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讲义(北大梁根林)

刑法总论讲义(北大梁根林)
刑法总论讲义(北大梁根林)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观念 ..........................................................................................................................1 一、什么是刑法 ...............................................................................................................................1 二、刑法的分类 ...............................................................................................................................1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1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1 第二讲 罪刑法定原则 .............................................................................................................................2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及其嬗变 ..........................................................................................................2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2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2 四、中国罪刑法定的扭曲及其机能缺损 ............................................................................................2 第三讲 刑法解释论 .................................................................................................................................2 一、刑法解释论的基点——刑法文本及其特殊性 ..............................................................................2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与解释边界——主观解释

论还是客观解释论............................................................................................................................2 三、刑法解释的本体——主体、形式与载体 .....................................................................................2 四、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方法选择与顺序安排...........................................................................2 五、刑法解释规则——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规则 ..............................................................................2 第四讲 犯罪观念论 .................................................................................................................................2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3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3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界定 ................................................................................3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3 五、中国刑法“立法定性描述+定量要求”的犯罪概

念模式——但书的出罪机能..............................................................................................................3 第五讲 犯罪论体系构造 ..........................................................................................................................3 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 .................................................................................................................3 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 ..........................................................................................................3 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 .................................................................................................................3 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3)

五、中国犯罪构成模式 (3)

第六讲 构成要件该当性 ..........................................................................................................................3 一、犯罪论的基本立场(3+1) .............................................................................................................3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3 第七讲 违法性 ........................................................................................................................................4 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4 二、违法性的实质............................................................................................................................4 三、违法性的阻却——阻却违法事由................................................................................................4 第八讲 责任 ...........................................................................................................................................4 一、责任的本质、基础和性质 ..........................................................................................................4 二、责任要素.. (4)

第九讲 过失犯 (4)

一、不法构成要件............................................................................................................................4 二、违法性 ......................................................................................................................................4 三、罪责..........................................................................................................................................4 四、过失的共犯 . (4)

第十讲 共犯论 (4)

一、共犯的根本问题 ........................................................................................................................4 二、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 .................................................................................................................4 三、我国共犯立法的体系性归属.......................................................................................................4 四、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 ..........................................................................................................4 第十一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4 导论.................................................................................................................................................4 一、犯罪既遂...................................................................................................................................4 四 、犯罪中止 .................................................................................................................................5 第十二讲 罪数 ........................................................................................................................................5 导论.................................................................................................................................................5 一、罪数的区分、典型与不典型. (5)

二、实质的一罪 ...............................................................

四、处断的一罪 ...............................................................第十三讲 死刑制度的当代命运 ...............................................

第一讲 刑法的基本观念 一、什么是刑法 二、刑法的分类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一、什么是刑法 (一)刑法的定义 (二)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 1.刑法条文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条文 2.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 (三)刑法的法律特征 1.刑法是公法 2.刑法为强行法 3.刑法是成文法 4.刑法是实体法 5.刑法是司法法 (四)刑法的内涵特性 1.刑法具有伦理属性 A.刑法规范来源于伦理规范,伦理规范为刑法规范之基础 B.刑法维持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 C.刑法的法律效果具有伦理非难性 D.刑法的伦理属性的意蕴 2.刑法具有相对性 A.刑法规范内容的不完整性(包括片段性、有限性) B.刑法规范功能的相对性(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刑罚的负面作用) 3.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A.规制范围的限制 B.人的思想、信仰不可罚性 C.犯罪化的正当性 4.刑法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5.刑法具有特殊的工具性 6.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二、刑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2、按其立法体例与表达方式,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3、根据刑法效力范围,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5、根据刑法的指导理念分为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 6、根据刑法干预的基点分为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三、刑法的机能与任务 1、刑法的规制机能 作为行为规范:评价功能、意思决定功能 作为裁判规范:消极规范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 四、学科体系与学习方法 (一)学科体系 1.刑事学 刑事法学 犯罪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

经济学、被害人学)

刑事政策学

犯罪侦查学

2.刑法学及其学科分工

刑法解释学

刑法哲学

比较刑法学

国际刑法学

(二)学习方法

第二讲罪刑法定原则

导论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及其嬗变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四、中国罪刑法定的扭曲及其机能缺损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及其嬗变

1.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2.罪刑法定原则的危机

3.罪刑法定原则的转机

4.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

5.罪刑法定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表现形式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一)罪刑法定主义形成时期的思想基础

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

3.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

2.尊重人权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一)形式侧面的罪刑法定主义

1.法律专属主义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二)实质侧面的罪刑法定主义

1.刑法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原则的确立、原则的要求、原则的标准)

2.刑法法规实体正当原则(适当的犯罪化、适当的刑罚处罚)

(三)总结:

1.现代罪刑法定的机能:

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机能

2.现代罪刑法定的法治内涵:

四、中国罪刑法定的扭曲及其机能缺损

第三讲刑法解释论

导论——刑法解释何以必要?

