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一、档案建立

1苗木生产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苗木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生产记录: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

相关的苗木标准;

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2苗木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苗木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3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二、归档要求

1文件材料和相关内容应及时搜集。

2归档文件材料应如实反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完整,签字(章)手续完备。

3归档材料宜用计算机打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填写工整。

4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遵循GB/T 18894的规定。

5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声像材料也宜归档。且须附摄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文字说明,照片图像清晰。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标准可以单独归档。

7已毁坏或丢失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修复或补救。

8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案卷封面应齐全、准确,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

三、组卷和编目

组卷方法:文件材料宜按年度、树种分别组卷。声像材料可单独组卷。

组卷时间:组卷应于下一年度初完成。

卷内文件排列:各种文件材料宜按内容和时间顺序排列。

案卷编目:案卷内文件页面编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案卷盒脊、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与式样及案卷装订遵循GB/T 11822的规定。

四、档案管理

要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宜集中统一管理。生产者、经营者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更正:档案资料不应随意更改,如原档案记录有误,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纠正,并将同意变更意见、更正后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同保存。

保管:档案应在专用档案室(柜)保管,应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等。

保存期限:普通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至少应保存5年,种子(穗条)、良种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永久保存。

移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借阅:借阅档案应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所借档案不应拆散、涂改、抽换、污损等。

销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做好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剔除销毁,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目录。

油茶苗木生产经营档案主要内容

油茶苗木生产经营档案主要内容 1、苗圃基本情况 介绍苗圃名称、地点、面积、投产年份、年均产苗量、基地性质、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油茶品种名称、来源、良种审定情况等。基本情况填写《油茶良种苗木定点育苗基地基本情况表》。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良种证明资料 包括穗条生产单位的良种证书或复印件、穗条《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和《湖南省油茶采穗圃良种穗条销售凭证》。良种证书指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后所发的林木良种证书或林木良种审(认)定文件(如《湖南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由油茶采穗圃提供给育苗单位存档)。穗条《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指调入穗条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由育苗单位存档。《湖南省油茶采穗圃良种穗条销售凭证》在购买穗条时由穗条生产单位签发提供给育苗单位。 5、穗条《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 调入穗条的《植物检疫证书》。圃地苗木要经过林业检疫部门进行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产地检疫应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一年生大田苗、二年生大田苗、一年生轻基质容器苗、二年生轻基质容器苗均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要分门别类填写,每次检疫可填在一份《产地检疫合格证》中(分几栏填写)。苗木调往外县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本县使用的复印《产地检疫合格证》给购苗单位)。 6、苗木《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 苗木经过检验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签发《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目前统一由市种苗站签发),检验单位盖章,由育苗单位提供给购苗单位存档(供造林地苗木质量检查档案时使用)。 7、《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 按照《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每年分一年生大田苗、二年生大田苗、一年生轻基质苗、二年生轻基质苗各填写一张表(无法填写的内容空着),具体的生产情况填写生产记录。 8、《油茶苗木经营档案表》 每年分一年生大田苗、二年生大田苗、一年生轻基质苗、二年生轻基质苗各填写一张《油茶苗木经营档案表》(无法填写的内容空着),具体的经营情况填写经营记录。 9、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嫁接或扦插时间和数量、穗条品系、采穗地点(来源)、穗条数量,预计可出圃数量和时间,填写《年度油茶良种苗木生产情况表》;苗木生产管护(除草、除萌去杂、施肥、灌溉等)、病虫害防治等其它生产情况填写《生产日志表》。 经营记录:销售时间、苗木品种、苗龄、销售数量、销往何处等。销售情况填写《年度油茶良种苗木销售情况表》。 10、苗木自检情况 一年生油茶嫁接圃地苗(大田苗)至少调查3个样方,每个样方面积1m2,实测样方内苗木数量,分别记录良种苗、砧木苗(实生苗)、萌芽苗株数,计算苗木密度,结果填入《一年生油茶嫁接苗质量调查表》。一年生油茶轻基质容器苗按照《油茶苗木质量分级(GB/T26907-2011)》要求抽样检测,每个样方检测100株(至少调查3个样方),结果填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6年4月19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

