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081214

2009.1.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081214
2009.1.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081214

浙江省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讨论稿)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

浙江省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4)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7)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7)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8)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9)

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 (10)

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12)

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2)

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4)

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5)

第六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2)

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 (23)

第八节召开债权人会议 (27)

第九节其他 (28)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29)

第一节一般规定 (29)

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29)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0)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31)

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33)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33)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34)

第三节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35)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35)

第一节一般规定 (35)

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5)

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6)

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37)

第五节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38)

第六章附则 (38)

任一民律师的解释:现在的实际情况:重整是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工作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的案例尚不充分,初稿的基础上完善补充。

江龙公司:债权委员会:各个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和处理:全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之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重大债务纠纷;

(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十)有重大债务纠纷;

(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第十一条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第十二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第十四条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第十六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指引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债务人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而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

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

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管理人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计划做必要调整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团队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预测,拟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建议,报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对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认为获取的报酬数额过低的,可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高管理人报酬,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管理人报酬方案不能满足破产案件和管理人职责履行需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同意向上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维护、变现、交付的工作报酬,不包含在管理人报酬范围内,由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协商另行收取。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二条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其管理人报酬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第三十三条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其竞争报价确定的报酬方案,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调整,但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或人民法院主动向上调整

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应当考虑到执行职务存在所收取的报酬低于成本或存在无报酬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

第三十八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三十九条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书、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向管理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相关规章制度、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管理人对外出具文件等资料;

(四)有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营运事务、印章和账簿、文书进行接管的资料;

(五)债权通知、申报、审查及异议资料;包括债权通知凭证、债权申报

表、证据材料、资金往来凭证、审查依据等;

(六)管理人依法调查债务人劳动债权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以及涉及劳动债权公示、异议、更正等资料;

(七)债务人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资料,涉及债务人生产经营、组织架构、债务人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

(八)管理人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管理人与债务人相关人员相互沟通及会议情况的记录;对债务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诉讼文书及相关资料;

(十)历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议程、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等相关资料;

(十一)其他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涉及的资料。

上述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二名以上律师签字。

第四十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七年。

凡律师不制作或不如实制作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不妥善保存工作底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删除)

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中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第四十二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第四十三条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应当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四十四条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帐户开立只能限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四十五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可以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二)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三)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四)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五)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帐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七)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八)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九)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十)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十一)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第四十七条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第四十八条为了有计划地接管,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订接管方案,并根据接管方案规定进行接管。接管方案应当报告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应当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将接管事项通知债务人内部相关人员和已知的债务人外部有关人员。

第五十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应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一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管理人有权向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机构申请解除,以便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

第五十二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协助管理人接管的,管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配合。

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五十三条无论管理人是否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均可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二)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三)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四)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五)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六)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八)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九)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十)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十一)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

(十二)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第五十四条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和帐面价值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五条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五十六条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管理人制作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及时地提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五十九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内部管理事务情况。

第六十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以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为标准。管理人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视为管理人已接管;管理人没有实际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视为管理人没有接管;管理人实际部分占有或者实际部分控制的,视为管理人部分接管。

第六十一条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规则,并发放给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

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决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情况。

第六十三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应当对开支的原因、金额及其必要性进行审查。

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决定。

第六十四条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可以制订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规则,并发放给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六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继续或者停止应当作出建议,并将该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是否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管理人建议债务人营业继续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七条管理人判断债务人是否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继续债务人营业;如果停止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停止债务人营业。

第六十八条管理人对其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依法负有谨慎管理和处分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向管理人请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并谨慎地作出决定。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有不当管理和处分并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可将上述情况报告法院、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十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

(二)债务人的财产闲臵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但出租期限以有利于资产将来出售价值最大化为原则;

(三)债务人的财产易于流失的,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

(四)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变卖;

(五)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六)债务人对外投资拥有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查阅信息、分取红利、参与决策、选举表决等权利。

(七)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

(八)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第七十一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七十二条不论是否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人均可要求债务人及时、全面地提交其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但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除外。

