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本人与一家会员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聘用一名服务员,并给该公司交了一次性注册费5200元,并预付一年的管理费与会员年费7968元,以及信用保证金4000元。服务员在服务5个月后以家中有病人为由辞职,该公司给更换一名服务人员,不满意,要求再换,回答目前价位没有合适的,要么就得再加钱找高价位的,发短信催不予回答。我开始在其他中介公司找人,二十天后,原服务员返回,说已找到新公司,本人想聘回原服务员,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退回预付的费用,客服同意退还剩余的管理费、年费及部分保证金,但后又反悔,该公司总经理以合同中规定“只有更换3人后,我方才有权解除合同”,“非因违约而正常解除合同的,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目前我方未更换第3人,不能解除合同,违约不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我该如何要回我的费用呢?

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待改善

安徽保姆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戳中了中国家政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从7月1日起,上海将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购买年保费30元,家政服务员若在服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赔10

万元。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要真正落实,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培训、考核、调动、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从消费

者支付的报酬中提取必要的管理费,并为保姆发工资。如果保姆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家政公司将要承担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自请自聘保姆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法律、行政法规尚缺乏对家政服务的规范,保姆与家庭和个人雇主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彼此约定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各自的权益。

二、中介人还是经营者?家政公司的职能困境

6月23日新华网报道了广州一家家政公司走马灯似地频频给保姆换雇主、以骗取高额中介费的黑幕。这促使人们在选择保姆公司及其服务时,一定要弄清对方的性质、实力、诚信度,关注与家政公司合同的性质,在对方提供的到底是中介还是劳务承包服务问题上不容含糊。

近年来,保姆市场发展迅速,深圳、大连等地出现有大学学历甚至硕士学位的高级保姆、特级保姆;一些地方的家政公司、家政学校还积极注册诸如“米脂婆姨”、“川妹子”等服务商标,打造服务品牌;还有的家政公司传出已向国外提供保姆服务的新闻,雄心勃勃要挑战国际上知名的“菲佣”服务。然而,如果透过这种种浮华,就会发现多数家政服务企业的品牌意识并未走出职能误区——普遍迷恋劳务中介,而无心、无力组织、管理起相对稳定、具有规范化标准服务水准的保姆队伍。服务商标的注册,更多是地方政府的意志和行为,还没有形成企业自觉的意识和市场行为。

而社会对家政服务的庞大需求,越来越注重服务的诚信、优质化,这不仅是对保姆自身业务能力的要求,更是对家政公司资质、诚信度和职能的要求,意味着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之间须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即创建“员工制家政公司”。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不再和保姆个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而是面对家政公司。不合要求的保姆可以更换,直到基本满意。而无法保证质量的保姆中介服务则受到普遍的冷淡与厌烦。

三、法制化还是无序化?家政公司亟待规范

保姆坠楼的悲剧一再上演,却又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困扰着数百万保姆大军;保姆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财产严重损失,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家政服务市场的种种困惑,缘于这一市场总体上的无法可依。《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这一地方法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于2001年3月诞生的。

这一条例的基本要点,是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经营者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

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5月29日,新华社报道了“深圳出现首批‘员工制保姆’保姆也领工资单”的新闻。员工制保姆,是家政服务市场法制化的必然产物,是提升家政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品牌形象的必由之路。

然而,目前毕竟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家政服务规章,距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当然就更远些。这与依法治国、建立完善的家政服务市场的目标是很不相称的,亟待立法机关重视。

维权擅用法律

2013-12-30 09:11 松花江网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中,属于雇员和雇主的纠纷,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保姆和雇主;属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月子公司和产妇。纠纷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自然有所区别。然而,无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信守合同、讲究诚信。一旦构成欺诈行为,还须双倍赔偿服务接受者的损失。同时,居民们在雇保姆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慎重选择,三思而行,认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资格,不能偏听偏信,草率签约。

