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下列建筑应当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一)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街区、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

决定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选用的技术;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的建筑上设置标牌,标明该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运营、改造与拆除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节能、节水设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三)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制度,由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负责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数据纳入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工作。

统计监测数据和运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

式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筑拆除报废的指导工作。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

(二)最高等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

(三)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四)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运营评估和绿色建材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省的智能供热标准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采用智能化供热技术,推动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宾馆、学生公寓、医院等有集中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按照要求设计、安装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热水系统。

鼓励工业余热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方式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鼓励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采取全装修方式,使用绿色建材,实施一次装修到位。

实施全装修方式开发销售、出租的商品房,室内环境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

标准。

第三十一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二)高性能外墙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绿色施工技术;

(七)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第三十二条本省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三十三条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

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雄安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三)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通过采用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更高的围护结构,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使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并能满足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的建筑。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五)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六)建筑信息模型,是指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十三五”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十二五”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省以实施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建筑节能工作取得重要成就。新建建筑较好地执行了节能标准,居住建筑试点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额完成任务,绿色建筑由试点示范到普及快速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取得突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大幅上升,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详见附表)。 1.新建建筑节能。我省依法加强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闭合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2015年底,全省城镇节能建筑累计达到4.49亿平方米,比“十一五”末增加 2.79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全省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的40.37%,比2010年提高20.83个百分点。 在全国较早实施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2014年10月1 -1-

日起,保定、唐山两市开展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试点。2015年4月17日,颁布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我省对标准执行做出全面部署,承德、廊坊、秦皇岛等市陆续实施。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取得零的突破。中德合作秦皇岛“在水一方”住宅小区、省建筑科技研发中心办公楼,分别为我国最早建成的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也是第一座被动式建筑)和公共建筑,开创了我国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先河,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2015年底,全省累计竣工被动式低能耗建筑6万多平方米,在建和设计阶段项目近40万平方米。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我国第一部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 2.绿色建筑。我省通过政策支持、示范推动等措施,促进了绿色建筑的发展。认真落实《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省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秦皇岛、廊坊、承德等市陆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88个,建筑面积1917.67万平方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2015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26.7%。 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底,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766万平方米,占具备改造价值老旧 -2-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 细则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热门城市:赤峰律师宝鸡律师韶关律师珠海律师鄂州律师保山律师梧州律师舟山律师资阳律师河源律师建筑工程的造价问题不仅关乎着工程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也同样关乎着国家利益,建筑公司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问题。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河北省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筑业大省向强省跨越,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增长数量型向效益型、发展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全省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近年来,全省建筑业保持了较快发展,不仅改变了城乡面貌,完善了城镇功能,提高了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而且大大增强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浙江、江苏等建筑强省相比,我省建筑业发展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为发展方式仍很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集中度低,企业市场竞争严重趋同,基础设施和专业工程领域施工能力不足;科技进步与创新滞后,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高素质科技型人才紧缺,缺乏科技型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有效激励机制;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效能和创新能力差,投入大、成本高、效益低;质量安全管控水平不高,精品意识不强,品牌工程和精品工程少等。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我省建筑企业不转型升级, -1-

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各地和建筑企业必须清醒认识这种残酷的市场竞争形成的倒逼机制,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同时,也要看到机遇与挑战共存。我国已进入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高峰期,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不断加大基础投资建设力度,不仅为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供了难得机遇,也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这是各行各业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2010年初,温总理再次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在当前城镇化快速发展新时期,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建筑业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和各企业要抢抓转型升级的先机,做到在发展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为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条件 (一)深入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1、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投资方向支持建筑企业拓展业务结构。各地要抓住国家持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契机,加强资质审批服务,合理放宽审批条件,支持本地大中型建筑企业,加快业务结构调整,拓宽业务范围,积极进入主营施工业务以外的房屋建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机场、地铁、轻轨、港口、码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7]11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积极推进地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为鼓励推进地区,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0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 (二)推动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技术保障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通过调结构转方式,促进装配式建筑质量、品质不断提升,绿色、环保水平明显提高,构建起产业发展新格局,引领我市建筑业发展新常态。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出台和实施《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并促进绿色建筑提标。到2020年,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建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5%,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 三、重点工作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2015年度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

2015年度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一、石家庄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 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京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博锐特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诚业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住宅开发建设公司 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保定 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

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唐山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浦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遵化市钟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25号 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建筑业企业税金总额,建筑业企业产值利税率,建筑业企业资产利税率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指标分析 (3) 一、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现状统计 (3) 三、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占全国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比重统计 (3) 四、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同全国建筑业企业利税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指标分析 (7) 一、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占全国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建筑业企业利润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9)

表K.0.1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

表K.0.1 项目编号: 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 项目设计 项目校对 项目审核 填表时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二〇一六年五月 1

一、工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筑类型□住宅?公建 建筑面积m2?新建□改扩建 地上建筑面积m2地下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 m 建筑容积率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公建节能分类?甲类建筑□乙类建筑□丙类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 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 空调形式 项目投资(万元) 可达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等级(参照GB/T50378) ?无□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二、关键指标设计汇总 指标单位填报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用地面积万m2 建筑总面积万m2 地下建筑面积m2 地下面积比% 透水地面面积比% 建筑总能耗tce/a 单位面积能耗kWh/m2a

节能率% 非传统水量M3/a 用水总量M3/a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建筑材料总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 可再利用材料重量t 可再利用材料使用率% 绿地率% 可再生能源总量tce/a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M3/a 建筑生活热水量M3/a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比例%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万kWh/a 建筑用电量万kWh/a 可再生能源产生发电比例% 主要能耗品种及耗能量变压器总容量(kVA) 主要场所照明功率 密度值(W/m2)燃气种类 燃气设计总耗量 (Nm3/h)燃油种类 燃油设计总耗量 (t/h)燃煤种类 燃煤设计总耗量 (t/h)热力种类 热力设计总耗量 (t/h)年能耗设计总量(tce) 单位面积能耗设计指标(tce/(m2.a)