第七十五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根据人民法院是否许可的情形,作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决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可以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用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管理人无法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担保对方当事人不接受的,视为合同解除。

第七十六条管理人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作为判断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清偿。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其重新清偿债务、重新交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九条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及时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书面通知的内容可以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法院要求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通知及公告,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务金额,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产品名、规格、数量及状况,限定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时间和方式,不清偿债务、不交付财产的法律责任等。

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拒绝交付财产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管理人尚未接管债务人财产,并且不具备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接收。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行为收益的相对人返还财产及不当利益、解除该担保权益或者返还担保财产、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八十二条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有本指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有权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有本指引规定的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

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返还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予以追回,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臵物。

第九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臵物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取回质物、留臵物的,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臵物。但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第九十一条管理人为取回质物、留臵物而进行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替代担保,在质物、留臵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留臵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九十二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要求取回。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请求无误的,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要求取回的财产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清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 2.实习鉴定书(辅助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中的案号须与实务训练中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为证明指导老师在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的指导作用,所填写案件70%为指导老师办理案件); 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3000字以上); 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以上三项日期必须为实习期满第二日开始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请根据‘浙江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40条至44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必须签名>); ①法律文书指经过法院、仲裁判决及裁判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等;

②工作底稿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参与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③操作记录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参加案件分析、顾问单位法律咨询、接待笔录、询问笔录、会见笔录等相关记录; ④训练心得指实习人员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或之后对办理过程所体现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法律知识学习所得到的体会。 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提交优先顺序为1.法院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关法律文书、2.操作记录其次3.工作底稿及训练心得最后;每份实务训练记录后所附证明材料只需以上所述材料其中一份即可,不必全套案卷材料;三份表格请同时递交电子稿。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市律师协秘书处将电话通知,并在行政人员工作群(QQ 群)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淘宝规则总结

淘宝规则简介 一、正常经营要注意?--交易基础规则 1、我的账户要解绑:如果您已通过支付宝认证并且发布过商品,或您还有正在进行中的交易或未处理完的投诉举报,或您的拍卖押金还没有解冻或支付宝账户还没有激活,都是不能解除绑定的哦! 2、怎样才能开店铺:如果您要开店,首先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并在淘宝网上公示您真实有效的信息,同时需参加并通过开店考试,就可以开店啦。 3、交易超时要注意: 1) 发货时限要注意:如果您在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三天内仍未点击发货,系统将自动退款给买家哦。 2) 退款时限要记牢:当买家申请退款后,有很多环节需要您进行相应的操作,要注意所有退款环节中需要您操作的时限都是五天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评价条件和计分: 1) 您可以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对买家进行评价哦! 2) 请您注意在任意十四天您与同一买家之间就同款商品进行的多笔交易,多个好评只记一次、多个差评也只记一次哦;每个自然月内,您与同一买家进行交易得到的信用积分不超过六分,店铺评分只计前三次的哦。 二、哪些行为属违规?--违规处罚规则 (一) 卖家容易触犯的规则 违规行为包括严重违规行为和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当您的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或十二分的倍数时,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到达四十八分时将被永久封号。处罚措施包括: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请您务必注意: 1、发布违禁信息:您在发布商品时要切记不要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违禁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区分为四级,每次违规对应分别扣分四十八分、十二分、六分及两分。 2、侵犯知识产权:请您在经营中要诚信经营、提供给买家货真价实的商品。同时您需注意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尽可能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如果出现出售假冒商品或商品、店铺、会员等信息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守的会员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年度考核时对违法违纪会员可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适用于因严重违规或有多次违规记录暂不适于继续执业,或者因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的、及未通过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违规会员。对严重违规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为二至十二个月;对拒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

2018年度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篇一 已逝去的20XX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值得高兴的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律师费的提取使我的收入比以往有了增加,遗憾的是业务发展上没有新的进步。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20XX年度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20XX年度我一共办理各类案件36起,其中刑事辩护及刑附民案件4起,民事诉讼案件30起,法律援助案件2起。今年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接案之前就让当事人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