又是一年年终时。随着新旧交替导致家政服务需求的增加和保姆“返乡潮”矛盾的来临,“保姆荒”问题无疑会更为严重。按以往惯例,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及雇主往往会不得不放宽录用条件,由此出现的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大增。希望雇佣双方都能够切实注意安全,避免损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家政纠纷维权方略

案例一:

防护缺失擦窗坠亡谁该担责

2011年11月10日,刘女士来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家政公司收取了10元介绍费。当天保洁工作结束后,王先生以每小时15元的价格支付刘女士75元。第二天,刘女士自10时起继续在王先生家中从事保洁工作,一直工作到15时30分,在擦南阳台玻璃窗时不慎连人带窗从五层楼摔落,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死亡。其间,王先生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刘女士丈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88万余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王先生辩称,事发时刘女士确实在他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但认为该案属于一起工伤事故,刘女士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去他家服务,因为家政公司没有对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家政公司应担责;刘女士当时骑在窗框上进行擦拭,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致摔落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家政公司则辩称,刘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起中介作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则称,她是家政公司负责人,事故前一天是她用公司名义介绍刘女士去王先生家进行服务的,故不应由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在无人协助,亦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从事擦拭五楼阳台窗户较为危险的高空作业,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刘女士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家政公司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王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保姆假期摔伤雇主补偿

2011年2月20日9时左右,保姆王某像往常一样一手端着狗粮,一手牵着狗链子走过台阶,准备把狗关进笼子后再喂食。但那天狗有些激动便挣扎起来,又加之当天下雪路滑,保姆就在下台阶的时候摔倒了,之后雇主的司机周某开车将其送往医院。王某治疗此次摔伤共花费医药费两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摔倒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后,王某向雇主张某夫妇索要相关费用未果,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夫妇负担其因喂狗摔伤花费的医疗费等系列费用共计5万余元,并支付2200元工资。

庭审中,张某夫妇称事发当天其实是王某放假休息的时间,王某是在放假期间自行回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为此提供了小区物业公司前台的记录,表明保姆王某放假两天,喂狗、喂鱼的差事交给司机周某。

说法:

法院认为,王某虽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期间受伤,但是张某夫妇已经证明事发当天是王某的休息日,所以王某要求张某夫妇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王某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时受伤,并且放弃了休息的时间,张某夫妇作为受益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王某适当补偿。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张某夫妇补偿王某1万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保姆致伤幼儿应当赔偿损失

2013年1月21日,因托儿所已放寒假,而旧历年底的生意实在紧张,郭萍只好考虑请保姆照顾年仅3岁的儿子。几番比较,郭萍最终在保姆市场与潘丽达成协议,而郭萍再三表示只要将儿子带好就行。可次日下午,正在打点生意的郭萍接到邻居电话,说其儿子在家啼哭不止。郭萍心急火燎的回家一看,儿子全身都是水泡,周围是打碎的热水瓶。原来,潘丽为找同乡玩耍,上午便将孩子反锁在家中。孩子因长时间饥饿难忍,在翻动桌上食物时撞倒盛满开水的热水瓶。

说法:

潘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潘丽明知郭萍的要求只是照顾好儿子,明知孩子由于年幼没有辨别和自理能力,如果自己长时间远离工作地点,极易造成难于意料的不

应有损害,却只是为了找同乡玩耍,严重违反自身职责,从上午到下午将孩子反锁在家,使其处于无人监护、无人管教的环境,虽其并不希望孩子受到伤害,但却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放任自流,或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又轻信可以避免,即潘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买单。

案例四:

保姆盗窃财物,家政必须担责

2013年1月20日,邱晓娟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邱晓娟提供一名保姆,负责为邱晓娟打扫整栋房屋的卫生,邱晓娟向公司支付2000元费用。随后,公司指派了宋珍具体实施。可宋珍在打扫卫生时,偶然发现邱晓娟放在抽屉里的10万元巨款后,立刻起了盗意并将之席卷一空。由于公司在招聘宋珍时出于腊月保姆难找而放松了标准,甚至没有对其真实身份进行必要审查,导致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邱晓娟只好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因为公司向邱晓娟提供的保姆,连起码的身份信息都不清楚,起码的职业道德也缺乏,甚至在事发后无法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决定了公司已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向邱晓娟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宋珍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执行公司所指派的工作中,且利用了作为保姆可以自由出入、翻动财物的机会,决定了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照样难辞其咎。(编辑/杨明)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 (1998)经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格兰特大街848号。 法定代表人:初由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宝升,大连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法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字旁允)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1993年6月16日,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与中国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Y931232售货确认书,约定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5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5万美元。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编号为SY931215(A)、SY931215两份售货确认书,SY931215〈A)确认烟台公司向联合公司销售大蒜,规格直径5厘米以上,留杆长1.5厘米,数量1300吨,单价CIF605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786500美元。SY931215号确认书约定的销售大蒜数量为1300吨,单价CIF480美元一吨,货物总价值624000美元,对规格没有约定。以上三份合同,均约定装运日期为1993年6月至12月,装运口岸中国港,付款条件是开给售方100%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装运日期后15

解决合同纠纷的四种方式

合同纠纷律师总结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 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 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 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 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4、诉讼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 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 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 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 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家政服务协议(育儿保姆)

家政服务协议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家政工): 身份证号: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家政服务内容: 照顾婴儿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婴儿的喂养、护理、观察及日常保健、夜间陪护; B、给婴儿洗澡、洗尿布、洗婴儿衣服、拆洗婴儿被褥及婴儿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等; C、育儿常识及婴儿用品的消毒等; D、婴儿的按摩、保健、与婴儿对话、益智健身操、游泳、晒太阳以及认知能力的训练等科学育儿工作; E、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F、掌握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包括每日测量婴儿的体温,定期测量婴儿的身高、体重。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G、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条服务方式及期限 1、服务方式:住家制 2、服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家政服务费元/月,甲方按月薪支付给乙方,满月结算。甲方保证乙方每月休息4天时间,双方协商后可间隔休息也可连续休息,若由乙方原因超过休息时间不按时服务的,按照超过天数扣除双倍日薪(日薪为当月工资的日平均数额)。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胸透、肝功能及乙肝、艾滋病、梅毒、丙肝等传染病筛查”等上岗体检,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浙江象山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b单位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篇一: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14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奉贤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痢痢痢?法定代表人杭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11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a、被告委托代理人郭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a路地铁二号线延伸段房建工程供应建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16日至20XX年3月7日分批将建材交货至被告工地,总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220,259.64元。被告于20XX年4月14日至20XX年1月已付货款 7,492,871元,尚欠727,388.64元未付,原告因催讨无着,故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27,388.6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50,00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727,344.6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XX 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银行对账单1份及原告制作的对账单1份,证明被

