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前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寺前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寺前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寺前社区计划生育街规民约

(经2011年6月10号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使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居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社区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居委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居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30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居委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居委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居委会缴纳罚款50元。

重管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居委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居委员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居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居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社区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由居委员会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社区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居委员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居委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社区居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居委会查证属实的,由居委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社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社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社区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居民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居民委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规定民约的居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本规定民约的优惠措施:

1、居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居民委会应为居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居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居委会给予每年一次性补助60元的奖励经费,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努力工作,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居委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2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三条本规定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

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xx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婚姻家庭 第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七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八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九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邻里关系 第十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一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十二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章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共同维护村庄整治,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丢病(死)畜禽,。

最新-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精品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_范文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感谢您的阅读!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

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

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4年4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台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村委会和计生协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对早婚的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早孕的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对早婚并已造成早育事实的处罚“一百斤米酒、一百斤大米、一百斤猪肉”。并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2个月内须及时向村委会或村计生协会报告孕情,并定期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健康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要作好陪护分娩工作,作好《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外,并以“三个一百”处罚。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生育资格。 五、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无特殊原因42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

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年**月**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依法管理 1、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村委会及时组织村民对《村规民约》进行讨论、修订、完善。 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择优选拔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群众威信高,文化程度高的女性进入村计生办。 3、加强协会组织建设,配备计生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建好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联系户。 4、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为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 5、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本村生育计划,落实新婚、出生、奖励、处罚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资

挂钩,作为继续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二、移风易俗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高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对低保户老人亡故的,村委会给予现金1000元整。 2、摒弃封建婚育观,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优待孤寡老人,优待独生子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优惠待遇的决定。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如组织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提倡女儿上族谱,男到女家落户子女续家谱,体现男女平等,有利于团结和谐。 5、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 三、男女平等 1、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党员比例不少于村党支部党员人数的30%。 2、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小组长女性比例,村民代表选举女性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人数的30%。 3、提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

村民计划生育承诺书

村民计划生育承诺书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村民自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支持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创造诚信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一) 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 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 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 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 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 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 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 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 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 自觉接受每年四次的“三查”服务和健康检查。 (五) 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 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按要求寄回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 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村委员会(盖章) 乙方:丈夫妻子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大全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大全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 _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 __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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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 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 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

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XX 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如本村查环、查孕率达不到100%,有大月份引产或计划生育等情况,全村三年内停止推行知情选择。 第九条育龄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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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 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 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 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 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X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X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z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制约违法生育者,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Z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意见》(Z计生领【200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登记在村户口簿上的村民(代表会通过实施前,登记村户口为准),但已婚嫁外地村民除外。本村农业户口一女户和二女户(其中一女)如有男方入赘者,男方户籍在女方落户的,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本村规民约中有关助学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政策,也可以适用于本村集体户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村组织依法奖励少生优生,制约超生。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的转让和出租。因此,分配的对象和金额应与土地关联程度挂钩。为此,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原则上分为二块,一块为人口补偿金(归在册实际人口所有),另一块为土地补偿金(归二轮土地承包者所有),二块各占比例50%。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独生子女户奖励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二项补偿金全额享受外,独生子、独生女(指其父母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各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和一人土地补偿金总额的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公务员或在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为农业户口的,除二项补偿金全额享受外,独生子女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的50%。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在领取独生子女奖励款时,应先与村组织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如违反合同,村组织有权收回或从以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抵扣为独生子女家庭户分得的既得利益,并按合同的约定追偿双倍违约金。拒不履行的,村组织应当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第六条村集体福利待遇发放的独生子女户优待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开始享受,办理之前未发放的部分不予以补发。满十五周岁后办理的,不享受优待政策。但享受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优惠部分必须双倍偿还,或在此后村集体福利发放或利益分配中抵扣。拒不偿还的,村组织应当起诉到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上述的第五条奖励政策和本条的优待政策,独生子女可享受到满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后不再享受。 第七条独生子女的助学奖励政策。 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高考被录取的,总分属专科批次的,给予奖励1000元。总分属本科批次的,给予奖励1500元。以上奖励一律凭录取通知书予以发放。属自费的或报读其它大专院校的享受500元奖励。 违反计划生育的多生子女,虽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只予以发放相应奖学金的50%。 第八条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制约措施。 本村村民目前已经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已经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孩子已登记

计划生育村级计生协会各项制度

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乡、街道办)村(居) 计划生育协会人员名单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理事: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制度 为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做到政务公开,提高计划生育立法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包括涉及收费、罚款的标准、对象、期限等)时,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在实施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实行之前,必须提前将此文件向社会公开。 三、涉及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各种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开。 四、长期公开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奖励政策和办证程序等;定期公开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群众自治公约和协议履行等开展情况;及时公开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近期重大政策、本单位重大事项民主计论和群众意见反馈等情况。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范围:1、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村(居)民民主决策事项;2、事关全局或大多数村(居)民利益事项;3、上级要求必须由村(居)民主决策事项;4、党支部、村(居)委会认为应由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事项。 二、民主决策原则:1、依法决策原则(根据法定职能、职权、范围决策,所涉事项和结果必须合法,不得侵犯村(居)民合法财产权利)。2、广泛参与原则。3、民主原则。4、一事一议一决原则。5、“票决制”原则(举手表决、有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表决)。6、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三、民主决策形式:民主决策基本形式是村(居)民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是本村(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户主代表参加;村(居)民代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参加。