油茶苗木生产经营档案主要内容

油茶苗木生产经营档案主要容 1、苗圃基本情况 介绍苗圃名称、地点、面积、投产年份、年均产苗量、基地性质、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油茶品种名称、来源、良种审定情况等。基本情况填写《油茶良种苗木定点育苗基地基本情况表》。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良种证明资料 包括穗条生产单位的良种证书或复印件、穗条《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和《省油茶采穗圃良种穗条销售凭证》。良种证书指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后所发的林木良种证书或林木良种审(认)定文件(如《省林业厅关于2012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由油茶采穗圃提供给育苗单位存档)。穗条《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 指调入穗条的《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由育苗单位存档。《省油茶采穗圃良种穗条销售凭证》在购买穗条时由穗条生产单位签发提供给育苗单位。 5、穗条《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 调入穗条的《植物检疫证书》。圃地苗木要经过林业检疫部门进行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产地检疫应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一年生大田苗、二年生大田苗、一年生轻基质容器苗、二年生轻基质容器苗均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要分门别类填写,每次检疫可填在一份《产地检疫合格证》中(分几栏填写)。苗木调往外县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本县使用的复印《产地检疫合格证》给购苗单位)。 6、苗木《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 苗木经过检验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签发《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目前统一由市种苗站签发),检验单位盖章,由育苗单位提供给购苗单位存档(供造林地苗木质量检查档案时使用)。 7、《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 按照《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每年分一年生大田苗、二年生大田苗、一年生轻基质苗、二年生轻基质苗各填写一表(无法填写的容空着),具体的生产情况填写生产记录。 8、《油茶苗木经营档案表》 每年分一年生大田苗、二年生大田苗、一年生轻基质苗、二年生轻基质苗各填写一《油茶苗木经营档案表》(无法填写的容空着),具体的经营情况填写经营记录。 9、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嫁接或扦插时间和数量、穗条品系、采穗地点(来源)、穗条数量,预计可出圃数量和时间,填写《年度油茶良种苗木生产情况表》;苗木生产管护(除草、除萌去杂、施肥、灌溉等)、病虫害防治等其它生产情况填写《生产日志表》。 经营记录:销售时间、苗木品种、苗龄、销售数量、销往何处等。销售情况填写《年度油茶良种苗木销售情况表》。 10、苗木自检情况 一年生油茶嫁接圃地苗(大田苗)至少调查3个样方,每个样方面积1m2,实测样方苗木数量,分别记录良种苗、砧木苗(实生苗)、萌芽苗株数,计算苗木密度,结果填入《一年生油茶嫁接苗质量调查表》。一年生油茶轻基质容器苗按照《油茶苗木质量分级(GB/T26907-2011)》要求抽样检测,每个样方检测100株(至少调查3个样方),结果填入《苗木质量调查记录表》(抽样检测前要进行苗木质量分级,不合格苗留着培育二年生

林木种苗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

林木种苗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廊坊市农林局为进一步搞好全市的林木种苗建设,规范苗木市场秩序,加大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力度,推动全市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于xx年5月,对全市种苗生产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全市林木种苗的发展布局和对策措施。论文面试面试 一、林木种苗生产的基本情况论文面试面试 全市共有苗圃1829处,育苗总面积万亩。其中今年新育万亩,可供今冬明春造林用苗万株。按所有制划分:国有苗圃12处,育苗面积2264亩,占全市育苗面积的2%,产苗量659万株,占全市总产苗量的%;集体苗圃28处,育苗面积3135亩,占全市育苗面积的%,产苗量万株,占全市总产苗量的%;个体苗圃1789 处,育苗面积94075亩,占全市育苗面积的%,产苗量22932万株,占全市产苗量的%。论文面试面试 二、林木种苗生产的主要特点论文面试面试 (一)呈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加之西北及京津地区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有力地拉动了廊坊市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各地紧紧抓住苗木紧缺、种苗价格上扬的契机,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苗木产业,全市苗木生产呈现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趋势。截止目前,全市共有百亩以上苗

圃205 个,50亩以上苗圃380个,20亩以上苗圃1283个。其中,个体私营育苗已成为廊坊市育苗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安次区葛渔城镇村成立了苗木公司,实行公司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产、供、销一条龙,在6688亩土地上发展林地面积达5800亩,其中苗圃面积xx亩,不但摘掉了贫穷落后的帽子,还成了远近闻名的用材林苗木生产基地。永清县个体茶庄老板王刚今春投资150多万元承包曹家务乡沙荒土地1000亩,采用先进的喷灌技术,聘请有育苗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生产,发展速生杨新品种,成为全市个体育苗的排头兵。论文面试面试 (二)高标准组织生产。一是各大苗圃水电基本配套,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技术被应用到生产中。二是通讯设备被普遍利用,育苗户能够迅速、便捷地获取市场信息。少数育苗大户还购买了计算机,自费上网,及时掌握了各类苗木购销信息和先进的育苗技术,站在了市场的前沿。三是高科技育苗手段得到应用,组培育苗、容器育苗、全光雾扦插育苗等育苗新技术已在重点苗圃引进应用。市农林局中韩示范农场投资400万元人民币,初步建成了河北省占地面积最大的现代化温室大棚,实现了苗木生产自动化、规模化。论文面试面试 (三)育苗品种良种化。去冬今春以来,廊坊市大部分苗农认识到林木良种的市场优势,并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到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台.doc

