导层加强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公司员工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公司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公司领导层在决策、制度及公司运行中要在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9、药品批发公司与连锁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公司领导层应加强对连锁经营的管理,从管人管事等方面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10、公司领导层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附件2: 采购、销售人员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采购、销售人员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过程中,不得有行贿、索贿和受贿的行为。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采购、销售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警示教育,学习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政策法规,结合反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讨论,增强抵御不良思想、不良行为的能力。 三、采购、销售人员的各种采购和销售行为必须依法开展。不得与供应商或被销售对象相互串通,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正当竞争。 五、在销售活动中必须遵守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用向销售对象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等商业贿赂手段开展恶意竞争。 六、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按程序出入库和销售,杜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销售的体外循环,逃避药监部门的监督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1996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山东省 一、协议签订依据及目的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二、商业贿赂 乙方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采购人员、高管负责人等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态收受利益。 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红包、礼金、佣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本协议所称的其他形态,是指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等非财产性利益。 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甲方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为贿赂行为。 三、回扣

乙方在账外暗中给予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协议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 乙方供应的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协议所称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乙方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协议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五、礼品礼物赠与 乙方不得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于RMB200以内的广告礼品或纪念品除外,否则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本协议所称小额广告礼品,是指乙方为宣传其产品而制作的礼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200元以内。 本协议所称小额纪念品,是指乙方为感谢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人员所做的努力而提供的纪念品,市场价格必须在RMB200元以内的有价物品。 春节、中秋节,以及其他节假日期间,乙方严禁以任何借口给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增送礼品(烟酒、土特产、电器类、有价证券、购物卡)等等。一旦发现并高于市场价格RMB200元,将按照公司反商业贿赂协议规定,追溯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六、禁止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乙方除因公需要可以向甲方采购人员、高管、其他负责人等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工作餐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工作人员的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行为:

反商业贿赂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中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和监督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贸易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财务管理、质量监督等所有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 3 名词定义 3.1 关联单位: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相关单位。 3.2 商业贿赂:指公司员工与关联单位为获取合作及合作利益,所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色情贿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但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 a) 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1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b) 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c) 经双方总经理批准,双方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关联单位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3.3 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4 职责 4.1 公司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反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 5 内容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所有廉洁自律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5.1 生产经营活动 5.1.1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和职权方便,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工作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借贷业务及提供有偿的服务。 5.1.2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工作外,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b)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5.1.3 员工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未经许可的外来委托加工任务,或以工作之便从事相关私人业务。 5.2 兼职 5.2.1 员工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或利用工作时间、动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5.2.2 员工不得兼职于公司的业务相关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为了维护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共同维护合作双方经营活动,减少甲乙双方的经营成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 ],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或合作的利益,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物质或精神上直接或间接的贿赂。 二、商业贿赂禁止: 本协议所指之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甲乙双方应通力合作,共同禁止: 1、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股权期权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谈判、签订或履行相关的人员(下称“合同相关人员”)。 2、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相关人员。 3、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相关人员。 4、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相关人员。 三、双方确认以下行为不为商业贿赂: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佣金,并记入接受方公司账册的。 四、双方承诺 1、甲方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甲方名义向乙方索取贿赂,否则甲方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分; 2、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反贿赂教育,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为谋取商业利益向甲方

商业运营全套管理制度

商业运营全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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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运营管理制度 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前言 第一部分运营概念 (3) 第二部分运营部工作范畴 (3) 第二章:运营部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 第一部分组织架构 ................................................................................................................... 第二部分人员编制 ................................................................................................................... 第三部分岗位职责 ................................................................................................................... 【1】招商 ................................................................................................................................. 【2】商管 ................................................................................................................................. 【3】市场策划 ............................................................................................................................. 【4】客服 ................................................................................................................................. 第三章:工作流程 【1】商业运营启动流程 ............................................................................................................. 【2】商业运营部搭建流程 ......................................................................................................... 【3】招商部工作流程 ................................................................................................................. 【4】商管部工作流程 ................................................................................................................. 【5】市场策划部工作流程 ......................................................................................................... 【6】客服部工作流程 ................................................................................................................. 【7】人事工作流程 ..................................................................................................................... 【8】行政工作流程 ..................................................................................................................... 【9】招商、商管、物业工作衔接流程...................................................................................... 【10】商管、物业、客服工作衔接流程.................................................................................... 第四章:管理制度 【1】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刑法相关规定1 基本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 司法解释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 (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 地方司法文件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 基本法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 部门规章18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 (第60号)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 (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 (工商公字[2008]7号)21 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 部门规章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 (银条法[1994]26号)2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 行业规定23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 (中证协发[2006]88号)24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