一、刑法解释论的基点——刑法文本及其特殊性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主观解释论还是客观解释论

三、刑法解释的本体——主体、形式与载体

四、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方法选择与顺序安排

五、刑法解释规则——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规则一、刑法解释论的基点——刑法文本及其特殊性

(一)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文本

(二)刑法文本的结构

(三)刑法文本的特殊性

1.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2.刑法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属于第二次法

3.刑法根本原则的特殊性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定位与解释边界——主观解释论还是客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论的基本分歧:

1.主观解释论

2.客观的解释论

3.折中解释论

4.本人的立场

三、刑法解释的本体——主体、形式与载体

法律解释按其解释主体分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按其解释形式分为抽象解释与具体解释。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严重问题:法律创制性质的法律解释权限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任何形式发布具有“造法”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解决路径:刑事司法解释的判例化

结合个案进行解释:解释主体、解释依据、解释规则、解释功能

四、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方法选择与顺序安排

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一)文义解释

1.含义

2.分类

3.利弊

4.语言文字的三大特性(概括性、模糊性、流变性)(二)论理解释

1.论理解释的必要性

2.论理解释的基本要求

3.论理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五、刑法解释规则——形式逻辑与辨证逻辑规则

刑法适用解释应当遵循下列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规则:(一)同一律规则

(二)排他律规则

(三)只含同类规则

(四)严格解释规则

(五)正确解释规则

(六)生活逻辑规则

第四讲犯罪观念论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界定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

五、中国刑法“立法定性描述+定量要求”的犯罪概念模式——但书的出罪机能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一)“社会危害性说”

(二)“权利侵害说”

(三)“法益侵害说”

(四)“义务违反说”

(五)“规范违反说”

(六)“折中说”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界定

(一)法益的立法论机能:

(二)法益的解释论机能:

(三)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与分析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

(一)立法定性描述

(二)司法定量裁量

1.判断基础:社会相当性理论

2.构成要件的限制:实质违法性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3.英美法系的司法裁量

4.司法裁量的实质

(三)“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的利弊

五、中国刑法“立法定性描述+定量要求”的犯罪概念模式——但书的出罪机能

(一)利弊

(二)完善的路径:

立法的路径:

司法的路径:

第五讲犯罪论体系构造

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

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

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

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五、中国犯罪构成模式

一、犯罪论体系及其功能

体系性思考的利弊

问题性思考的利弊

二、德国犯罪阶层理论之轮廓

(一)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代表人物:贝林、李斯特)

第一阶层:行为是否该当构成要件的判断

第二阶层:违法性的判断:

第三阶层:有责性的判断

简评:

(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代表人物:迈耶、迈兹格、弗兰克)

1、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罪责的三阶层体系构造

2、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与罪责二阶层的新古典阶层体系(三)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代表人物:威尔泽尔)

1、三/四/五阶层体系构造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

A、故意定位的改变:

B、故意定位的改变源于目的行为论

C、构成要件阶层的新面貌: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

D、过失犯的阶层变化:(构成要件阶层——违法性阶层——罪责阶层:责任能力)

◆违法性的判断:

◆罪责◆行为阶层(第四阶层)

◆客观处罚条件(第五阶层)

2、二阶层体系构造:

3、二阶层与三阶层之争

争论的实质是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是否应当分立?