2018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 台 2018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

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 (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 (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分类分年度归档,妥善保存。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签字、印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按《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国家林业

申请林木良种

申请林木良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和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材料可以是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租赁协议或林权证等;生产经营苗木的承包合同、租赁协议中生产地点具体到村,生产经营种子的生产地点具体到地块,提交所有生产地块权属证明材料。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提供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证明;提供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由生产地所在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证明内容应包括具体生产地点和面积),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及照片。 从事苗木生产的,提供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证明材料(由生产地所在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证明内容应包括具体生产地点和面积)。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用A4纸打印)。 自购设备的应提供有关购买凭证,租赁设备的提供租赁合同。 ①申请单位种苗质量自检的应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生产经营苗木的检验设备包括游标卡尺、钢卷尺、米尺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检验设备应包括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冷库(常温库)(地点、面积、储备能力等)以及烘干、风选、精选机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贮藏设施。 ②委托检验的,应当提交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证明(委托书原件)。 6、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 及劳动合同。 检验人员、技术人员要求: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 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 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7、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 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及良种种源证明材料(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等。 8、申请办理良种采穗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采穗圃 定植图,(定植图内容包括:地理方向、地块地界、明显标志物、生产品 种的分布情况等,并列出每个品种的株行距、数量、面积。) 9、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苗目录,种类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 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按树种分 品种分别列出,并注明面积及数量。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 申请者公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林木种苗专业技术总结

林木种苗专业技术总结 篇一:林木种苗专业技术总结 专业技术总结 我是的一名种苗培育技术工人,参加工作多年来,在工作中向师傅虚心学习,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在师傅的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下,业务水平逐渐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自己多年来在思想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中的表现和收获做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素质 在林业局的号召和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与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十几年来我始终让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踏实敬业、勤奋上进的工作作风。 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加强团结服从管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积极参加林业局组织的各种政治活动和公益性活动。但我不能满足以前所取得的成绩,还

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 项集体活动,工作中要加强团结,服从管理,乐于助人,平时要能热心帮助他人解决困难,求真务实,要紧跟形势,认真学习五岔沟林业局提出的“内方外圆、富民强局”工作方针及指导思想,并肩作战齐心协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专业工作方面 通过多年来的学习实践,对林木种苗专业方面有以下心得。 (一)提高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种苗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造林成效。充分认识到种苗在林业事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工作方针,切实抓紧抓实种苗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宣传力度,营造重视种苗质量的社会氛围,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的有效机制和手段,确保为造林绿化提供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二)强化种苗质量全过程监管力度。要按照有关种苗生产技术规程,抓好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强化苗木田间管理,按照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深入到育苗点,按照壮苗培育要求及时指导监督育苗户做好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间苗、定苗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尤其要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做好防灾保苗工作(:林木种苗专业技术总结),促进苗木健康生长,确保苗木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加快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修

林木种苗生产现状及经营管理技术-经营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林木种苗生产现状及经营管理技术-经营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林业产业在我国国民产业中属于重点发展的产业,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产业为林木种苗产业,而林木种苗产业作为整个林业产业的发展基础,其需要在保证良好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平衡和稳定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趋势,不过目前我国的林木种苗产业发展态势不是很稳定,无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进而对整体的林业产业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针对元江县林木种苗生产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深层次探究了元江县的林木种苗经营管理技术,以期对元江县的林木种苗产业提供相关的建议参考。 关键词:林木种苗;生产现状;经营管理技术 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质量直接决定着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

效益的总体趋势,因此,林木种苗产业是林业产业在发展道路上的基础和核心因素,在保证林木种苗的数量充足、机构正规以及品质过关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林木产业的稳定运转,为我国的林木事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因此,元江县的林木产业要想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对林木种苗的经营管理技术进行优化改革,为当地的绿化工作和种苗产业创造切实的保障条件[1]。 1元江县地理位置与环境概况 1.1元江县地理位置 元江县地处云南省中南部,隶属于玉溪市,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3°18′~23°55′、东经101°39′~102°22′。全县东西长71.5km、南北宽.5km,土地总面积约27万hm2。县政府驻澧江镇,距玉溪市府红塔区145km,距省会昆明220km。元江县作为国际河流元江到红河中上游比较有重要性和代表性的城镇,成为了元江到河南国际河流航运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修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2.11.02 【实施日期】2002.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5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要紧农作物和要紧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规定,“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核准内容: 包括:种子界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核准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养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不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把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要紧林木良种及部省联营、省办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中心苗圃、种苗示范基地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须分不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2)省林业种苗与基地治理总站承办人审查提出承办意见。 (3)承办意见报站负责人审批。 核准同意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讲明缘故。 核准时限和收费: 该项目核准时限为15日。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收取证照的工本费。 核准流程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服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

