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

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第五条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

第六条停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或划定的码头、锚地、停泊区内停泊,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二)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三)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四)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五)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六)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船舶停航期间应对船舶及设备进行维护,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以及船位调整、防台防汛等应急需求。

第八条船舶停航时应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

第九条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

第十条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基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见附件)的标准。

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第十二条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务簿(适用于内河水手机工)。

未经洗舱的液货船的值守船员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停航船舶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防污染相关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机舱舱底水管系相关的泵浦、管路、阀门,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没有记录簿的,应记载于《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

第十五条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每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

(二)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

(三)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

(四)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结束停航的船舶,应到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或口岸查验手续。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停航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一、甲板部最低值守要求

二、轮机部最低值守要求

三、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值守要求

(一)原船免配GMDSS操作员的维持原免配要求;

(二)停泊在能有效使用VHF并保持良好通讯水域的,值守人员应能够正常操作VHF通讯设备;

(三)停泊在VHF信号未覆盖的海区水域,300总吨及以上船舶均应配备GMDSS 操作员(可兼职)1名。

论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论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8-07-16T11:59:25.9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魏伟[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提出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环保工作方针。 山东省济宁市港航局山东济宁 272300 摘要:随着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提出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环保工作方针。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就对在内陆水域使用船舶的企业和个人在船舶使用过程中的环保工作方面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就现有大型船舶油污、排放和其它可能产生污染源的设备设施的规范化使用和监测,提出新的考验。现就我在内河湖泊中,针 对船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和预防、治理的一些工作想法和经验与大家分享交流。 关键词:内河船舶;防污染;问题;对策引言 内河航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过在污染防治方面,却存在环保信息和排放底数不清、油品排放监管不力、清洁能源推广滞后等问题。关于内河船舶防污染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在事后加强内河污染的治理,关键是要做好事前的污染预防工作,从最源头的船舶设计、建造以及质量检验等阶段入手,通过船舶清洁能源的使用,借助于现代节能技术,有效改善当前内河船舶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污染问题。 1内河船舶污染分类 内河船舶污染主要有三类污染源包括船舶油类污染、船舶生活垃圾污染、船舶化学品污染。(1)油类污染。在内河运行的船舶,其主机大部分为柴油机,大量柴油的消耗会产生很多机器油、残油等污染物,随之排放在内河水域中;此外船舶在装卸运输油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运输油溢出;还有在发生运输事故时造成的运输油泄漏等等都对内河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油污染已经成为主要的污染源。(2)生活垃圾污染。船舶运行过程中,船上人员的洗脸水、厨房用水、洗衣水等生活用水以及食品垃圾、废弃物、运输包装材料等等固体垃圾会随机排放在水中,对内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3)运输化学品等有毒污染。在船舶中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发生泄漏事故,不仅会破坏内河水域生态平衡,严重的会影响到周围相邻水域,造成生活用水危机,引起人们恐慌。化学品等有毒液体污染是人们对担心的污染问题。 2内河船舶防污染中面临的问题 2.1水资源保护意识不足 关于船舶污染问题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以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整体国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不足。此外,对于日益严重的内河水域污染问题,却任由航运企业不断扩张,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提升方面,对于船舶防污染设施的安装以及防污染治理的监督与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这就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内河船舶污染的严重性。 2.2防污染管理体系不健全 船检部门肩负着防污染治理与监督的主要职责,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于不愿意安装防污染设施的船舶的船主,难以进行有效制约。海事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制度的指导,对于已经发生的船舶污染问题也难以行使处罚权。这些法规制度上的漏洞从根本上制约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3内河船舶港口配套设置不健全 据调查统计,内河有将近九成的港口都未建立起完善的接受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管理设施。此外,对于已经安装了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其在航行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废油污染物在大部分港口中也未建立接收设施,相关配套设备极其缺乏。关于生活污染物,相关的接收处理装置也不健全,对于船舶倾翻造成的水污染未建立相关预防与治理措施,港口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理设施极其落后。此外,经费因素的影响也严重制约着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开展。 3内河船舶防污染的对策 3.1船舶尾轴漏油应急处置方式 船舶在设计建造过程中考虑到受力、安全温和维护等需要,将船舶后端尾轴部分设计为尾轴管滑油润滑方式,大多采用防腐蚀衬套和橡皮环密封方式,达到额定使用年限的易出现老化和损坏。同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螺旋桨缠绕渔网、绳索时,螺旋桨剧烈震动可能会损坏尾轴密封。在船舶停泊或备车前后,需仔细观察尾轴上方水面是否有间断性油花冒出,同时轮机管理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尾轴滑油柜的液位,并定期检查尾轴系统和密封装置。