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典型采购订单或合同问题 A)描述错误:由丁规格或工作说明错误而导致的合同或采购订单问题常常是通过双方的 友好协商与惯例来解决的。如果采购订单描述商品出现了错误,供应商没必要承担此错误如货 物已发出,事情不可能通过简单的沟通来解决。这可能就会在“错误规则”(见G部分)的条框下解决,该规则通常不会为单方造成的错误提供缓解责任的方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因此确保采购订单或合同包含正确的描述是很好的做法。 B)定价错误或疏漏:双方不必为了达成合同而同意具体定价。只要符合两条要求,它们 就可到后期再在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首先,双方必须通过书面或行动表明签约意向。其次, 必须形成某种合理的基础并依此解决以后在定价方面可能出现的冲突。 即使价格未定,UCC5然认定签约意向的存在,除非合同包含具体的文字说明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此意向。 C)履行失败或拒绝履行:如果在合同形成之后,根据已达成的协议,任一方履行失败或 拒绝履行,而且根据法律是不允许不履行的,那么该方就被认为是违约。在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基本利益是: ?期望值被界定为如果对方没有违约而应该获得的利益。 ?信任损失的赔偿被界定为因为受损方信任违约方,而引起的损失的赔偿。 ?退还被界定为对已付款项的返还。 1. 预计违约:预计违约指的是采购方有足够理由相信供应商不会履行原先的约定,或者供应商有理由相信采购方不会履行合同。例如,工厂火灾,不管是供应商或买房的设施,都可 能让对方做出这种预测,就像任一方提出破产申请时一样。 2. 毁约:如果采购方(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之前)告知供应商将不履行合同,这是预计毁约,是违约行为。当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将不发货时也是毁约。 3. 供应商违约:供应商没有如期履约、没有如约发货或者送错货(非一致性供货)都是违约。在以上任一种情况中,采购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供应商对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在非一致性供货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补救,也就是弥补违约行为,只要供应商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允许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履约。因此,如果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前发错货,它仍有利余时间在采购方声称其违约前再发货以取代发错的货。对丁UCC^T款有两点重要的例外: ?在供应商履约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供应商告知采购方它将不履约,供应商当时可能被认为是违约,尽管履约时间并未到来。这叫做预计毁约,意思是如果供应商说它将不履约,采购方有权相信这是真的。但是,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很好的做法,以防供应商再次改变计划。 ?如果采购方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可能不履约,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适当的履约保证。UCC^此提供了依据,要求供应商在30天内给出答复。如果没有如期答复或者没有适当的保证,采购方可以取消合同。 4. 采购方由丁供应商违约的索赔:采购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以下几类赔偿金: ?替补赔偿金采购方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并可以要求违约供应商补偿超出原 合同的部分,但采购方必须认真寻求最合理的替代价格。 ?意外赔偿金这些是与纠正违约、试图重新工作或利用非一致性商品相关的开支。

家政服务合同大全

家政服务合同大全 家政服务合同大全1 甲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政服务员):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经甲方、乙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 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得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_元,每月递增_______元,增到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______,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______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家政服务纠纷如何解决

家政服务纠纷如何解决 通过朋友的介绍,前些日子,许先生终于替女儿找了个称心的保姆。不过,许先生也有担心,保姆上了年纪,今年已经60岁了,万一在他家干活出现意外该怎么办? 许先生的担心并非多余。家政工擦窗玻璃,不小心摔伤甚至坠楼危及生命,类似事件并非没有发生过。如何解决家政服务纠纷?这既涉及家政公司、雇主与保姆三者之间关系的协调,也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家政服务业性质特殊,由于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有的不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甚至被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权益是否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畴之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法规处处长李鹏介绍,这要看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从家政公司这一方来看,作为用人主体资格必须依法成立,也就是说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公司有自己的名称,有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家政服务人员这一方来看,除了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劳动技能外,年龄应在16周岁以上,男的不超过60周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由于家庭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家庭自行雇佣保姆,有关权益纠纷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市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林茂认为,现有市场上的家政服务大致有三类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解决家政服务纠纷并非无法可依。一种是家政公司劳务派遣保姆模式。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其培训、管理和委派,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保姆可以依法享受加班加薪、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等待遇。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第二种是雇主私雇钟点工模式。雇主通过中介机构或私人关系雇用钟点工完成一定劳务,雇主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钟点工与中介机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定。雇主和钟点工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即钟点工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一定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适用合同法规定。两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保姆按约完成一定的工作后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如果钟点工在完成服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对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是雇主私雇住家型保姆模式。雇主通过中介机构或私人关系雇用住家型保姆提供家政服务。雇主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保姆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与上述第二种类型相同。而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适用相关雇佣的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佣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只要不是故意自我伤害,就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蓝林茂提醒,不少保姆是由雇主通过中介或熟人等方式雇用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并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雇主就需要全权负责。因此,为以防万一,雇主最好为保姆买份保险;家政服务人员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就是要同雇主或家政