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具有林木良种来源证明。 (四)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还应当同时具备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和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五)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一)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六)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规范 一、档案建立 1苗木生产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苗木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生产记录: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 相关的苗木标准; 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2苗木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苗木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3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 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 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 二、归档要求 1文件材料和相关内容应及时搜集。 2归档文件材料应如实反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完整,签字(章)手续完备。 3归档材料宜用计算机打印或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填写工整。 4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遵循GB/T 18894的规定。 5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声像材料也宜归档。且须附摄制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文字说明,照片图像清晰。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标准可以单独归档。 7已毁坏或丢失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修复或补救。 8卷内文件材料页号编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案卷封面应齐全、准确,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 三、组卷和编目 组卷方法:文件材料宜按年度、树种分别组卷。声像材料可单独组卷。 组卷时间:组卷应于下一年度初完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场发[2008]88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场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二)产地气象记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014200—201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区域内办理除主要林木良种以外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检验仪器; (5)林木种苗检验员证; (6)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种子经营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需要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种子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 (8)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明项目的提交《变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申请表》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 (9)申请延续的提交三年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续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限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申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 (2)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 (2)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2013年第26号)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 根据云林种苗〔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实行了减少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从原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两证审批事项,调整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项行政审批事项。 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2〕166号)附件2第6项:“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后实施主体: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江川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检验仪器; (5)林木种苗检验员证; (6)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种子经营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需要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种子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 (8)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注明项目的提交《变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申请表》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 (9)申请延续的提交三年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续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限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申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 (3)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 (4)不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条件的。 - 1 -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报告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按上级文件要求,4月5日至25日我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县的4个国有林场、2个育苗专业户和1个种子经营大户进行种苗质量检验检查。主要抽检树种有樟子松、油松、侧柏和沙地柏等,种子有花棒、柠条和紫穗槐等;并检查了各单位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两证一签”等标签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档案管理情况。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三、抽查结果 (一)本次抽查的种子样品合格率为100%,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林木种子(苗木)质量不合格指标种子的为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苗木的为地径、苗高、根系,树形树冠。

(二)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主要以国有林场为主,社会育苗为辅。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育苗的主要树种为樟子松、油松、侧柏和沙地柏等,销售方向为本市、内蒙古和宁夏等地。各单位和育苗户均没有建立生产和经营档案。 (三)各国有林场和育苗大户均能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但“两证一签”等标签制度却执行的不怎么样,是需要时办理,不要时基本不办。农民育苗基本没有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 (四)近年来受采种基地老化和市场经济影响,县上基本不组织计划采种,也没有采种期公告。 (五)我县暂时还没有林木良种。 (六)本次所检查的种苗质量基本合格,因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不好的种苗基本上是无法销售的。主要问题是各单位和个人没有书面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不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 (七)本次检查的所有林木种子来源均为东北、内蒙古、河北和本地。 (八)附件1、2、3、4、5、6表格的内容见附件。 (九)本次所检查的单位均为合格单位,都已办理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农民育苗户均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本次调查未涉及。 四、经验和做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 3、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 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5、产地检疫证明 6、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名录 7、生产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 8、资金证明 9、林木良种来源证明(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证明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4、技术员和检验员证明 5、经营用房和仪器设备证明 6、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 7、资金证明 8、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报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和提供材料要求说明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专用)申请表。可在许昌花卉协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d12623834.html,上下载);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须提供公司工商执照、机构代码证、自然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须提供与林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或专业资格证复印件,检验人员提供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复印件,属外聘的应附聘书复印件。 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须提供租地协议、林权证、土地证、专业合作社土地入股协议或合作育苗协议等之一的复印件。 5、生产地检疫证明。须提供由所在地县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6、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目录;(应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28种主要林木范围内的植物种。) 7、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须提供生产者名称、生产用房、仪器设备等照片,附生产用房证明(租房协议、建房协议、房产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之一)和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8、资金证明。须提供验资报告、负债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之一的复印件。 9、申请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供林木良种来源证明:包括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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