如发生尾轴漏油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关闭高位尾轴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开启低位尾轴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如果适用的话);选择一个较低的尾轴安装简易的尾轴重力油柜,封闭原来的高位滑油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减轻原重力油柜的静态压力,人工或机械盘车,当尾轴转过30度角,停转十分钟观察尾轴上方水面是否有油花冒出,选择一个不漏或少漏的位置停止盘车,以减少滑油外泄,并尽快安排船舶进坞维修,及时更换、修复密封装置。 3.2完善船舶防污染应急体系 针对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溢油事故,要建立完善的溢油紧急回收、清除措施,设置专业化应急设备,在各港口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染物、费油污染物回收设施。建立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并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应急措施,派遣应急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严格控制污染范围。改革内河船舶排污收费制度,按水系流域建立跟踪网络平台,并设置携带方便的取样、化验检测设备,对于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就地化验、快速出具化验结果,加强对内河船舶的全面、有效监管。对于船舶噪声污染可以通过内河交通管制引导其绕开居民区,或者在船只中安装降噪设备进行严格控制。 3.3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 在内河污染防治过程中必须加强船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船员应对各种复杂环境的能力,特别是安全防污染管理人员和船长、船员的防污染意识的教育,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对管理人员和船长、船员定期进行防污染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船舶防污染应急救援对策和应急反应计划的演练,定期检查相关船员进行防污染设备操作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3.4提高油品质量标准,加强监测监管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71169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经MSC.273(85)和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41(18)号 决议 (2010年7月1日生效) 目录 前言 A部分实施 1. 总则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指定人员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应急准备 9.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文件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发证 13.发证和定期审核 14.核发临时证书 15.审核 16.证书格式 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 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 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 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 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 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 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 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 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做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完整版)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公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节能增效,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公司内所有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检维修作业。 3职责 1)总经理对大检修计划进行审批,计划停车检维修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2)生产安全委员会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 3)生产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检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和检维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 4)各系统职能部室负责对所属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 5)各系统职能部室相关负责人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检维修作业进行管理。 6)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检修计划的下达: 1)设备检修计划分大修计划、计划停车检维修、日常检维修。 2)根据设备检维修间隔期以及日常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应在每年十二月上旬提出生产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大修

计划、计划停车检修计划(包括安全设施),大修计划由企业管理汇总,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行状况,组织平衡,制定公司年度大修计划,送交检修单位副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示,下达年度大修计划。 3)年度大修计划由企业管理部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编制上交,同时提出备品备件、材料、工具计划,制订的检修计划应包括检修项目及内容、检修单位各级检修负责人、检修进度等;计划停车检修计划应根据生产任务、外部供电情况、供水情况或节假日等情况制定。 4)日常检维修计划由各系统职能部门编制,分管副经理审核后下达。 4.2 检修准备工作 1)大修计划实施:成立大修工作组,设立大修指挥长、成员、指挥部地点、时间,形成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与协调。 (1)“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维修、试压开机“四个环节”。 (2)大修计划实施过程中,采用“五新技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风险控制,对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设施的校验或检测,组织有关部门试车验收。 (3)重大设施检维修必需制定大修方案,方案包括:检维修项目、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安全措施、人员配置、备品配件、材料、工具需求量,安全设施,试机验收规程,并经检修单位分管副经理审批。 2)企业管理部根据检维修计划制订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方可实施。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 2007 年10月 、、. 1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大会通过的第A.443(幻)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 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大会通过的第A.680 (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 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 则和目标制定。 5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 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经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 A.741 (18)号决议 12日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 各级人员的责任心、 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 部分 实施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 A 和B 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 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 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 化的体系。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 运作的文件。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03月0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对策_史湘君

