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视频监控设备

车站视频监控设备
车站视频监控设备

车站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

车站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

车站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要求

1 设备招标内容

1.1 设备招标内容

车站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一套。

车站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包括车站视频监控设备 10 套、监控中心服务器和用户终端及配套设施 1 套、业务科室监控用户终端 4 套。

1.2 设备招标要求和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设备招标要求对煤矿铁路视频监控需求有深刻了解,有必要的前期调研工作,所提供设备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铁路运输处(下文简称铁运处)现有监控系统(公安段视频监控系统)兼容,并能满足未来铁运处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增加新车站,原有车站增加监控点)、可维护需求。

所提供设备应属于针对铁路行业应用需求开发研制的设备。

所提供设备能满足组建铁运处东部铁路视频综合监控系统设备要求;要求投标方按所提供设备、依据《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其他国家、铁路相关视频监控技术标准及规范等进行系统设计。

投标时标书要求必须附系统设计方案,并在方案中列出所提供设备数量明细、设备性能技术指标、详细说明系统所能提供功能、系统性能指标。

投标时标书要求附售后服务承诺书。

(2)此次招标设备安装在铁运处中心站、一矿、二矿、申西、田庄、十矿、十二矿、八矿、首山车站、范庄车站共十个车站,并预留十三矿、三矿、四矿、六矿接口,以备未来系统扩容。

监控中心安装于处机关(中心站地区);安检科、调度室、运输科、电务段设业务科室监控用户终端;10个车站每站设本站监控用户终端。

要求将铁运处监控中心设置为视频核心层,安装视频核心层设备;中心站、田庄站、申西站、八矿站设置为视频汇聚层,安装视频汇聚层设备。

投标方系统设计方案要能将本系统视频监控信息转发给公安段和其它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

(3)监控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涵盖:运转室、控制台室、车站两个咽喉、外勤值班点(车务接车区域)、灯桥、道口、与国铁交界处、机械室、候车厅。

其中,车务接车区域、灯桥、车站咽喉处等部分监控点能实现云镜控制操作。

(4)车站视频监控显示设备必须达到25英寸以上、监控中心监控所用显示设备必须达到19英寸以上、业务科室监控所用显示设备必须达到25英寸以上。

(5)室外摄像机要求要求配防护罩,以能够实现防风、防雨、遮阳、除霜等功能。

(6)甲方负责提供车站主干传输通道(1~2芯光纤),该系统有关的传输、交换设备等由投标方负责。

(7)铁运处车站、通信线路分布见附件1:铁运处通信线路分布示意图。

2 技术规格

2.1 投标方设计的铁运处东部视频监控系统性能指标必须符合《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国家视频安防监控、铁路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能实现下述的系统功能。

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运基通信【2008】630号《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TB 10006-2005 《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

铁建设【2007】39号《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规定》(暂行)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专项检验细则(V1.0)》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互联互通技术要求》等。

2.2 系统功能

2.2.1 系统能够实现功能

系统主要用于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铁路物资防盗。

系统能实现《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规定的所有功能:视频图像采集、处理、实时监视、图像实时浏览、存储、回放、云镜控制、视频分发/转发、视频内容分析、告警、联动、系统互联、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电子地图辅助功能。

要能满足各监控点图像全天候、24小时时连续工作清晰度要求,重要监控点要能满足远程控制要求。要能满足监控中心集中监控、车站监控、业务科室监控不同要求。

视频内容分析功能可以实现对重点区域的视频分析。

视频监控信息要求能保存7天以上。

2.2.2 系统支持分级管理和多用户观看,为多业务部门监视终端提供监控图像;通过用户管理和权限配置,可实现对不同用户终端所能调看的监控图像内容进行限制,能够实现在区域节点监控终端直接调用本系统监控点实时图像和查询历史图像等功能。

2.2.3 系统设计功能必须能保证系统网络安全;

车站网络设备具备多终端接入的扩充能力;

系统存储服务器性能必须可靠、稳定,根据各站点视频采集点配置相应的视频存储硬盘,以满足视频采集点的录像需求。

2.2.4 系统能实现实时图像信息浏览功能,系统可以直接查看实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能提供1屏,4屏,6屏、9屏和16分屏的显示模式,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和当前网络资源情况进行配置和显示,用于满足不同用户实时图像浏览需求。