反商业贿赂协议(通用模板)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如下协议中指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机构) 双方合作期间,为了更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关系良好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为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及其他合作的利益,甲方员工或甲员工方关系人或甲方通过第三方给予乙方员工及乙方员工关系人的一切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关系人是指与甲方或乙方任何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情侣或甲方或乙方关联人员,亲属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 第三条 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是指能够直接用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贿赂、私下佣金、借款、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交通卡、电话卡、各种话费的充值或其它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它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支票及财产性权益、旅游、宴请、免费消费。非物质性利益是指难以直接用经济或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能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精神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是物质性利益以外的权益、优惠、便利以及其它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拔职务、安排入学、出国留学、享受免费的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誉、名誉、称号、资格、地位、特权。 第四条

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一、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组织架构 二、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职能、架构、各部门岗位职责描述 三、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各部门工作流程 四、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以控股公司为准) 五、招商管理制度 (一)、考勤规章制度 (二)、日常工作要求 (三)、招商费用管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仪容仪表基本要求 (六)、辞职规定 (七)、招商流程及奖赏方案

一、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二、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各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一)、商业运营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 1、招商部职能: (1)、开业前招商、包括:市场调查、制定招商方案、招商实施。 (2)、开业后招商更新、后续招商、商户优化。 (3)、商户进场装修对接、装修进场、撤场管理。 (4)、对接商业管理中心招商资源与工作安排 2、商管部职能: (1)、商业中心的日常管理。 (2)、商户、顾客服务。 (3)、后续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的催收。 (4)商户管理。 3、物管部职能: (1)安全保卫。 (2)消防安全监督。 (3)卫生保洁。 (4)绿化美化。 (5)物业收费统计、分摊管理。 4、办公室职能: (1)招聘、培训、人事、薪酬、考核、员工关系管理。

(2)日常行政后勤管理:资产、零星采购、仓库管理。 (3)政府关系维护、处理对外事务。 (4)团队建设、企业文化建设。 5、客户部职能: (1)处理客户商户投诉。 (2)协调各部门间关系。 6、策划部职能: (1)、营销方案制定及预算统计。 (2)、商业中心形象设计与宣传。 (3)、活动策划与实施。 (4)、平面设计。 (5)商业中心VI形象的监控。 注:各部门负责人责任到人,分工细化 (二)、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 (1)、招商部职责(负责人) 1、制定阶段招商目标,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意见和建议。 2、组织开展项目所在城市的市场调查工作,收集相关的信息并深入了解当地商业发展情况,协助项目招商的整体运作,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预测,及时做好应对的招商计划,认真组织和努力完成项目的招商工作。 3、按公司的工作流程,与公司各部门做好沟通,并在项目招

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商管部职责参考

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商管部职责参考 (一)运营管理公司商管部职责 1、本着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负责对商业街现场经营秩序的维护,保障商业街整体品牌形象和服务形象。 2、根据商业街运营管理需要,制定并调整商业街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商铺经营档案并妥善保管。 3、根据公司目标和相关约定(合同、合约、协议等),确保商户履行各类相关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定期回顾,确保相关约定条款的有效执行。 4、根据公司目标,部门计划、指标,执行商户入驻商业街后的经营管理和资源协调服务。 5、规范商业街卖场购物环境、服务品质,根据公司目标和项目发展阶段持续改进和保持优质的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 6、根据商户相关约定(合同、合约、协议等)以及公司财务及收银相关制度,按时、准确催收各类应缴款项,确保各项指标的达成。 7、负责商户管理监督工作,与商户保持良好的联系与沟通,维护公司与商户、商户与商户、商户与顾客之间的良好关系。 8、管控商业街商户装修进度,保障商业街的良好整体形象,按要求如期经营。 9、针对商业街定位和经营的不同阶段,设计各类信息搜集和反馈渠道,制定相适应的制度和措施并上报领导,为公司整体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 10、及时发现并处理商业街突发事件,为商户及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营造受尊重、欢迎的氛围,从而提升项目的整体形象及服务品质。 11、通过准确接报事,集中受理、分析、高效流转客户信息,整合资源快速、高效解决问题,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12、负责协调并配合物业公司对商业街卖场环境的维护及维修工作。 13、定期与企划部、招商部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经营情况,提出合理的商户调整和商业街运营活动的建议,并配合做好商业街市场推广工作。 14、负责协调并监督保安、保洁、消防的日常相关工作。 15、负责定期对商户导购进行商业街项目相关培训与监督工作。 16、熟悉并了解国家及青海省相关商品质量和商品服务的法律、法规,对商户的商品质量及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1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运营管理公司商管(副经理)岗位要求;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二年以上商场、商户运营管理经验。 2、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管理能力 3、工作责任心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三)运营管理公司商管部主管职责 1、根椐运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政策负责商管员商场管理工作计划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2、建立商户经营档案,负责商业街商场的运营管理,确保商场正常运作,实行商业街统一经营管理方案。 3、负责同类竞争商场的市场调查及时做出应对方案;不断总结商业街经营卖场情况,适时调整工作内容及人员分工;向领导提出合理建议。 4、传达运营管理公司的有关策略及要求,监督检查本部门员工的仪容仪表,行为规范。 5、负责商管部员工的培训及考核。 6、与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检查,如遇违反管理公约或内部管理制度,则给相关人员开具意建单,并相应扣分或扣款处理,择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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