◆赞成二阶层(即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合并)的理由:2点

◆主张三阶层(即构成要件阶层与违法性阶层分离)的理由:4点

(四)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代表人物:罗克辛)

1、方法论

2、行为阶层:

3、构成要件阶层:A、客观归责的要义:B、因果关系C、阻却客观归责事由D、主观构成要件

4、违法性阶层:

5、罪责

6、其它处罚条件

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

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一)犯罪的本体要件1、犯罪行为2、犯罪心态

(二)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

(三)双层次犯罪构成的基本特点

(四)双层犯罪构成模式与三阶层犯罪体系的比较:区别和联系

五、中国犯罪构成模式

(一)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要素组成的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二)特点:

1.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2.犯罪评价是一次性概括评价(三)优点与缺点

第六讲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犯罪论的基本立场(3+1)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犯罪论的基本立场(3+1)

常态:

例外:

概念辨析:犯罪构成、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要素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构成要件的机能

(二)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构成要件之六要素:

A.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

B.(实行)行为:

◆行为论:

◆行为形式: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作为(传统的保证人类型与保证人地位的实质化)、能作为、而不作为

C.行为对象

D.行为情状

E.行为结果

F.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学说——条件说

对条件说的批评

对条件说的修正(6点)

◆因果关系学说——原因说

原因说的学说:

原因说的问题:

◆因果关系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

a、客观归责的要义

b、因果关系(归因)

c、阻却客观归责事由(归责)

◆因果关系学说——疫学因果关系说

◆我国因果关系通说——必然因果关系说:

2.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故意;

◆故意的体系性地位:

◆构成要件故意存在的时点:

◆构成要件故意的形态:

◆构成要件之故意要素与对应关系

构成要件过失;

特殊主观要素:犯罪目的、犯罪倾向与特定心理表现等。

第七讲违法性

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二、违法性的实质

三、违法性的阻却——阻却违法事由

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迈耶: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麦茨格: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违法性需要从整体法秩序予以最终判断

二、违法性的实质

1、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

2、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与二元违法论

三、违法性的阻却——阻却违法事由

(一)阻却违法事由的原理

1.一元论的立场

2.二元论的立场

(二)概念辨析

1.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与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2.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的区分

(三)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法令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四)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1.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行为

2.基于推定的承诺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第八讲责任

一、责任的本质、基础和性质

二、责任要素

一、责任的本质、基础和性质

(一)责任的本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

(二)责任的基础: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

(三)责任的内容: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二、责任要素

(一)责任能力判断行为不法与否的辨识能力并基于该辨识而为行为的控制能力

(二)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

(三)违法性意识或意识可能性

(四)期待可能性

(五)客观处罚条件

第九讲过失犯

(这一讲内容建议参考《教义刑法学》)

过失犯的判断结构

一、不法构成要件

(一)结果

(二)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

(三)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

(四)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二、违法性

(一)违法性的一般原理

(二)正当化事由

三、罪责

(一)罪责的一般原理

(二)免责事由

四、过失的共犯

(一)刑法第25条第2款

(二)刑法第133条司法解释第5条

(三)司法实践

第十讲共犯论

(这一讲内容也建议参考《教义刑法学》)

一、共犯的根本问题

二、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

三、我国共犯立法的体系性归属

四、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

一、共犯的根本问题

集体行为中的个人责任

二、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

1.区分制:限制的正犯(行为人)概念

2.单一制:扩张的正犯(行为人)概念

三、我国共犯立法的体系性归属

四、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

第十一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导论

一、犯罪既遂

二、犯罪预备

三、犯罪未遂

四、犯罪中止

导论

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界定标准:

1、结果说:

2、目的说:

3、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为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通说之分类:1、结果犯的犯罪既遂2、危险犯的犯罪

既遂3、行为犯的犯罪既遂4、举动犯的犯罪既遂

◆陈兴良的分类:阴谋犯、行为犯与结果犯

◆本人的分类:采二元违法性论,故将犯罪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

二、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即告停止。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预备犯立法设置之原则——普遍处罚原则与例外处罚原则

1.预备犯例外处罚原则之立法模式

形式预备犯模式

犯罪共谋与独立预备犯犯罪构成立法模式。

混合式的立法模式

2.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之学说与立法:

预备犯普遍处罚之法理根据

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之中国表述

本人的立场:原则不罚+例外处罚

三、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认定“着手”的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界定、种类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主观主义刑法思想的立法例——不减主义

客观主义刑法思想的立法例——必减主义

折中主义刑法思想的立法例——得减主义

四、犯罪中止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

A.必须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与完成犯罪。

B.必须要求确实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

C.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经被他人所发现,犯罪中止的认定没有必然关系。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

2.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三)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

放弃可重复实施行为的定性:

◆犯罪未遂论

◆犯罪中止论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论

◆本人的立场

(四)犯罪中止的刑罚优惠

◆刑罚优惠的立法理由

1.刑事政策理论(黄金桥理论)2.奖赏理论3.刑罚目的理论

◆犯罪中止的刑罚优惠原则

1.无罪说

2.不罚说

3.折中说

◆我国刑法的中止犯刑罚优惠原则

折中说的立场——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第十二讲罪数

导论

一、罪数的区分、典型与不典型

二、实质的一罪

三、法定的一罪

四、处断的一罪

导论

罪数论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

一、罪数的区分、典型与不典型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行为标准说

2、犯意标准说

3、法益标准说

4、犯罪构成标准说

(二)典型数罪

典型的数罪包括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三)不典型罪数

二、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的特征:

2、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构成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3、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三、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结合犯的特征

2.惯犯

3.转化犯

转化犯的特征

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条款

转化犯的处罚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连续犯的处罚原则

本人的立场——连续犯否定说

实质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一罪

结合犯

惯犯

转化犯

处断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2、牵连犯

牵连犯的穷途末路

取消牵连犯之法理根据

本人的立场——牵连犯否定说

3、吸收犯

吸收犯的特征

吸收犯的形式: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B.主行为吸收从行为。C.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1)、刑法明文规定从一重罪定罪处罚(2)、刑法明文规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情形(3)刑法明文规定按一罪论处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情况4)、刑法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原则:(1)司法解释要求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2)司法解释要求从一重罪论处的情形

第十三讲死刑制度的当代命运

一、死刑存废之争及其现况

二、死刑的公众认同

三、死刑的公众认同的两面性

四、死刑的政治抉择——什么是政治领袖应有的贡献

五、中国死刑控制路线图(10个要点)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行为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辅导:特殊正当防卫 司考刑法辅导:自救行为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未遂 司考刑法辅导: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一)概述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 (1)有体性(客观要素):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2)有意性(主观要素):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法律敎育网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2.作为可能性。

东师《刑法总论》20春在线作业1答案354

(单选题)1: 甲女只身一人在家,深夜闯入一男子,以暴力相威胁欲强奸甲女。甲女急中生智,先口头答应该男子,趁该男子正做准备时,从床上抓起一把剪子,反身刺向该男子胸部,致该男子死亡。甲女的行为属于 : A: 故意杀人 B: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C: 正当防卫 D: 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2: 决水罪的危害结果为 : A: 造成水患 B: 造成水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C: 没有造成水患 D: 使用的方法是危险方法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3: 李某欲杀害妻子朱某之念。某日晨,李在给朱某做饭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李某为防止其 6 岁的儿子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朱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饭。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李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 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 . A: 社会关系 B: 人际关系 C: 物质关系 D: 思想关系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5: 某甲家中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当时就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某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品取出,装入一个拉发的爆炸装置,放到原处。后来,一个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了箱子,打开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构成爆炸罪 C: 属于假象的防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6: 某甲从停泊在公海的走私船上购得匕首、大砍刀、手铐、仿真枪枝一批,价值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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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诈骗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5.21刘凤科刑法YY讲座笔记整理

5月21日晚19:30 刑法公益讲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刘凤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应讲义P30-P37)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 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能从自然经验法则判断行为导致法益陷于现实危险,并直接导致实害后果出现,则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由于其他原因,该结果仍会出现。此情况下,仍应认定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刑法总论在线作业2

102.醉酒的人犯罪 ?可以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103.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 ?按农历的年、月、日计算 ?从过生日的当天起算为满周岁 ?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 ?过生日的前一天起算为满周岁 ?正确答案:C 104.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C 105.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可以从轻或者免除 ?正确答案:B 106.某甲在犯故意杀人罪时刚满15岁,按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某甲属于 ?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免除刑事责任阶段 ?正确答案:A

107.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周岁以下 ?不满14周岁 ?周岁以下 ?不满16周岁 ?正确答案:B 108.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自己的行为的,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不能控制 ?不能辨认 ?正确答案:A 109.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

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构成走私毒品罪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成贩卖毒品罪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正确答案:C 110.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盗窃罪 ?抢劫罪 ?绑架罪 ?抢劫罪、绑架罪 ?正确答案:B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 罪状 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 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 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 罪名 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 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注意规定 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 三、常考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论处 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 罪论处 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 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 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 危害国家安全罪 (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 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 二、区分: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 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 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2、行为限于资助。如果还参与共同组织、策划、实施102至105规定的犯罪,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第二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叛逃的(不要求履行公务期间),从重处罚。注:发生叛逃行为就既遂,不要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放火罪:防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一、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引起危险或负有义务不作为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形态:开始点火是着手;独立是既遂 三、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 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注:用防火、爆炸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若故意、过失存在疑问,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按照失火罪处理 投放危险物质罪