2.2.5 系统能实现视频轮巡功能。

系统可以按照分组,分区等进行视频轮巡配置,用户可以自定义轮巡的顺序、分屏方式、轮巡的周期等。

2.2.6 系统能实现实时录制及抓拍。

系统要能提供本地实时视频录制。系统同时提供抓拍功能,能够将当前摄像机当前帧图片抓拍下来并能图片方式进行保存,如需要该图片时可进行下载。

2.2.7 系统能提供系统查询功能。系统查询能实现本地查询、服

务器查询两种。本地查询能查询本地所录制的视频数据查询,需要启动本地录像设置,不启动服务器;服务器查询进行指定存储服务器的查询。

2.2.8 系统能提供系统历史图像下载功能。

系统能按照权限提供历史图像下载功能。历史下载功能按照用户指定的时间下载历史音视频数据,历史视频下载要能够精确到秒的级别,满足用户视频的精确下载需求。

2.2.9 系统要能对服务器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完整。

3 设备性能技术指标

3.1 投标方所提供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本招标书2.1 设备招标要求和有关情况说明、2 技术规格要求、《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国家、铁路视频监控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

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运基通信【2008】630号《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TB 10006-2005 《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

铁建设【2007】39号《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规定》(暂行)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专项检验细则(V1.0)》

《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互联互通技术要求》等。

(1)(1)(1)(1)(1)(1)(1)(1)(1)(1)(1)(1)(1)(1)(1)(1)(1)(1)(1)(1)(1) 3.2 设备电源、防雷要求

系统必须配置高可靠性的开关电源,并配备防雷设施,对设备进行综合防雷;系统必须配置UPS不间断供电设备,能够满足在供电异常的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的短时期运行。

4 系统维护及维修

4.1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系统维护及维修专用设备、工具、仪表,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具体数量、型号、产地、厂家、单价。

4.2 维修设备应能监测和记录系统的工作状态,并在系统故障时提供诊断结果。

4.3 维修设备应能独立于控制系统,设备中的任何故障对控制系统没影响。

4.4 维护设备应能满足系统故障后的维修工作要求。

5 测试验收

5.1 设备出厂前的测试

5.1.1 卖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出厂前,应在工厂进行模拟测试,所模拟条件要符合现场条件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5.1.2 由工厂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设备测试,测试报告应交买方审定,经买方同意后设备方能出厂。所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若发现缺损或性能劣化,均应由卖方无条件更换、补齐,并不得延误工期。

5.2 现场调试

5.2.1 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说明书(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完整的软件说明书)、测试记录。

5.2.2 现场调试前一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报告,经买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试。

5.2.3 卖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调试和开通,买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并作必要的配合。

5.2.4 卖方有义务定期向买方报告调试进展情况,包括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5.2.5 设备调试结果良好,卖方可提交申请移交买方测试的书面报告。

5.3 移交测试

5.3.1 买方移交测试,卖方到现场配合。

5.3.2 移交测试的内容为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系统功能、设备性能等,并检查系统对非正常操作的响应以及故障--安全的实验。

5.3.3 移交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均由卖方无偿提供。

5.3.4 买方在作移交测试期间,卖方不得对系统作任何修改,不得干扰买方的测试工作,在卖方不得不对系统做一些修改时,只能在移交测试完成后进行。修改完成后,由买方进行必要的测试。所需时间由买方确定,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5.4 验收

5.4.1 经测试合格后,卖方方可申请对系统设备进行初验。

5.4.2 初验的内容为:系统的硬件、系统的软件、系统的功能、系统设备的性能、制造工艺、测试数据、文件资料以及设备的试运行状况。

5.4.3 初验合格后,买方接管且开始试用设备,经买方确认设备运行可靠,功

9 备品、备件

9.1 提供2年的备品、备件清单及单价。

9.2 要求卖方提供系统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型号、产地、厂家、单价、数量。

10 包装

卖方应对设备实行可靠的包装,并采取防尘、防潮、防蚀、防碰等措施,以便经受大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保证货物安全到达施工现场而无任何损坏。

11 附则

本技术规格书、设备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说明:

1、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扩充和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联系提出建议或方案。

2、以上条款卖方在投标书中必须予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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