公司合同纠纷处理规定

公司合同纠纷处理规定 年月日发布( )法合纠纷字第号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公司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案。案件登记后,法律顾问应在三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第四条 1、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2、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顾问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3、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4、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五条法律顾问一定要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六条

1、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2、合同纠纷进人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七条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第八条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仲裁的被申请人时,法律顾问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辩状要与经办人所在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决定。但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则由法律顾问室决定。第九条因为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败诉的,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建议,由主管总经理决定研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一旦集体决定作出以后,法律顾问室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登记表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本人与一家会员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聘用一名服务员,并给该公司交了一次性注册费5200元,并预付一年的管理费与会员年费7968元,以及信用保证金4000元。服务员在服务5个月后以家中有病人为由辞职,该公司给更换一名服务人员,不满意,要求再换,回答目前价位没有合适的,要么就得再加钱找高价位的,发短信催不予回答。我开始在其他中介公司找人,二十天后,原服务员返回,说已找到新公司,本人想聘回原服务员,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退回预付的费用,客服同意退还剩余的管理费、年费及部分保证金,但后又反悔,该公司总经理以合同中规定“只有更换3人后,我方才有权解除合同”,“非因违约而正常解除合同的,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目前我方未更换第3人,不能解除合同,违约不退还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我该如何要回我的费用呢? 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待改善 安徽保姆周岱兰在沪打工时坠楼受伤的工伤保险困境,戳中了中国家政服务业亟待明确的若干重要法律关系,引发了相关的商业保险新险种。从7月1日起,上海将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购买年保费30元,家政服务员若在服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最高可获赔10 万元。这一看似可以促使家政服务业走出意外事故困扰的新举措,要真正落实,其实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谁是雇主?家政服务面对的角色困境 上海即将实行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非强制的商业保险,由雇主购买。然而,到底谁是俗称为“保姆”的家政服务员的雇主?看似同样给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保姆们,却面临着似是而非的不同雇主。而不同的雇佣劳动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通过亲朋好友或者中介公司介绍后自雇保姆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保姆们提供的家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保姆的雇主,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与保姆之间都形成雇佣劳动关系,按双方的约定向保姆支付工资,对保姆的服务提出要求,对保姆的工作和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和双方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他们就须为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家政公司派员承担家务劳动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花钱买劳务的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依公司和消费者约定提供上门劳务服务。劳动场所虽然不在家政公司,并不由此改变保姆们与家政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履行企业雇主对员工的审查、培训、考核、调动、使用等管理权利和义务,从消费

家政服务的协议书范本

家政服务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为了避免甲乙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此协议。 一、乙方提供的地址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服务项目:_________。 二、服务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每日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每月月底由甲方派人上门收取或由家政服务员带回服务社同时甲方出具收款单据或正式发票,在收到票据之前,乙方不得将任何钱款交给甲方家政服务员,否则甲方将不予承认此收款行为。 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服务时间和项目,如需更改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月服务费的20%。 五、家政服务员出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如果出于乙方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由乙方负责,并做出相应赔偿。 六、家政服务员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在甲方提供家政服务期限内,乙方发生财物失窃,如确系家政服务员所为,甲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乙方应妥善保管现金、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

八、如乙方在签约后终止与甲方的协议并继续留用甲方的家政服务员,视为乙方违约,之后乙方与甲方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包括经济、民事、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一经发现此属实,立即以法律形式向乙方追缴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代理费。 九、用户(乙方)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并以月工资结算,应同意每周不少于休息一天,如遇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节一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一天)休息,工资照付。 十、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节一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一天)需钟点工加班服务,除支付钟点工资外,再另外加一份钟点工资。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无异议请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 决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由于股东身份按照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然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展开。 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

查性决定的。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然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直接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协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XX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司的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c609454.html,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制定的,要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那么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