版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汇编

2012年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汇编 附件1: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解释 A.1??土石方工程? ??1.“土方体积的计算,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那么土方开挖、回填、运输的工程量均是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答:都是按照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2.灰土回填中所用粘土的运输工程量如何套用土方运输定额的量,是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还是虚方体积?? ??答:灰土回填粘土数量是虚方量,折成天然密实体积后套运输定额。? ??3.关于平整场地项目:当建筑物上小下大时应该怎么计算工程量,例如:某建筑物车库占地大于地上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平整场地项目时是按车库占地面积还是按地上建筑物面积?? ??答:按地下车库占地面积计算。 4.人工挖土方如上部分为冻土,下部分为不冻土,那下部分是否考虑放坡? 答:考虑放坡。? 5.计算规则中第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可计取平整场地,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实际院面铺装前也做院面平整,是否可按平整场地执行?????? 答:可以按平整场地计取。???? ? 6.房心回填土如何执行定额?? 答:按2012《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宣贯材料》第19页第(八)条有关说明执行。 7.如果施工现场地面已经三通一平,是否还需要套平整场地??????

答:套用平整场地。??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桩基工程中第19条“人工成孔及机械成孔时,如遇岩石层,其入岩工程量单独计算。”入岩增加费如何计算?例如:工程成孔深度8m,其中1m进入岩石层,套用成孔定额时是按8m计算,另外再套用1m入岩增加费;还是按7m计算,另外再套用1m 入岩增加费?????? 答:套8m项目,增加1m入岩增加费。? ??2.桩基工程中土层锚杆子目只有水泥砂浆子目,没有干混砂浆子目,现在施工现场均要求采用干混砂浆,如何执行?????? 答:按以下定额执行。(子目略) 3.预制管桩填心部分的托板以及与锚入基础的放射筋如何套用?? ??答:管桩中的托板套用铁件制作、安装项目;锚入基础的放射筋套用钢筋制作、安装项目。? 4.桩基础工程中,说明中第十条,前提条件是灌注桩还是预制桩,还是二者均适用? 答:均适用。?? A.3砌筑工程? ??1.砌块墙图纸宽度与砌块尺寸不同时,计算工程量的墙宽应该按哪个尺寸计算?例如:图纸中墙宽200mm、实际砌块宽190mm,图纸中墙宽100mm、实际砌块宽90mm,应按哪个尺寸计算?? ??答:除标准砖砌体以外的砌块以图示尺寸为准。??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栏板上突出的檐是套栏板还是挑檐子目?????? 答:套挑檐子目。?

河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

河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绿色建筑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应有贡献。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落实绿色建筑法规的要求。《条例》颁布实施,对我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推动绿色建筑迈出更加坚实的发展步伐。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省每年新建建筑的规模很大,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较高、利用效率较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必须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以《条例》为准绳,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的舒适性、

健康性为重点,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等环节管理,加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支持力度,不断提升绿色建筑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几年努力,使绿色建筑占比持续提高、品质不断提升;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大力推进,由试点示范逐步实现较大规模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稳步推进,形成一定规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不断加强,充分发挥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作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55%。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建设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雄安新区开展“绿色建筑发展示范区”建设。 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严格按照《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运营、改造与拆除,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其中,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

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目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发展现状 (4) (二)“十二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三)“十三五”发展面临的形势 (11)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4) (二)基本原则 (15) (三)总体目标 (16)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高节能和绿色发展质量 (17) (二)加快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扩大节能建筑的覆盖范围 (18)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18) (四)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提升建筑一体化应用程度 (18) 四、重大工程 (一)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监管机制完善工程 (21) (二)实施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22)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工程 (23)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工程 (25) (五)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工程 (27) (六)农村建筑节能推进工程 (27)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28)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29) (三)落实节能标准,完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 (29) (四)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激励 (29) (五)加强人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30) (六)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舆论氛围 (31)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2. 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河北省建筑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建筑装饰活动在我国是一项既古老又新兴的活动。早在人类开始有建筑活动的时候就有了建筑装饰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 国经济的腾飞,当代的建筑装饰活动日益繁荣。下文是河北省建筑 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 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 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 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 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 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 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 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

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2. 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和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2016

表K.0.1 项目编号:2015-37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 项目设计: 项目校对: 项目审核: 填表时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一、工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筑类型□住宅■公建 建筑面积m265446■新建□改扩建 地上建筑面积m239648地下建筑面积m225798建筑高度m42.45建筑容积率 1.871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2层 公建节能分类甲类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丙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空调形式VRF空调 项目投资(万元)34428万 可达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等级(参照GB/T50378)□ 无□ 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 二、关键指标设计汇总 指标单位 填报数据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用地面积万m2 2.0067 建筑总面积万m2 6.5446 地下建筑面积m2 2.5798 地下面积比%39.42% 透水地面面积比% 建筑总能耗tce/a

单位面积能耗kWh/m2a 节能率% 非传统水量M3/a0 用水总量M3/a70424.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0 建筑材料总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 可再利用材料重量t 可再利用材料使用率% 绿地率% 可再生能源总量tce/a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M3/a1825 建筑生活热水量M3/a3690.0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比例%0.49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万kWh/a0 建筑用电量万kWh/a441 可再生能源产生发电比例% 主要能耗电能设计总耗量(kWh)3392 燃气种类天然气 燃气设计总耗 量(Nm3/a) 592.6燃油种类燃油设计总耗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时间:1995-01-24 00:00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 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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