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真诚的告知反而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接案率非常高。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XX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多次为钢城区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认认真真完成了点睛网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司法局《关于征集婚姻家庭专业优秀案例的通知》要求撰写了两篇自己办理的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也仅是肤浅的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不可能作为典型案例来推广,但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写了两篇,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不断提升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水平。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执业经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不够,工作中常有一些急躁情绪,不细致、浮躁。加上身体原因,学习时间总是不足,个人修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我在业务发展方面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希望自己能够尽

淘宝(天猫)延迟发货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

淘宝(天猫)延迟发货的认定 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延迟发货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 延迟发货,是指除定制、预售、适用特定运送方式及(天猫)特殊类目的商品外,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明确表示缺货或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及特殊情形除外。卖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非天猫卖家延迟发货,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低不少于一元,最高不超过三十元。每次扣三分。 天猫卖家延迟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规则解读: 一、延迟发货包括哪些情况 延迟发货包括卖家在宝贝描述中没有明示发货时间,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能在 72 小时内完成发货以及在买家付款后表示不能在 72 小时内完成发货。 二、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是指哪些商品 1、淘宝旅行频道及特价机票、门票旅游、酒店客栈类目中的商品; 2、电器城冰箱、空调、洗衣机、液晶电视、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类目的商品; 3、汽车整车商品。 三、特殊情形具体指什么 若由于以下客观原因导致延迟发货投诉的,淘宝网卖家无需承担延迟发货责任: 1、淘宝网卖家因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导致延迟发货的; 2、经淘宝网核实,因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和(或)收货人信息无效或不准确,导致淘宝网卖家延迟发货的; 3、经淘宝网核实,淘宝网卖家因其账户被盗期间非本人发布的商品,或本人发布的商品但因账户被盗无法按时发货而引起延迟发货投诉的。 温馨提示;提高账户安全系数请查看: 四、为什么对卖家发货有时间限制 经大量数据验证,绝大多数卖家可以做到在 72 小时内发货,为了在提升卖家服务质量的同时,满足买家高效购物权,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淘宝网对卖家的发货时间作出此项要求。 五、规则中的“定制、预售及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发货时间是以卖家商品描述页面为准,还是淘宝有规定时间范围 规则中的“定制、预售及适用特定运送方式的商品”发货时间以卖家商品描述页面为准。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doc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刘学灵 一、管理人基本常识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 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 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淘宝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卖家管理与处罚清退规则讲解

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卖家管理与处罚清退规则 本规则于2009年2月生效 已正式加入消费者保障服务的淘宝网卖家(以下简称“消保卖家”),淘宝网有权根据其实际服务水平与遵守规则情况做出处罚或强行清退处理。本规则规定了消费者保障服务卖家的管理与处罚清退。 ------------------------------------------------------------------------------------------------------------------------------------------- 本规则是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之一,适用于淘宝网c2c平台。 已正式加入消费者保障服务的淘宝网卖家(以下简称“消保卖家”),淘宝网有权根据其实际服务水平与遵守规则情况做出处罚或强行清退处理。 一、定义 1. 超时退款成功笔数:买卖双方未在自行协商阶段(退款交易超时前没有完结)达成退款协议,由淘宝工作人员人工介入进行协调判定并成功退款的笔数; 2. 强行清退:淘宝单方终止与消保卖家签订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取消其消费者保障服务卖家资格。 二、管理与处罚细则 1. 按店铺类目制定超时退款笔数(一个月内的超时退款笔数),若消保卖家的超时退款成功的笔数超过<表 一>中的超时退款笔数警戒线且超时退款成功笔数的退款率大于0.1%(超时退款成功笔数的退款率=1个自然月超时退款成功的笔数/1个自然月内的成功支付宝交易笔数)淘宝有权对其进行限权处罚或强行清退处理;(备注:超时退款笔数核算时间以退款完结(无论成功还是关闭)的时间为核算日。 例:1月2日产生的交易退款在1月24日完结,该笔退款算为1月份的退款。如果1月23日发生的退款,在2月8日完结,该笔退款算为2月份的退款。) 2. 每月的1日核算上个月的退款情况。 <表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 (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