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奥鹏17春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A.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2. 我国刑法分则类罪分类的主要标准是() A. 一般客体 B. 同类客体 C. 直接客体 D. 简单客体 正确答案: 3. 关于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行为人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B.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 C.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不受影响 D. 减刑只适用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不存在减刑 正确答案: 4.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正当业务行为 B. 紧急避险 C. 正当防卫 D. 自救行为 正确答案: 5.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 A. 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对判刑的人不再执行刑罚 B. 刑法的溯及力 C. 刑法的时间效力 D. 经过一定期间,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6. 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A. 二人以上的人中有的是过失行为 B.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 C.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行为

D. 一人和不满14岁的另一人同时实施某种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 7. 下列哪一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A. 禁止习惯法的适用 B. 禁止类推制度 C. 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 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正确答案: 8. 章某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船途径美国,章某向船上射击,将日本公民A射死。对章某的行为,我国的刑法()管辖权;汪某从日本向我国境内寄炸弹,但在日本就被警方破获。对王某的行为,我国刑法()管辖权;杨某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A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材料,运送至国外,由3A党制成成品,在境外销售。对杨某的行为,我国刑法()管辖权;国际大毒枭老K(哥伦比亚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国际刑警接受哥伦比亚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我国对其()管辖权。 A. 有,有,有,有 B. 没有,没有,没有,没有 C. 有,没有,有,没有 D. 没有,有,没有,有 正确答案: 9.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它体现了空间效力原则中的()。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折衷原则 正确答案: 10.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构成:() A. 放火罪 B. 失火罪 C. 危害公共安全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 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法拘禁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益: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4.责任条件: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第1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前三款。 (1)在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3)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2款: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却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轻伤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法律敎育网 (3)法律拟制: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总论18秋在线作业1

【奥鹏】[东北大学]18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1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属于() A、法定量刑情节 B、酌定量刑情节 C、加重情节 D、弹性量刑情节 第2题,4.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 A、实质概念 B、形式概念 C、法律特征概念 D、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第3题,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 A、酌量发给报酬 B、不发给报酬 C、同工同酬 D、发给部分工资 第4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B、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D、特殊情况下可以没有限制 第5题,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6题,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对象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第7题,甲乙相互斗殴,乙见自己势单力薄而逃跑。甲穷追不舍,乙无奈捡起一棍棒趁甲站立不稳时将其打伤。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罪 D、紧急避险 第8题,为某一个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称为()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犯罪的一般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间接客体 第9题,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法律的认识错误 第10题,铁路扳道工甲因和恋人分手而饮酒自醉,未能及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甲的义务来源于()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C、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D、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第11题,甲为了杀乙,连续两天跟踪乙,了解乙上下班的时间和经过路线。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8 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2018年7月 一、选择题 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害具体属于(B)。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3、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 A、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 B、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 C、公安机关的看守所 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5、某甲已经是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的时候,应当(B)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减轻 D、免除 6、死刑不适用于(ABD)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候怀孕的妇女 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7、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二、填空题 9、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1、犯罪构成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4、犯罪过失有两种类型,也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5、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6、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对犯罪行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三、名词解释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杀人罪。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故意杀人罪。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贷款诈骗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数罪并罚: (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法律敎育网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3.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 4.自杀相关行为 (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2)引起他人自杀: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3)教唆或帮助自杀。 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第三,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刑法总论在线作业1.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9 1.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D 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属共同犯罪 ?属共同过失犯罪 ?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正确答案:D 3.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正确答案:A 4.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正确答案:B 5.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D 6.孙某纠集5人组成“天龙会”,该会宗旨为“盗富济贫”,并自封“大天龙”。在屡次作案中,“天龙会”盗窃总数额为20万元,孙某亲自参与盗窃5次,窃得财物价值6万元,销赃得款2万元。王某系该组织成员也多次参加盗窃;在一次盗窃过程中,成员胡某单独将事主某女强奸。则张某不应当对哪些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天龙会”所犯的全部罪行 ?万元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 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 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②制裁性 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 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概述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法律敎育网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下面对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做了归纳: 1.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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