近年来,船舶大气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发布的《中国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数据显示:假设一艘中型到大型集装箱船使用含硫量为35 000 ppm (3.5%)的船用燃料油,并以最大功率的70%行驶时,其一天排放的PM2.5总量相当于我国50万辆国Ⅳ货车一天的排放量。这个数据的准确性很值得商榷,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该文章得出上述结论的前提是重型柴油车形式里程为164千米/天,而与之对比的是船舶24小时满负荷航行,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计算逻辑错误,有哗众取宠之嫌。若假设该汽车速度为100千米/小时,其他条件不变,则其结论应为“其一天排放的PM2.5总量相当于我国3万辆国Ⅳ货车一天的排放量。”但即便如此,船舶大气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存在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正确对待。 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国际公约 在国际公约方面,《MARPOL73/78》附则VI 是关于防治船舶带来的空气污染的。内容包括防治船舶的SOx 和NOx 排放,并通过限制SOx 排放间接控制颗粒物的排放。SOx减排主要通过控制船用燃料油的含硫量来实现,目前的限值为35 000 ppm(3.5%)。这一限值到2020年将降低至5 000 ppm(0.5%)。此外,还可以向IMO 申请设立更严格的“排放控制区”(ECA),以加强船舶废气排放控制,自2015年1月1日起船舶燃油含硫量由原来的10 000 ppm(1%)进一步缩紧至1 000 ppm(0.1%)。 (二)国内法规 在国内法律法规方面,有关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的规定散布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我国1983 年颁布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只针对船舶废污水和垃圾的排放和处置,未涉及船舶废气的排放标准。 二、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 (一)船舶燃油质量情况 目前,我国内河船舶、内燃机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发电机组等使用燃料以普通柴油为主,技术标准应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1),要求硫含量不大于350 ppm。但由于油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实际硫含量普遍较高,平均在2 000 ppm以上。 (二)国内外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都采用强制或鼓励靠港船舶接岸电、强制船舶在规定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要求降低船舶进出港航速等措施来减少船舶大气污染。例如北美洲和美国加勒比海地区为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区,在该水域航行只能使用低硫燃油或采取相应减排措施;美国洛杉矶、长滩港等要求船舶靠码头时接岸电,并推出自愿减速方案,规定一年中,如果一个船队有90%或更多的船舶满足减速要求,可在来年获得15%的停靠费率折扣。 (三)海事部门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 《MARPOL73/78》附则VI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海船舶〔2006〕523号),对燃油供应和质量、港口国监督等进行了规范。中国海事局通过《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 Current situation of shipborn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associated countermeasures 史湘君 33 中国海事 航运经纬Shipping Lines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加强生产过程中检修作业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的正常秩序,提高企业的安全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检修作业票适用范围: 需要将生产设备、工艺系统停止运行和退出备用,采取断开电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工艺系统。对被检修系统进行泄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识牌、装设遮拦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工作。工艺系统是指酸、碱、汽、水、氢、油、煤粉、可燃性气体、瓦斯、烟、风、压缩空气、有毒性气体以及除尘、输渣等生产设备系统。 需要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清理、检查、检修等工作。 需要车间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护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或作业。