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家政服务协议书

家政服务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避免甲乙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此协议。 一、乙方提供的地址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服务项目:_________。 二、服务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每日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每月月底由甲方派人上门收取或由家政服务员带回服务社同时甲方出具收款单据或正式发票,在收到票据之前,乙方不得将任何钱款交给甲方家政服务员,否则甲方将不予承认此收款行为。 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服务时间和项目,如需更改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月服务费的20%。 五、家政服务员出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如果出于乙方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由乙方负责,并做出相应赔偿。 六、家政服务员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在甲方提供家政服务期限内,乙方发生财物失窃,如确系家政服务员所为,甲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乙方应妥善保管现金、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 八、如乙方在签约后终止与甲方的协议并继续留用甲方的家政服务员,视为乙方违约,之后乙方与甲方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包括经济、民事、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一经发现此属实,立即以法律形式向乙方追缴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代理费。 九、用户(乙方)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并以月工资结算,应同意每周不少于休息一天,如遇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节一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一天)休息,工资照付。 十、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节一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一天)需钟点工加班服务,除支付钟点工资外,再另外加一份钟点工资。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无异议请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篇一: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

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 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 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 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篇二: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中国家政服务发展的问题和机遇

中国家政服务发展的问题和机遇 一、兴起 近代家政学起源于美国。1804年,皮契尔女士的《家庭经济学》标志着现代家政的诞生。1874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立大学开设家政文理学院,正式开设家政专业。1909年,美国家政学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家政学术团体,这对推动美国家政业的发展发挥着很大作用。随后,美国成立大批家政实业公司、家政培训介绍所等。美国家政业发展历史经历了从家庭服务到家庭研究、家庭培训、家政产业兴起,最后到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的一个过程,使得家政产业日趋完善,走上规范的发展道路。 家政学科和家政事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家政的内容十分广泛,已涉及到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如此,家政学的研究也波及到社会学、技术科学、伦理学、艺术学等相关的学科领域。[1]现代家政产业的出现,让家庭妇女摆脱家务束缚,走上职业岗位,体现自身的能力和价值。另一方面,许多家庭基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家政服务的需求,也促进了家政服务社会化的萌芽。 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地表现在四个方面: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生活现代化、服务社会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城市家庭基本具备了享受社会化家政服务的能力。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使人们对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希望从家庭的琐碎日常事务中脱离出来,让自己在紧张、繁重的工作之余,能享受一些生活乐趣和更高的生活品质。家庭事务的社会化需求,为中国家政服务业的崛起提供了社会基础。 90年代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多元化的家政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加大。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妇女主导的、单一的“保姆家政”模式,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高质量、多元的家政服务。从服务的内容上看,烹调、保洁、操持家务、保育婴儿、照料长者、看护病人、护理孕妇、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和娱乐等等,均属于家政服务的内容。从服务方式上,由单一的常年服务转变为多样的定期服务或一次性服务。从服务质量上看,客户不仅仅要求家政服务员能够洗衣、做饭、看护孩子老人,而且要求他们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工作技能:不仅能够灵活使用现代高级的电器,而且能全面掌握家庭事务管理、家务活动筹划、宾客接待、营养膳食、健康护理、家庭教育等多项综合性任务。由于家政服务业在我国的第三产业中日益凸显出服务产业地位的重要性,被人们誉为阳光产业。所涵盖,更多的是普通的劳务人员,而享受不到有关员工福利如工伤、养老、生育、疾病等社会保障。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难免使得家政员工成为法律、社会学视野当中的“弱势群体”。良性发展的员工制度的建立,以及对应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成为家政服务产业的主要问题。 尤其是在保姆问题上,许多媒体的焦点集中于追究雇主法律责任时的困惑。许多涉案的律师发现,在追究雇主法律责任时,出现有事实依据但缺乏法律支持的窘况。在法律视野中,保姆市场似乎成为一个“无人”区域,国家法律规范尚未涉及到保姆的相关问题。加之保姆、家政服务员均属于非正规就业范畴,服务员和雇主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只有雇佣关系。因此,他们的权益受侵害不属于《劳动法》保护之内。劳动发生在私人的家庭空间中,导致正规的劳动监督部门不能像对开放性的工作场所那样进行有效监管。最后,有关的《家政服务职业条例》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签订运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是,因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目标。 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工作中实践经验,总结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旨在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657 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