村规民约

湖林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融洽、家园和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社会治安 第四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严禁赌博、吸毒、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违规放牧猪、牛、羊等。 第三章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八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本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条村民应自觉保护地貌完整,不得毁坏地堰,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严禁砍伐国家、集体林木。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不得焚烧垃圾、秸秆、根茬等。 第十三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加强村里防火设施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十五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五章婚姻家庭 第十六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争创文明家庭。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十九条子女要赡养老人,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六章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一条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村规民约范本

姜村镇姜村村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蘌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议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认眛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缌应向村治?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搓俗,反对封建?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喜事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杁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

XX村村规民约

XX村村规民约 为维护我村的社会治安秩序,给全村民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全村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我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州、县、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山林、土地资源 第一条本村区内的森林、荒山、土地(包括住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凡在自已的自留地、自留山、田边地角及房前屋后所种植的各种树木,归种植者所有。个人在他人或集体山林使用地种植林木的,所得产品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加以侵占。 第二条凡属村、组和个人所有的杉木,不准非所有者对其进行砍伐,违者除没收所砍伐杉木外,每株加罚款100元;凡属集体所有的封山育林区、村寨风景区,不允许任何人入内设立柴堆或零星砍伐,违者除没收柴火外,另加罚款100元。 第三条对因山林、土地、水利等纠纷而聚众闹事、打架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致使他人受伤的,由失理者支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另由村委对其行为酌情罚款。构成刑事案件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防火、交通安全 第四条根据《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控制预防山火、寨火的发生,严禁在林区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规 1

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按以下条款处罚:(1)烧毁杉木,不论大小,每株赔偿15元,每亩另加罚款100元,并负责迹地更新,三年后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受损者;(2)烧毁其他林木或荒山的,每亩罚款100元;(3)所罚款额由村集体统一调配。 第五条如发生山林火灾,村民有义务前往灾区扑救,并在村民委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扑救,其扑救人员的误工费按每人10元由失火者支付,村民因扑救负伤的,其医疗费用均由失火者负责。 第六条严禁小孩玩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在寨内、屋内堆放;房前屋后保持干净清洁,每户睡前要检查火堂的安全和保持水缸满水,村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每月两次以上),一旦发现有火险隐患的并责令当场整改,每户每次罚款50元。拒不整改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村民占地建房,修造建筑物,必须在村委统一规划下进行。不能私自占用防火线、公共用地建房、禾仓、牛棚、柴棚等,违者将责令其强行拆除,并按造成的有关损失对其加倍罚款。 第八条发生寨火,构成刑事案件的,交政法部门处理;尚未构成刑事案件,发生火警的,每起罚款150元;发生村寨火灾的,每起罚款300元,米、肉、酒各120斤。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每一个正常知情人均要积极参与扑救,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第九条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每位村民有义务监督辖区内机动车辆、船舶运行情况及道路状况。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舶,严禁车辆、船舶超栽超客。有义务监督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载物量、载客量。村民有权利和义务对存在隐患的运输问题提出意见和制止以上行为。不听劝告的,村委将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酌情处罚。 第三章教育、婚姻、计生 2

寺前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寺前社区计划生育街规民约 (经2011年6月10号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使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居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社区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居委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居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30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居委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居委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居委会缴纳罚款50元。 重管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居委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导村风文明,推进男女平等,促进村庄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村两委成员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带头遵守、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凡村内大事、要事及村庄集体资源分配,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依据职责分工进行落实与监督。 第三条村两委成员应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处理村庄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内空地、荒地、荒沟属集体所有,荒宅属集体所有,村两委根据实际土地用途情况进行规划和调配。无论何人均需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完善用地有关手续方可有偿使用,本村村民优先。所得租金与其他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财务管理,用于村庄公共事业。 第五条村两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村帐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村民有异议,可向村委会提出。村干部不得打击报复提意见的村民。 第六条全体村民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邻里、互帮互助、积极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抵制邪

教、禁止赌博,反对借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 第七条村干部积极支持村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八条不乱堆杂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排放污水,不在墙上乱写乱画,保证村容整洁,环境优美。 第九条保持村庄道路畅通。维护水、电等基本公共设施安全。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倡导节约水、电,偷用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禁止焚烧秸秆、垃圾,防止空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非农业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男女平等 第十二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不低于30%。换届选举中,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四条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者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五条婚出男女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仍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篇一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自觉学习、遵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基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男女青年自学遵守婚姻法,父母教育子女不早婚。 三、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须在小孩出生后 90 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四、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按规定参加一次妇科病普查,属重检对象的每年 1、 4、 7、 10 月份的 25 日前分别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流出在外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出租当日向村委会报告,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纳入与常住人口同管理、现服务。 六、需外出务工人员请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明》 ;未办证外出者,担保人和其主要亲属 (夫妻、父母、兄弟等 )有责任协助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在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接受孕检,并将孕检证明按季度寄回户籍地计生部门。

八、“五期”人基教育对象接到通知后,请按时参加人基教育会(课 )。 九、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请在婴儿出生 5 日内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居民委员会报告,有新生儿死亡的,请在新生儿死亡当天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不准支持、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非法收养小孩。 十一、不准遗弃女婴,不准侮辱、殴打、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和女孩,不准辱骂生育女孩的家庭。 十二、以上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村民共同遵守,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监督举报义务和责任,违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签订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进行管理。 本村规民约经 20xx 年 1 月 7 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篇二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 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 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

2018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8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广大村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促进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三、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要先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禁未婚先孕。已达法定婚龄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怀孕的,14周内预征社会抚养费2500元,及时补办证件,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 六、实行定点分娩。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3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 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以内(剖宫产6个月风)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或皮埋手术,脱环、环位下移、政策外引流产要在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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