一、动火作业 1、定义(术语)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和设备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高温或是其他电气工具的临时作业。 2、动火作业的运用范围 ①凡在下列区域动火作业(包括使用电气焊、铝焊、塑料焊、切割工具等)均应办理动火作业票。 a、煤气站和焙烧涉及煤气区域; b、油罐区域、液氨区域、废矿物油区域,油管道和油管道连接的蒸汽管道。有污油存在沟等; c、冷却塔填料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给水泵油系统,脱硫系统以及事故油箱等; d、电缆沟、电缆夹层、原、粉煤仓、燃料输送皮带、变压器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动火作业票的办理 a、在动火作业前,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指定人员进行办理; b、认真填写动火时间、动火部位、动火内容、分析时间、分析结果、监护人等。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c、动火部位所属车间指定人员通知技术质检处。技术质检处接到分析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出据有代表性、全面性、真实性的分析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长航大油运发展战略的实施,随着国内外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船舶防污染越来越成为集团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受到集团和公司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也是事关集团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本文结合船舶管理的实践,对船舶防污染问题试作探讨。 一、全面地认识船舶污染事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船舶防污染,特别是库区和海上船舶防污染,对我们来说是崭新的课题。对以往典型事故的重温和分析,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和科学把握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危害和趋势。 1、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 据有关资料统计,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为船舶污染。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据估计每年由于石油运输活动,排放到海洋中的石油高达100多万吨,是人类其他活动泄入海洋石油量的10倍。因为原油及其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由于海损事故、货油操作和机器使用操作过失、设备状况、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污油水、机舱舱底水排出舷外等原因而造成油品污染事故。近年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因船体断裂造成污染事故。如2002年11月13日,巴哈马籍“威望”号(Prestige)油轮,在西班牙西北海域,遭遇强风暴失控搁浅,导致船体开裂,船内大量燃料油泄漏。大风将失去控制的“威望”号吹向葡萄牙海域方向,途经之处形成了一条宽5千米、长37千米的黑色污染带。19日,“威望”号在距离葡萄牙海域50千米处断成两截,沉没到1.5千米深的海底中。20日,沉没的油轮发生更大面积的燃油泄漏。二是因船舶触礁造成污染事故。如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船阿提哥轮(ARTEAGA),在大连新港水域处受水流影响触礁,船舶底部破损,船体附近发生少量溢油。三是因船舶碰撞造成污染事故。如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水域发生碰撞,造成“地中海伊伦娜”轮一个燃油舱破损,导致约1200吨燃油溢出,在海面形成约9海里的溢油带。这是我国海域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最大溢油事故。四是因船舶失控造成污染事故。如2006年2月27日,一艘利比里亚籍油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时发生技术故障,船舶舵机失灵,导致船舶撞上运河河堤,造成船上3000吨重油泄入运河。五是因船舶装卸货操作过失造成污染事故。如我公司大庆435在香港码头卸油时,由于通往污油水舱的腰节阀没有关闭,造成油品在卸载的同时,有部分货油驳到污油水舱,在液位报警系统多次报警的情况下,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污油水舱油品漫舱并溢流到船舷外入海。 2、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 船舶污染的分类标准较多,但在法律上较有实质意义的分类则是按船舶污染海域的途径和方式分类。依此标准,船舶污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主要是机舱舱底污水、油船/化学品船压载水、洗舱水等)排入海中。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可细分为正当排放和不正当排放两种。所谓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防污标准或排放行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轻微船舶污染行为。所谓不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防污标准,或在禁区内排放污染物质而造成的污染。在不正当排放中,大量污染行为是排放油轮或油舱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排放性的船舶污染由于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当分散,每次排放的数量比较少,产生的危害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随机性,在事故发生后一般很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目标锁定,因此受到的关注程度不大。排放性污染主要来源于一些航运企业因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减少