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为了避免甲乙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此协议。 一、乙方提供的地址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服务项目:_________。 二、服务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每日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每月月底由甲方派人上门收取或由家政服务员带回服务社同时甲方出具收款单据或正式发票,在收到票据之前,乙方不得将任何钱款交给甲方家政服务员,否则甲方将不予承认此收款行为。

四、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服务时间和项目,如需更改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月服务费的20%。 五、家政服务员出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自负。如果出于乙方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由乙方负责,并做出相应赔偿。 六、家政服务员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在甲方提供家政服务期限内,乙方发生财物失窃,如确系家政服务员所为,甲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乙方应妥善保管现金、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 八、如乙方在签约后终止与甲方的协议并继续留用甲方的家政服务员,视为乙方违约,之后乙方与甲方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包括经济、民事、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一经发现此属实,立即以法律形式向乙方追缴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代理费。 九、用户(乙方)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并以月工资结算,应同意每周不少于休息一天,如遇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节一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一天)休息,工资照付。 十、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节一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一天)需钟点工加班服务,除支付钟点工资外,再另外加一份钟点工资。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无异议请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全胜.doc

【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全胜 鉴于某甲公司未按约在工程施工前提前五天通知某乙公司供货的具体数量规格,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满足某甲公司要求供桩的数量,某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甲公司据此要求某乙公司承担的请求不能成立。 2013年7月,某乙务代表联系到我方,由我方为某乙公司其与某甲公司的纠纷,事实上早期,两公司是兄弟公司,但是长期合作中逐渐产生巨大的摩擦,双方已经失去了共同的利息向导,逐渐在法庭上一争高低。 2013年6月1日,某甲公司起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称:2010年11月21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承建的XX工程提供管桩,单价106元/米,合计?50000米,总价5300000元,供方逾期交货的则按逾期交货部分金额的每天2‰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由于原材料涨价,某乙公司曾多次中断供货,某甲公司无奈又分别与某乙公司在2012年1月14日、3月27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确定某乙公司未按合同供桩总量为44000米,继续供货,某甲公司同意补偿某乙公司共计330000元,顺延工期。然而,某乙公司却不顾合同约定,单方停止供桩,置某甲公司的催促于不顾。迄今为止,按合同第9条约定的以逾期交货部份金额的每天2‰支付,至2013年5月16

日已有约两百余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仔细分析,某甲公司的请求成立的关键是其主张的某乙公司无故停止供桩这一违约行为的存在。首先,关于黄某某的身份问题,虽然黄某某在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上作为某乙公司的代理人签字,但如前所述,现有证明蓝某某司并未为黄某某缴纳,且从2013年3月起,无论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协议,还是送货凭证、结算单上,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另有其人,而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范围并不一成不变,故仅凭黄某某曾经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不能得出黄某某所有的行为均始终代表某乙公司意志这一唯一性结论;其次,某乙公司自始至终均陈述双方通过传真件的方丙定实际供桩数量和时间,该陈述不仅符合双方所签供货合同上关于按需方实际要求供桩的约定,也有某乙公司保留的10份传真件为证。而某甲公司在中对10份传真件的三性提出异议的同时,从未对双方如何确定实际供桩数量和时间提供书面证据,更没有提出存在供桩计划且该供桩计划系黄某某、董某某签字认可的事实,故认定双方以传真件的方丙定供货数量和时间的事实成立;再次,从2份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未涉及某甲公司通知某乙公司供桩期限的问题,且2份协议上载明的“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内容也进一步说明原供货合同上“在工程施工前需方应提前五天通知供方供货的具体数量规格”的内容仍为双方丁遵守的条款,而某乙公司在接到某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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