4-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检修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停工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且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三条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置。 第四条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安全生产运行部要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第六条外包检修(简称外委)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条款,明确规定外委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施工安全管理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七条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公司生产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由本公司生产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作业。 第九条生产设备停工检修由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联合制订停工方案并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 第十条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生产区,统一存放储罐区或专用容器内。易燃、易爆、有害物料的回收或排放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一条对残留可燃液体、易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和空气置换等,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防污染预案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 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 船舶防污染预案 为有效处置船舶浸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根据《长江航道局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船舶防污染预案》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人员分工 1、项目经理 督促安全主管制定和完善《船舶防污染预案》,检查船舶执行相关防污染规定,听取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结果的汇报并提出完善性建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最高指挥员。 2、安全主管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项目部施工船舶的防污染工作:检查督促各船舶按规范配备防污设备、检查监督船舶防污染措施执行情况、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下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3、船长 制定本船舶防污染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船舶防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检,对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清除,并将整改后的结果上报安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中配合安全主管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一)配备防污染设备 本项目所使用的船舶为一艘总吨位369吨重的绞吸式挖泥船、二十艘总吨位44至78吨重的液压抓斗式挖泥船和三十艘配套小吨位泥驳,所有船舶均需按照《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定期做自检,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二)油类作业控制 1、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尤其是尾轴/甲板液压管系/甲板设备重点部位,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4、受油双方协商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5、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6、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7、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克软管存油倒流入太湖; 8、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三)油污水和油泥的排放控制 船舶的压舱、洗舱(甲板)、机舱等含油污水及油泥,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油污水及油泥处理设施接收处理。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在指定区域排放,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排放控制 施工水域内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应任意排放。却需排放含油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应符合国际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船舶垃圾倾倒控制 1、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两大类。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残肴饭菜等;生产垃圾包括破旧的滤芯、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包装材料,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机械设备的废料等垃圾。 2、船舶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或施工水域,平日应倒入带盖、不渗漏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海基地或施工区域靠泊点时,可以向陆地指定的垃圾箱倾倒;航行船舶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处理入海。

化工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化工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正 式版

化工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编制检修计划方案 1.1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1.1.1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1.1.2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1.1.4检修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分管副总备案。 1.2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检修车间、生产处、设备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报请公司批准。 1.2.2中修和一般检修,由车间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报请设备部门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 1.2.3车间日常维修,由车间设备管理员或工段长(班组长)编制维修计划方

案,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检修组织与管理 2.1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或检修指挥组),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兼安全总负责人,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车间部门参加组成。 2.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3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 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 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

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 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 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 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 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 进行交接。 3.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 处于正常情况。 3.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 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3.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 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3.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 油。每天1700-2100时,值守轮机员应启动应急发电机,操作时严格遵照《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进行。应急发电机运行时,轮机员应每2小时在副机日志上记录油压、水压、油温、水温、排温、燃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冷却水箱水位等参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轮机部值守人员应做好电瓶充电外、空气瓶补气,压力水柜补气,洗浴水加热等工作;甲板部值守船员应及时开启船长房间冰箱。 3.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的处 于正常技术状态: 3.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 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2 值守轮机员应定期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值守机工应 定期检查24V锚灯灯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8.3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天巡查机舱、舵机房等舱室设备。 3.8.4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周查看并清通主机机带海水泵、淡水泵的机械密封处漏水 检查孔,每3天对主机进行手动盘车3转以上,每半个月左右启动主机慢车运转15分钟。 3.8.5每周检查锅炉水位,每月手动拉开锅炉安全阀。有关水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应每周检查一次并手动盘车3转以上。 3.8.6每台副机每周启动1次,运转10分左右,可以在不供海水情况下运行,但要 保证有关机油、淡水温度正常。充分利用副机启动供电后,对有关设备进行短时间的运转。 3.8.7分油机每周启动空转到正常转速后停机,锚机、舵机、甲板液压舱盖半个月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

检修和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部检修和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为保证公司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培训和资格 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制度的要求。职责 设备管理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设备管理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控制程序 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1.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a)设备管理部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设备巡回检查表。 b)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设备巡回检查表。 c)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点检记录表。 2 设备管理部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a) 日常检查: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b) 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3 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a)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b)设备管理部在接到生产设施使用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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